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奖学助贷等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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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奖学助贷等办法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1、适用于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建立认定机构

(一)建立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各系分管领导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建立系认定工作小组。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建立认定评议小组。

以年段、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段、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段、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学院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鉴于学院学生宿舍环境和居住设施相差较大,收费标准不一,凡属居住学生公寓年住宿费达900元以上的学生将不给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系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标准,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五、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认定工作小组、年段、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学院要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办法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年段、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五)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六)系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七)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领导组提请复议。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领导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八)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领导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学院和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院、系领导要重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四)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

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

家庭人

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孤残

□是□否

单亲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学院

专业

年级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月日

注:

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陈述理由

应参加民主评议人数:

人,实际参加民主评议人数:

人。

经民主评议,意见如下: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B.家庭经济困难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院(系)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特别优秀学生。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凡具备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评选。

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造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达到系前三名;

6.年度各学科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

三、推荐名额和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各系评审工作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组织发动学生开展推荐和评选活动,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后,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领导组再根据各系上报的评选推荐建议名单,组织评审活动。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选推荐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二至四周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先采取学生个人根据评审条件和有关要求向系提出申请、班级推荐,各系组织初评,并将评选推荐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后,上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认定、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批复。

3.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有关要求

1.在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中,要体现了党和中央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各系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的学生。

2.各系对申请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学生,要进行严格审查,要通过查阅学生档案,从政治素质上严格把关,从学业成绩上横向比较,从实践能力上纵向比较,真正把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的学生推荐出来。

3.各系的评选推荐工作,由本系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荐名单要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本系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学院财务科和各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得到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学年度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及以上者。

三、推荐名额和奖励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由各系评审工作机构于每年5月15日前组织发动学生开展推荐和评选活动,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福建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后,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领导组再根据各系上报的推荐预选学生,组织评审活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同一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评选推荐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每年5月15日前,要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福建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表》。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在开学后的第二至四周启动评审工作。

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评审,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先采取学生个人根据评审条件和有关要求向系提出申请、班级推荐,经系组织初评,并将评选推荐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后,上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核、认定、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部门。

3.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追回已发放的励志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五、有关要求

1.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中,要体现了党和中央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系对申请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学生,要进行严格审查,要通过查阅学生档案,从政治素质上严格把关,从学业成绩上横向比较,从实践能力上纵向比较,真正把品学兼优的的学生推荐出来。

3.各系的评选推荐工作,由本系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荐名单要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本系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各系在评选推荐工作中,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的文件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充分认定。

5.学院财务室和各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为我院建档贫困学生;

6.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A轴线)以上(新生除外)。

三、推荐名额和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应控制在在校生的20%左右,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年9月1日前,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或市财政局、教育局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给我院;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管理领导组再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两档:

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评选推荐程序

1.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各系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向本系师生公示5天。

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各系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管理工作办公室。

3.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系上报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名单进行复审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管理工作领导组评审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

4.学院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及有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或市财政局、教育局审批。

五、有关要求

1.在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中,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各系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系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是否困难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要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函调等方式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详实的调查了解,确保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各系的评选推荐工作由本系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荐名单要经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本系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学院财务科和各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5.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如发现受资助学生有用助学金请客、抽烟酗酒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系班座号:

家庭户口

A、城镇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学院

专业

年级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的情况及本人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均属实,并承担由于不实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学生签字:

年月日

注:

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B.家庭经济困难□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院(系)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7]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学生是指经过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学习活动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校内其他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学生处申报,指定专人负责,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量报表。

第五条学院学生处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各系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部,选配品学兼优、能力较强的学生担任干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职责

(一)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归属学生处领导和管理,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各项工作,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广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努力开辟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适合学生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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