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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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

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泉州经

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泉州经贸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以

下称学生)。

第三条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

本人,教育同学。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者应主

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凡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应将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

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五种类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

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

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年龄未满 18 周岁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

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

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处分细则

第九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

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

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错误内容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

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或非法组织、策划、

指挥学生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

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等,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情节轻微,被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

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

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其他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害国格、人格行为者,视轻节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园秩序和危害校园治安行为者,

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第二次

及多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

(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

成危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坏公私财物,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或转移的,视标的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和安全行为者,视其情节,给

予以下处分

(一)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淫秽、反动音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胁老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九)隐匿、损毁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造谣、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十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

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

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十四条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有以下情形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

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屡犯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其谈恋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及上黄色网站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集会、学习中喝倒彩、怪声尖叫,或喧哗、打闹者,勒令其离开

现场,并给予为首者或策划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穿拖鞋、裤衩、背心、食品等进入教室,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扰乱宿舍管理秩序

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后果的,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棒等

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教室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六)晚熄灯后无正当理由迟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及其他禁烟区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九)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

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打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

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10 至 19 学时给予通报批评;达 20 至 30 学时,

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31 至 4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41 至 5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50 至 60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学校有关学生考勤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十八条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法

定节假日不计),给予以下处分

(一)3 天(含 3 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 至 5 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6 天(含 6 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7 至 8 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十九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情节,给予以下

处分:

(一)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

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

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

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

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

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

品、火种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场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

分:

(一)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二) 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者;

(三) 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四) 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五) 不听从监考老师督导者;

(六)使用通讯工具或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辞典或携带其它与考试相关资料

者;

(七)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考试作弊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一) 在闭卷考试中,偷看、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二) 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 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四) 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次考试作弊或三次违纪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

备作弊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目击或知情者,故意作伪证,给调查处理等造成困难者,视

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或以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占用、破坏国

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财物者,除按本条例给予处分外,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

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生所在系决定、发文,报学生处、

教务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由

学生处召开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或

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省教育厅报告备案。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

申辩;

(五)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

必要时报学生所在系或保卫处调查。

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

料送交学生所在系及学生处,由学生所在系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六)学生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协调后研究

提出处理意见;

(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应受处罚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各相关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

后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论及有关材料提交学生处。

学生处、教务处对系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系重新审议,或

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

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审查,

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查,学校

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悔改不明显者,可给予延长三个

月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先按结业处理,校外

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

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吊销其结业证书;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 10 日内办理完离校

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由所在系负责登报申明其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等校

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局,宿舍管理中心收

回床位。

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

理。

自发文之日起,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

承担。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文本的存档、送达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的个人档案中;

(二)处分决定由辅导员或有关人员送达受处分者,并由受处分的学生在

存档的处分决定上签名,因特殊情况无法交给受处分者本人的,应将处分决定

寄给受处分者本人,并将交寄凭证及有关记录存档;或将处分决定以公告形式

公布并拍照存档;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名,负责送达者应做好记录(要有两名

以上证人证明)并存档。

第三十五条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

(二)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泉州经贸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需通知家长的由所在系负责告知。

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

生处或教务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

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八条慈山分院、桥南校区的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若有未尽事宜,参照对应情节进行处理,其他有关规定与本

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加强学生品

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重要场所,学生宿舍管理是学生管理体系中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2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5〕4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

学生宿舍管理,努力营造一个“整洁、文明、有序、安全”的育人环境,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住学生宿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入住管理规定

 

第三条我院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住宿。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

校外住宿。

本院教职工子女在学院就读、户口在泉州市区的学生或在市区有住

房的学生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走读;申请走读的学生均应有家长的意

愿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向系辅导员提交由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说明走读理

由,填写《泉州经贸学院学生通学申请表》,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走

读,由此引发的问题或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 住宿学生要按期缴纳住宿费,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未能及时缴费

者须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但不得无故拖欠住宿费。

第五条 学生住宿采取以系为单位,按照男女分开、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学

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宿舍楼、房间入住。

如遇特殊

情况,经辅导员同意,可在系学生宿舍内部进行调整,并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

备案。

第六条 学生入住前,后勤管理处应做好学生宿舍内和公共卫生区的卫生,

并对宿舍内的设备和家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学生入住后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若遇宿舍重大维修、毕业生离校、新生入学等原因,学生宿舍管理

部门可以对所涉学生宿舍进行临时调整或重新安排。

 

第三章 住宿管理规定

第八条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

作息时间由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另

行公布。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的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 各宿舍楼实行门禁制度。

男生及校外男性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女生宿

舍。

女性不进入男生宿舍。

宿舍楼大门按规定时间关闭,学生要按时归宿,因

事迟归者,应向宿舍楼管理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

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会客时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学

习和休息,不得有不雅或可能妨碍他人的言行举止;严禁留宿异性和校外人员。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为休息场所,任何人有保持宿舍楼安静的义务。

学生不

得在宿舍、楼道及其他宿舍区大声喧哗、起哄、放音乐;不得在宿舍楼内打球、

打麻将、溜冰、踢足球等;不得在宿舍楼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宿舍。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住宿学生不得私改用电线路或私

接电线,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路异常,必须及时报告维修部门,不得自行拆卸、

修理;严禁在宿舍内煮饭、烧菜等;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液化气;不得在宿舍内

使用明火;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

在安全自救和及时撤离的同时,应及时报警。

宿舍楼管理人员对于学生宿舍存

在的违规用电或使用明火等违反消防安全的现象有权进行干预和管理,有权对

学生进行劝告和批评;对不听劝告的违规学生应及时报所在系或院学生处进行

纪律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患

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辅导员、校医和系、学院有关领导,学院后勤管理

部门及时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住宿,治

愈后,经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原宿舍住宿。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

对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生活

的事项或台风、洪水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宿舍楼

管理员要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本宿舍楼的所有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如果发现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院保卫处,院保卫处应及时报告学院分管领导或学院领导。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

出定额部分按水电表读数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并按时缴交。

当住宿学生对水

电费用有疑义时,有权向学院相关部门查询,并要求进行公正处理。

第十八条 宿舍楼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种由学院统一

配置的设施、设备,是学院的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宿舍内个人使用

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员集体保管,宿舍长负责。

学生不得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移动、损坏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

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搬迁。

学生未经同意,不得将自备或其它

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

学生有义务保持宿舍内公共财产的整洁,不在

墙、门、窗、桌椅等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报修后勤处,以便及

时派人维修;若系学生人为破坏导致宿舍设施损坏,责任学生应负责赔偿;性

质严重者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经批准才能在宿舍使用电脑。

凡自带电脑到宿舍的学生,

应填写《泉州经贸学院宿舍存放和使用计算机申请表》、,经系辅导员、学生处

同意,并报宿舍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学生宿舍使用电脑。

批准可以使用电脑的宿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网络安全规定及学生宿舍作息制

度,不能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休息,并要保证用电安全和室内整洁。

第二十一条 宿舍楼管理员要认真做好门卫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生宿舍管

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生宿舍楼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确保学生的人身

安全和学生宿舍楼的财产安全;及时将学生晚归、外宿等情况通报辅导员或相

关系领导。

宿舍楼管理员对于住宿学生在宿舍楼内的各种违规违纪现象,有建

议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系辅导员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积极主动配合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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