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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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5年修订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院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同学。

第四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接受处分,积极改正。

第六条学生在读期间,在校内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者,应将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告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调查,认错态度好;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有积极帮助;

(四)年龄未满18周岁;

(五)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

(四)原已受过处分或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罚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张贴、散发、出版、传播非法出版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邪教、非法宗教迷信和传销等组织或非法社团,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害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情节轻微,司法部门未予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其他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校园治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的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以及其他涉嫌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毒的,送交戒毒部门强制戒毒,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者,除收缴危险物品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诽谤、造谣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学院有关消防条例和安全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上述原因引起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情节及后果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校内聚众起哄、摔酒瓶、砸东西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毁坏、涂改学院尚在生效的布告,或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聚众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内外以各种方式聚众或参与赌博、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按参与赌博论处;

(十二)伪造、冒领、冒用、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盗用学院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者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因病休学无按时离校而造成疾病传染与蔓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各种方式挑衅或侵犯他人,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打架双方先动手者、第二次打架及多次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策划、怂恿、唆使殴打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打架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而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300元以下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300—500元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1000元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500-1000元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追回赃款赃物,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使用工具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挖撬信箱或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偷窃印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涂改票证、伪造证件、虚报冒领以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财物或以此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伙同、包庇或为作案者销赃、窝赃者,与作案者相同,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处理;

(十一)盗窃信用卡和借据卡、盗用他人账号、银行卡号及各类通信卡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撕割、偷盗图书、资料者除赔偿和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300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3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毁坏消防、抢险救灾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违反学习纪律、旷课(含上课、实验、实习以及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政治学习)者,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至19学时由系部给予通报批评;达20至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至5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1至8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81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学院有关学生考勤规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例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3天(含3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二)超过3天不足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超过6天不足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超过9天不足15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15天,予以退学处理;

(六)离校期间有其它违纪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场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或私传、接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闭卷考试中,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二)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

(三)传、接、抢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四)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

(五)请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者;

(六)组织或者参与团队作弊者;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二次考试作弊或三次违纪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考试作弊者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院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作息制度,无正当理由迟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校外租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高功率电器或违反其它灯火管制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因上述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检举人、证人、知情人及教职工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给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者,参照相近条款类推执行。

第四章处分的机构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凡我院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

职能部门经过调查后形成的处分意见和由被处理学生所在的系部提交的处理意见(含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建议及依据等)一同报学生处审核,交院长会议或院长会议授权的部门研究决定,由学院办公室发文。

第二十八条处分程序

(1)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政治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系部

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2)调查工作应在五日内完成。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部应根据调查情况形成针对事件的概括性事实描述,并确保事实描述获得当事各方认可签字后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参考当事人各方态度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违纪学生有对事实和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职能部门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系部的建议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处审核。

应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

(4)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内容应包括违纪事件事实性陈述、处分依据、处分等次、告知学生可申诉的权利、申诉时限及申诉办法,处分决定由学院办公室以学院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部。

(5)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学院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6)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及处分决定应当真实完整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学生毕业时视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7)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该学生应自宣布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学院应行文公布其学生证、借书证等有效证件废止;逾期不离校者,由学院保卫部门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所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和处分解除

第二十九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生处分解除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学籍处分除外)后,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计算,考察期均为一年,考察期满,视情况给予解除处分或延长考察期限处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予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尊师爱校,团结友爱,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有认真改正错误的积极表现,得到班级同学的一致认可。

(三)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教育和考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处分解除止,每季度都要主动向班主任或辅导员作口头和书面思想汇报,接受班主任或辅导员对其进行教育指导和书面鉴定。

(四)该条款条件满足其一方可:

1、申请解除处分前一学期所修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

2、申请解除处分前一学期综合积测排名比受处分学期综合积测排名进步。

3、受处分期间参加院系及以上各类比(竞)赛,成绩突出,受到奖励。

4、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5、已毕业,察看期满,经所在单位证明其有进步表现。

(五)申请解除纪律处分期间无再次违纪行为。

受处分学生需同时满足

(一)至(五)条款,才可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处分解除程序

考察期满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系部出具考察期鉴定意见,提交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经复核,符合处分解除条件者,由学院另行发文解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档案处理

受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其处分记录不归入学生毕业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其处分文件连同处分解除文件一并归入学生毕业档案;多次受处分学生,不论档次,其处分记录均归入学生毕业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列处分等级“以上”含本级,所列数字“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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