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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与拓展大纲

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因素分析

作者:

文章来源:

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7-11-2114:

1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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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现状

近年来,“银行中间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创新领域。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推动,我国各商业银行现在越来越注重中间业务的创新,逐步认识到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三大支柱业务之一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倡导新的服务理念。

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资金、技术、网点、结算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各项中间业务。

同时,在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监控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有了良好的开端和明显进展。

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1、中间业务面积小,范围窄,在银行总收入中占比低。

在国际上,中间业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创收的主要渠道之一。

1992年,德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利润的65%:

法国里昂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是总利润的77%:

英国巴克莱银行中间业务的利润可以弥补全部业务支出的73%,美国花旗银行存贷业务带来的利润只占总利润的20%,承兑、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个人财务顾问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中间业务却为其带来了80%的利润。

90年代中期,新加坡、香港等亚太地区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也达到30%。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却一直处于低水平,基本上局限于一些传统的代理业务,涉及的企业户数少、金额小、质量差、效益低,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很低。

以1999年为例,中国银行6.87%,建设银行4.19%,工商银行1.28%,农业银行1.21%。

只有光大银行(20.30%)和广东发展银行(27.31%)的比较高,接近国际水平(资料来源:

根据2000年中国金融年鉴440-469页计算得出)。

2、中间业务大多是免费午餐。

为争夺客户,你少收费我不收费,有的还或明或暗进行“倒贴”,加上现行政策规定许多中间业务不许收费,致使大量的中间业务都是免费午餐。

比如银行代理业务(代收、代付、代理、代售),涉及到收费的只有银行的保管箱业务和代售旅行支票,代理收款、代理付款等其他业务皆免收手续费。

3、已经开办的中间业务产品品种少,层次低,功能不很完善。

劳务型、低收益的业务品种多,高知识含量、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大多依赖于银行的网点优势、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等条件,很少能利用银行信誉、信息、技术、人才优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层次的中间业务服务。

二、影响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因素

是什么在捆住银行手脚?

为何国外如此看重的中间业务在我国却举步维艰呢?

我们认为制约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因素是:

1、政策因素。

我国现行政策还没有对商业银行进行准确的定位。

什么是商业银行?

对这一简单问题,不仅我们广大市民没有弄清楚,就是政府的高层管理部门也没有弄清楚。

让我们来看看现代商业银行的功能:

储蓄功能、信贷功能、支付功能、现金管理功能、投资或计划功能、代理功能、信托功能、货币政策传导功能、担保功能、经纪功能、投资银行业务功能。

因此,商业银行是提供包括信贷、储蓄、支付服务在内的最广泛金融服务和在经济中发挥最广泛金融服务功能的金融服务企业。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其主要功能是向社会生产和销售金融产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是有偿的,也就是说,必须是有偿服务,而不是无偿服务。

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在推销金融产品时,大量的都是非商业运作,因为现行政策规定不允许银行收费,商业银行也没有金融产品的价格制订权。

工厂有权制订产品的价格,商场有权制订商品价格,邮电、通讯、交通等服务行业都有价格制订权,而且实行价格备案制,唯独商业银行没有价格制订权。

商业银行不是垄断行业,而是竞争性非常强的服务行业,其价格理应由金融市场通过竞争来决定,但事实上全部由人民银行或其他管理部门制订。

并且直到今天,仍不放开收费项目的决定权。

比如,贷款只准收取利息,禁止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存款不论余额多少,一律计付利息不许收取费用,等等。

相反,那些不是企业而是靠财政拨款的管理部门却是收费项目越来越多,形成“该收费的不准收,不该收费的偏偏允许收费”的怪事。

其他的社会福利如福利分房、公费医疗、养老保险等相继取消或由暗到明,唯有商业银行还在承担着“社会福利提供者”的角色,“免费午餐”还要继续开下去。

因此,影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主要因素不是别的,而是现行政策。

商业银行长期提供无偿服务,不仅商业银行本身效益无法提高,还使市民形成了一种习惯思维:

不收费是应该的,收费是不应该的,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2、人才因素。

国内高素质从业人员不多。

这已成为我国银行业不能开展技术含量高的品种业务的“瓶颈”。

比如理财顾问,就要求对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外汇、国内外经济形势都有较全面的掌握,而这方面的人才在我国金融界非常稀缺。

3、技术设备因素。

中间业务的创新需要技术设备的支持。

比如提高资金汇划清算效率、开展全行范围的咨询和理财服务等,都需要银行系统的数据集中处理,否则业务就会受到制约。

目前在技术设备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如主机处理能力、业务软件处理效率、业务软件可扩充性、地区业务发展特性、管理能力等问题都是比较突出的。

三、创新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应采取的措施

1、放款政策,给予商业银行制订金融产品价格的权力。

在业务经营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各个方面,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为所有中外资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和合作的法制环境。

2、建立适合市场需求的中间业务经营体系。

各商业银行有必要按市场导向重新考虑内部职能机构的设定,从上到下建立独立的专门管理中间业务的组织机构,打破以存贷为中心、以产品来设置职能部门的旧框架。

比如以结算业务部门为基础,组建中间业务部,全面抓好公司、零售业务部门和全系统的中间业务管理。

3、健全对中间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要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原有业务品种随职能部门调整而进行业务管理制度的操作规范的整合,使权限范围更明确、流程更科学、风险防范更有效,尤其要继续抓好信用证、承兑汇票和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业务品种的风险控制与防范。

4、创新符合市场需求的中间业务发展机制。

立足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一要制订合理的中间业务发展规划。

商业银行根据中间业务分散经营的特点和现状,结合自身的优势,在对所经营的中间业务的品种、市场和发展前景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有必要实施中间业务的区域定位发展战略,确定合理的中间业务发展阶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中间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是加强新产品的开发,突出发展市场需要的重点中间业务产品。

三是注重中间业务人才的培训和引进。

通过国内专业化培训和国外交流性质培训相结合、理论研修研讨和实务操作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中间业务研发、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全方位培养,尤其加强从事中间业务发展的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以提高中间业务的开发竞争能力,凝集自身在同业竞争中中间业务方面的比较优势。

5、完善市场需求的科技支撑体系。

各商业银行应在实现收付清算大集中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中间业务发展重点相配套的科技支撑平台,搞好代客理财、咨询服务、银证合作等重点业务的电子运作软硬环境建设,将分销网络拓展到客户的办公桌上或家庭,提高银行卡业务的集约化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以此争取和稳定大批客户。

作者:

易传和王红宇来源:

金融与保险200206

 

商业银行新业务品种开展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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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式和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对银行的金融服务需求也越来越多,以往的业务品种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一些“新的”业务品种应运而生。

?

一、国内信用证

1、概念

信用证是商业上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多用于支付国际贸易货款。

按照一般定义,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开证行)依据其客户(开征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另一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中规定的要求,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因此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征申请人的请求向收益人所做的一种有条件付款保证。

国内信用证,是与国际信用证相对而言,系指用于国内贸易货款支付的信用证,或者说它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结算方式。

我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对国内信用证的定义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2、特点

(1)、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

(4)、只能采用电开的方式;

(5)、信用证的开证、通知、委托收款或议付等业务在系统内办理等。

3、对申请人的要求

(1)、申请人在申请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已有良好的信誉往来;

(2)、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合同注明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3)、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信用证款项的能力;

(4)、申请人应向银行出具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必须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所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5)、申请人符合银行信用等级评级要求,并交存不低于开证金额XX%的保证金(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要求不同),其余部分能提供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等。

4、开展障碍

目前在已经开办的银行产品品种中,与国内信用证最为接近的是银行承兑汇票,二者相比国内信用证开办存在以下障碍。

(1)、增加开证人成本。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金额为0.05%;而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费用为0.15%。

(2)、受益人责任增加。

国内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有“单证相符”,开证行才予付款。

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开证行则不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这就增加了受益人的责任。

(3)、票据流通性较差。

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过程中,受益人可以在汇票到期解付,也可以随时贴现或背书转让;而国内信用证是不可以转让的,因此受益人只能到期托收或议付,而不可以转让。

同时,国内信用证的开证、通知、议付、托收只能在一个银行系统完成。

?

二、仓单质押

1、概念

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符合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商品(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由指定仓库签发给货主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实物提货凭证。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用于其正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所需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2、特点

(1)、适用从事套期保值、并以其自有仓单做质押的工商企业;

(2)、仓单必须是经商品期货交易认定的电子或纸质提货凭证;

(3)、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

(4)、仓单所涉及货物必须是与借款人生产、经营、贸易活动相关的。

3、开展障碍

仓单质押的实质是一种动产(存货)质押,是动产融资的一种。

在金融业发达的国家,对于资产价值的认识与我国是有严重分歧的,在他们的眼中能够实现预期现金流的资产是最具备保证能力的,从抵押率上看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的抵押率分别是80%、50%、30%,而由于我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信用、商业环境的恶劣,上述三种资产的抵押率是倒置的。

(1)、范围狭小

仓单质押的仓单被限定在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

我国期货交易品种相对较小,参与期货交易的公司较少,而参与期货交易的公司大多有较强的实力,其融资渠道较多。

因此,真正拥有符合要求仓单的公司,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动力不足。

(2)、要求较高

仓单质押要求借款人同时开立贷款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借款人对于同一商品品种的期货交易,提供两种同方向保证金,增加借款人资金数量与成本负担。

(3)、仓单锁定使得借款人对商品交易受到限制

仓单质押使得借款人不能根据市场商品的变化做出反向对冲操作,特别是卖出期货合约的方式使得借款人只能等待,借款人期货的损失可能增加。

目前仓单质押只能算是动产质押的一种尝试,由于范围狭小,同时商业银行缺乏商品期货交易的经验和人才,开展难度较大。

三、保理

1、概念

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2、保理业务的主要服务功能

(1)、销售分户账管理:

系指保理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逾期、争议、贷项通知等各种信息和相关资料,协助卖方进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

(卖方保理商提供)

(2)、应收账款的催收:

系指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按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采取电话、信函通知、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买方支付价款,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

(买方或卖方保理商提供)

(3)、信用销售控制:

或称初步信用评估,系指卖方为了获知对特定买方采用信用销售时能获得多少信用风险担保而向保理商提出信用调查申请,由保理商对特定买方进行调查和资信评估后将评估结果通知卖方的行为。

信用销售控制结果不构成对保理商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

(买方保理商提供)

(4)、信用风险担保,也称坏账担保,系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为买方核定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到期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保理商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

(买方保理商提供)

信用风险,系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日内未能足额支付到期账款的风险。

争议,系指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提出抗辩、抵消,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对应收账款款项提出权利要求而产生的任何抗辩。

(5)、保理预付款:

系指根据卖方申请,保理商在受让的核准应收账款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价款。

(卖方保理商提供)

3、保理业务的运作方式

保理业务的运作方式根据保理商参与情况通常分为双保理、单保理(也称为一个半保理)、直接出口保理和直接进口保理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采用双保理方式。

(1)、双保理:

指由卖方(出口商)所在国的一个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买方所在国的一个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的保理业务。

(2)、单保理:

或称一个半保理。

在双保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运作方式。

业务具体也由两个保理商承担,只是进口(卖方)保理商的服务功能有所限制,不负责向买方收款,但仍向出口(买方)保理商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负责催收严重逾期账款,并协助处理贸易纠纷。

因此,单保理并不是只有一个保理商参与的保理业务,实质是双保理的变形,相当于进口(买方)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风险担保和严重逾期账款回收的双保理。

(3)、直接出口保理:

由出口(卖方)保理商直接为出口商(卖方)提供保理业务全部服务功能的一种保理运作方式。

(4)、直接进口保理:

由进口(买方)保理商直接为出口商(卖方)提供保理业务全部服务功能的一种保理运作方式。

4、发展障碍

保理的核心本质是应收账款转让,无论是否有追索权,因此对于应收账款的确认和应收账款回收可能性的确认是关键。

目前商业银行对于应收账款的确认一般依据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至多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询证函,没有一个可靠的商品交易系统进行查询;

而应收账款回收的可能性,卖方保理商只能依据双方的历史交易记录,买方的资信资料予以判断,如果在国内保理中没有买方保理商予以对应,这种判断的风险则完全由卖方保理商承担。

由于没有企业资信系统,而银行及银行间客户管理系统不健全,同时从保理业务主要适用范围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因此保理业务只适用大宗快速消费品产业的生产环节,如电子、通讯、家电。

一、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的策略

  

(一)积极推动业务创新全面开展

  1.继续加大开展资产业务创新的力度。

首先要做好贷款业务创新工作以保持该项业务的优势。

一是增加对企业的贷款额度,创新贷款方式,针对企业发展现状,推出新的贷款方式,以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应广泛开展市场调查,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信贷品种,根据贷款消费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安排贷款和偿还方式,而不能将某一类型的贷款拘泥于一种方式;三是积极创新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和保理贷款(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等新型贷款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需要,并加强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分析和要求充足的贷款抵押担保来加强风险的控制。

其次要加强投资业务创新,努力增加各种债券的持有量。

  2.努力提高负债业务创新的水平。

一是在资本业务创新方面,为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尤其是附属资本过低的问题,除了让效益较好、经营稳健、规模较大的银行通过公开上市、增资扩股或购并等资本营运方式增加股本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增加附属资本,补充资本金的不足。

二是在存款业务创新方面,首要的任务是进行存款工具和业务手段的创新。

大力发展个入银行。

企业银行和网上银行,推出高品味、多功能的金融工具,先进的转账支付手段能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方位服务,有利于稳定现有的客户群,增加存款。

  3.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创新。

我国商业银行应在表外业务有限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自在信息、网点和人员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抢占市场份额。

一是提高汇兑、结算业务的服务效率,保住已有的市场份额;二是迅速增加代理业务的服务种类,扩展业务范围;三是大力发展租赁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回租租赁、经营租赁、杠杆租赁业务等;四是积极开展各种咨询业务,利用专业优势和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对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控制、投资组合设计和家庭理财等多种咨询服务。

  

(二)突出重点,着力发展三方面创新业务

  1.个人金融业务。

个人金融业务是由商业银行开办的通过对个人金融资产的重组与再利用而使其得以保值增值的新型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点和业务竞争的热点。

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大力发展方便快捷的支付手段,努力提高支付方式的自动化和电子化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是试办小额融资业务,积极开展个人信用的评估、资信审查和信用控制等方面的研究,逐步开展个人小额信贷业务(私人汽车、住房抵押贷款等)。

三是拓展个人理财业务,诸如开办综合理财贩户、电话银行、投资信息咨询、保管箱等业务。

  2.投资银行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要在正确理解和把握有关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限制和政策支持范围的前提下开展该项业务,一是开展融资安排业务,包括安排债务重组,本外币项目融资,特许权so丁项目融资业务代理等。

二是为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提供咨询、策划和安排,提供资金融通、购并贷款。

三是以财务顾问角色开展或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企业境内改制上市业务,但不介入发行、承销和交易工作。

  3.离岸金融业务。

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是适应金融全球化而创新的业务活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具备经营离岸业务的实力,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挤身世界1000家大银行之列,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有着坚实的基础。

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建立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是推动我国商业银行跨国经营的有效途径。

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现实国情,选择以分离国内金融市场和离岸金融市场为基础的方式,在将境内金融业务和离岸金融业务分账处理的前提下,允许一定比例的离岸账资金流入,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中的引资需要。

  (三)全面提升业务创新产品开发设计、销售和售后服务水平,实现创新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在创新产品的开发设计阶段,应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进行产品的开发设计。

商业银行是服务性行业,所以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应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要为目标。

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时既要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又要符合市场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各商业银行不管推出何种创新产品,都要做到有市场、有客户、有效益。

在实际开发创新产品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以)创新产品要适应现代科技和网络社会的发展。

(2)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商业银行产品创新可以向保险化、证券化方向发展,增加产品品种,拓展经营范围,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3)商业银行在开发创新产品时还可提供一揽子组合式创新产品服务,满足客户投资、储蓄、保值等多方面需要。

  其次,在创新产品的销售阶段,应恰当运用促销策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实现创新产品规模经营。

创新产品的销售是业务创新的重要一环,为此,商业银行要积极做好三项基础工作:

一是增强机构网点的服务功能,拓宽基层网点的业务范围,以便能够办理消费信贷。

代收代付、信用卡、外币兑换等各种业务;二是大力发展银行卡业务;三是积极开办电子银行。

在此基础上,加大创新产品的销售力度,拓展履盖面,使推出的每一项创新产品都能进入百姓之家。

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一种广泛的金融服务,指不占用银行资金,银行以中间人的身份给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严格地说,他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中间业务,银行仅以中介人的身份代客户办理各种委托事项,并以此收取手续费,其主要包括结算业务、租赁业务、信托业务、代理业务、信用卡业务、代保管业务及咨询业务等。

传统的中间业务具有迅速便利和低风险的特点,可以增加银行的业务收入并以此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使银行摆脱既定的资产负债规模的束缚,促进其技术与服务手段的进步。

另一类是新兴的中间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反映,但却能为银行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银行风险增加的业务,一般称之为“表外业务”,主要包括贸易融通类业务,信用担保类业务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

在此,只要有效地控制各业务交易风险,就能使银行获得表外业务发展的领域。

分类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繁多,分类方法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结算类、代理类、担保类、金融创新类中间业务及其他中间业务。

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收付有关的业务,如各类汇兑业务、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信用卡业务等: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经营管理上职能和优势,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引起的有关业务,如代理发行承销和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委托贷款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等贷款业务、代理资金清算、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各类代理销售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客户出售信用,或为客户承担风险引起的有关业务,如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担保类业务、贷款承诺等:

金融创新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从事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各类交易引起的业务,如金融期货期权、各类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其他中间业务是指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各种中间业务,如各类见证业务、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保管箱业务等。

结算类和代理类中间业务属于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担保类和金融创新类中间业务属于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

特点

与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相比,中间业务具有收入稳定、服务性强、风险较小等特点

 

摘要:

面对中国入世后金融业面临的冲击和挑战,如何利用相对较短的产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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