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双置换文件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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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双置换文件汇编

以改革创新精神奋力推进“双置换”工作

区委书记张云昌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新一轮农村改革的号角。

作为苏南发达地区,惠山有条件有能力,也有责任在农村改革发展上率先探索。

推行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土地承包权置换社保,是区委区政府经过审慎研究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区着手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积极探索,是全区新一轮农村改革的突破口。

全区各级务必振奋精神,以改革创新之势奋力推进,确保我区的农村改革走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一是要始终坚持为民理念不动摇。

确保农民“安居”和“乐业”是推进“双置换”工作的最根本目的。

全区上下,从干部到群众都要在内心树立为民办实事、为民谋福利、解决农民后顾之忧的信念,喊出响亮口号,营造惠民氛围。

要切实保障农民住进环境优美的安置房,享受到健全的社会保障,通过我们的努力全力来改善生存环境,改变生活状态,改革农村传统习惯。

二是要始终坚持统筹发展不动摇。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是农村改革的关键环节。

要统筹利用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坚持以工促农,走产业融合发展之路,实现各类用地的互补互促发展,确保环境持续优化、农民增持续收、区域持续升值。

要统筹考虑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推动城乡资源优化配置、要素自由流动、经济互促共进、社会和谐共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是要始终坚持务实作风不动摇。

农村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

要着眼长远进行规划、谋划并推进,并充分认识任务的长期性,切实做到既不无所事事,也不急于求进,稳扎稳打,“积跬步而致千里”。

要坚持“五先五后”原则,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因地制宜,稳而有序地推进。

要坚持解放思想,多算长远帐、发展帐和百姓得益帐,积极主动推进工作。

伟大的改革,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化认识,各负其责,各出其力,紧密配合,协同作战,把“双置换”工作全力做好,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惠山实际的“三农”发展路子。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住宅及承包地置换工作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大力推进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提高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水平,完善提升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现就加快我区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及土地承包权置换社保(以下简称双置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省委工作会议精神,以为民办实事为宗旨,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进一步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双置换”工作,提升土地集约经营水平,提高土地高效利用程度,着手探索解决区域“三农”问题的新一轮改革。

力争到2020年,按惠山区农村建设整治规划,完成“双置换”工作,为全面推进城市化、解决“三农”问题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城乡统筹,统一规划。

依据惠山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三个集中”的总体要求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思路,优化区域空间布局,集约利用安置土地,使镇村规模和布局更加科学合理。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的运作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自然村为单位整体推进。

坚持“五先五后”原则,即先小后大,规划要拆迁的小规模村庄先行;先易后难,农民积极性高的、相对偏远、生活不便利的先行;先园区后一般,园中村先行;先工程用地后农业用地,涉及建设工程用地的先行;先建设后置换,先大规模建设安置房。

3、试点先行,分步实施。

精心选择和确定试点单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单位先行编制规划,经村民自愿登记、村民听证、公开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后,经镇(街道)政府审核同意,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在试点先行、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面上推开。

4、依法办事,阳光操作。

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

公开办事程序和相关政策,确保“双置换”工作公开透明。

三、政策措施

1、农村住宅置换。

农村住宅置换,按惠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安置。

补偿安置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到城镇置换安置房)或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到工业集中区购置标准厂房。

(1)对要求进入城镇置换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对象,由镇(街道)按惠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2)对要求以安置面积部分或全部到工业集中区置换标准厂房的对象,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到工业集中区购置标准厂房,标准厂房价格按综合造价计算。

(3)农村住宅置换后,原宅基地使用权自动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并注销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拆除原住宅。

有土地承包权的,原则上同时用土地承包权置换社保,户籍关系迁入社区,按城镇居民管理。

2、土地承包权置换。

鼓励农民用土地承包权换社保,换取社保后,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民土地承包权,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享受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同等待遇,按城镇居民管理。

(1)规范流转手续。

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并签订《放弃土地承包权承诺书》。

镇(街道)主管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2)加强土地利用。

置换出来的承包地,收归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土地收益归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坚决杜绝发生土地抛荒等现象。

3、资金来源。

坚持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双置换”资金,主要从财政安排、土地拍卖和资产置换等三方面集中资金,确保“双置换”工作的顺利开展。

(1)成立“双置换”专项扶持基金,在每年新增财力中,区、镇(街道)按照一定比例集中,设立“双置换”基金,区镇各负担50%,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2)农村住宅置换后剩余的土地挂钩指标调剂用于建设开发,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市场运作,在扣除必要成本和规费后,产生的盈余用于补偿安置。

(3)农村住宅置换中使用挂钩指标,按照政策规定留成到区的相关规费,专项用于农村住宅置换整理项目的实施。

(4)用于农村住宅置换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减免相关前期建设规费。

4、奖励措施。

按照“谁整理、谁得益”原则,积极整合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留成部分等土地专项整理资金,进一步加大农村住宅置换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奖励力度。

(1)对农村住宅置换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要严格按照苏国土资发〔2006〕231号文件执行,按通过省级验收建成耕地或其它农用地的实际面积进行以奖代补或奖励,区级财政按市级奖励额度同比匹配。

同时,对农村住宅置换建设用地整理成绩突出的镇(街道),按复垦后的新增耕地面积,给予每亩1万元的特别奖励。

以奖代补和奖励的资金必须用于农村住宅置换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再投入。

(2)农村住宅置换产生的挂钩指标,土地所有权所在镇(街道)有优先使用权,主要用于安置房建设。

安置富余指标,可以挂钩用于镇(街道)所在地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通过市场招拍挂,用于其它项目的开发建设。

使用挂钩指标必须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确定的拆旧区和建新区布局。

(3)愿意将农村宅基地交由区级有偿代购的,经整理验收取得挂钩指标后,区级将从当年市下达我区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划出奖励指标,按收购指标数的25%奖励给项目所在镇(街道)。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双置换”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建立组织,落实责任。

成立区“双置换”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林局、区房管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农村住宅置换安置房工作、土地承包权置换社保工作二个办公室,分别由区建设局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操作。

区委农办、区农林部门负责“双置换”中产生的土地承包权流转及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双置换”基金的筹措和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放弃土地承包权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计划安排;规划部门负责农村建设整治规划的编制;国土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的编制、拆旧区整理的指导和监管及挂钩指标的使用。

其它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合力推进。

2、建立工作机制。

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协调工作、落实措施、加快推进。

要积极探索实施“双置换”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抓紧研究试点方案、规划布局和具体操作方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该工作将列入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镇(街道),给予表彰奖励。

3、营造宣传氛围。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规划巡展、典型引导等方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要求,宣传推进“双置换”工作中的惠农惠民政策措施,帮助农民克服住宅问题上的思维定势和传统认知,提高其参与“双置换”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无锡市惠山区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为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自愿、有条件、有秩序转为城镇居民,加强农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加强土地集约利用,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住宅及承包地置换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农村居民宅基地的退出

(一)村委(社区)在宣传发动、现状调查、费用估算等工作后,将自愿率达80%以上自然村相关材料在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对自愿申请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房屋、构附着物等进行照相、清理登记、测算补偿费用。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分批次上报区“双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由区建设、国土、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构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区“双置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登记造册,由村委与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签定《进入城镇(集中居住区)农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协议》。

结合农民意愿,落实安置方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安置对象签定安置合同,落实补偿和安置时间,坚持先安置后搬迁,接受货币补偿的农户不再另行安排安置房。

搬迁完成后,农民放弃的宅基地及房屋自动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并注销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二、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的整理

(一)区国土部门根据镇(街道)报送的资料,安排国土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比例尺勾绘放弃宅基地地块图斑,对5户以上集中连片的树庄组织勘测,同时建立台帐,作为土地利用现状年度变更和建设用地整理验收的依据。

(二)安置补偿完毕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位于农业区内农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及时组织拆除复垦;对位于非农建设区内农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及房屋按照规划和用途,根据建设进度有计划安排建筑物拆除和土地利用。

农民退出宅基地土地复垦项目,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定操作,按年度申报并取得挂钩指标。

三、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含工矿企业)整理成耕地后产生的挂钩指标,土地所有权所在镇(街道)有优先使用权,首先满足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建设后多余的指标,可以挂钩到城镇区域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

(二)镇(街道)内挂钩指标使用有余的,可以跨镇(街道)有偿调剂使用,调剂价格每亩不少于12万元。

(三)使用挂钩指标必须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确定的拆旧区、安置区及建新区布局。

 

惠山区农民土地承包权置换

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有条件有序转为城镇居民,促进三农问题有效解决,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和惠山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住宅及承包地置换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土地承包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各镇(街道)双置换实施规划确定。

第二条土地承包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方案,必须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经村民代表大会80%以上村民代表通过,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土地承包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对象,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愿登记,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区公安部门确认,经区政府批准。

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由被置换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在当地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对有不同意见的安置人员,由区委农办重新审定。

第三条土地承包权换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由区财政另行规定)

第四条经区政府批准用于置换的土地,需安置的人员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确定名单,由区委农办移交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区人民政府同意置换的时间为基准日,划分为以下三个年龄段,并按以下办法办理相关保障手续。

1、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以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

2、第二年龄段为男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40周岁(不含上款所列对象);

3、第三年龄段为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

以上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五条第一年龄段的人员,实行一次性补偿,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6000元。

年满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的在校生毕业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今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六条第二年龄段的人员,实行保障安置,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如下:

1、折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按照其实际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的时间(上学期间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除外),每两年折算为一年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按3年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0年;置换前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每一年计算为一年缴费年限;置换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含补交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转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每一年计算为一年缴费年限。

上述三项可分段确定、合并计算。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按照我区被征地农民保障安置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乘以记帐比例(11%)、再乘以按上款确定的本人实际折算缴费年限,推算其个人帐户储存额。

其中置换前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储存额高于重新推算的金额部分,予以保留。

在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过程中,已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如符合保障安置条件的,可对其原缴费年限前的农龄,按上述保障安置办法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与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2002年10月1日以前折算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七条第二年龄段的人员,置换前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本人愿意且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也可申请就业安置。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安置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为就业安置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本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核拨就业补偿费,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工资收入确定核拨就业补偿费的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的下限为标准核拨就业补偿费。

补偿期限累计为7年。

第八条对置换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村委确认,镇政府审核后,也可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即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20000元。

保障安置办法和就业安置办法、一次性安置补助办法不重复享受,经选择后,不得变更。

第九条第三年龄段的人员,按下列办法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一)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1、对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自愿选择政府保养、保障安置或就业安置,经选择后,不得变更。

实行政府保养的,按月发给保养金,保养金标准按我区被征地农民的标准执行。

保障安置或就业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2、置换前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实行保障安置或就业安置、一次性安置补助。

(二)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对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职)、保养待遇的,仍按原标准享受退休(职)、保养待遇,并给予一次性补偿。

一次性补偿费标准为每人6000元(对已享受保障安置、就业安置和政府保养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一次性补偿费)。

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职)待遇的,实行政府保养,按月发给保养金。

第十条被置换农民未就业的,纳入户籍所在地镇劳动保障所管理,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培训、就业等服务。

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符合置换安置劳动力年龄的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被置换农民实行一次性补偿、保障安置、就业安置和政府保养等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以及就业培训和人员管理所需费用,按下列办法确定:

1、一次性补偿费用按实计算。

2、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费用,按平均每人缴纳10年社会保险费计算。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01年惠山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今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缴费比例按照无锡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其中医疗保险费用缴费年限从2002年10月1日起计算。

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的缴纳费用今后随着无锡市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3、政府保养费用,按本区确定的保养金标准由各镇(街道)负责筹集,一次性计算20年。

4、就业培训费:

按就业安置和保障安置、一次性安置补助人数筹集,筹集标准按市规定(被征地农民)标准收取。

5、人员管理费:

按政府保养、就业安置和保障安置、一次性安置补助人数筹集,筹集标准按市规定(被征地农民)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区级建立财政专户,对就业安置、政府保养、就业培训费、人员管理费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安置补助实行专户管理。

就业安置所需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各镇(街道)分7年缴纳到区财政专户。

政府保养人员所需费用,在移交人员名单时由各镇(街道)按规定标准分15年缴入区财政专户。

实行保障安置人员所需费用,在移交人员名单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从各镇(街道)财政专户按规定(锡社保[2008]12号)划入市社保局征地保障安置财政专户。

就业培训费和人员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征地农民标准)分年缴入到区财政专户。

区就管中心、区农保中心应根据年度资金到区财政专户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区就管中心负责就业安置人员、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安置补助人员的手续;区农保中心负责政府保养人员的手续。

第十四条实行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安置补助的人员,由区政府委托各镇(街道)办理费用支付手续,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实行就业安置的人员,由区政府委托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就业安置的相关手续。

实行政府保养的人员,由区政府委托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保养金支付手续,所需费用从区财政专户中按照每季实际发放数额,从资金专户中按季划拨到区农保经办机构。

实行保障安置,按照市(被征地农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保障待遇从区政府批准土地承包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方案次月起享受。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与“双置换”农民不可重复享受保障待遇,今后也不再重复享受待遇。

涉及依法征用土地产生需安置的农民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区委农办负责土地承包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界定工作,负责对土地承包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方案的审核、确认工作。

负责对“双置换”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并负责将副本材料移交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保障手续。

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土地承包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人员的户籍认定和管理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置换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办理。

区国土部门负责对土地地块的确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上级政府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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