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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卫生城区标准

辽宁省卫生城区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7分)

1、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区政府工作目标,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工作。

2、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区”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实施目标管理;创建任务落实到全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

城区内省级卫生街道、卫生社区的数量至少达到30%。

3、区爱卫委组织健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区爱卫办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5、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6、设立市民投诉平台,有专人记录,处理办结率≥90%。

7、居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满意率=满意人次/访问总人次×100%)

二、健康教育(9分)

1、贯彻落实《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健康教育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配套;健康教育主管部门有长远规划,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评价。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健康教育开课率100%,并保证课时(学科教学每学期应安排6—7学时)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5%,学生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75%。

中专、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素养知识与技能。

3、各类医疗机构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有针对性的向员工、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住院病人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75%。

4、街道办事处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资料、有总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辖区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75%,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65%。

5、各类工作场所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烟草控制及卫生保健等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75%和≥65%。

6、区属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居民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对卫生创建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车站、港口、机场等候室、影剧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换。

8、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和创无吸烟单位(场所)活动。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建成区内无户外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26分)

1、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城市综合管理监督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2、市容环境整洁,清扫保洁率达100%,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机械化清扫,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30%。

3、环卫设施数量足够,设备完好率≥95%。

街巷垃圾容器封闭、清洁,周围无蝇蛆。

垃圾收集密闭化,定时定点收运,已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减量化等综合利用的试点工作。

粪便、垃圾做密闭化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运输车辆车容整洁,不污染道路。

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

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

其中公共汽车首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

全区水冲公厕比例≥90%。

5、街道路面平整,无污水坑凹凸,路边沟渠畅通,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灯箱设置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沿街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小街巷做到定时清扫、随时保洁;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

6、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

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良好,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给水、排水、防蝇防鼠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辖区内无马路市场(早晚限时市场规范化管理)和无违规占道经营。

7、新建区绿化覆盖率≥25%,人均绿地面积≥4平方米;旧区绿化覆盖率≥20%,人均绿地面积≥3平方米。

对于人口密度过大的中心区,其绿化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应积极实行立体绿化,做到见缝插绿,以提高绿化覆盖率。

所属街道、小区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

8、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

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宿舍、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经常保持清洁,基本无蝇蛆。

9、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应有本区的垃圾、粪便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80%和≥70%。

四、环境保护(6分)

1、近两年内全区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无严重污染源。

2、全年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70%。

辖区内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汽车禁鸣达到市有关规定。

4、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和废气排放达标率达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并且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

5、生活污水处理率≥70%。

辖区内无超V类的水体。

6、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自理。

五、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6分)

1、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量化率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有相关档案,有量化等级评定标识。

2、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厅、公共浴室、影剧院、游泳池、网吧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远离城市主体的城区,应具备完整规范的自来水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供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

对储水设施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

5、负责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部门,开展规范的卫生监督管理,并保存完整的监督管理资料备查。

六、食品安全(8分)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由编委批准的食安办并达到机构设置要求;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年度安全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2、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时有效处置率达100%;无因未履责而引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全区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病。

3、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无滥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现象,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符合要求。

4、各类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经营单位和食堂均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理组织(人员)和卫生管理制度,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培训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规定要求,坚持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退市处理等制度。

6、屠宰业定点管理,卫生条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无滥用违禁药物现象,农药残量未超过有关标准要求;禁止使用地沟油。

7、认真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8、完成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无违法食品广告;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率达100%,处理满意率≥90%。

七、疾病控制(9分)

(一)传染病控制(5分)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资料齐全。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符合规范要求。

2、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设有专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有感染科。

3、近两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爆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4、全区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卫生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实行网络直报,漏报率<2%。

5、严格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实行按周进行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率达100%;托幼机构、学校按照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6、依照有关法规对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医疗废弃物、医用垃圾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医用垃圾及污水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处理。

7、医疗机构医药从业人员持有有效执业证件。

(二)慢性病控制(3分)

1、贯彻落实《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有区级慢性病防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落实;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支持慢性病防控工作,慢性病防控主管部门有慢性病防控规划,慢性病防控专业机构有年度工作计划、有总结、有评价。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网络报告覆盖率100%,漏报率<5%,审核率≥95%,不明原因疾病死亡构成<5%,编码错误率<5%。

3、全区医疗机构肿瘤登记报告覆盖率100%,恶性肿瘤死亡发病比0.6~0.8,病理诊断率>66%,仅有医学死亡证明书比例<15%,发病率与前一年比较浮动<10%;心血管事件报告覆盖率100%,心脑血管事件发生报告发病率不低于死亡率;区级专业机构每年度要开展死因分析,全区恶性肿瘤发病死亡和生存分析,心脑血管事件监测分析,并分别撰写报告。

4、全区每年开展1次慢病性及危险因素核心指标(包括体重、腰围、血糖、血压)监测调查,每3年完成1次辖区全人群抽样调查,要求有调查方案和报告。

5、围绕国家出台的慢性病防治指南,各类卫生日宣传主题,并结合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促进行动,积极开展慢性防控健康教育。

6、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居民健康档案首次建立,并定时更新信息、保存档案。

(三)地方病控制(1分)

建立适合本地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和工作机构,有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有效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八、病媒生物防控工作(7分)

1、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健全,制度完善,目标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2、有专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防制与监测专项经费落实到位,经费能保证防制和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3、坚持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病媒生物孽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技术措施科学合理,药械选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管、使用规范,防制效果显著,药械资质档案完整。

4、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监测与培训等资料齐全可靠,病媒生物重要孳生地档案健全。

5、病媒生物防制有两项达标(其中灭鼠必须达标),其余两项有经常性防制措施,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三倍,达标考核评估资料完整。

九、社区和小区卫生(7分)

执行《辽宁省卫生社区标准》和《辽宁省卫生小区标准》。

(一)社区卫生(4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2、室内外环境卫生。

3、健康教育。

4、公共卫生。

5、病媒生物控制。

(二)小区卫生(3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2、环境卫生。

3、健康教育。

4、食品安全。

5、病媒生物防制。

十、单位卫生(5分)

执行《辽宁省卫生单位标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2、健康教育。

3、室内外环境。

4、环境保护卫生。

5、病媒生物防制。

来源:

辽爱卫委字[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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