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上海土地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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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上海土地场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

 

(1.0版)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通讯地址:

长宁路599号6楼;

邮政编码:

200050;

电话:

22050618;

传真:

22050618。

受让人:

出资比例: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联系人:

出资比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联系人:

出资比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1500396366444008,,宗地总面积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壹拾伍點伍平方米(小写16515.5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壹拾伍點伍平方米(小写16515.50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华阳路街道28街坊。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东至种德桥路,西至凯桥绿地,南至刘海粟美术馆,北至昭化路;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米为上界限,以\米为下界限,高差为/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办公综合用地。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净地。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办公5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20.00%,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第一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

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第二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

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万元)。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

其中:

建筑容积率4.0万平方米/公顷;地上建筑面积66062.00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0.00平方米;其中经营性建筑面积为0.00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并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建筑限高60米;

建筑密度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绿地率不小于20%;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在工业用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似别墅建筑;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

全装修住宅面积应占总住宅面积的\%以上,建筑节能应达到国家与上海的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移交给住房保障机构。

第十六条受让人应当按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实施地块开发建设。

第一款:

地块中商业、商务办公核定建筑面积与核定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商业、商务办公核定建筑面积中商业不少于10%-50%;

第二款:

本合同项下宗地如涉及办公用途的,其中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

如本合同中未约定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的,办公部分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

第三款:

本地块内中小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计\平方米;

第十七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12个月内开工,在动工后24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要约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其中:

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

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

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决策后,按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两者择高补缴。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应汇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对用地范围内分布的地面沉降监测防治设施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工业用地,由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不得分层分割转让、出租。

产业类型为工业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可按有关规定转让、出租。

第二十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三十二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00‰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五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00‰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四十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

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00‰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三条特别约定:

01、综合用地各用途比例:

商业(10%-50%)、办公(50%-90%)

02、物业自持与转让约定:

商业物业和办公物业均不允许分割转让、出售。

受让人自取得房地产权证后须自持办公物业不少于5年,持有期不得整体转让出售(包括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均不得改变);5年之后办公物业若需整体转让的,应事先征询长宁区商务委意见,转让条件包括:

①持有人产业定位必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要求和项目功能定位;②必须经区商务委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相关手续。

以上约定由长宁区商务委和受让人共同负责监管。

03、地块受让人应同步带建种德桥路东侧J4-1地块规划约3780平方米的公共绿地,建设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成,在绿地验收竣工后移交区绿管中心列入日常养护。

04、地块南侧应设置不小于8米的公共通道用于连接种德桥路和J1-4地块(刘海粟美术馆),公共通道需要保持通畅,确保周边地块的通行、满足刘海粟美术馆配套管线敷设、使用要求,具体管线位置详见管线附图。

05、受让人应在地块内落实50%建筑面积的装配式建筑,采用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的装配式公共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应低于30%。

06、机动车、非机动车设置应符合《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7-2014)要求,同时另应增配不少于80辆的社会停车位。

07、土地受让人需按照挂牌文件中“地块出让条件及建设要求汇总”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长宁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和附件共十四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比例尺:

1: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

1:

               

 

附件3

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

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1.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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