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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腐败毕业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

联合国调查了107个国家后得到这样1个结论:

1个国家人均收入在265-1000美元时期,是社会剧变革时期,也是社会经济、思想状态等变化最大的阶段。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剧烈变革时期,由于存在体制性的缺陷,加上种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使腐败产生的可能性空间非常大,而对腐败的惩治又不够有力,导致腐败成为1种低风险、低成本、高效益的行业,使腐败之风越刮越盛,腐败的渗透面越来越广,腐败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涉及的人员越来越多。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1些类型的腐败;

利用授权和管制权腐败;

利用公共资源的处置权腐败;

利用征税权腐败;

利用公共物品和服务分配权腐败;

利用执法、司法权腐败;

利用投资和采购权腐败。

  从我国的情况看,腐败问题还处在易发和高发时期,存在面广、量大的状况。

面广,即腐败的面越来越广,腐败现象渗透到角角落落,不但油水衙门有,而且清水衙门也有,现在已很难觅得到1方不被腐败所污染的净土。

量大,即腐败者的数量很大,查案往往1查1大串,1查1大片;

腐败的金额在增大,腐败者的腐败动机已从挥霍享受型向资本积累型转变,胃口越来越大,贪污受贿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

  2、腐败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导致我国目前腐败问题10分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腐败的成本太低,腐败的机会太多,而反腐败的成本则偏高。

香港经济学家张5常教授认为“有机会就1定会有贪污……就像有个1丝不挂的美女躺在我的床上,要我不动心也办不到的。

”1个握有公权的人可以通过腐败行为得到从事遵纪守法活动还要多的收益,那就意味着社会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适宜的制度基础,1些私心严重、意志薄弱者,就很容易经不住诱惑,而走上腐败的不归路。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成本和收益与腐败发生率之间存在10分密切的关系。

腐败的成本低、收益高,就必然会导致腐败发生率上升,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这与我国腐败的低本、高效益有着直接的关系。

腐败的成本是指腐败者在实施腐败行为中的付出。

腐败成本主要包括:

腐败的总成本、腐败的直接成本、腐败的机会成本、腐败的受惩成本。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

腐败者在实施腐败活动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1点精力,如打个电话、当面交办、批个字条或伪造账册等就可以获得利益;

有时也可能要付出点联络费用,以疏通关节。

如请人吃饭、送点礼品、礼金等。

但这些费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

当然作为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则是10分巨大的。

从我国情况看,腐败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体制的不完善,机制、法制的不健全,监督制约的薄弱,使腐败机会很多,腐败者实施腐败行为,并不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劳力。

  腐败的机会成本也是很少的,有的甚至为0。

能够从事腐败的1般都是掌握有1定公权的公职人员:

这些人员的收入1般是相对固定的,按照统1的规定发放的,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收入并不高,即使其因腐败而被查处,受到的经济损失并不大。

假如其从事某种腐败活动,其所花费在这方面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等这些资源即使全部花在本职工作上,其收入基本不会有增加。

如果用于其他合法守纪活动,也由于有种种限制,如机关干部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领导干部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

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因而其所得到的纯收益也是微乎其微的。

而从事腐败活动,则回报往往是10分丰厚的。

  我国目前腐败的最主要的成本是腐败的受征成本,受征成本在1定时间相对固定的,即根据腐败程度严重状况不同,受到的处罚也不同。

腐败10分严重者,将被判处死刑,腐败的成本达到最大化。

虽然,我国对腐败的惩罚存在着高选择性,即同样的腐败,受到惩罚的轻重程度可能大不1样,往往职位高者、关系网多者,处罚相对会轻1些,但受惩成本1般是可以测算的。

我国目前腐败的受惩成本也是不高的。

1是财产罚很少,考虑给出路比较多,使腐败者政治损失经济补;

2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

3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

对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1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所以,除了1些惊天大案、官职高、问题严重的案子外,绝大多数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都不见诸新闻媒体,绝大多数腐败者的名誉损失仅限于很小的范围。

而即使这样,腐败的成本能否真正成为现实的成本还要取决于腐败现象被发现受到惩处的概率。

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蜚声国际的腐败问题专家苏珊·

罗斯·

艾克曼女士认为:

“在所有的腐败交易中,官员实际被抓获的可能性可能还远远低于3分之1。

”从我国的情况看,受计划经济体制和长期高度集权体制的影响,导致公权太多,又加上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机制、体制、法制又不健全,使腐败产生的可能性空间比较大,而监督机构又不完善,力量也比较薄弱,腐败被发现受到的惩罚的概率也不是很大,估计也不会超过3分之1,即最多有3分之1的腐败交易者会发现并受到查处。

  如果按照30%的被发现概率来计算,腐败的受惩成本也就更要大打折扣了,如果算上人情的因素,法律、纪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因素,这个成本就更低了。

所以,在我国,虽然,对少数腐败者而言,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有的不但被追回了腐败所得,而且失去了自由,被判刑,甚至失去了生命,被处决。

但也有更多的腐败者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从事腐败活动的风险是比较小的。

目前存在腐败产生率总是高于“死亡率”,腐败问题蔓延发展势头总是难以遏制,1些腐败分子前仆后继,其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腐败的成本明显偏低,而腐败的收益则较高,与巨大的收益相比成本微乎其微,特别是社会上“丢了党票,抱了金娃”、“1人坐牢,全家享福”、“亏了我1人,幸福几代人”等现象

的存在,更助长了1些人的这种心理。

于是“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句话,会被1些有风险偏好的人奉为至理名言,而前赴后继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更加胆大妄为。

  1般来说,腐败的成本与腐败的发生率成反比关系。

也就是说腐败的成本越高,腐败发生率就低。

反之亦然。

腐败者在进行腐败活动时,必然会考虑获得好处和效用,如果得不到好处和效用,腐败行为就不可能发生。

这种好处和效用就是腐败的收益。

腐败的收益可分腐败的总收益和腐败的净收益。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腐败的净收益10分可观,可以说超过了任何行业的回报。

有的在短短几年中,就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到其靠合法收入几辈子都无法获得的钱财。

1996年仅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惩腐败挽回的经济损失就达近47亿元。

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45113件,腐败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案18086件,其中100万以上的特大案件1335件。

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最近的研究显示,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腐败造成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估计平均每年在9875至12570亿元之间,占GDP13.2%至16.8%。

由于腐败金额日益巨大,为避免打击面过大,有关部门不得不提高了对腐败进行处罚的标准线。

如过去的《刑法》规定,贪污受贿2000元以上,检察机关就可以立案侦查。

新《刑法》则提高到了5000元以上。

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又大大提高了标准。

这也从另1方面说明腐败的收益是比较高的。

腐败的总收益与腐败的总成本相比,差距10分悬殊,腐败的总收益远远高于腐败的总成本,因而腐败的净收益也即利润是10分可观的。

任何行业要获得高的回报,必然会有风险。

腐败也是如此,也有风险,但这个风险与高回报相比,并不比其它行业高。

加上腐败者在如何逃避受惩,降低腐败成本方面了也在不断想出新的办法、新的手段,而惩罚腐败方面的方法、手段则相对落后,法律不够完善,使不少腐败行为不可能轻易被发现和揭露,即使被发现有腐败嫌疑,也有可能逃脱惩罚特别是严重的惩罚。

这就又降低了腐败的风险和成本。

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际上也已成为1些腐败分子躲避风险、逃脱惩罚的避风港。

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存在,1方面导致腐败的行为人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严重的犯罪行为,使“坦白从宽,牢底坐穿;

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现象普遍化。

另1方面,1些司法人员为包庇个别有权势的腐败行为人,而故意不再对严重的犯罪进行调查。

从而使1些人进行腐败的成本和风险进1步降低。

  1般来说,在腐败的成本等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腐败发生率与腐败收益成正比。

腐败收益越高,腐败的发生率也越高。

当腐败的净收益接近于或等于腐败的总收益时,腐败的发生率将达到最高,也就是说只要有可能,多数人都会去搞腐败,到那种状况,社会道德伦丧,是非标准颠倒,法制废驰,社会必将大乱。

而当腐败的收益≤腐败的总成本时,腐败行为发生率将大大下降,甚至降为0。

因为有人从事腐败行为是希望能得到高收益,如果不但没有高收益,只能得到低收益甚至负收益,自然就不会有人冒傻气去从事腐败活动了。

3、反腐败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对腐败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主要是借助微观分析法。

而对反腐败成本的分析则将主要借助宏观分析法。

由于反腐败的体制、机制、法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反腐败的成本偏高,效益偏低,这也是影响反腐败力度的成效,致使腐败成本偏低,腐败问题解决不理想的重要原因。

  反腐败的成本是指反腐败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为反腐败而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花费。

  从我国情况看,反腐败机构个体运转成本是较低的,各个反腐败机构除个别的外,大多数机构的装备、人员工资都是低水平的,工作条件也是艰苦的,与香港廉政公署,与发达国家的反腐败机构相比,无论是人员工资还是装备水平都有天壤之别。

但从总体情况看,运转成本又是比较高的。

我国的反腐败机构,重叠交叉比较多,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公安、法院都有1定职能。

有管纪律的,也有管法律的;

有管党政干部的,也有只管企业的;

有只查事不查人的,也有以查人为主查事为辅的。

这些又大都各成系统,各管各,没有真正形成合力,不像香港、新加坡廉政机构那样职权明确,结果导致实际运转成本比较高昂。

  我国对腐败的侦查成本过去明显要比西方国家要低。

西方国家在惩罚腐败前,要花大力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用于侦查并收集证据。

而我国仍主要依据口供,故侦查的成本并不太高。

但近些年来,由于大量的腐败问题主要依靠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后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使惩罚的成本也出现了大幅上升的状况。

因为,纪检监查机关都是运用“两规”,“两”指在宾馆,采取谈心、谈话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式进行调查取证的,查处的主要是违纪问题,没有搜查、逮捕、监视、侦听等任何强制手段,这就必然会导致查处时间的拖长,查处费用的增加(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则不可能租用宾馆,1构成犯罪就可以交看守所羁押)。

另外,由于纪检监察机关所取的证据,只能用于纪律处分,而不能作为法律处罚的依据。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后移交的腐败案子后,必须重新收集证据,期间还可能导致嫌疑人翻供,这种重复性的劳动,自然又大大加大了惩罚腐败的成本。

所以,从我国对腐败进行惩罚的成本,无论从个案来说,还是总体上来看,都是比较高的。

  反腐败的机会成本与其他行业相比也是比较高的,是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尤其是纪检察机关调查案件,既是劳动密集型的:

要投入大量人力,包括办案人员、看管人员;

也是资金密集型的:

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包括车辆使用及大量涉案人员、办案人员、看管人员吃住在宾馆的花费、到外地取证调查的花费等,有些复杂大案侦查花去的资金是千万元以上的天文数字;

又是时间密集型的:

查案耗时往往比较长,如厦门远华走私腐败案,从1999年4月20日开始调查,至今已历时两年尚未彻底查结。

  所以,从总体上分析,我国目前反腐败的成本与西方1些国家及香港、新加坡及国内其他行业相比,是偏高的。

导致反腐败成本偏高的主要原因:

1是工作效率偏低。

反腐败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力量分散、各自为政导致重复劳动多,无效劳动多,互相联系少,有时甚至出现互相扯皮、力量抵消的状况,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反腐败机构装备落后,侦查、调查手段落后,基本上仍是解放初期的做法:

政策攻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苦口婆心——循循善诱,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进良心发现。

这就全靠磨嘴皮、磨时间,自然也导致工作低效。

2是公权太多。

1方面是握有公权者太多。

不仅政府部门机构太多、官员太多,而且党的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乃至居委会、村支部、村委会都握有公权,导致握有公权者基数庞大;

另1方面是政府管得太多,过多地介入社会管理事务、经济活动和资源分配。

公权1多,自然就会导致监督的总成本、惩罚的总成本大大增加。

另外,在发生腐败的概率不变的情况下,握有公权者基数1大,发生腐败问题的绝对数也1定会增加。

如果腐败问题被查处的概率不变,则惩罚的社会总成本将随腐败绝对数的增大而增大。

3是法治氛围不浓。

法制不够健全,法治氛围不浓也是导致反腐败成本高的重要原因。

在我国由于几千年人治意识的影响,导致法治观念始终不浓,公众对腐败行为的举报意识、举证意识都不是很强;

官员对腐败问题侦查和惩罚干预比较多;

腐败的查处、惩罚还常常要冲破人情风、关系网的束缚等等,这些都使侦查和惩罚腐败问题增加了难度,从而增加了反腐败的成本。

  1般来说,社会投入反腐败的资源不可能是无限止的,反腐败的资源也是稀缺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在1定时期内是基本不变的。

在对腐败惩罚严厉程度不变和惩罚腐败的单位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反腐败的成本与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就呈现为负相关关系,即随反腐败成本的增高,对腐败的打击力度就会出现下降。

而对腐败打击力度的下降,又会导致腐败的风险降低,腐败的成本下降,致使腐败发生率上升。

由此可以推论,反腐败的成本与腐败的发生率成正相关关系,即随着反腐败成本的升高,对腐败的惩治概率就会下降,对腐败的惩罚力度也会减弱,腐败的发生率就会相应升高。

当然,如果对腐败惩罚严厉程度也相应变化,则情况就不1样了。

假如对腐败惩罚的严厉程度主要体现在罚金上,反腐败的成本提高后,相应提高惩罚的罚金,则腐败的发生率不会提高;

而如果惩罚的严厉程度主要体现(论文网)在加重刑罚上,则会进1步增加反腐败的社会成本,这时,在1定临界点内即监狱能够收容的幅度内,反腐败的成本与腐败的发生率会呈现负相关关系。

而当突破这1临界点后,反腐败的成本与腐败的发生率出现正相关关系,因为这时,监狱已难以容纳新的犯人,付出许多成本侦查腐败而最终使腐败者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腐败的成本无法体现,这就必然会导致腐败的发生率上升。

反腐败行为与其他经济行为1样,要考虑成本,也要考虑收益,也有1个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问题。

特别在对单个腐败问题是否要进行侦查和惩罚时,收益与成本的权衡往往是反腐败机构作出最后决策的重要依据。

反腐败的收益是指单个反腐败行为或全社会整个反腐败行为的实施而获得的利益,包括制止腐败行为和追回、挽回经济损失等方面,当然还包括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因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精神性、抽象性的利益,为分析方便起见,这里不过多涉及。

  反腐败的净收益与惩罚腐败的可能性的大小密切相关。

也同其他投资行为1样,利润越高,投资的热情也越高,假如每个反腐败行为不仅没有获得任何净收益,反而获得净负收益,则政府和反腐败机构虽然考虑社会效果,仍然不会放弃惩罚腐败,但会因难以承受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不得不放弃对1些腐败问题的惩罚,降低惩罚腐败的可能性。

如果,每个反腐败行为净收益非常可观,甚至超过了任何行业的利益回报,则政府和反腐败机构会把更多力量投入到对腐败的惩罚活动中,从而大大增加惩罚腐败的可能性,这也就会大大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4、我国腐败问题惩治方法思考

  根据上面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当前腐败问题严重的根本的原因是腐败的成本太低,腐败的机会太多和反腐败的成本过高。

所以,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的思路也必须由此进行展开,反腐败的方略和具体措施也必须根据这1情况来设计和实施。

当前可以考虑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公务人员待遇,加大腐败的机会成本

  世界各国反腐败实践中,普遍认为有益于遏制腐败的1项措施,就是提高公务人员待遇,使公务人员的收入能处于社会的高收入阶层,或者至少是中等以上水平。

这样,1方面可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政府机关、公权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防止庸人充斥这些机关部门。

另1方面,可以减少公职人员腐败的动机。

所以,自“80年代以来,以薪或高薪养廉的思想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许多国家通过优厚物质待遇保证政府官员享有较优越的生活,使他们不至于为了某些蝇头小利而舍弃已享有的地位和待遇。

在实践中,1批被誉为‘廉洁之国’,如奥地利、瑞典、瑞士、新加坡、智利、津巴布韦等国都推行了以政府官员的高薪制度为特点的反腐措施。

”(季正矩:

《跨越腐败的陷阱》P237)反腐败国际主席彼得·

艾根认为:

确保文职人员和政治领导人的工资足能反映出其提任的职务所要担负的责任,只要条件允许,还要同私营部门的工资水平1致起来,这样做既然可以减少对腐败的“需求”,还可以确保能获得最优秀的人来为国家服务。

虽然,从个案来看,低薪未必腐败,高薪也未必廉洁。

但从总体上来讲,高薪毕竟优于低薪。

公务员优厚待遇会使公务员从事腐败的机会成本提高,从而使多数人对腐败望而却步。

  

(2)加大对腐败者的惩罚力度,提升腐败者的受惩成本

  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大对腐败者惩罚力度,主要可采取两方面的措施:

1是建立统1高效类似新加坡、香港那样的专门的惩腐反贪机构,赋予其独立侦查权、逮捕权、起诉权,使其有较强的独立性,以改变目前我国存在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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