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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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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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的考勤办法及员工的休假内容,规X公司的考勤、休假管理,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对原考勤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制定完成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X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劳务派遣关系的全体人员,个别条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及加班管理

第三条工时制度

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级别、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要求等因素,依法选择适用如下工时制度,每位员工具体实行的工时制度,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一)标准工时制度。

员工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除本制度有特殊规定或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有特殊约定外,公司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以年、季、月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员工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员工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需要连续工作的岗位和轮班工作的岗位。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

对因岗位工作的需要或职责X围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的岗位实行的一种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时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等符合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的岗位人员。

第四条工作时间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上下班时间采用弹性制:

上班时间为8:

30-9:

30,下班时间为17:

30-18:

30。

午餐休息时间为一小时,一般为12:

00-13:

00,员工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但应确保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作息时间,员工必须遵守。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由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安排和调整。

(三)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根据岗位工作、职责的需要安排工作时间,但除因履行工作职责外出的情形外,在公司标准工作时间内,应在公司办公地点履行职责。

第五条加班

(一)公司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员工加班。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所属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合理安排工作,避免或尽量减少加班,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因工作需要确需员工加班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加班审批备案手续,经批准的加班,由公司依法安排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二)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包括工作日的加点以及休息日或法定假日的加班;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以及法定假日工作的时间为加班。

(三)加班不适用于与公司建立非劳动关系的员工或者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

(四)以下情形不视为加班:

1、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聚餐、旅游等活动;

2、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由员工自愿选择参加的培训;

3、员工出差在途时间和出差期间未经批准的超时工作;

4、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在非工作时间滞留公司或到岗工作;

5、公司组织包含有节假日期间的出国考察;

第六条加班审批

员工因工作原因需要超时工作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总监/副总批准后,方为有效加班,由公司依法安排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加班前完成加班审批手续的,可于加班后补办加班审批手续,但必须事先取得主管总监/副总的确认同意。

第七条加班工资

(一)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工作日加点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公司可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未安排倒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二)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公司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计算加班工资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均以员工的月工资作为基数。

(三)休假管理

第八条休假的类别

(一)本制度中的休假分为法定假日、带薪休假、病假和事假。

(二)法定假日包括所有员工都能享受的法定假日,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和部分员工可以享受的特殊假日,如三八妇女节。

所有员工都能享受的法定假日的具体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三八妇女节全体女员工放假半天,如适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不另行补假。

(三)带薪休假包括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年假、工伤假等,如无特别说明休假按工作日计算,员工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按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

带薪休假不适用于与公司建立非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九条带薪休假的具体规定

(一)婚假

1、员工初婚,可以享受五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且女满23周岁)的,可以享受十个工作日的婚假;员工再婚时可以享受五个工作日的婚假。

2、员工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知会公司人事行政部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婚假需在结婚登记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逾期未休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司不予补休,亦不折现补偿。

(二)丧假

1、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以享受五个工作日的丧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亡故,可以享受三个工作日的丧假。

2、丧假为员工在亲属亡故时办理丧事之用,因此员工应在得知亲属亡故时及时知会公司人事行政部,以便公司妥善安排丧假有关事宜。

丧假应员工的申请使用,未申请的不予补休,亦不折现补偿。

(三)产假

1、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女员工生育可以享受产假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条件(女24周岁初育)的,还可以享受晚育奖励假三十天。

2、女员工怀孕流产,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妊娠十二周以下(含)流产的,给予十五天产假,妊娠十六周以下(含)流产的,给予三十天产假,妊娠二十八周以下(含)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妊娠超过二十八周的,享受正常产假九十天。

3、产假一般自产前十五天开始计算,早于产前十五天开始休假的,产前十五天前的休假按病假处理,晚于产前十五天开始休假的,产假从实际休假之日起计算。

4、非婚生育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公司仍按上述规定给予休假,但休假期间按病假处理。

5、根据国家关于晚育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的规定,公司男员工申请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应提供其配偶所在公司出具的其配偶未享受晚育奖励假的证明,且应在其配偶享受产假期间使用。

如果其配偶因没有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存在放弃享受晚育奖励假的情形,则男员工无权享受晚育奖励假。

(四)护理假

公司男员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

(五)哺乳假

1、婴儿满一周岁前,女员工在每个工作日可以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哺乳时间增加一小时。

2、女员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当日有效,当日未使用不予补休,亦不折现补偿。

(六)年假

1、员工申请年假的条件是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2、员工在公司服务每满1年,享受5天的年假待遇;从第2年起,服务期

每增加1年,年假增加1天;员工享受的年假总计不超过15天。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①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②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4、员工可以申请休年假,公司也可以根据经营管理情况安排员工休年假,员工休年假应当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年假可以一次休完,也可以分开休假,但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不超过三次休完,且最小单位为1天。

因个人原因逾期未休的,视为自愿放弃,公司不予补休,亦不折现补偿。

对于11月以后入职的新员工,特殊情况下,对上年度未休年假,经公司批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3月份之前休完。

5、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特别年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6、员工离职当年(日历年度)可休的法定年假天数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工作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计算出来的年假天数四舍五入。

如有未休年假,公司可安排员工在离职前休假。

如果离职时已休年假天数超过当年可休天数,超出部分折算成工资在离职时从应付其的款项中直接扣除。

举例说明如下:

员工A按其累计工龄2008年(日历年度)有权享受十天年假,员工在9月30日提出申请于2008年11月1日离职,计划工作至10月31日,其在公司实际工作天数应为305天,其当年可休年假天数按如下方式计算:

10×(305÷366)=10×0.833=8.33,可休年假四舍五入按8天算。

员工提出离职时,如果8天可休年假未休完,应在11月1日离职前休完8天年假;如果已休10天年假,超过可休年假2天,应在其10月份工资中扣除2个工作日的工资。

(七)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到伤害,可以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假(即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满仍需停工治疗或休养的,按病假处理。

(八)子女教育假

子女高中(含)以下的员工,每年2个半天子女教育假,用于参加子女家长会。

第十条病、事假

(一)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可以申请病假,申请病假者应提供医院病假证明,员工每月(考勤周期内)可享受带薪病假一天,当月在职天数不足一个月的员工不予享受;月内未发生的带薪病假自动失效。

2、为履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人工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凭医院诊断证明可以申请病假。

3、员工休产假前或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确需停工治疗休养的,凭医院证明可申请病假。

4、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长期(连续三十天)休假者,或在六个月内累计休病假达三个月者,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5、员工因打架斗殴、XX犯罪或自杀等行为导致需要停工治疗的,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1、员工因个人事务不能出勤的,可以申请事假。

2、员工连续休事假或全年累计休事假不得超过二十天;超过二十天将不予办理年度考评。

第十一条休假期间的待遇

(一)法定假日期间,员工工资照常发放。

(二)员工带薪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员工休年假、婚假、丧假、护理假、哺乳假、子女教育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2、员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只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享受产假条件的女员工方可享受如下产假待遇。

(2)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由社会保险基金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公司申领后发放给员工,即为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将对女员工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普通病房)、药费(自费药除外)等按照生育保险规定进行报销。

(3)对不符合参加生育保险要求的及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公司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的标准核发其产假工资,并参照生育保险规定为其报销生育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员工病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员工在带薪病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2、超过带薪病假天数的病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

入司6年以下的员工病假工资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50%,入司6年(含)以上的员工病假工资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80%。

月基本工资不含奖金、补贴等其它现金性收入。

3、如员工连续休病假满6个月时,自连续病假的第7个月起,病假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如员工在12个月内已累计休病假满6个月,在12个月内再休病假时,病假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四)员工事假期间的待遇按如下标准执行:

1、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按日扣除其月工资。

因事假扣减薪资后的实发工资不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2、如因员工事假扣减薪资导致其当月实发工资不足以扣缴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则由公司垫付的,视为员工向公司的借款,由公司从员工次月工资中扣除,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请销假程序

(一)请假流程

1、除法定假日外,无论何种休假,员工都应当书面提出休假申请,填写附表《休假申请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本制度规定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2、员工未经审批休假,或未按公司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休假天数(或申请天数)均以旷工处理。

(二)请假时间

员工申请休假,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法定年假需提前十天提出申请。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应当以、、短信等形式通知审批权人,获得批准后方能休假,并且应当于假满返岗当日补办请假手续。

补办请假手续时应提交书面休假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请假所需的证明材料

1、婚假:

结婚证原件;

2、丧假:

相关的死亡证明(可假后补交);

3、产假:

女员工应在知道自己怀孕后及时通知公司人事行政部,同时提交社会保险定点医院诊断证明的复印件备案,以便公司在安排工作时给予照顾。

预产期前十五天,女员工可持医院的诊断证明申请产假,并在产后及时提交医院出具的子女出生证明;流产的,可以假后补交有关诊断证明;

4、男员工申请晚育奖励假的,应提供其配偶单位出具的其配偶未享受晚育奖励假的证明以及其子女出生证明。

5、护理假:

医院出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经公司同意,可假后补交);

6、病假:

医院提供的病假证明(经公司同意,可假后补交);连续休病假超过一周的,除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外,还需出示门诊病历及医药费收据并提供复印件。

员工休病假少于二天(含)时,如未能提供上述病假证明,须本人写说明并经主管经理签字确认。

7、子女教育假:

提供学校盖章的家长会通知。

8、本制度中的医院均指社会保险定点医院,特殊情况经公司同意的除外。

(四)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员工休假申请,由主管经理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2、部门经理以上员工休假申请,由主管高层经理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3、休假5天以上(含5天)时,一律由主管高层经理批准,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五)续假和销假

1、如在获准的假期之外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期满前按上述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2、员工应当于休假结束返岗后(包括假满、提前结束休假)当日到主管经理处报到,并到人事行政部销假,在《休假申请单》上进行销假签字。

(四)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日常考勤管理

(一)考勤周期及考勤统计

1、公司的考勤周期为月度,具体时间为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

2、人事行政部对各部门人员的考勤进行管理。

人事行政部考勤管理人员根据考勤记录及各部门员工当月提交的《加班审批表》、《出差申请表》、《休假申请单》于次月5日前制作《考勤统计表》,并于次月6日前提交公司财务部,作为员工计发工资的依据。

3、统计员工的出勤时间时,午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二)考勤方式

1、公司实行打卡方式记录考勤,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外,其他员工每日上、下班必须打卡。

打卡应本人进行,不得委托或代他人打卡。

2、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员工打卡情况,打卡记录是公司记录员工出勤的直接凭证,人事行政部将以此作为核算工资的依据之一,因此打卡记录未经本制度规定程序不得更改。

3、打卡记录的更改(即非正常打卡情形的处理)

(1)员工遗失考勤卡、忘记带卡、忘记打卡时,应于当日在人事行政部异常考勤记录本上填写说明,据此确定该日的考勤情况。

每月正常出勤但因忘记带卡或忘记打卡而累计未打卡达三次的,从第四次开始即使经主管经理审批确认其准时出勤,仍按迟到或早退计;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在当日或外出归来之日在人事行政部异常考勤记录本上填写说明,经主管经理审批确认,据此确定未打卡之日的考勤情况;

(3)员工休假,应依照经批准的《休假申请单》确认其出勤情况;

(4)出现其他因公或因私不能打卡的情形时,员工均应及时在人事行政部异常考勤记录本上填写说明,经主管经理审批确认,据此确定未打卡之日的考勤情况;

(5)履行了有效审批程序的《出差申请表》可作为更改打卡记录的有效凭证。

(6)因刷卡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不能打卡的,员工应在指定考勤处进行书面签到和签退,如实记载自己的到岗和离岗时间。

4、员工代人打卡,属于违纪行为,将对双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迟到、早退及旷工

1、迟到、早退

公司实行上下班时间弹性制,晚于上班弹性区间的下限到岗为迟到,早于下班弹性区间的上限离岗为早退,但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除外。

2、旷工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为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计:

(1)因迟到或早退导致日工作时间不足八小时的,计旷工半日,不足四小时的,计旷工一日;

(2)骗取、伪造、篡改、涂改休假证明的,休假期间计旷工;

(3)利用公出时间办私事的,公出时间计旷工;

(4)未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岗位从事指定的工作的;

(5)因员工个人原因未打卡也未做出勤/公出登记的,或出勤/公出登记未获得主管经理审批确认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员工在主管经理检查工作时不能对其未到公司期间给予合理解释的,或其解释在事后被证明是虚假的,所涉期间按旷工处理;未按公司要求提交书面工作汇报的,所涉期间按旷工处理。

3、迟到、早退及旷工的处理

(1)员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公司可处以罚款50元;月累计迟到及/或早退达三次,书面警告并处罚款200元;月累计迟到及/或早退达五次,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员工旷工一日,通报批评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连续旷工3日或年度累计旷工10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出差审批

1、员工出差应当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经批准并到人事行政部备案后方能进行。

2、出差期间不作考勤记录,但员工应妥善安排工作,确保不超时工作或不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同时做好工作记录。

如有公司规定的出差日程安排,出差员工应按该安排工作。

3、出差期间的报销及差旅补贴详见《差旅费报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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