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成人高考《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知识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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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成人高考《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知识提纲

公民道德修养知识

一、道德概述

(一)、道德的含义、特点和功能

1.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

2.道德的特点:

(1)道德的规范性

(2)道德的渗透性

(3)道德的稳定性

(4)道德的自律性

3.道德的功能:

(1)认识功能

(2)调节功能

(3)教育功能

(二)、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特征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3.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

4.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继承。

(三)、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

1.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2.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向心力和凝聚力

3.战胜腐朽道德的思想武器

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

(一)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

1.“公而忘私、国而忘家”的整体主义思想

2.推崇“仁爱”原则,强调人际关系中的伦理义务和责任

3.自强不息的精神

4.注重大义,讲求奉献的精神

5.强调个人的自身修养

(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优秀道德传统

1.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

2.紧跟时代、勇于创新的精神

3.知难而进、一往无前的精神

4.艰苦奋斗、务求实效的精神

5.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精神

(三)、在实践中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

1.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开放、参与全球竞争结合起来

2.把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运用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去

3.正确利用优良传统中义利观的合理因素,引导个人和企业正确处理道德规范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

4.继承“天人合一”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5.提倡勤俭节约,激发艰苦创业的热情

6.倡导诚信,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进行

 

三、我国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的基本道德规范及主要内容概述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

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因为:

第一、社会主义道德是从人民利益中引申出来的

第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无产阶级运动的性质所决定的。

第三、社会主义道德是唯物史观的必然结论。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人民服务仍然是其本质要求

有人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搞利益竞争,就是要以利已主义、互利主义、功利主义为原则,用不着再讲为人民服务了。

这种看法混淆了市场经济活动法则和社会主义社会价值导向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首先,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必须作出的历史选择。

其次,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有利于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再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不但不应取消、淡化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相反,更应弘扬和强化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加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公民道德建设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就要提倡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热爱人民,热心公益,扶贫帮穷,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1)提倡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就是要把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和反腐败端正党风结合起来。

(2)提倡为人民服务精神,体现在社会上就是要求每个社会成员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维护道德风尚,做一名文明的公民。

(3)提倡为人民服务精神,要把外在规范制度的落实与内在道德素质和境界的提高结合起来。

(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1.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首先、集体主义原则体现了按劳分配、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要求。

其次、集体主义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

再次、集体主义根植于经济生活的公平要求,它也是公民在社会文化生活中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必然形式

2.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内容

(1)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是时,个人利益应当而且必须服从集体利益,一切局部的暂时的利益应当而且必须服从集体的长远的利益。

(2)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集体利益的至上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个人的利益,妨碍个性发展,而是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的和谐统一。

(3)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弘扬集体主义精神。

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自觉克服和抵制个人主义。

3.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反对两种错误倾向

一种是必须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现象,另一种是反对损公肥私、损人利已现象。

(三)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1.爱祖国

第一,是学习了解祖国的历史。

第二,是树立民族自豪感、自尊心和自信心。

第三、以实际行动报效祖国。

2.爱人民

首先,热爱人民,就要自觉地做一个人民的公仆。

其次,要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

再次,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人民利益的关系。

最后,要坚决同破坏人民利益的敌对分子以及违反人民利益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3.爱社会主义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4.爱劳动

劳动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无论什么劳动,只要是为社会所需要和服务于人民的,就都是光荣的、高尚的。

5.爱科学

首先,我们应当在全社会提倡热爱科学,推动健康文明生活。

其次,我们在全社会提倡热爱科学,推动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劳动美德的形成。

再次,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文化,努力培养维护祖国荣誉的精神。

(四)、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1.文明礼貌

在公共场所要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吸烟,不大声喧哗。

在车站、码头、民营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自觉遵守公共规则,维护公共秩序,

2.助人为乐

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尊重人,关心人,特别是要保护儿童,尊重妇女,尊敬老人,尊敬烈军属和荣誉军人,关心帮助鳏寡孤独和残疾人。

3.保护环境

要求我们不仅要着眼于当前的发展,而且要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发展,有节制地利用资源,把发展限制在自然承受力的范围之内,为后代人留下生存与发展的机会。

4.爱护公物

每个公民在工作劳动和生活中必须承担不侵犯公共财产的义务,承担爱护和不挥霍公共财产的义务,积极同侵犯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5.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保证。

(五)、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1.职业道德更直接、更集中地反映着一定社会公民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水平

一个人的道德品格和道德境界,往往直接通过自己的本质工作表现出来。

一个社会的道德面貌和道德水平,也是由各行各业的道德反映出来的。

公民职业道德的有无和高低,突出的标志着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

2.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础和核心,是职业道德建设所倡导的的首要规范

基本要求:

乐业、勤业、精业

(2)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基本要求:

诚信无欺、讲究质量、信守合同

(3)办事公道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最普遍的道德要求

基本要求: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以私害公、不以权谋私,不出卖原则

(4)服务群众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职业道德的鲜明特征,是为人民服务在职业道德方面的体现

基本要求:

要热情周到,要满足需要,要有高超的服务技能

(5)奉献社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

基本要求:

坚持把公众利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

(六)、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1.尊老爱幼

尊老:

①在家里从物质生活上给予赡养和照顾,精神生活上给以体贴和安慰②在社会上倡导敬老、尊老、助老,热心为老人办好事、办实事③公共场所尽量为老人提供方便,帮助老人上下车、过马路、搬重物。

爱幼:

①在家中父母对子女要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既要从生活上关心照顾子女,又要用远大理想高尚道德和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子女②在社会上要热心儿童福利事业,反对摧残、迫害、遗弃儿童③优生、优养、优育。

2.男女平等

尊重妇女的人格、劳动、感情及在社会家庭生活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反对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的行为。

3.夫妻和睦

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双方要坦率真诚,宽容大度,相互尊重,互相谅解。

4.勤俭持家

勤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求人们合理安排家庭开支,朴素节俭,珍惜财富,合理使用财富,反对挥霍浪费行为。

5.邻里团结    

邻里之间相互团结,互相关心帮助

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一)、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体系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1.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

3.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

4.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1)荣辱观的基本内涵

(2)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本质特征

①集体主义本质特征            

②历史发展特征

③开放性特征               

④人本特征

(3)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现实意义

(4)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容

(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民盟、民进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提出,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1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Ⅰ爱国主义的三个层次

Ⅱ爱国行动是热爱祖国的最高表现形式

第一、维护统一,反对分裂

第二、在自主创新中实现国家富强

第三、在与世界合作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②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服务人民”包含五个方面的思想内容:

第一、相信人民,尊重人民,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

第二、深入人民,学习人民,善于总结人民的实践经验

第三、依靠人民,教育人民,引导人民前进

第四、“给人民以利益”,不断造福于人民

第五、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个人主义

③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第一、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有正确的人生态度

第二、要用现代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

第三、要大力宣传科学文化知识,敢于同愚昧无知和迷信活动作斗争

④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劳动创造了人及人类社会,劳动是创造一切财富的源泉,好逸恶劳是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的共同的政治特征。

Ⅰ当代社会生活中,好逸恶劳的现象仍然存在

Ⅱ我们要倡导新的劳动观

⑤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既要反对个人利益至上的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又要反对忽视和损害个人正当利益的做法。

⑥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Ⅰ诚实守信作为一种道德有着新的时代内涵和丰富的内容。

Ⅱ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⑦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坚决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⑧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艰苦奋斗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精神实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变的

“艰苦奋斗”主要是指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奋发努力,昂扬斗志。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之间的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体内容。

没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失去了方向和灵魂;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失去了内核和主题;没有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失去了精髓和主旋律;没有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失去了价值坐标和道德标准。

五、自觉加强道德品质修养

(一)提高道德认识——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选择正确的道德行为;

(二)培养道德情感——产生爱与恨、喜与恶的情绪体验

(三)锻炼道德意志——在激烈的道德冲突面前义无反顾地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四)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自觉矫正和克服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不良生活习惯。

法律基础知识

一、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

(一)法律概述

1、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狭义

广义

2、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反映的是该社会中的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并掌握了国家权力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阶级性是法律的根本属性。

法律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包括地球环境、人口状况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3、法律的特征

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策、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文明建设等各领域的表现。

(2)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有:

指引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含义

法律体系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以宪法为统帅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1)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3)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4)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5)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八个“确立”

五个“不搞”

六个“确保”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制工作的重要任务

(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威严。

(2)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3)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依法治国方略的含义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的核心:

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主体:

广大人民群众

2、有法可依:

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整体。

3、依法办事:

树立社会主义的权利义务观

坚持依法办事,就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4、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有力保障。

(四)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1、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第一,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性。

(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

第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公民所享受的权利,是通过公民为社会所尽的义务确定的。

公民所尽义务越多,即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所享有的权利也就越充分。

第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

(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和自由,要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

2、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

首先,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权利。

其次,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

再次,要采用合法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

最后,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一,法律所鼓励的积极去做。

第二,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

第三,法律所禁止的坚决不做。

二、尊重宪法维护宪法

(一)宪法的特点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的、根本性的问题。

其他法律只规定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任何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同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制定和修改和程序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其他法律只需要过半数即可通过。

总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从普通法律更严格。

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我国的基本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其职权主要有: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权;任免权,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等都由它来选举或任命;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

(3)我国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含义: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修改了选举法,此次选举法的修改有八大亮点:

亮点一:

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亮点二:

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亮点三:

保护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亮点四:

“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会出现;

亮点五: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

亮点六:

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亮点七:

增设“选举机构”专章。

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

亮点八:

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4)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5)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6)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7)我国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2、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平等权利。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人身自由。

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4)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国家赔偿分为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物质帮助权、退休生活保障、休息权

(7)公民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3、我国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计划生育等

 

三、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一)民法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民法的含义: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②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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