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民法第十四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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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民法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合同法分论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乃至于《合同法》第174、175条规定:

法律对其他有偿洽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盼合同

卖方须将财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和核心要素,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类型合同的关键所在。

例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尽管也将出租物交付给承租人,但转移的只是财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但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买卖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发生经营权的转移。

2.买卖合同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

买方欲取得财物所有权,必须向卖方支付约定的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又一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取得以支付价款为对价,价金的获得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对价。

3.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条件,因而属诺成合同。

买卖双方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所以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又是有偿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取得利益都须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必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

限、地点和方式进行交付。

标的物有从物的,应随主物一并交付。

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须将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一并交付。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交付,即出卖人不仅要交付物还要交物的所要权。

(3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及物的瑕疵的担保责任。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金。

买受人应依合同关于价金数额、给付期限、地点和方式的约定为给付。

(2受领标的物。

对于出卖人义付的标的物及有关权利凭证,买受人应及时受领,否则将负受领迟延的责任。

3.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和保管义务。

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检查标的物。

如发现存在应由出卖人负担责任的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负担(1标的所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依我国《民法通则》有的关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通常情况下,交付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标的物交付的时间,通常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或合同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时,一般以完成下列行为时间推定为交付的时间:

买受人自己提货的,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理完法律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标的物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归属。

风险负担移转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为准。

标的物交付前,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负担移转于买受人。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当事人一方给付迟延的,应负担迟延中发生的风险。

(五特种买卖

1.买回买回,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出卖人将来买回已出卖的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出卖人对出卖物的再买回的权利,称买回权。

买回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

买回对出卖人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对经济生活的稳定存在消极影响。

因此,多数国家对买回都规定了期限限制,在买回期限内不行使买回权的,买回权即消灭。

买受人在买回期限内,仅可善意使用标的物,但不得自由处分标的物。

2.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是合同成立卖方将标的物交付买方试用,买方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金的买卖。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由卖方确定试用期间。

买方在试用期间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标的物。

试用期问届满,买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先行给付标的物于买受人,而买受人分期给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对买受人而言,只给付总价金的一部分,即可占有和使用标的物。

对出卖人而言,有利于促销,但有不能获得全部价款的危险。

为此,出卖人可采取下列担保方式以确保其债权:

①就所交付标的物设定第一顺序抵押权;②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全部价款清偿之前;③保留对合同的解除权。

因买受人的价款是分期支付的,影响了出卖人的资金周转,故分期付款的总价款一般略高于一次性付款的价款。

分期付款买卖一般用于房屋及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买卖中。

4.连续供给买卖合同连续供给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物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如日常生活中的供电、供水、供天然气合同及订报、订牛奶合同等。

连续供给买卖合同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当事人已就标的物的总额、分批交付的次数及期限达成明确的协议,如前述年度订报、订牛奶合同。

另一种是当事人并未就标的物交付的总量作出约定,而只是就每一次交付的数量和期限达成了合意,只要时间在继续,供给就一直会持续下去,如前述的供电、供水、供天然气合同。

5.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按照样品的品质交付标的物的买卖。

样品,是指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或者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用以代表和反映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包括买方提供的“买方样”、卖方提供的“卖方样”以及由买方提供而卖方据此复制加工出一个类似样品由买方确认的“确认样”。

样品买卖中,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以备日后对照,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及其所说明的品质相一致。

如果样品买卖中的买方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二、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双方法律行为。

在赠与合同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方所有的当事人,称为赠与人;表示接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赠人;当事人所转让的财产,称为赠与物。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的,即合同成立后,赠与一方负有给付的义务,而受赠一方只要接受赠与就可以。

甚至由于赠与一方的过失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受赠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如受赠人做好准备,但赠与物没有按期到达造成损失的。

但是无偿与单务并不等于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赠与合同也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2.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不是一种实践合同,即不是在实际交付标的物时生效,而是双方达成一致时即生效,赠与人负有实际赠与的义务,即负有不能交付时应承担的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赠与物给受赠人是赠与人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

赠与人不仅要将赠与物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交付给受赠人,而且还应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

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以,原则上对于赠与物的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但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对赠与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撤销赠与后,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义务。

(四附负担赠与合同

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以受赠人履行约定义务作为赠与物所有权移转的延缓条件的赠与合同。

所附负担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负担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

附负担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只有在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该赠与物的所有权。

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负担或撤销其赠与。

(五赠与合同的撤销

1.赠与合同撤销的概念、类型和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依法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或其他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撤销该赠与合同使其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基于其独立意志而决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法定撤销则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则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

赠与合同一经撤销,赠与关系自始归于消灭。

尚未交付的赠与物无须再交付;已经交付的赠与财产应当还给赠与人,由此,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2.任意撤销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赠与人须在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做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二是须所要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在法律禁止撤销之列。

依《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除此之外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依自己的意志予以撤销。

3.法定撤销

发生法定事由,依法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或者其他人得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

法定撤销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和其他人的法定撤销两种情况。

赠与人法定撤销的法定事由如下: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其他人法定撤销的法定事由如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三、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某一特定的财产交由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提供物的用益权的一方是出租人,而使用租赁物的一方则是承租人。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转移的不是财产的所有权,而是财产的使用权与收益权。

从而承租人依合同取得的是租赁物一定期间的使用权以及收益权。

2.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

3.租赁合同具有时间性。

租赁合同没有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只是转移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具有临时性。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义务

其一,交付租赁物。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交付租赁物。

其二,继续性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此义务又称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约定品质的义务。

如租赁物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时,出租人应予以维护修缮,恢复原状。

当租赁物存在品质瑕疵或权利瑕疵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其使用收益时,承租人得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承租人因此受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于订约时明知存在瑕疵的除外。

其三,返还担保物。

承担人于订约时交付了押金或其他担保物的,合同终止时,出租人应予返还。

2.承租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向出租人给付租金。

这是承租人的首要义务,拖欠租金要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补正,如经催告仍不给付的,出租人就享有了终约权和留置权;

(2按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物,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3合同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把租赁物原物返还出租人,逾期返还的,除应交付逾期的租金外,还要偿付违约金,并承担租赁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3.承租人的转租

承租人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

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否则,出租人可终止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于他人的,承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因为次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租赁物毁损的,由承租人对原出租人负赔偿责任。

四、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完成工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收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

承揽是指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为目的的契约,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

2.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独立地进行工作。

3.承揽人对承揽的工作承担风险责任。

4.承揽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意思之一致而成立,不以当事人之现实给付为成立要件,所以是诺成合同。

其意思表示不以任何方式为必要,所以为不要式合同。

(三承揽合同的种类

1.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大部分或全部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工特定产品,收取一定加工费的合同。

2.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为定作人加工特定产品,并向定作人收取相应价款的合同。

区别加工合同和定作合同的主要标志在于原材料由谁提供。

3.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为修复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物品,定作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在修理合同,材料可由承揽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除收取酬金外,还收取材料价款。

4.复制合同。

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运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经验,制出复制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支付报酬。

5.测试合同。

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没备对定作人提供的物品的质量、数量、性能等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

6.检验合同。

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为定作人提供的特定事物的性能、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

7.建房合同。

即房屋建筑合同,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建筑房屋并收取报酬。

此处的建房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之外的房屋建筑合同。

8.房屋修缮合同。

由承揽人为定作人维修、装修房屋并收取报酬。

9.其他承揽合同。

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的种类还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四承揽合同的效力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品种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2承揽人应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无权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定作方通常基于对承揽方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及信誉的信任,方与其订立合同,如果承揽方擅自转让合同,可能导致定作方信任落空、利益受损,故承揽人须亲自履约。

(3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物品,不得以次充好偷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

料或物品及零部件。

(4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的检验。

(5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应将影响工作质量和进程的情况及时通知定作方,以便定作方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影响。

(6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7承揽人须按定作人的要求,对承揽工作保密。

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技术资料或复制品留存或转让于第三人。

(8承揽人对其所完成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义务。

2.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的地点、方式及时验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

(2合同约定有协助义务的或依承揽工作的性质需要协助的,定作人须协助。

(3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结算方式,向承揽人支付酬金。

(4按约定提供原材料、相关物品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

(5应对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提出具体要求或特别指定标准,以便承揽人工作。

(6接受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的,应在约定或合理的期限内,及时通知承揽人。

(五工作成果和原材料的风险负担

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以前,风险由承揽人负担。

但定作人受领迟延的,迟延期间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

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定作人已付款购买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

五、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其中,将货物交付保管的一方为寄存人,保管货物的为保管人,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保管物。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属于实践性合同。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处,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寄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不能成立。

2.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故保管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3.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保管人非依合同规定,不得使用保管物品,更不得处分保管的物品。

4.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因此,保管期满时,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时候是原来交付保管的物,而不是其他物。

5.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三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物品。

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以保证标的物完好无损;

(2保管人应亲自进行保管。

保管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寄托人对保管人的信任,所以保管人应该亲自完成保管任务,未经寄托人同意,不得转托第三人保管;

(3返还保管的物品。

在保管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保管的物品返还给寄托人。

2.寄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当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寄存入应向保管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寄存人不支付报酬,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

(2偿还费用的义务。

寄存人应当偿还保管人为保管寄托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赔偿损失的义务。

保管人因寄托物的自身性质或带有瑕疵而遭受损害的,寄存人应当给予赔偿。

(4声明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六、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又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委任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受任人。

委托制度的发展取决于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由于时间、精力和能力诸方面的限制,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

法律对这种关系加以确认和调整,于是产生委托制度。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即特别委托;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即概括委托。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受。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

处理事务的行为既可为法律行为,也可为具有经济意义的行为,还可为单纯的事实行为。

3.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合同。

4.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

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他人办理时,受托人作出允诺才可达成合意,自受托人作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

5.委托合同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其订立是以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前提的。

(三委托合同的效力

1.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依约处理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妥善处理所受托的事务。

原则上,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所受托的事务,不得随意转托他人。

但经委托人同意或遇紧急情况,为保护委托人利益可以转委托。

(2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将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随时向委托人报告。

事务处理终结,应当向委托人汇报最终结果。

(3交付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所收受的物品、利息及其他财产,应当交还委托人。

(4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因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受托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受托权限范围内处理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必须清偿。

(2支付费用的义务。

对于受托人为处理事务而需要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

(3给付报酬的义务。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报酬。

则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如数支付报酬。

(4因委托人的过错,造成受托人经济损失时,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事务处理完毕或委托期限届满。

2.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受托人辞去委托。

3.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委托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五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规定

1.关于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规定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通常应以委托人的名义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其结果才能归属于委托人。

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时,欲使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受托人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②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③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2.关于受托人披露义务的规定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也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箧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相对人一经选定后,第三人就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3.有关抗辩权的规定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委托人可以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一、选择题

1.关于买卖合同的正确表述为(

A.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B.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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