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 便民服务10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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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便民服务100问

便民服务100问

1、申请办理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2、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一般是指什么?

(1)男年满60周岁;

(2)长期在企业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其中在45周岁之前离开管理岗位的,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年龄(50周岁)办理退休;

(3)失业或失业后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在其离开企业满2年、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3、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后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1)实际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2)实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

(3)实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4、参保人员办理病退的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如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申请办理退休;如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只能申请办理退职。

5、缴费年限包含哪些?

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

6、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什么?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市指1987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费的年限。

7、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什么?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8、折算缴费年限是指什么?

折算缴费年限是指1991年底前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规定折算的工龄。

其中,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实际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折算后增加的缴费年限,最多不得超过5年。

9、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前的预备工作有哪些?

(1)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病退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前6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应及时提醒到龄职工办理退休申请手续。

(2)用人单位在收到职工本人的申请后(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提出),应在10日对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简历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3)公示无疑义的,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每月按退休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办理时间为除每月最后一天半以外的其他工作时间)。

10、退休申报审批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

退休申报

(1)申报时间:

除每月最后一天半以外的其他工作时间。

(2)申报地点:

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

(3)申报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的退休人员档案及《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报审表》(申请病退人员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结论鉴定书》)。

第二步:

缴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前,须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1)缴费标准2007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每人1500元,由退休人员所在参保企业承担;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每人1000元,由退休人员所在参保企业承担;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理退休的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由个人承担。

(2)缴费时间:

除每月最后一天半以外的其他工作时间。

(3)缴费方式:

支票或现金。

(4)缴费地点:

市企保中心财务窗口。

第三步:

待遇核定

(1)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要20个工作日)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报审表》。

(2)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持《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报审表》到市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待遇核定表》,《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及退休证。

(3)经审核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档案及申报资料一并退还参保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有关原因在《档案受理一次性告知书》中予以说明。

已缴纳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以保留缴费额度,也可以退费处理。

11、跨省流动的参保人员应如何确定养老金领取地?

跨省流动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老办法养老金如何计算?

老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其他

(1)基础性养老金=批准退休之月上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20%(自2006年7月起基础养老金计发数按2005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计算,今后不再调整)

(2)性养老金=(1996年后个人累计储存额+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120

(3)调节金:

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不足15年的,调节金为0;缴费年限满15年的:

调节金=批准退休之月上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5%×(全部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以后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

(4)其他:

34元×打折比例(见附表)+1999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1元

13、新办法养老金如何计算?

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其中含视同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不足一年换算成年,并保留四位小数)×1%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公式中:

a1、a2……an为参保人员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自然年度的年缴费工资(缴费若有中断的,a1、a2……an为实际累加的缴费工资,不用换算成年缴费工资);

A1、A2……An为1992年至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各自然年度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参保人员1992年1月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其中不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年换算为年,并保留四位小数)。

批准退休时间在1至6月的,An取退休上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批准退休时间在7至12月的,An取退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补发月数

40

233

51

190

62

125

41

230

52

185

63

117

42

226

53

180

64

109

43

223

54

175

65

101

44

220

55

170

66

93

45

216

56

164

67

84

46

212

57

158

68

75

47

208

58

152

69

65

48

204

59

145

70

56

49

60

50

61

132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年龄超过表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

14、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连续工龄推算出的储存额÷120

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

6479.5×指数×12%×(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991年底前折算年限)×(1+增发系数)×(1+96年1月至97年6月推算利率)×(1+97年7月至98年6月推算利率)×(1+以后历年推算利率)

(1)缴费指数=1/4×(1993年缴费基数÷2952+1994年缴费基数÷3912+1995年缴费基数÷5420+1996年缴费基数÷6479.5)

(2)指数和:

①当缴费指数大于或等于1时,指数和=(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0.5)+缴费指数×10.5

②当缴费指数小于1时,指数和=(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4)+缴费指数×4

(3)指数=指数和÷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

(4)增发系数:

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满20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l%的推算储存额,最多不超过20%

注:

缴费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月份须换算成年,即月数÷12并保留4位小数。

15、最低缴费系数如何计算?

最低缴费系数={1.0×N66+∑[(Xn÷Cn)×(Nn÷12)]}÷N

公式中:

Xn为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各自然年度缴费工资(当年缴费月数未满12个月的,换算成年缴费工资);

Cn为2006年及以后历年省公布的上下半年全省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某年Xn÷Cn大于等于1的,按1计算;某年Xn÷Cn小于1的按实计算。

比如:

06年7-12月退休的,Cn为05年全省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07年度退休的,Cn为全省05-06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合计数÷2×60%;08年度退休的,Cn为全省06-07年职工平均工资的合计数÷2×60%,依此类推。

N66为参保人员参加工作至2006年6月30日的实际缴费年限(其中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不足1年折算为年,并保留四位小数);

Nn为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后历年的当年缴费月数。

N为参保人员参加工作至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其中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不足1年折算为年,并保留四位小数)。

16、新老办法养老金如何对比?

批准退休时间在2006年7月至2011年6月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养老金高出老办法部分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新办法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发给养老金;2011年7月及以后批准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核定养老金。

(1)参保人员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办理退休、定期生活费的,新规定养老金不得高于原规定养老金的110%(退休的用高于部分减去80元后,再封顶;定期生活费的用高于部分减去55元后,再封顶);低于原规定养老金的,补足。

(2)参保人员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办理退休、定期生活费的,新规定养老金不得高于原规定养老金的130%(退休的用高于部分减去150元后,再封顶;定期生活费的用高于部分减去110元后,再封顶);低于原规定养老金的,补足。

(3)参保人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办理退休、定期生活费的,新规定养老金分别不得高于原规定养老金的150%(退休的用高于部分减去260元后,再封顶;定期生活费的用高于部分减去200元后,再封顶);低于原规定养老金的,补足。

(4)参保人员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办理退休、定期生活费的,新规定养老金分别不得高于原规定养老金的170%(退休的用高于部分减去390元后,再封顶;定期生活费的用高于部分减去300元后,再封顶);低于原规定养老金的,补足。

(5)参保人员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办理退休、定期生活费的,新规定养老金分别不得高于原规定养老金的190%(退休的用高于部分减去(暂未公布)元后,再封顶;定期生活费的用高于部分减去(暂未公布)元后,再封顶);低于原规定养老金的,补足。

(6)参保人员2011年7月及以后办理退休、定期生活费的,直接享受新规定养老金,不再对比。

17、历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利率及打折比例是什么?

历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

利率及打折比例明细表

单位:

元、%

项目

年份

历年养老金

计发基数

96年以后个

人利率

95年底前推

算利率

打折

比例

1996年1月—1997年6月

539.96

18

18

100

1997年7月—1998年6月

609

9

9

100

1998年7月—1999年6月

664.79

7.2

7.2

100

1999年7月—2000年6月

706.88

5.4

5.4

100

2000年7月—2001年6月

770.21

6

6

80

2001年7月—2002年6月

875.29

6.6

6.6

60

2002年7月—2003年6月

1184

7.2

7.2

40

2003年7月—2004年6月

1360.67

7.2

7.2

20

2004年7月—2005年6月

1580

6.9

6.9

0

2005年7月—2006年6月

1844

6.9

6.9

0

2006年7月—2007年6月

2096

4.5

6.9

0

2007年7月—2008年6月

2096

4.5

6.9

0

2008年7月—2009年6月

2281

4.68

7.8

0

2009年7月—2010年6月

2639

2.79

7.8

0

 

18、历年省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

历年省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单位:

年份

省职上平均工资

年份

省职工平均工资

年份

省职工平均工资

1992

2800

1997

7108

2002

13509

1993

3615

1998

7516

2003

15712

1994

4974

1999

8190

2004

18202

1995

5943

2000

9110

2005

20957

1996

6603

2001

11842

2006

23782

2007

27374

2008

31667

2009

19、参保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想续缴的,如何办理?

自2007年9月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具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也不愿继续缴费的,其个人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以下称为“办理一次性退休”)。

参保人员提供本人、户口薄,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经办人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退休手续;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提供本人、户口薄,由本人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退休手续。

20、一次性退休待遇有哪些?

2007年9月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且未申请续缴养老保险费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按每满1年(不满1年的月数换算成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2007年9月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未申请续缴养老保险费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2007年9月前的缴费年限,按每满一年(不满1年的月数换算成年)发给2个月批准退休年度上年的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1、退休军转干生活困难补助如何计算?

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以我市(市和区)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的平均数作为确定补助的标准,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在此基础上,营及以下干部上浮20%,团职干部上浮30%,师职干部和抗美援朝老同志上浮40%。

22、新办退休人员如何领取养老金存折?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办理完毕后,请于次月的10日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持介绍信、经办人,到指定的养老金代发银行领取养老金发放银行卡或存折。

23、发放养老金存折(卡)的社会化发放机构有哪些?

(1)工商银行北路143号(路百货大楼旁)

(2)邮政银行路19号(德基广场对面)

(3)农业银行秣陵路118号(靠近莫愁路)

(4)建设银行管家桥57号(金陵饭店后门对面)

(5)交通银行水西门大街203-12号(美高美东面)

(6)中国银行洪武路29号(市新华书店东面)

(7)银行

(1)路268号(供电公司对面)

(8)银行

(2)路91号(靠汉口西路路口)

24、如何变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银行?

个人变更养老金发放银行请携带,本人书写的申请书(含、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变更前后的银行名称和要求变更的原因),并由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核盖章,到养老保险支付窗口办理。

25、如何变更参保单位的养老金发放银行?

参保单位的开户行要进行整体变更的,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办结,办理的次月生效。

26、如何为退休人员办理邮汇发放养老金?

请填写《通信地址名册》,注明:

、号、社会保障卡号、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养老金发到邮政银行的还要提供存折(卡)号和开户行名称。

27、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更的手续如何办理?

(1)用人单位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更手续时,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中记载的数据与《退休审批表》数据不一致的,须填报《离退休人员基础资料及待遇变更审批表》并提供《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更手续时,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中记载的数据与《退休审批表》数据一致的,须提交要求变更待遇的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程序完成。

28、退休人员判刑期间如何领取养老金?

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领取养老金。

缓刑或假释期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不能参加同期的年度养老金调整。

29、退休人员被判刑,如何办理暂停领取养老金手续?

需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办理暂停领取养老金手续。

30、失踪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处理?

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办理暂停领取养老金手续。

退休人员失踪六个月的,养老金继续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31、如何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暂停支付?

用人单位填写《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减少花名册》,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暂停支付原因。

判刑人员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失踪人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原件。

32、如何办理退休人员转移?

请携带企业变更的相关文件和经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综合科审核盖章的《退休人员整体转移申请报告》办理退休人员转移手续。

33、退休人员要修改审批退休时确认的“出生日期”信息该如何办理?

需要修改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退休人员“出生日期”信息的,请提供办理退休时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4、退休人员如何纠正其工作时间或缴费年限的错误?

应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35、农民工中断就业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要求:

从2010年1月1日起,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其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36、出国定居人员如何退保?

参保人员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居住国及港澳台地区定居证明(外籍、外籍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来办理退保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

办结后,请持《养老保险待遇个人领款通知单》到建设银行长虹路分理处(水西门大街85号-2)领取银行卡。

37、原投保人员退保待遇是什么?

按照《市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363号)的有关规定,参加了养老金投保,后未按《关于原“投保”人员转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福字[1999]9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现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要求享受待遇的人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上述人员在提出要求享受待遇时,以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本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按本人实际“投保”年限,每满1年计发2个月的一次性生活费,从2004年1月起执行。

38、如何申报退休军转干级别?

填写《军转干部花名册》;经人事局军转办审批盖章后申报。

39、如何申报退休人员高级职称?

填写《高级职称花名册》;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后申报。

40、如何办理工伤1-4级人员转企业养老保险领取退休待遇?

原办理过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请持由市工伤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提供并经企业确认的《工伤转入》办理。

未办理过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要按正常退休审批流程办理。

41、未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及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申报手续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用人单位(无单位由其法定继承人,即: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下同)应在7日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待遇审核科申报;其直系亲属若不符合供养条件的,用人单位(无单位由其法定继承人)应在7日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支付结算科申报。

若是在职职工死亡,用人单位(无单位由其法定继承人)需填报《市参保职工终止保险一次性支付花名册》;若是离退休人员死亡,用人单位(无单位由其法定继承人)需填报《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减少花名册》。

办理上述死亡手续时需一并提供殡仪馆火化证明书(死亡人员若是回民,提供清真寺或民政部门的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即可)和死亡的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证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上述两份材料必须有一份是原件。

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在其他死亡事故中,兼有民事赔偿的人员,另需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书或民事责任赔偿书。

42、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申报手续是什么?

社会化管理服务纳入社区或区的退休人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在退休人员死亡后7日,携带本人、与死者关系的证明原件、殡仪馆火化证明书(死亡人员若是回民,提供清真寺或民政部门的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即可)和死亡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应证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上述两份材料必须有一份是原件;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在其他死亡事故中兼有民事赔偿的人员,另需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书或民事责任赔偿书,到死者所属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居住在本市市区围的)或所属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居住在本市市区围外的)申报死亡。

43、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如何领取?

持《养老保险待遇个人领款通知单》到水西门大街85号-2的建设银行长虹路分理处领取银行卡。

44、如何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审批手续?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若符合供养条件,用人单位需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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