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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绥政办发[2006]2号

关于印发绥中县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绥中县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做好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绥中县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政发[2004]28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绥中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应急处理预案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存环境为根本目的,在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我县安全和稳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辖区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件及县政府认为需要协调和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工作原则

  1、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核与辐射污染扩散的特点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发挥县、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作用,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2、政府统一领导原则。

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以人为本的原则。

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努力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及其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和分类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和一般环境事件。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2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中毒3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0万人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6)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事件、或恶意袭击核设施,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固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10至29人,重伤50人以下,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破坏;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5)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较大范围辐射后果。

  3、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死亡3至9人,或者造成重伤30人以下,或中毒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4)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局部范围辐射后果。

  4、一般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中毒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包括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等。

  二是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三是核与辐射事件。

包括核电厂以外的核设施事件和辐射事件。

  三、应急组织系统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为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二级预警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一级预警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警等级及相应的组织体系:

  三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县环保局局长为指挥,环保局副局长为副指挥,环保局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二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主管副县长为总指挥,县环保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卫生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一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县长为总指挥,主管副县长为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组织系统由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咨询组、应急环境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和应急救援组组成。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负责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备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1、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应急情况报送和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2、县环保局协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跨县界的和跨省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需要市及其他县政府援助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同意,请求国家环保总局、辽宁省环保局、葫芦岛市环保局支援。

  县人民政府成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

王世平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

刘克斌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

刘晓民 县交通局局长

       罗铁英 县民政局局长

       吕长松 县财政局局长

       邹永岩 县林业局局长

       王天力 县经贸局局长

       卢国珍 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赵洪元 县水利局局长

       李际发 县卫生局局长

       张志平 县气象局局长

       王春光 县安监局局长

       李恩福 县城建局局长

       王利民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 曦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县政府所属的相关部门:

县教育局、县农委、县电业局、县广电局、县商业局、绥中网通分公司、绥中移动分公司、绥中联通分公司、绥中铁通分公司、县武装部的主管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

  管理机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职责任务:

执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任务;统一领导全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公机构,挂靠县环保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协调、事故救援的物资调度、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和指挥部指令下达工作。

  2、技术咨询机构:

组建全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专家组。

专家组由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全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咨询工作。

  3、监测机构:

以县环境监测站为主,负责环境污染监测方案的制定,事故现场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并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分析结果的及时报送。

  3、现场处置机构:

以县环境监察大队为主,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故性质、危害程度的初步判断,事故现场指挥,受污染事故影响人员、财产的疏散、撒离工作,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应急救援机构:

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为主,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市、省、国家及其他县需要救援的联络事宜。

  5、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县环保局:

负责事故监测机构的组建、监测设备的管理、监测任务的执行及专家机构的协调;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后现场遗留危险物质消除指导工作;负责调查生态破坏事件。

  县交通局: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险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重要线路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告标志;做好人员、物资和设备紧急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饮用水源、水利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通报雨情、汛情信息。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维护社会治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道路和交通疏导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分析、预报事故发生地区天气和雨情信息。

  县财政局: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负责编制应急事故预算,应急资金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调度医疗和卫生技木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饮用水源,保证饮用水安全,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县城建局:

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区水、电、暖、气供应,受污染事故影响转移群众的安置。

  县民政局:

负责群众转移的安置、生活保障及其他需要救助事宜的落实。

  县安监局: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措施监督、检查,指导生产自救和安全事故处理。

  县经贸局:

负责协调邮政、通信、电力、商贸等部门的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学校教学和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农委:

负责农业方面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核查、核定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海洋与渔业方面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核查、核定工作,负责海洋污染的清除工作。

  县广电局: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法规、政策、预防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环境污染事故工作。

  县电业局:

负责组织抢修因环境污染事故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指挥用电。

  县商业局:

负责事故救援工作食品组织和供应。

  绥中网通分公司、绥中移动分公司、绥中联通分公司和绥中铁通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环境污染事故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环境污染事故由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分级上报。

  速报:

发现事故后1小时内上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速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确报:

在查清有关基木情况后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

在确报的基础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

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2、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县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县政府报告。

  2、立即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开通与所在乡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5、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和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6、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

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7、在指挥部领导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应急监测组、放射性应急处置组和应急救援组,实施应急出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四)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透明并实施统一发布,新闻宣传部门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涉及相关数据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能够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5、妨碍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的;

  6、在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六、附则

  1、各乡镇政府及大中型企业应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3、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4、本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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