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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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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篇一: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提交标的物和单据是电子商务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

为划清双方的责任,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当明确肯定。

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法未做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合同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办理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与传统的交易相同,卖方仍然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以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买方。

卖方应保障的其所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承担保障标的物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以保护,买方的利益。

如果第三人提出对标的物的权利,并向买方提出收回该物时,卖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

必要时应当参加诉讼,出庭作证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规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应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瑕疵,也不应出现与网络广告相悖的情况。

卖方在网络上出售有瑕疵的物品,应当向买方说明。

  方隐瞒标的物的瑕疵,应承担责任。

买方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够买的,卖方对瑕疵不负责任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络购买一般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支付价款通常采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钱包或电子支付的方式,这与传统的支付方式也是有区别的。

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由买方自提标的物的,买方应在卖方通知的时间内到预定的地点提取。

由卖方代为托运的,买方应按照承运人通知的期限内提取。

由卖方运送的,买方应做好接收标的物的准备,及时接收标的物。

卖方迟延接受时,应负迟延责任

  (3)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买方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规定有验收期限的,对表面瑕疵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发现标的物的表面瑕疵时,应立即通知卖方,瑕疵由卖方负责。

买方不及时进行验收,事后又提出表面瑕疵,卖方不负责任。

对隐蔽瑕疵和卖方故意隐瞒的瑕疵,买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卖方,追究卖方的责任

  篇二:

商品买卖合同要求及双方义务

  第一节商品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分类

  买卖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照依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不同,可分

  为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二者都是现货买卖合同;按标的物的属性不同,可分为特定买卖合同和种类物买卖合同;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现金买卖合同、赊购买卖合同、预约买卖合同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等;按成交时间的不同,可分为自由买卖合同和竞争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

  %"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大写)。

  #"包装要求。

  &"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方式)。

  ’"标的物质量、数量检验的方法及说明。

  ("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

  )"期限。

  *"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组成、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确定)。

  +"风险承担的划分。

  !

$"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

!

"其他条款(指前述各条件未涉及的内容)。

  ·!

·

  三、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

  !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它有别于租赁合同和借用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要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

买受人要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必须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款。

它有别于赠与合同与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所谓双务、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卖方必须向买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必须向卖方支付价款,买方不能无偿取得财产所有权。

  %"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

  (!

)财物的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

  (#)质权人;

  ($)留置权人;

  (%)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

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

  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

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

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

  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四、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指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属于出卖人所有的物品。

买卖合同中的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客体,没有这一客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也就无法履行。

《合同法》第!

$#条规定: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

  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合同法》规

  定,下列性质的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

)出卖人没有产权的物品,如没有产权的不动产,只有使用权的宅基地等,或者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物品,如享有共有产权的物品,出卖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该物品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如属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河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通的枪支、弹药、毒品,属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通的文物、珍稀动植物等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

  !

"违犯国家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标准的物品,如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假冒伪

  劣产品,没有合格证、产品质量说明的产品,违反国家卫生等行政法规或被明令淘汰的产品,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

  #"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物品,均不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标

  的物。

  五、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计量、质量、包装、运输和价格要求

  $"数量和计量条款

  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条款。

标的物数量是衡量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大小,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的一种尺度。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体积或者重量。

数量条款还应包括计量方法、计量单位、正负允差、自然增

  减量等。

  计量条款应按照国务院$%&#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计量单位》统一规定的计量方法和标准执行。

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

  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的设备清单。

  ’"名称、品种及规格型号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产品名称,必须根据产品目录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己命

  名。

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注明品牌或商标及生产厂家,同时要把品种、型号、规格、等

  级、花色等写清楚,以免造成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产品的品种是指大类产品的明细分类,同一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和具体用途可分为小

  类。

如铣床,可分为门龙铣床、仿形铣床、万能铣床等,产品品种反映了需求方对产品的技术

  要求。

产品的规格不同于产品的规格,产品的品种是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如红葡萄酒是品名,&度、$’度就是葡萄酒的规格。

  !

"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条款

  产品的技术标准是签订合同时对产品的质量的具体要求。

为明确在发生纠纷时的责任归属,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对产品的技术标准做具体的规定。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根据具体情况按部制订的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卖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检方法和比例。

需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封存样品的产品,应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封存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包装条款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条、第$&条有明确规定,为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产品的包·!

·

  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

  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产品的包装标准要按照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一规定的技术标准。

  !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条款

  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

可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在合同中明确责任方。

如果买方有特殊要求,应当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价格条款

  标的物的价格,又叫价金或价款,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向出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通常来说,标的物的价格属于国家定价范围内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标准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范围或因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以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执行。

  产品交货或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方法: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

  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

  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货款的结算办法

  产品的货款及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确定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结算方式主要有托收承付、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三种。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一般为%&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

  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合同中也要明确规定。

产品货款的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产品的运输及交(提)货期限

  产品的运输通常由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

供需双方通过协商合理选用

  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总的要求是总运费低,运输快,货物安全到达。

如因供方的送货原因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

需方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议执行。

需方如要求变更地点或接货人,应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供方;必须由需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产品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

  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以约定日期为准;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通知的

  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六、买卖合同中产品的验收和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为了保证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必须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

验收方法有

  三种:

凭封印验收、凭现状验收和凭样品验收。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无约定,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法执行:

在装运的时间、地点验收;在目的地时间、地点验收;

  在装运地和目的地双重验收。

关于验收的费用的负担通常是:

如产品合格,验收费用由买方负担;如产品不合格,造成拒收或退货,则验收费用由卖方支付。

无论是验收的方法,验收的

  时间、地点还是验收费用的负担,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妥善保管,并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需方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

  !

"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需方应在货到后!

#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有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转之日起%个月内提出异议,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

  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以及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

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对当事人双方需要商定的事项进行详尽说明。

  七、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重要法律措施,是保证买卖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

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如违约责任条款中要明确规定约定定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买卖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主要是为解决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旦产生纠纷,可以按照相

  应条款进行解决。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产生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还是通过诉讼来解决。

  通常来说,解决买卖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协商和调解是解决纠纷方法的原则性规定。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一般是通过这种比较友好的方式来解决,如果不能成功,才会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多倾向于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

  ·(·

  九、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

"向买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交付有多种方式,如:

交际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等。

交付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并不完全一致。

卖方履行

  交付义务,必须在约定的地点、期限,按照约定的数量和品质标准交付。

  #"卖方对标的物的瑕疵有担保义务。

瑕疵担保通常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两个方面。

  卖方对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可能使其价值或使用价

  值降低的缺陷或其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问题。

对物的瑕疵,除买方明知而仍接受的外,卖方要负法律责任。

因标的物的瑕疵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卖方要以产品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卖方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就保证他所出卖的标的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对标的物提出权利要求。

如果卖方对标的物无权处分或标的物上没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而使买方不能完全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卖方必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受害方的损失等。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

"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价款。

买方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数量进行。

支付的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也可以使用现金和票据作为支

  付工具。

  #"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卖方的义务,接受标的物是买方的义务。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因买方的过错未及时接受标的物造成卖方的损失,买方应负赔偿责任。

通常来说,标的物的交付与接受是划分风险承担的界限,如果买方延迟收取标的物,风险因此由他承担。

  篇三: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范本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使用。

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

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

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瑕疵担保。

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

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

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三)承租人的转租权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

转租与债的转移不同。

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

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

  终止合同。

  (四)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据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学理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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