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环评审批常见问题及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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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环评审批常见问题及解答
项目环评审批常见问题及解答
1、我单位计划新建(改建、扩建)XXXX工程项目,请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答: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公布)规定,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别、环评等级等要求,分别做报告书、报告表报批,登记表自行备案。
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开展环评审批。
2、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需提交哪些材料?
环评报告表(书)如何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提交: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电子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类项目提供,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
(4)对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
(5)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
(6)如非法人办理,需要提供行政许可委托书。
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环评文件申请。
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第三方公司)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
3、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目前我局的承诺时限为:
从受理之日起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7个工作日办结。
04与园区规划不符的项目能不能审批?
答: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有相关内容的答复“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
05环评手续应该在项目建设哪个阶段办理?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06在环评审批中新建项目能否占用农村集体土地?
答:
不能。
07房地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能否分期验收?
答: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08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是否还需要验收?
答:
按照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都未明确登记表项目验收。
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09专业从事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等洗涤的服务行业需要做环评吗?
答:
按照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6项的要求,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做报告表,其他做登记表。
10申报环评审批时,需要总量确认书吗?
答:
申报环评文件审批时,不需要提交总量确认书。
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第一章“
(二)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均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因此,提交环评时不需要总量确认书,但批复环评前要提交总量确认书。
11审批环评报告时,需提供“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这一项是企业提供还是环保部门提供?
答:
由企业提供。
12环评批复后,项目有变动,但不是重大变动,企业做了补充环评,需要审批部门走审批程序吗?
答:
不需要走审批程序。
根据项目单位请示,出具审查意见函告即可。
13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标准?
答:
以无组织面源排放点为计算基础,两个车间分别有一种废气,各计算50米距离。
一般性气体以非甲烷总烃计算,醛类等特殊气体单独计算。
14养殖场需要办理报告书/报告表吗?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一、畜牧业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设计环境敏感区的需要办理报告书,其他的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15物流配送项目的企业问到,应该是做报告表还是登记表?
答:
根据管理名录(2018年现行版)中180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属于报告表,其他为登记表,故不含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普通物流配送项目应做登记表。
16登记表网上备案的项目提交后发现填写信息错误怎么修改?
答:
登记表一但提交备案,不能修改,可重新填报。
17建设单位办理环评手续后,单位名称有变化,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答:
若实际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不需重新办理环评,需要工商部门出具变更证明。
18没有规划环评的地区,新上工业项目,环评附件需要出规划和国土的证明吗?
答:
需要。
19租用厂房办理环评是否可以,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
可以。
所租用的场地应满足卫生防护距离、土地、规划等方面的要求,且须有排水去向。
20生物质锅炉改电,需要做技改环评吗?
答:
根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以上的做报告书,其他(不包括电热锅炉)做报告表,电热锅炉不在名录范围,因此,单纯进行生物质改电,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1建设项目选址要求有哪些?
答:
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以及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
22企业技改后,没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是否需要重新总量指标核定?
答:
只要总量排放不增加,就不需再进行总量指标核定。
23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已有企业,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是否可行?
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6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4企业生产活动中涉及VOCS的改扩建项目,是否必须进入园区?
答:
按照〈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十四)加强VOCS排放源头控制。
“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的相关要求,新建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改扩建类项目暂不需进入园区。
【各位老师请根据各地方相关明文规定或指导文件来执行】
25如果所建设的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相关事项,是否还需办理环评?
答:
划归行业类别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的,无需办理环评。
26企业减小生产规模是否需要重新环评?
答:
该种情形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有关情况可直接环保主管部门报备。
27不办理环评手续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8为什么环评手续无效?
答: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增加了生产工艺;
3)生产设施发生变化或增加了;
4)产能扩大了;
5)降低环评等级;
6)越权审批。
29干混砂浆企业有立项及发改部门出具的在可控范围的批文,有建设用地手续及规划选址预审意见,材料齐全,环评可以批吗?
答:
可以。
30机动车维修厂有烤漆房业务的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和排污证吗?
答:
租赁的房屋开办机动车维修,不属于建设项目,不属于环评办理范围,烤漆房不在固定污染源管理名录中,暂不需持证排污。
建议修理厂上相应环保设施,达标排放。
31环评审批收费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2环评审批之前是否需要提供项目备案意见?
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第4条的规定,对产能过剩行业,需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其它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33我企业是重点管理,已由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版排污证,现在我企业想做锅炉技改环评,哪里审批及换发排污证?
答:
锅炉技改环评在县级环保部门批复即可,环评批复完成后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证变更。
3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什么?
答: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35项目建设及生产与环评批复不符,咋办?
答: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如果因客观因素必须要调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生产工艺等,企业一定要注意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此以外,还有这种情形: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企业才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