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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贫富差距热点分析

我国贫富差距已逼近社会容忍红线

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专家认为,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己经走到亟须调整的“十字路口”,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十分迫切,必须像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一样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

分配差距呈现“穷降富升”

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介绍,对我国的基尼系数目前各机构认识不一,被学界普遍认可的是世界银行测算的0.47。

“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正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

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从上世纪80年代起参与了4次大型居民收入调查。

他说,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

“干得多,挣得少”是记者在采访中许多工薪阶层的共同感受。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说:

“从统计数据看,近几年穷人和富人的收入都在增长,但考虑到他们在消费支出上的差异,大量贫困家庭的支出集中在最易涨价的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上,分配差距正呈现危险的‘穷降富升‘两头拉大趋势。

房地产、矿产、证券成为暴利行业

有关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土地、资源、资本———这3种生产要素发挥了巨大的财富调整力量。

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成为“最赚钱”的暴利行业,少部分人借此一夜间站到社会财富的顶端。

据2009年福布斯中国财富排行榜统计,前400名富豪中,房地产商占154名;在前40名巨富中,房地产商占19名;在前10名超级富豪中,房地产商占5名。

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集中地。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钧认为,房地产业的基本要素就是土地,卖房子实际上是卖土地。

而对于土地,按现行土地用途管理政策,政府和房地产商既是“垄断买方”,又是“垄断卖方”,一方面从农民手里低价征地,另一方面向群众高价售房。

房地产业产生的级差暴利,除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外,都被少数房地产商拿走了。

唐钧说,随着房价暴涨,“没有房子的人”已被远远甩出财富形成的大门之外。

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也被少数人占据、利用并迅速暴富。

在全国产煤大县山西左云,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这里诞生了数以百计、身家亿万的“煤老板”,但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4359元,比全国平均水平还低400多元。

“资源要素分配不公,加剧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常修泽教授说,这与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缺失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资源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资源税额低、开采成本低、不承担环境恢复责任……这是“煤老板”超常致富的“秘诀”,也是分配手段调节失灵、贫富差距拉大的“症结”。

许多专家还认为,近年来,资本市场的“火热”表现,尤其是投机性投资行为的盛行,也进一步强化了资本财富的累积效应,拉大了资本收益与劳动收益、实业收益的差距,造成了“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没钱的越来越没钱”的局面。

而且,资本与土地、资源三者之间互相拉升,加剧了贫富差距。

一直存在“屁股决定腰包”的怪现象

清华大学教授魏杰、陕西省社科院副院长石英等人说,长期以来,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一直存在着“屁股决定腰包”的怪现象,收入高低靠的不是聪明才智和勤奋劳动,而是靠“抢身份”和“抢行业”。

如果能“抢”到电力、电信、石油、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或是“抢”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就等于“抢”到了高收入、高福利、高阶层。

采访中,许多人对以垄断和“身份”为代表的“权力分配”表示极端不满。

他们认为,国家必须弱化权力在分配格局中的作用,合理调整各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才能降低社会矛盾“燃点”,实现和谐与稳定。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的2倍到3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差距可能更大。

截至2008年底,机关公务员退休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是企业的1.8倍。

专家们认为,这种依赖于政策保护和资源垄断的“权力分配”,有悖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严重侵害了个人发展权,扭曲了收入分配格局。

其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间造成收入悬殊落差的同时,也在人们心里划上了一道深深的鸿沟。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争抢“吃皇粮”,甚至出现千余人竞争一个公务员岗位的现象。

同时,垄断行业的高工资也屡屡遭到质疑。

专家认为,国家应通过多个途径,减轻“权力决定收入”的消极影响,平复社会失衡心理。

收入分配五花八门

白黑灰血金“五色炫目”

“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造成了国民大量“隐性收入”的存在,使得社会财富底数不清。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07年曾发表过一项研究,推算当时每年至少有4万亿元以上的不规范“隐性收入”。

还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3,国家能够监控的只有“白色收入”,这意味着大量收入脱离了所得税调节范围,游离于监管之外。

由于收入分配渠道复杂,同时缺乏基础性的国民收入记录制度,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也呈现五花八门的状态。

近日,记者在全国15个省区市采访了大量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群众,大家比较认同可以用白色、黑色、灰色、血色、金色5种“颜色收入”来概括当前形形色色的收入。

5种“颜色收入”既相对独立,也有交叉的地方。

具体来讲,“白色收入”指正常的工资、福利等企法收入;“黑色收入”指通过贪污受贿、偷盗抢劫、欺诈贩毒等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指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收入,在我国当前非常普遍;“血色收入”指那些突破人类文明底线,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用鲜血榨取的收入,如黑砖窑、黑煤窑等;“金色收入了”指利用黄金、股票、期货等资本获得的收入。

专家认为,这5种“颜色收入”既依据了收入的合法性,也参考了社会道德标准,基本概括了当前中国收入分配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是一种容易被人们接受的、形象化的描述当前收入的表达方式。

白色收入

指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有据可查的收入,出身清白,可见、可控、可预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说,“白色收入”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主渠道,所以必须不断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养老金等转移性收入,让“白色”成为收入主色调,彰显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黑色收入

既包括一部分人依靠权力获取的非法收入,也包括走私、贩毒、偷盗、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等专家认为,“黑色收入”使大量公共财富流进了权力拥有者、违法犯罪者的腰包,应坚决打击。

血色收入

指那些突破人类文明底线,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用鲜血榨取的收入。

对“血色收入”也应严厉打击,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哈尔滨呼兰区奴工事件等,这些行为践踏了人性与文明底线,影响了国家形象,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金色收入

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而日显重要的一种收入,以资本收益为主要表现形式,也可以理解为财产性收入。

近年来,不少人从股市、楼市中获得资产增值,财富成倍增长。

一些专家认为,“金色收入”值得鼓励,但也要注意做好调控和引导,使其走上理性轨道,减少投机性。

同时,要注意通过税收等配套政策对“金色收入”加以调节,防止“马太效应”加剧贫富差距。

灰色收入

的概念最难定性。

目前,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统一,有的专家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

也有学者认为收入“非白即黑”,无论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质是公权与私利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

目前,“灰色收入”己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礼金等名目繁多。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部分高收入居民存在大量“隐性收入”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长期研究“灰色收入”问题,几年前,他曾对全国几十个市县的2000多名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家庭收支情况做了调查,发现部分高收入居民存在大量“隐性收入”。

调查证明,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收入估计高达4.8万亿元,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3/4。

一些专家认为,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问题,包括大量的“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

调查证明,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收入估计高达4.8万亿元,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3/4。

与此同时,频发的腐败案也暴露出个别干部对公共财富的巨额侵占。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仅2009年,全国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

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

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创下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单笔受贿额1.6亿元的纪录。

专家认为,腐败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扰乱了分配秩序,初次分配市场调节失灵,再分配领域又形成“逆向分配”,使本该用于低收入群体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加剧了分配不公;二是导致个人收入无法核清,制度设计失去基本前提;三是处于既得利益集团的腐败分子,有能力、也必将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拦路虎”。

多位采访对象反映,虽然腐败不直接属于收入分配范畴,但它却渗透和影响着分配格局。

西安一家动漫公司的总经理李斌说,现在,不管是搞房地产、办煤矿,还是想进垄断企业或当公务员,要想借此进入高收入阶层,往往要靠“关系”和“票子”开道。

只要这种腐败“潜规则”存在,收入分配就无法“阳光”。

分配面临“十字路口”

“虽然现在社会对贫富差距的忍受力比过去提高了,但如果不遏制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加剧的势头,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说,去年我国人均GDP已接近3700美元,经济发展转型和社会结构重塑都进入了关键阶段。

拉美国家的实践证明,这一阶段尤其要防止出现经济增长停滞、贫富差距拉大以及社会动荡。

苏海南认为,收入分配体系的不健全是造成收入分配问题突出的直接原因。

在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合理的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分配比例关系,劳动报酬偏低,没有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在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有待健全机制,调节功能有限。

一次分配的不合理使“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

当前初次分配过于“亲资本”,劳动者报酬占比总体偏低,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

苏海南说,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会占企业运营成本的50%左右,而在我国则不到10%。

而在二次分配中,由于现有社保制度不够完善,二次分配领域甚至出现“逆向调节”现象。

据全国总工会透露,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62%和60%;农民工的参保水平更低。

有关专家认为,要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需尽快启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各方配合的原则,结合深层次原因和直接原因设计系统的改革方案。

(新华社调研小分队)

广州日报:

反思赵作海案不能止于个案

2010年05月10日05:

37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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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圣祥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

至此,又一起让法治蒙羞的惊人错案,被续写上了司法错案史。

  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河南赵作海案都堪称5年前湖北佘祥林案的翻版,两者具有惊人的相似点:

都是因为“被害人”神奇“复活”而使冤案大白天下,都是在已经服刑11年后被宣告无罪。

  就事而论,我倾向于认为并不存在一个拥有主观故意的冤案制造者。

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没准大家当时都认为自己是在依法行事,是昭雪了惨死的冤魂、伸张了正义。

而越是这样,事情越发可怕,因为“无意制造冤案”要远比“故意制造冤案”几率更高。

而这也决定了,我们反思和总结不能总是局限于个案,而必须上升到机制的层面,着眼于整体性的改革。

  赵作海案尚有许多焦点问题需要调查,而公众认为唯一不需调查的就是刑讯逼供的存在。

因为没有一个人会无故承认自己杀人,更不可能把并不存在的杀人细节交代得符合案情需要。

而当地公安局负责人却不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刑讯逼供,这固然有推卸责任之嫌;但是,却也有另一种情况,那就是在公众眼里的刑讯逼供,在一些干警眼里却是从来如是的常态。

更何况,一个通行的游戏规则是:

在破案、公诉、审判活动中,荣誉和利益皆属个人,固然与办案当事人紧密相关;责任与过失却是集体的,无需任何具体当事人为此担责。

佘祥林案件,公众至今不甚清楚负责办案的是哪些警察哪些检察官和哪些法官,赵作海案“枉法不究”的端倪也已显露。

  “被害人”复活这种案件,在整个错案史中的比例肯定不高。

某种意义上,只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不是“为了破案而破案”,在当今如此发达的鉴定技术之下,“被害人”复活冤案原本不可能发生。

然而,如此低概率的错案居然也能时有发生,足见不法与枉法的情形值得警醒。

这也警示我们,错案纠错绝对不能止于个案,否则,佘祥林既然不是最后一个,赵作海也不会是。

人与城市和谐深意

在上海世博会开幕式上,国务院副总理、上海世博会组委会主任委员王岐山致辞时强调指出:

“第一次以城市为主题的上海世博会,将打开未来城市的大门,引领新的生活方式,促进人与城市、自然相和谐,推动建设平安、文明、幸福的城市。

  王岐山在这里强调要“促进人与城市、自然相和谐”。

人与自然和谐,这些年说得比较多了,已深入人心。

但“人与城市和谐”,则讲得相对较少。

其实,促进“人与城市和谐”这个问题已客观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在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化最终要走向城市化,我们现在大力推进的城镇化建设就是在向这个目标迈进的一个重要环节。

未来的城市什么样?

中央和一些专家已勾勒出了美好的蓝图,其中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人与城市和谐”。

  人作为城市的主体,一方面要建设城市,另一方面则是要与城市相和谐。

一般说来,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商业的中心。

它不仅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兴旺发达的商业,还要有丰厚的文化底蕴。

这丰厚的文化底蕴,固然要有比较多的历史文化遗存、文化娱乐设施等,更重要的则是人要具有比较高的文化道德素养。

人们的言谈举止、行为规范等,要与现代城市相匹配。

惟其如此,才能称得上“人与城市和谐”。

  然而从我们现实情况来看,在这个方面还差得很多。

在一些城市里,有些人不注意环境卫生,随便扔烟头、纸屑,甚至吐痰;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喊乱叫;在餐馆里就餐,说话声音很大,敬酒、劝酒更是忘乎所以。

除此之外,乘车不排队的现象也常见。

至于说在一些城市的交通要道,随便发小广告的、随便在墙上乱写乱画的,更是司空见惯。

  凡此种种,都是与城市不和谐的现象,必须要尽快加以改变。

  一个城市的文明是由工作生活在这个城市里的人创造的。

如果仅仅是城市的硬件上去了,比如盖了不少的高楼大厦、修了不少宽敞的道路,但人的文明素质没跟上,那还远未达到现代文明城市的标准。

因此,我们要达到像王岐山所说:

“打开未来城市的大门,引领新的生活方式,促进人与城市、自然相和谐,推动建设平安、文明、幸福的城市”,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

  古人云:

“百行德为首”,“德厚者流光”。

我们要想让我们的城市流光溢彩,不断增强人的道德素养为首要。

近年来一些城市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但还远远不够。

要看到,增强人的道德素养非一日或几日之功,需要长期不懈地坚持。

同时伴以严格的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那些屡教不改者,必须要施以严格处罚方能见效。

  这次上海世博会举行,一个深远的意义在于,我们今后如何建设好我们的城市。

这虽并非是一个新课题,但确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任务。

让我们大家都由此来更加认真地思考、更加努力地践行,力争在这个问题上交出一份合格、漂亮的答卷!

钱江晚报:

冤假错案,根子在哪里

2010年05月10日08:

15 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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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有佘祥林,现在河南有了赵作海。

两个人都冤哪!

佘祥林因为“杀妻”,在监狱里呆了11年,幸好他的“亡妻”突然回家了;赵作海则被控杀了同村村民赵振晌,如果不是赵振晌11年后突然“复活”回家,赵作海不知道还要在监狱呆多久。

  5月8日下午,河南省法院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赵作海被宣告无罪,很快就将获得释放;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其出狱后的生活会获得安排,国家赔偿程序也将启动。

但是这一切都无法挽回无辜入狱11年对他的生活带来的巨大伤害。

妻子改嫁,家也已经空了。

这么大的错案怎么发生的,怎么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佘祥林、赵作海绝不能停留在个案层面上。

  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都应该看重证据,但是明明被杀的人还活着,公安机关却拿到了作案者杀人的证据或者口供,这河南柘城县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简直到了出神入化的境界。

这种境界我们称之为刑讯逼供。

  柘城县公安局宣传股张股长近日称,他不认为该案存在刑讯逼供,该案已过去十多年了,当时的人已不在岗。

当时的人不在岗,总还在这个世界上吧,何妨叫过来问问?

当然人家也不会承认的,但是当事人还在,赵作海的叔叔说,赵作海被抓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除了打赵作海,警察还用枪顶着一个“证人”的脑袋,让“证人”在证言上签字,证明赵作海杀了人。

说你杀你就杀,不杀也杀,冤假错案就是这么来的。

继云南的“躲猫猫”后,各地接连不断地出现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离奇死亡的事件,难道不是粗暴对待犯罪嫌疑人对其刑讯逼供的后果?

  刑讯逼供的行为简单粗暴,其背后的根源值得深思。

恶性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承担的压力无疑是巨大的,当上面要求限期破案、迅速破案时,下面自然而然会采取一切手段甚至非法的手段去取得“证据”,了结案情。

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不够,素养欠缺,就会时常祭起刑讯逼供的“法宝”。

而刑讯逼供的行为屡屡不能断绝,恐怕还是这种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太低了!

  培根说过,一桩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胜过十次犯罪,佘祥林、赵作海的人生自不待言,已经出现了一段巨大的无法填补的断裂,但是因为其罪名够大够明显,也够惊险够幸运的因为所“杀”的人还活着才终止了冤狱,但是其他人呢?

  审讯时必须全程录像、对于贫困的犯罪嫌疑人国家应免费提供司法援助、对刑讯逼供严厉处罚……为防止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必须采取一系列制度化的措施。

而更应该客观地认识到,即使是刑侦技术比较先进的美国,每年都有一些大案无法侦破,面对破不了的案子,我们需要的是李昌钰式的神探,而不是靠刑讯逼供制造证据链的恶探。

董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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