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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知识点

1、名词解释

1、土地法:

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

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

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

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8、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2、土地征收:

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

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15、土地用途管制:

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16、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保护、监督、管理等内容。

17、土地税:

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等记增的货币或实物,简称“地税”,包括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课税。

18、耕地占用税:

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一次性征收的一个税种。

19、土地行政执法: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土地法律、法规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0、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

一般是通过授予证书、执照等形式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力,或确认其具备某种资格。

21、行政确认:

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和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2、土地行政处罚:

是指对具体的土地违法行为确定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地政部门实施处罚权的法律制度。

23、土地行政强制执行:

地政部门为保障土地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24、土地监察:

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5、土地争议: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过程中,或者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土地管理活动中,与他方产生的争执。

26、土地行政调处:

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了实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土地管理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7、土地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土地管理相对人)不服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提请重新处理,上级国主资源管理机关依法重新进行处理,或复查、复审、复核、复验等活动。

28、土地诉讼:

分为土地民事诉讼和土地行政诉讼。

2、简答题

1、土地法学的研究特点

(1)防患于未然

(2)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

(3)从事物现状分析其自身矛盾确立土地立法原则,使现有与应有统一

(4)明确土地数量与质量的关系

2、土地法学的研究内容

1.土地法学理论研究

2.土地法律体系和土地法律关系研究;

3.土地地权和土地产权研究;

4.土地金融和市场交易研究;

5.土地租、税、费研究;

6.土地管理制度与监察制度研究。

3、土地法律制度的历程

4、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5、土地登记的特点、内容、机关、程序

特点:

(1)登记规则的统一性

(2)登记机关的唯一性

(3)登机时间的连续性

(4)登记效力的一致性

内容:

(1)土地的权属性质与土地权属的来源

(2)土地权利人

(3)土地权属界址

(4)土地面积

(5)土地用途

(6)土地等级和价格

(7)土地使用条件

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审核批准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更换证书

6、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1.对已经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合法占用的土地,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收取土地使用金。

2.在国家的授权之下,可以划拨、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3.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演变和行使方式

演变:

我国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

1.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标志第一次建立起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雏形,实现了以“耕者有其田”为模式的农民私有制

2.变土地农民私有制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合作化的道路,互助和初级农业合作社(1952-1956)

3.变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1956.6高级合作化,1958人民公社化运动

4.实行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未以来,通过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使集体土地使用权逐渐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财产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变革。

(1979年以后)

行使:

(1)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利用集体土地修建农用设施进行农业生产。

(3)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作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或者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发包给农民使用。

(4)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兴建乡镇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联营。

(5)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法收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8、用益物权的特征

(1)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2)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

(3)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其实现基础

(4)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都为主权利

(5)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自然资源)

9、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目的特征

设定特征

主体特征

内容特征

客体特征

期限特征

10、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

家庭承包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签订农业承包合同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创设“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1)采取了意思主义模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即可成立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

1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发包权

监督管理权

收益权

(2)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做好必要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

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生产秩序。

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权

(2)对承包地收益获取权

(3)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5)补偿权(收回对投入)

(6)法律规定其他权利

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目的(内容)——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客体——国家所有的土地

3、典型的用益物权——设立、流转不限、权利人不限、划拨、出让

4、具有期限

5、自由流转的权利:

转让、抵押、出租、继承

1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的特点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与相对人之间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将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转移给相对人,由相对人在其之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4、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15、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和取得

特征

主体的身份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客体的特殊性——经依法批准划拨给个人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内容的特殊性——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取得——一般为无偿

使用的无期限

流转的限制

取得

一般审批方式取得,分三个步骤:

使用权申请、土地所有人同意、行政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遵循的基本规则:

不得违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取得方式:

一户一处宅基地,超过标准时应交付宅基地使用费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和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同时登记,也可以单独登记

1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划拨

概念: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划拨特点:

具有无偿、无限期的,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

17、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征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优先受偿权

目的特定

客体特殊

18、土地征收的特征:

01征收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特定性

02征收土地行为的强制性

03征收土地行为的补偿性

04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共目的性

05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开性

19、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经过国务院批准方可征收的土地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超过35公顷的耕地。

(3)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征收的土地

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公共利益的界定2017房屋征收补偿条例2001年违宪问题

征收情形(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1、土地用途管制的意义

1.促进土地利用的科学性

2.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经营

3.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如何维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措施

坚持最严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采取以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耕地的占补平衡制度

23、改进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特征

2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1)划定基本农田的依据及数量要求

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数量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

(3)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25、土地税收

26、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①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

②菜地;

③园地;

④鱼塘;

⑤其他农用土地。

3、论述题

1、三权分置的含义看法意义好与不好

继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改革又迎来重大制度创新。

官方出台意见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为什么要实行“三权分置”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取得良好效果。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大量的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前往城市,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导致农村土地浪费,部分地区出现了“空心村”的情况。

三权分置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

明确土地产权关系。

更好地维护了农民集体、承包者和经营主体的自身权益,为农业发展打下基础。

明确土地产权关系。

更好地维护了农民集体、承包者和经营主体的自身权益,为农业发展打下基础。

提高农业经济效率,提高规模种养的面积,大大提高农业产量

逐步打开农村土地金融市场,通过土地抵押贷款不成问题,解决农民的融资问题

提高农民收入。

农村规模化种植效益、土地流转效益、集体土地承包效益等等,都为农民的增收致富带来希望

加速社会流动,实现城镇一体化。

没有了土地的束缚,将极大释放我国农民朋友的流动性,对于我国各行各业来说都将是极大的利好

4、案例分析

1、三块地改革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三块地”改革:

2014年底,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幕开启。

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

2004年,国务院在《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土地改革的趋势越发明显。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015年,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初开始,全国33个县市开展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全部试点工作将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分区管制规则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利用方向:

本区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管制规则: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得荒芜区内耕地;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不断加大农田建设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5、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一块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2000万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350万元,开发土地成本65万元,开发土地费用21万元,应纳有关税费77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解: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350+65+21+77+(350+65)×20%=596万元

增值额=2000-596=1404万元

增值率=1404/596=236%>200%,适用60%税率和35%的速算扣除系数

应纳土地增值额=1404×60%-596×35%=63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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