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设计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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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设计施工合同
玻璃幕墙设计及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施工总承包:
(以下简称丙方)
专项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原阳县文化艺术中心玻璃幕墙工程设计及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建设地点:
1.3建设规模: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
26939.1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24231.2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2707.88平方米。
分5个区。
A区博物展览:
建筑高度为23.40米。
地上3层,一层层高8.1米,一层局部夹层层高4.05米,二层层高8.1米,二层局部夹层层高4.05米,三层层高6.6米。
地下一层层高4.5米
B区档案馆:
建筑高度为23.40米。
地上4层,一层至三层高5.4米,四层层高6.6米
C区图书阅览:
建筑高度为23.40米。
地上4层,一层至三层高5.4米,四层层高6.6米。
地下一层层高4.5米
D区文化艺术:
建筑高度为23.40米。
地上4层,一层至三层高5.4米,四层层高6.6米。
E区多功能厅部分。
建筑高度22.1米,地上2层,局部3层。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2.1工程承包范围:
文化艺术中心项目施工图所含幕墙工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玻璃幕墙、幕墙及门窗装饰、屋面排水、装饰条、采光顶等施工图所含内容)。
2.2具体范围内容包括:
2.2.1幕墙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
2.2.2幕墙工程预埋件的制作与安装;
2.2.3幕墙工程材料选用采购、制作、运输和安装施工;
2.2.4幕墙工程的试验检测、竣工验收,保修期内维修保养等。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
包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等。
第四条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及以上标准。
1、丁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先提供变更方案给甲乙、方,待甲、乙方协商同意后才能实施。
2、丁方采用的幕墙龙骨、玻璃、粘结材料、密封材料、结构胶等必须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要求,材料进场后应先报验,报验合格后才能在工程中使用。
3、丁方每施工完成一道工序后及时通知甲、乙方及监理验收工序质量,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进场材料不报验、材料不合格、工序质量不报验等造成的返工损失由丁方自负,
4、丁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成的工程要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对工程施工有冲突的部位,要积极配合,合理解决。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丁方负责。
第五条合同工期
5.1合同工期
5.1.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75日历天,暂定自2013年月日开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以此顺延175日历天为完工日期
5.1.2丁方须及时进行预埋件随主体结构的预留预埋工作,并不得影响总包主体结构的施工进度,否则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承担责任。
5.2工期调整
如遇下列情况,以现场工程师的签证为准,经甲方、乙方及监理方书面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5.2.1甲方要求的重大的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案改变导致施工延期的。
5.2.2施工中连续停电、停水24个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2.3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施工延期的。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台风、地震、战争、核辐射。
5.2.4施工交叉作业时非丁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5.2.5工程款未按时按量支付
第六条合同价款
6.1承包价格:
本工程玻璃幕墙展开面积暂按约12000㎡;铝板幕墙展开面积暂按21900㎡;玻璃幕墙综合单价暂按照760元/㎡;铝板幕墙综合单价暂按照700元/㎡计算;
合同暂定总价为:
12000*760+21900*700=24450000元。
合同分解价款表如下所示:
该分解合同价款仅作为工程进度款付款参考依据,前两次付款节点(7.1、7.2条)最少按照两个馆同期施工进度并依据“第七条”付款比例进行支付,第三次付款节点(7.3条)形象进度须同时达到此表所包括的所有工程内容。
序号
分区
单位
展开面积(㎡)
玻璃幕墙单价(元/㎡)
铝板幕墙单价(元/㎡)
小计暂定造价(元)
玻璃幕墙
铝板幕墙
1
A区博物馆
㎡
1600
4400
760
700
4296000
2
B档案馆
㎡
1600
4400
760
700
4296000
3
C图书馆
㎡
1700
4400
760
700
4372000
4
D文化馆
㎡
1600
4400
760
700
4296000
5
E区多功能厅
㎡
5500
2100
760
700
5650000
6
空中连廊
㎡
2200
760
700
1540000
8
合计
㎡
12000
21900
24450000
该综合单价已包含:
幕墙与建筑物顶端、侧边及底部镀锌薄钢板或其他材料的封边、幕墙与自然层连接。
计算展开面积时幕墙封边以及自然层连接不再计算。
6.6.1.1本合同工程量及单价为暂定综合单价,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参考依据。
该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风险、管理费、利润以及税金。
本合同幕墙施工承包总价格最终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定额及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经原阳县财政评审中心审核的结算数据下浮4.5%后为丁方应得工程结算价款。
6.1.2合同四方约定:
与幕墙有关的钢结构以及幕墙本身的设计费用不再另行计取,由郑州中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协商支付设计费用,发票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直接向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开具。
6.1.3结算依据: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招投标相关文件、施工图纸、变更、签证、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异型件加工费、原阳县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的结算数据。
6.2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因素:
6.2.1市场变化、人工、材料价格浮动及其它各种风险因素;
6.2.2丁方设计失误因素给丁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6.2.3丁方投标漏报、少报或错报项目;
6.2.4丁方装卸运输、现场保管、成品保护、保险、税费、利润及其他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一切因素;
6.2.5幕墙各项检验、检测等费用。
第七条玻璃幕墙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7.1所有单体项目玻璃幕墙型材材料、工人、设备进场10日内,支付幕墙合同暂定金额的15%;
7.2玻璃幕墙骨架完成起10日内,再支付相应幕墙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0%;
7.3玻璃幕墙安装封胶前10日内,再支付相应幕墙合同暂定总金额的35%;
7.4竣工验收完毕,丁方提交经监理单位及甲、乙、丙三方审核合格的竣工资料,三个月内完成结算手续,并经财政评审通过后,支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尾款结算价的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两年且结算保修责任后15日内无息付清
7.5、工程结算完毕,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7.6、上述工程款支付全部由乙方()代替甲方向丁方支付(付款前乙方应与甲方、丙方共同协商一致确认后方能付款),该工程工程款发票由丁方()向甲方()出具,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出具发票。
7.7、在工程款拨付同时甲方同意向丁方出具相同数额的借据或证明单据。
7.8、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丁方均须开具正规合法的符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以及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税务机关规定的建安工程发票。
7.9每次付款前丁方需向甲方提供足额、合法的有效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丁方承担。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
8.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可能根据某些情况要求对设计方案做局部修改时,丁方应予以配合并修改设计至甲方满意,并不另外增加设计费用。
8.2丁方的深化(或修改)设计应在甲方的建筑设计图纸(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基础上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8.3丁方的深化(或修改)设计应符合原建筑设计风格,深化设计方案应经项目建筑设计单位确认或批准,但建筑设计单位的确认或批准并不免除丁方的责任。
8.4因深化(或修改)设计方案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丁方承担。
第九条材料及技术要求
9.1材料要求
9.1.1下列主要材料为甲控材料:
1.玻璃;2.铝型材;3.密封胶、结构胶;4.五金件等(由甲方及乙方联合考察后确定)。
9.1.2上述材料由丁方提供满足甲、乙双方要求的样品并经甲、乙方确定后,由丁方负责采购、保管、制作和安装施工。
甲、乙方方未指定时,丁方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产品、规格、级别、厂家、品牌执行。
9.1.3丁方须提供实物样品,甲、乙方、监理共同确认后三方封样,由丁方按样品进行购买。
货到工地现场后,丁方须提供厂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合格证、单价及相关资料,经甲乙方、监理按封样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得用于本工程,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丁方承担。
9.1.4由丁方负责采购、施工的材料,丁方应提供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手续,并报请监理工程师、甲乙方审核批准。
9.1.5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后需经甲、乙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装,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并由丁方自费清运出施工现场。
9.1.6甲、乙方保留变更甲控材料和指定其它材料的权利。
发生变更情况另行书面通知。
9.1.7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玻璃幕墙各项检验、检测等费用均由丁方承担,此费用已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中。
(但不包含甲、乙、监理方要求的国家及河南省非强制性试验)。
9.2技术要求
9.2.1总体原则
9.2.1.1本工程的幕墙制作、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行业标准。
9.2.1.2满足业主的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建筑物的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的同时,可选用可靠的新型环保材料和设备。
9.3建筑幕墙玻璃要求
9.3.1本工程要求幕墙具有较好的装饰和采光效果,并具有良好的抗风压变形、防雨、抗震、耐腐蚀、隔热、保温等物理性能。
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幕墙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具体标准须满足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
9.4幕墙的制作、安装要求
9.4.1幕墙的铝型材、钢构件、玻璃等的加工精度、制作要求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和相关质量标准。
构件安装前均应进行检验与校正,不合格的构件不得安装使用。
9.4.2幕墙的安装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
安装后应满足建筑整体性能和外观效果要求。
9.4.3丁方应在施工前二十日内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甲方、监理及总承包单位审批。
幕墙大面积施工之前,丁方必须先做一幕墙样板,面积约20~30平方米,经甲方对样板书面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样板费用由丁方承担)
9.4.4幕墙分格轴线的测量应与主体结构的测量配合,对于主体结构的误差,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加工制作的幕墙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9.4.5幕墙的大型预埋件应随主体施工一起进行,以保证其尺寸和精度,否则后置埋件施工由丁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9.4.6幕墙施工前丁方技术人员必须对已经预埋的预埋件进行检查确认,不足部分自行进行补强。
9.4.7从事本工程制作和安装的焊工应取得合格证和上岗证后才能上岗施工,否则丁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丁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9.4.8幕墙的埋板、竖框与埋板的连接及幕墙系统的防雷等关键部位必须严格控制。
9.4.9其余按国家规范施工,但不限于以上要求。
9.5幕墙的检测和实验
9.5.1幕墙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5.2幕墙检验包括但不限于:
(1)抗风压变形检验
(2)雨水渗透性检验
(3)空气渗透性检验
(4)材料相容性检验等
以上各项检验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检验标准,但不限于以上要求。
9.5.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与监理单位可对必要的检测项目随时抽检。
第一十条安全文明施工
10.1丁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乙方、监理及总包方关于工地现场的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管理,针对工程周边道路、办公等生产生活设施,采取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因丁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或发生的费用,由丁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丁方应赔偿全部损失。
10.2丁方应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对本幕墙工程施工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等均由丁方负责。
10.3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丁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丁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10.4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和河南省及郑州市的有关规定,施工中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产生的损失、罚款等费用由丁方承担。
10.5丁方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作业。
10.6丁方对其人员的行为负责,丁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员工、雇员、代表人、代理人及其他基于同丁方关系进入项目的人员。
第十一条各方责任和义务
11.1甲、乙方责任和义务:
11.1.1甲方指派为本幕墙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日常事务;
11.1.2乙方指派为本幕墙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日常事务。
11.1.3甲、乙方负责提供平立剖建筑图、结构施工图、场地平面布置图等。
11.1.4甲、乙方方负责协调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丁方承担。
11.1.5协调丁方与工地其它单位之间的配合。
11.1.6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11.1.7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相关验收手续、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11.2丙方责任:
承担总包配合及管理责任。
11.3丁方责任和义务:
11.3.1丁方指派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丁方负责幕墙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并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日常事务。
11.3.2丁方应委派具备中级技术职称或以上资格且具有丰富幕墙施工技术管理经验的技术负责人,常驻现场进行技术管理工作。
11.3.3丁方应根据本工程施工的正常管理需要,安排专职质量、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过程巡查与控制,同时配足施工管理人员。
11.3.4丁方保证本幕墙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诺不因本幕墙工程施工质量而影响到甲方和总包的创优计划。
11.3.5丁方在接到甲方入场通知书时及时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设备进场,遵守工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应服从甲、乙方及监理的统一协调指挥。
11.3.6编制幕墙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场后十日内交付监理和甲方审核,服从甲方的进度安排,施工中按月向甲方提交进度统计报表。
11.3.7施工中要做到工程资料与施工同步,完工后按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并参加竣工验收。
11.3.8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包括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已竣工而未交验的工程成品保护、工程竣工整体验收前的成品保护),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丢失和损坏丁方自行承担责任)。
11.3.9丁方不得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若因丁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造成工人堵门、闹事、上访等事件,给甲方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丁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给甲、乙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1.3.10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3.11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11.3.12本工程丁方不得转包、分包。
违者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11.3.13丁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未有约定的四方应协商后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
12.1丁方必须严格按照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安排上岗,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
12.2为使合同能适时、全面地得到履行,丁方在整个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授权项目经理全权处理实施本合同工程中的所有事务,接受监理和甲方的监督检查,执行工程师对本项目签发的任何指示、指令和通知。
12.3丁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周在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
12.4丁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至少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更换的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
12.5如甲方认为丁方项目经理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合同赋予的职责,则有权要求丁方予以必要的更换。
丁方收到此建议后,应在一周内重新委派一名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均认为满意的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
13.1丁方应提供施工中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安装标准,供审核、检查、验收使用。
13.2幕墙工程验收前应将其表面清洗干净,并向总承包单位提交相关的验收资料,其要求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13.3中间验收:
按照甲方及监理关于工地现场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在幕墙安装施工过程中,甲方及监理对下列工作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丁方应积极配合进行:
13.3.1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的安装。
13.3.2幕墙防雷节点的安装。
13.3.3幕墙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及墙面转角节点的安装。
13.3.4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间隙节点的安装。
13.4竣工验收:
1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丁方向监理和甲、乙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向甲、乙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六套(含电子版、DWG格式各一套),在监理工程师初验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13.4.2本合同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在原阳县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甲方负责组织五大责任主体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13.4.3本合同所称工程验收合格是指工程竣工后,在原阳县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甲方组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原阳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13.4.4正式竣工验收以施工图纸、技术标准、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为依据,参照国家和河南省、新乡市关于建筑幕墙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13.4.5如验收不合格,丁方应按要求整改至合格,并承担整改费用,工期不顺延。
13.4.6如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须甩项竣工时,四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结算
14.1工程竣工,在原阳县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甲方负责组织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15日内,丁方向甲、乙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14.2甲、乙方收到丁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日内,甲方积极协调原阳县财政评审部门,对该项工程造价进行竣工结算的评审工作,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给予确认。
14.3工程结算按照本合同约定原则、综合单价和有效签证进行。
第十五条质量保修
15.1本幕墙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文化艺术中心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开始计算。
15.2保修期内的服务:
15.2.1丁方承诺在保修期内如出现因材料、加工制作、施工安装等出现的质量问题需维修,在接到甲、乙方或物业公司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
若丁方未在此约定时间内到场并进行维修,甲、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丁方质保金中双倍扣除,不足部分向丁方追偿。
15.2.2幕墙交付使用前丁方应免费为业主培训维修、维护人员,提供更换外墙玻璃及细部的修补方法和幕墙的清洁周期、清洁方式及清洁剂的使用方法。
15.3保修期外的服务:
15.3.1丁方保证在接到业主或物业公司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员到现场处理,30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修复,修复后的工程质量达到或超过原来标准。
15.3.2如因业主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丁方提供维修服务,除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其它费用不再计取。
15.3.3丁方售后服务专职人员每年定期回访,保证业主使用过程中无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履约担保
16.1丁方在合同签订前5日内向河南省上宅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合计100万元的履约担保(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分配:
质量保证金占40万元;
工期保证金占20万元;
项目班子到位保证金占20万元;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占20万元。
16.2文化艺术中心本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甲、乙方责任:
17.1.1甲、乙方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涉及工期的双方协商后可以顺延竣工工期,涉及费用的以甲、乙方及监理的有效签证为准双方协商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调整结算价款。
17.1.2甲、乙方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给丁方,甲、乙方向丁方按照未支付款日0.5‰的违约金支付给丁方。
17.2丙方责任:
承担总包配合及管理责任。
17.3丁方责任:
17.3.1幕墙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丁方应无条件返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影响到甲方和总包单位的创优计划的,甲方将扣除丁方质量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7.3.2因丁方原因使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交付的,丁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计算,甲方有权在丁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工期延误达30日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由公证机构对现场拍照摄像进行证据保全后当日丁方应无条件撤场。
撤场后七日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
丁方不撤场的,甲方有权强制撤场,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丁方承担。
17.3.3丁方影响或耽误甲方按期交工、不提交竣工报告和资料、不配合办理工程备案、或影响交房的,丁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
17.3.4丁方如擅自分包、转包本工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
17.3.5丁方使用材料不合格的,应无偿更换为合格材料,并按照该批材料价值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3.6丁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责任、承诺等约定的,丁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每次向甲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
17.4违约金不足损失,违约方应予以补足。
所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对第三方的责任、寻找替代方的损失、解决争议的人工交通通讯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办法
18.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四方单位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它
19.1丁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设计图纸、国家规范、行业标准与规程施工,接受甲、乙方、监理、总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19.2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丁方承担。
丁方应按照原阳县自来水公司和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水、电费用,乙方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将扣除水电费用,代交至相关部门。
19.3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资金暂不能及时到位时,丁方保证连续施工30天不停工,且延期支付的工程款不计息,第31天起若甲方仍未能支付工程款,丁方有权力停止施工。
19.4丁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丁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的责任与费用,造成甲、乙方损失的,丁方应赔偿甲、乙方损失。
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所有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由丁方一次性统一缴纳。
19.5丁方应做到工完场清,丁方自身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丁方负责清运,垃圾清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