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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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

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各自岗位规律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⑴改革用人制度。

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合同制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职员制、工人岗位(等级)聘用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事业单位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

⑵完善聘后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施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员培训,坚持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管理。

⑶改革工资分配制度。

通过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⑷建立分流安置制度。

通过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等措施,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和机会。

⑸建立人事监督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开展人事争议仲裁,进行人事执法检查,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

4、事业单位为什么要实行以“聘用合同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答:

事业单位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5、什么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

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聘用合同制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完善规定手续的新进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6、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

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㈢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㈥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7、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

㈠单位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法;

㈡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㈢经单位组织考核考察,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

㈣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

㈤公布聘用结果。

8、聘用合同书包括哪些条款和内容?

答:

㈠聘用合同期限;㈡聘用岗位和工作内容;㈢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㈣工作报酬;

㈤保险福利待遇;㈥工作纪律;㈦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㈧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㈨人事争议处理;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9、聘用合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

受聘人员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不符合辞退或开除条件,本人自愿,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不执行试用期。

10、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答:

㈠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合同书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竞争,公开聘用,择优聘用。

㈡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㈢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

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㈣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主要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可采取直接聘任、推选聘任、招标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事业单位领导副职或需经过选举任用的专职党群岗位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原则上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㈥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其他费用。

㈦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11、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答:

下列聘用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㈠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㈡采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㈢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不公正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12、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答:

受聘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

㈠在聘用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㈡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种情况是,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和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种情况是,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㈠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㈡受聘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㈢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单位要为受聘人员提供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发给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

自行择业期内的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本人应当申请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13、聘用单位对哪些聘用人员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㈢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14、哪些情况下聘用人员可以要求解除聘用合同?

答:

根据渝人发[2000]134号文第三章的三十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⑴在试用期内的;

⑵有充分证据表明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⑶按照有关规定和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

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解除聘用合同的。

15、哪些情形聘用人员不得提出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

答:

根据渝人发[2000]134号文第三章的三十一条之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⑴担任重大科学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⑵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⑶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⑷大专及其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后未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

⑸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16、哪些情况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

根据渝人发[2000]134号文第四章的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⑴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⑵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17、聘用单位在什么情况解除聘用合同,应发给受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

聘用单位在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⑴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⑵受聘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⑶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⑷有充分证据表明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⑸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人员不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

⑴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下同)总额的60%;⑵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⑶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18、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为什么要实行待聘期和托管期?

答:

事业单位按照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聘用工作人员的过程中,一部份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上岗工作。

为了保证这部分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单位和社会稳定,尽可能减缓未聘人员走向社会就业的过程,从而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由单位给未聘人员半年到1年的待聘期。

待聘期满未就业者,再给予1年的托管期。

这样,一方面为未聘人员提供尽可能多的寻求再就业的机会和时间,另一方面逐步加大其危机感,促使尽快就业。

待聘期内,由单位实施管理,单位提供其不少于2次的上岗机会,待聘期内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

托管期内,享受本人原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聘用单位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帮助其面向社会就业,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本人应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原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19、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如何办理托管手续?

答: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托管手续由单位办理。

作为托管委托单位的未聘人员所在单位应出具经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委托书》,向托管受理单位,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托管,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托管委托书》;⑵《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名册》;⑶托管人员未被聘用证明;⑷托管人员党团组织关系;⑸托管人员人事档案(含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⑹其它相关资料。

经托管受理单位审查核定后,未聘人员和托管委托单位应与托管受理单位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托管协议书》。

签订《托管协议书》时,由托管委托单位按渝价[2000]314号文件有关规定,向托管受理单位交纳托管期间的人事代理费。

20、什么情况下解除托管?

解除托管后,其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如何管理?

答:

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托管:

⑴托管期内实现了再就业的;⑵托管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接受托管委托单位或托管受理单位介绍的就业岗位的;⑶托管期内不参加托管委托单位或托管受理单位为其组织的有关技能培训;⑷托管期内本人提出辞职的;⑸托管期满的。

托管解除后,托管委托单位依照《托管解除通知书》解除其与托管人员的人事关系。

托管解除人员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可按有关规定向就业单位转移,或由本人委托,按《重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渝人发[1998]94号)重新向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实施人事代理;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由本人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或转至户口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管理。

21、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如何确定工资待遇?

答:

根据渝人发[2000]141号文,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工资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三种工资制度:

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分别实行四类工资制:

①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③艺术结构工资制;④体育津贴、资金制。

⑵管理人员的工资制度分两部分:

①职员职务工资;②岗位目标管理津贴。

⑶工人的工资制度分两大类:

①技术工人的工资制度;②普通工人的工资制度。

22、事业单位如何搞活工资分配?

答:

根据渝人发[2000]141号文的精神,事业单位搞活工资分配时应从以下方向进行探索:

⑴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⑵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⑶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⑷积极推行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⑸探索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⑹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相一致的办法;⑺建立单位分配约束监督机制;⑻加大高等学校、卫生和科研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

2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为什么要进行鉴证?

如何鉴证?

答:

鉴证机关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实际上是对聘用单位与个人聘用关系的确定,是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依法鉴证,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因此,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在签订、续订、变更《聘用合同书》后30日内,必须将签订、续订、变更的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具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鉴证。

24、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后由谁来裁决?

答:

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经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5、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内容和等次是什么?

答: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和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26、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答: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27、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答: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水平中成绩突出。

称职: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力,职业道德欠缺,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一般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28、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答: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做好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称职:

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缺乏责任心,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违反操作规程,出现工作事故或造成重大失误。

29、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㈠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考核登记表;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㈢单位主管领导人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㈣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㈤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㈥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3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怎么办?

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一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30日内作出决定。

31、年度考核结果如何使用?

答: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㈡职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㈢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称职的可续聘;基本称职的一般可以续聘,但要通过教育限期达到要求;

㈣工人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上一等级职务和续聘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

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3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有什么规定?

答:

㈠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兼职。

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知识产权,认真履行兼职协议。

兼职所得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备案。

㈣拟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同意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⑴在涉及国家和单位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所承担的工作在保密期限内的;

⑵技术业务骨干正在承担科研攻关项目的;

⑶承担国家和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员;

⑷兼职时间与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有冲突的;

⑸因兼职可能造成本职工作不能圆满完成或受到较大影响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兼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同意、并与所在单位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①使用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②使用所在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各项奖项的科研成果;③使用所在单位的技术信息或设备(包括以各种载体形式记录的设计资料、原料配方、工艺流程、加工方法、样品、数据、图纸、软件、程序、试验结果、技术密诀等)。

3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的协议如何签订?

答: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兼职,应当签订兼职协议。

单位推荐兼职的,由单位或个人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个人联系或通过中介机构中介兼职的,由个人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

兼职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工作目标、兼职期限、报酬、保密事项、成果归属,以及因兼职而造成的工伤费用的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4、事业单位的工人是否列入聘用制管理?

答:

事业单位的工人,实行工人岗位(等级)聘用制管理。

用人单位与工人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来确定单位和工人个人的工作关系,履行单位和工人个人双方在聘用合同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5、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的聘用期限是多长时间,聘用的程序是什么?

答:

工人岗位(等级)聘用期限一般为2—3年,可在聘期内设置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

单位在具体设置岗位聘用期限时,可与单位用工期限一致,也可短于单位用工期限,但应在单位聘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其聘用程序是:

主要面向本单位工人实行公开选聘。

个别工人岗位(等级)如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聘用时须按新进人员完善有关手续。

3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条件是什么,奖励的种类有哪几种?

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㈠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㈢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㈣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㈤在移民、扶贫、再就业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㈥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㈦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㈨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㈩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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