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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和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根据电力集团公司2002年新颁《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

1.3实行奖惩制度,体现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

1.4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发电厂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与个人。

2奖励

2.1安全生产目标奖

全厂安全生产成绩优异,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且年度内实现2个百日无事故记录。

2.2无违章企业奖

受到集团公司表彰获得“无违章企业”称号。

2.3百日生产安全奖

全厂实现了百日连续安全生产。

2.4百日交通安全奖

全厂实现了百日连续交通安全生产。

2.5机组连续安全运行奖

单机实现连续安全运行100天。

2.6月度安全目标实现奖

月度内部门实现厂内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分三个等级。

即“无一类障碍”是指全厂月度内无一类障碍及以上不安全情况发生;“无二类障碍”是指部门月度内无二类障碍、严重未遂、轻伤及以上不安全情况发生;“无异常”是指部门月度内无异常、未遂及以上不安全情况发生。

以上各类奖励,我厂各级各类人员及部门奖励分配如下表:

项目

受奖部门(人员)

奖励金额(元)

厂长、党委书记、生产厂长、总工、

集团公司发放

其他厂领导及安监副总、运行副总、检修副总、安监部、生技部主任

3000元/人

运调部、热机队、热电队、运行部主任、安监部、生技部副主任

2500元/人

燃料公司、工程公司经理、运行部、热机队、热电队副主任、安监部专工、生技部专业专工、值长、

人均2000元

其他副总、燃料公司、工程公司副经理、运行部、热机队、热电队专业专工、安全专工

人均1500元

燃料公司、工程公司专业专工、安全专工

人均1000元

生技部其他成员

人均800元

热机队、热电队、运调部、运行部其他成员、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人均500元

燃料公司、工程公司成员、物资公司、企划部

人均400元

其他部门人员(包括海能公司)

人均300元

专项安全奖

无违章

企业奖

同安全目标奖

同安全目标奖

百日生产

安全奖

厂部领导、安监部、生技部、运调部、消防保卫人员、热机队、热电队、运行部、燃料、工程公司、物资

月度奖金系数乘200

其他部门

月度奖金系数乘100

百日交通

安全奖

厂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和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除外)

人均200元

单机百日

安全奖

运行对应机组人员、值长

人均300元

厂领导、运行、安监、检修副总师、安监部、生技部、运调部其他人员、运行部其他生产人员、热电队、热机队

人均200元

燃料公司、工程公司

人均100元

续上表:

月度安全目标实现奖

无一类障碍

安监部、生技部、运调部

200元

无二类障碍

热机队

4000元

热电队

3000元

运行部

4000元

无异常

运行部

6000元

热机队

5000元

热电队

4000元

燃料公司

2500元

工程公司

500元

2.7单项安全奖

2.7.1及时发现重大设备隐患,经确认避免了人身伤亡、设备事故者:

奖励1000~2000元;经确认避免了一类障碍者,奖500~1000元。

2.7.2处理重大异常事故及时、准确、果断,经确认避免了人身伤亡、设备事故者:

奖励1000~2000元;经确认避免了一类障碍者,奖励500~1000元。

2.7.3根据集团公司规定,截止每年12月31日,对安全行车驾驶员进行如下奖励:

2.7.3.1连续安全行驶5万公里的驾驶员给予500元的奖励。

2.7.3.2连续安全行驶10万公里的驾驶员给予800元的奖励。

2.7.3.3连续安全行驶15万公里的驾驶员给予1200元的奖励。

2.7.3.4连续安全行驶20万公里的驾驶员给予1500元的奖励。

2.7.3.5连续安全行驶25万公里的驾驶员给予2000元的奖励。

2.7.3.6连续安全行驶30万公里的驾驶员给予3000元的奖励。

3处罚

3.1不安全情况对部门的处罚见下表:

序号

项目

处罚定额

处罚部门

1

特大事故

300%的月度奖

责任部门

100%的月度奖

其他部门

2

重大事故

200%的月度奖

责任部门

100%的月度奖

其他部门

3

两人死亡事故

200%的月度奖

责任部门

100%的月度奖

其他部门

4

一人死亡事故

150%的月度奖

责任部门

100%的月度奖

其他部门

5

人身重伤事故

每人次100%的月度奖

责任部门

每人次50%的月度奖

分管职能部门

6

恶性误操作事故

100%的月度奖

责任部门

50%的月度奖

分管职能部门

7

非电力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50%的月度奖

责任部门

10%的月度奖

分管职能部门

8

人员责任事故

50%的月度奖

责任部门

15~20%的月度奖

分管职能部门

9

一般设备事故

20%的月度奖

责任部门

9~10%的月度奖

分管职能部门

10

一类障碍

2000~4000元(设备原因按照下限处罚)

责任部门

200~400元(设备原因按照下限处罚)

分管职能部门

11

二类障碍、人身轻伤、严重未遂

500~1000元

责任部门

12

异常、未遂

200~500元

责任部门

发生所有不安全情况,对负次要责任的部门根据其性质进行酌情处罚。

3.2不安全情况对责任者的处罚

3.2.1发生特大事故:

3.2.1.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3.2.1.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2.1.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级领导、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给予行政降级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2.1.4对分管副总及职能部门管理领导、专业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2.2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

3.2.2.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3.2.2.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2.2.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3.2.2.4对分管副总及职能部门管理领导、专业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3.2.3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3.2.3.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3.2.3.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3.2.3.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2.3.4对分管副总及职能部门管理领导、专业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2.4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

3.2.4.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3.2.4.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二年或开除处分;

3.2.4.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3.2.4.4对分管副总及职能管理部门领导、专业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2.5部门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对部门领导及分管副职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厂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对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2.6部门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的责任事故,对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及专业专工、安全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分管副总及职能管理部门领导、专业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2.7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3.2.7.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2.7.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2.7.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写出书面检查。

3.2.8发生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事故:

3.2.8.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3.2.8.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二年或开除处分;

3.2.8.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写出书面检查。

3.2.9发生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一般事故:

3.2.9.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二年或开除处分;

3.2.9.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2.9.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专业专工、安全员扣罚2个月奖金;

3.2.9.4如果事故是因对工作极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的则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1至2年处分。

3.2.10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3.2.10.1对负有一定责任的事故主要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扣罚0.5~2个月奖金或下岗培训0.5至1个月;

3.2.10.2对负有一定责任的事故次要责任者,根据责任的大小,扣罚0.5~1个月奖金或下岗培训0.5个月;

3.2.10.3对责任部门领导及专业专工,扣罚200~500元;

3.2.10.4对技术管理部门领导及专业专工,扣罚款100~200元。

3.2.11年度内发生人身重伤、人员直接责任造成的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含恶性电气误操作),减发责任部门安全目标奖50%;减发分管副总及职能部门领导安全目标奖30%。

3.2.12发生一类障碍:

3.2.12.1对负有一定责任的事故主要责任者,扣罚0.5~1个月的奖金或下岗培训0.5个月;

3.2.12.2以负有一定责任的事故次要责任者,扣罚200~500元。

3.2.12.3对责任部门领导及专业专工,扣罚50~200元,分管厂领导(含副总)50~100元。

3.2.13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情况,由责任部门依据部门经济责任制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3.2.14部门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参照本部门行政正职按照同奖同罚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厂党委根据情况决定。

3.2.15对隐瞒不安全情况者的处罚:

不安全情况隐瞒是指不按照规定上报并故意隐瞒的行为或隐瞒不安全情况重要情节、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及伪证、躲避阻碍调查等的一切行为。

对隐瞒不安全情况者在对隐瞒者进行处罚的同时,处罚隐瞒者所在部门负责人。

并按同类不安全情况加重处理:

行政处罚提高一档;经济处罚按2倍。

3.2.16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对掩盖事实、阻碍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依据3.2.15进行处罚。

3.2.17对在处罚中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2.18发生不安全生产情况,涉及到对厂领导的处罚由集团公司根据《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3.2.19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附则

4.1奖励奖金的来源

4.1.1安全目标奖、无违章企业奖、百日安全奖、单机安全奖由省集团公司拔付,不足部分由厂工资总额支付。

4.1.2月度目标安全奖、单项安全奖由厂工资总额支付。

4.2处罚资金

4.2.1各类处罚从责任部门月度奖金中扣除,充入厂工资总额。

4.2.2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属行政处分及下岗培训的,按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4.2.3本规定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包含在对部门处罚金额内,由部门按标准执行。

4.3各部门应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原则要求:

奖励要按照责任风险贡献不同,拉开差距,不小于2:

1;处罚要落实责任人,联责有关管理人员。

4.4各类违章的奖惩见我厂《反违章管理标准》;外包队、临时工的奖惩见《发包工程及临时工安全管理办法》。

5本规定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同时作废。

6本规定解释权归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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