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奖惩规定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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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员工的安全奖励分为:
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精神奖励时,可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七条对有以下表现的员工,给予嘉奖一次和500-2000元奖励。
(一)对举报事故隐患,经核实确认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者;
(二)对举报领导违章指挥和员工违章操作造成一定影响或事故者;
(三)对隐瞒事故不报的事实进行举报的举报人且经查实者;
(四)发现并制止恶性误操作事故者;
(五)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六)避免生产、办公场所火灾事故者;
(七)参加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理表现突出者;
(八)在公司外部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中,为公司获得荣誉者。
第八条对以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记功或记大功一次,授予安全卫士称号,给予2000-5000元奖励。
(一)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并及时排除避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设备损坏者;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中,采取措施得力,抢救人员生命和减免重大事故损失者;
(三)通过技术革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第九条每年在股份公司、公司或地方政府组织的年度安全检查、考核中,获得优秀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或优秀安全联络员等荣誉称号的,依据《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及奖罚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条对于在各种安全活动中,成绩优异,获得先进的可授于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对违章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安全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和一次性100-500元罚款。
(一)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二)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上报、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对安全管理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对安全管理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六)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八)擅动有"
危险禁动"
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九)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十)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一)在工作场所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
(十二)管理人员明知违章未加制止说服教育的。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也可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并给予500-2000的罚款。
(一)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隐瞒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的;
(二)屡次发生“三违”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四)因工作失误导致被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
(五)采购的假冒伪劣安全防护用品对生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按公司《作业现场“三违”处罚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给予1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七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10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说清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员工的安全奖罚可由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安全奖励(处罚)申请表》(见附件),由单位研究、填写审核意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经公司安委会研究批准后进行奖罚。
第十九条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轻处分。
第二十条对及时发现、制止或避免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经安全性评价等检查已确认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未能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如发现虚假申报情节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奖励,追加处分或处罚外,还要对有关领导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凡利用手中权利和其他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政府部门的意见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举报电话(传真):
022-58569170
附件:
安全奖励(处罚)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含个人)
申请奖励(处罚)类别
申请内容
(可加附页)
基层单位意见
(盖章)
申报单位意见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审核意见
公司安委会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