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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填空题: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作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单位。

3、本规定本着“抓小防大”“防微杜渐”的思想,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从严考核”的原则,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4、对安全生产成绩优异的单位、集体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领导干部的奖惩,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5、为贯彻执行本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6、省公司每年对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生产车间等先进集体以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7、一年内发生2次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2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对事故单位、有关事故责任者进行处分,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8、如隐瞒事故的情况是由本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9、对事故责任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发生误操作事故、有人员责任的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要在一星期内到省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11、本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2、由于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调试、修造、物资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项目公司、有关责任者及领导的处分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13、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从轻处分。

14、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从重处分。

15、对经安全性评价、技术监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二十五项反措核查等检查中已确认的事故隐患,由于整改不力,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导致设备异常运行,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从重处分。

16、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进行处分。

17、各单位应制定对人身轻伤事故、严重未遂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及异常情况进行处分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司备案。

18、省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问答题:

1突出贡献奖励条件:

1)、避免一次人身伤害事故者;

2)、避免重大设备损坏事故者;

3)、制止一次误操作、误下令或继电“三误”事故者;

4)、处理事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或意见,实施后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或提高经济运行水平者。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向省公司申报,省公司经审核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2、发生特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公司,下同)籍处分;

(3)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或开除厂籍的处分;

(4)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5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7)对省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8)发生后果极为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3、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3)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4)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对省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4、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3)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对省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外包工程非本企业员工该类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本企业负主要管理责任的,对本企业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5、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按《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厂籍的处分;

(3)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4)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对省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外包工程非本企业员工该类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本企业负主要管理责任的,对本企业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6、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6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学习一年处理;

(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学习6个月处理;

(3)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省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外包工程非本企业员工该类人身伤害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本企业负主要管理责任的,对本企业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7、发生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6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3)对事故责任班组、车间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8、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9、发生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有人员责任的设备一类障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通报批评,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事故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事故责任车间的领导通报批评,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事故责任单位职能(职权)部门领导、技术专工通报批评,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10、对事故责任单位党委书记的处分和经济处罚,

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由省公司党组会做出处分决定。

对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可参照上述相应的条款执行。

1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

12、隐瞒重大及以上火灾、交通事故的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

13、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2).对隐瞒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1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15、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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