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琥珀杯评选办法修订Word文档格式.docx
《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琥珀杯评选办法修订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琥珀杯评选办法修订Word文档格式.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四条“琥珀杯”奖工程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查。
第五条 “琥珀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其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从获得“琥珀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参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申报“琥珀杯”奖的工程,必须是达到下列规模要求的新建工程:
一、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仓储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工业厂房;
三、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科研办公(商办)楼、教学楼宾馆等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上的古建筑园林工程;
六、建筑面积在30000m2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含小区配套设施建设);
七、未列出具体规模标准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原项目基础上进行扩建、改造的工程及使用国家或省、市明令淘汰的建材、构配件、设备、洁具和对环境有污染,或节能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工程。
二、已申报参加过“琥珀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琥珀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或开工前,申报施工企业须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和市(或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创“琥珀杯”奖计划和创优目标。
未提交创“琥珀杯”奖计划的工程不得参与评审。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设计标准、规范。
同时要体现出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科技含量高以及环保、节能减排等特点。
评选优先考虑获得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规定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现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有效运行,质量达到本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须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并经考核达标;
六、工程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称号。
七、实施绿色建筑施工,减少和降低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破坏和影响。
八、工程已通过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和市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及《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办法》(试行)组织的结构评价,并达到优质结构标准。
九、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并经半年以上使用检验,工程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未发生因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而引起的业主投诉情况,未发生业主装修破坏结构、使用损坏设备(施)的现象;
十、住宅小区或组团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小区建设规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建成,附属设施配套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二)小区或组团的住宅建筑和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
十一、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琥珀杯”奖。
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列入申报表内,并附参建项目的质量评定资料,加盖单位(企业)公章。
十二、申报“琥珀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二家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屋建筑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承担了设备、电气安装或主要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
(二)参建单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十三、申报“琥珀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
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足额配备,并长期在岗、履责。
十四、受到行政处罚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琥珀杯”奖;
有严重不良记录行为的,一年内不得申报“琥珀杯”奖。
十五、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较大级以上(含较大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的,不得申报“琥珀杯”奖。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九条“琥珀杯”奖申报程序:
对符合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工程,由申报单位填写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申报表,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申报。
第十条“琥珀杯”奖的申报材料:
一、“琥珀杯”奖申报表(各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应经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二、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图像材料;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及合格证;
四、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颁发的优质结构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监理评估报告复印件或扫描件;
六、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总承包合同、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七、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综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八、能反映工程概况和施工过程中关键环节、部位质量(含节能设计、审图及施工质量)和新技术应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原版彩照15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10张);
九、工程质量回访、维修情况的使用(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近期反馈意见书(加盖公章原件)一份。
十、建设(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履责、服务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书(加盖公章原件)一份;
以上材料应整理装订成册(A4规格软封面)。
第五章创优工程的服务、指导
第十一条对按本《评选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或开工前已向市建筑工程协会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了创优计划和目标的项目工程,市建筑工程协会从合肥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中选调专业水平高,熟悉工程质量的专家不定期的进行无偿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工程复查
第十二条对不执行或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
渗、漏等质量通病未消除、存在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工程质量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在“琥珀杯”奖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为保证参评优质工程的质量水平,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5名以上熟练掌握工程质量验收及评价标准的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延续性,工程复查组专家应从合肥市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每年专家调整数量不少于1/2,复查组专家应与被复查评审的工程无工作或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工程复查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书面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工法或装备)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评定结果;
二、查阅全部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资料和质量体系运行资料(按规定应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施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四、听取使用(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五、由复查小组形成复查报告上报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工程复查必须一次通过,不允许进行二次复查。
第七章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琥珀杯”奖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7名以上成员(单位)组成。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及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从专家库中抽取。
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报告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评审结果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备案。
第八章奖励
第十七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对荣获“琥珀杯”奖的承建单位及项目经理授予证书;
对荣获“琥珀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琥珀杯”奖参建单位证书;
对荣获“琥珀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琥珀杯”奖监理单位证书;
并对所有获奖工程予以通报表彰。
鼓励和提倡建设(业主)单位对获奖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对获得“琥珀杯”奖的市级优质工程,给予施工单位中标价(合同价)~3%的奖励;
给予监理单位监理总费用的2%奖励。
第十八条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琥珀杯”奖获奖工程的资料编撰归档,并组织宣传。
第九章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复查和评审人员要坚持认真、公正、科学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对违反纪律者,取消其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资格。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获得“琥珀杯”奖的工程,报经市建委批准,取消其“琥珀杯”奖称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前,已按原《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评选办法[2010]8号》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工程复查等要求,准备和实施的项目工程不受此限,仍按原《办法》规定申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合肥市建筑工程“琥珀杯”奖评选办法(修订稿)》(合建协【2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