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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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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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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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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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

  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条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停车服务收费监管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实施本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并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地方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综合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资源集约、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

  人口居住集中的城市,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车位不足矛盾,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第八条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第九条对停车设施划分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充分考虑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场配套建设等因素。

  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提供短时间内停车服务的,应当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对旅游景点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主要面向小区居民停车服务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明确当日收费的最高上限。

  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第十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计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以分钟、小时为计费单位;

  

(二)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

  (三)包月收费以月为计费单位。

  各地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加快推行电子缴费系统。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超过一定停放时间可以实行累计递增收费的计时收费方式。

  住宅小区周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收费标准涨幅较高、上涨较快或者社会集中反映的停车设施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研究制定价格备案制度等进一步的行为规范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的停车设施,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并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费。

  第十四条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或免费,鼓励车辆快停快走,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免费(机械式立体停车场除外)。

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配建停车设施的,可以适当延长车辆免费停放时间。

  第十五条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可以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等予以收费减免优惠。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

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收费,按照《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地停车建设、场所运营、收费管理、道路施划、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职责,按要求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发展公共交通及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停车服务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收费的,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住建(城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加大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和老旧小区周边投资建设立体式、机械式公共停车设施的力度。

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和规范。

严禁无照经营、随意圈地及违法收费行为,对机动车违规占用公共场地停车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交通疏解和引导工作,提升对道路停车规划及科学施划能力,及时处理违章停车。

  第二十一条各地应加强针对停车服务及收费、缴费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制约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恶意逃避缴费的车辆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各地要积极研究探索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监管方式,由经营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停车设施的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化的标价牌,公示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停车服务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网络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

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2: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解读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解读

  停车难,难停车!

为了满足市民停车需求,今年1月2日,苏州出台《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将于3月1日正式实行。

《办法》中有什么惠民政策?

今天上午9点半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市城市管理局等停车管理部门针对此《办法》作出了权威解读。

  近年来,苏州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资源需求矛盾日益凸显。

市民在开车途中,最头疼的停车问题一直难以解决。

《办法》出台之前,苏州一直存在停车管理体制机制有待理顺、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停车设施有待加强、智慧管理有待提升的问题。

市城管局副局长胡春明表示,此次制定《办法》将在全市范围内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收费更合理,三十分钟免费是标准

  咱市民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这停车费越来越贵,苏州停车收费是否能够有统一的标准可以参照,这次的《办法》第十九条就规定了停车服务收费的类型、原则,并授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收费办法。

  其中规定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低于三十分钟”,该条款是江苏省地方立法中首次明确免费停放时间。

停车管理部门表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加快机动车流动速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也为临时停车人办事提供方便。

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商场、酒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强制规定免费停放时间。

  小区外道路夜间也可申请临时停车

  新闻发布会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表示市区停车难的一个主要表现上,就是居民下班回家后,小区停车位不够,而且该问题在老旧小区尤为突出。

  为了解决这个突出问题,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不影响周围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允许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具体做法就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使用时间。

  特殊车辆停车场停放有规定

  随着电动、混动等新能源汽车的不断发展,停车场对于此类车辆也同样有这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更清晰,停车问题该找谁

  此次《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各个主管单位的职责范围。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对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停放场服务收费行为,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此外,《办法》还对停车场从业者和停车场使用者的行为规范作出相应的规定,并明确了规定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

  发布会上,主管单位还发布了苏州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相关消息与轨道交通P+R换乘优惠政策,二者将与《办法》同步实施。

未来轨道交通P+R停车场对换乘停车收费按照该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五折优惠,普通停车收费按照正常标准执行。

  篇3: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范例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范例

  一、礼貌周到 服务公开

  1、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2、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3、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4、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5、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二、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2、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3、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4、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5、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1、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2、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3、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5、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证。

  四、信守合同保证质量

  1、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责任。

  2、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3、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4、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5、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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