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环境容貌秩序日常管理工作暂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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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环境容貌秩序日常管理工作暂行标准

西安市城市环境容貌秩序日常管理工作暂行标准

第一节 引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巩固整治提升效果,维护和保持整洁优美靓丽的城市环境面貌,依据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相关行业规范及《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六区、四区一港两基地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城市管理日常工作。

郊三区和市属四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落实。

第二节 城市环境平面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及高架桥、地下通道清扫保洁。

道路、桥面、通道地面平整无坑洼、无污水积存、无积泥污渍、痰迹、果皮、纸屑等废弃物;高架桥(含人行天桥)护栏干净整洁,无破损、脱落现象,与地面结合部无灰带、积尘;地下通道两壁无明显污渍,无乱贴乱画。

道路清扫保洁推广湿法作业,积雪积冰及时清除。

一类道路实行“两扫全保”,每千平方米果皮、纸屑、塑料膜、烟蒂分别少于4个(片),痰迹数少于4处,且无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二类道路实行“两扫全保”,每千平方米果皮少于5个、纸屑及塑料膜少于6片、烟蒂少于8个、痰迹数少于8处、污水面积小于0.5平方米,其它废弃物或堆积物少于2处。

三类及三类以下道路实行“一扫全保”,视界内无明显杂物、垃圾堆积。

车行高架桥、地下通道实行机扫作业,全天保洁,每日机扫不少于2次;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实行“两扫全保”,保洁质量于一类道路同等。

推广机械化清扫,主城区机扫率不低于40%,其他路段机扫率不低于20%。

机扫车作业时间安排合理,无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现象。

第五条 违法建设及乱搭乱建管控。

在城市规划区内,无在核定用地上随意新增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无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现象,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无使用期满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沿街建筑物符合城市街景规划,无违反规划建筑,无影响容貌观瞻搭建,无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的各类棚亭。

城市干道、广场、旅游景点雕塑、牌匾、大门、围墙、小品建筑的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无影响城市景观和风景名胜现象。

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通畅平整,无乱搭乱建棚亭。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果皮箱、垃圾桶设置管理。

果皮箱、垃圾桶美观、卫生、耐用、防雨、阻燃,设置符合行业规范要求,专人管理。

箱(桶)体干净无污渍,无破损丢失,无箱体广告,周边无洒落垃圾,无翻拾垃圾,定时清掏。

一类道路和商业繁华地区果皮箱、垃圾桶设置间距不大于50米。

全天巡视,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箱(桶)体擦洗不少于2次。

二类道路果皮箱、垃圾桶设置间距不大于100米。

全天巡视,每日清掏不少于1次,箱(桶)体擦洗不少于1次。

三类及三类以下道路果皮箱、垃圾桶设置间距不大于200米。

隔日巡视,及时清掏、擦洗。

第七条 临街门店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

生活垃圾按规定收集,无乱堆乱放,无撒落垃圾;清运器具干净整洁密闭,无破损;定时清运处置,无随意丢弃、倾倒现象。

一、二类道路两侧和商业繁华地区沿街门店在店内设置垃圾收集桶(箱),每日清洗桶(箱)体,收集的垃圾在室内存放,定时清运至垃圾收集点。

三类及三类以下道路沿街门店按店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一店一桶(箱),以街(路)统一规格、样式、摆放位置。

沿街餐饮门店经营单位设置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专人收集清运至专门部门处置,不与生活垃圾混放,不将泔水污物直接排入城市雨水、污水管道,无随意处置现象。

第八条 城市公厕、垃圾站、压缩站日常管理。

城市公厕设施完好整洁,标志牌清洁无歪斜,无缺字少字,自来水、照明电路、排污管道通畅;外设公共厕所指示牌标志明显,有中英文标识,公厕外墙壁干净整洁,无破损污渍,无乱写乱画,无张贴、悬挂物。

流动公厕按规划要求定位,无占压盲道、影响行人通行现象,外立面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墙体干净无污渍,无破损脱落、无异味。

垃圾站定位设置,桶(箱)摆放整齐。

设置点周边无散落存留垃圾,无污水流溢;桶(箱)无残缺破损,封闭良好,桶(箱)体整洁,无油漆脱落;垃圾日产日清,无冒尖满溢,定期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无焚烧垃圾、树叶现象。

垃圾压缩站生活垃圾实行先压缩、后清运,外场地整洁,无散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站内建筑外墙清洁,无积灰、污渍。

操作平台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理等设施,无积尘;垃圾容器周边无撒漏垃圾。

蚊蝇孳生季节,每周不少于1次药灭蚊蝇。

第九条 人行道非机动车辆停放站点设置管理。

非机动车停放站点设置合理规范,城市一、二类道路禁设非机动车保管站点,无私自设立现象。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工地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色彩规格统一、连续稳固的硬质隔挡,悬挂《挖掘占用道路许可证》和相关标识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夜间悬挂红色警示灯,无敞开式作业现象;开挖产生的黄土或渣土覆盖处置,拆除建构筑物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期间保持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整洁,无污水泥浆外溢,无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竣工后,迅速恢复所占城市道路原貌,无遗留残渣、余料和垃圾。

居民稠密区和高、中考期间考场周边建筑工地无夜间施工现象。

第十三条 城市街具、人防工事出入口及书报亭、阅报栏、报警亭、电话亭设置管理。

城市街具设置符合城市街景规划要求,保持完好,每日擦拭清理,无破损,无浮尘,无污垢。

人防工事出入口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专物专用,无占用出入口从事书报、餐饮、冷饮、百货经营等现象。

书报亭、阅报栏定点设置,城市一、二类道路书报亭进店经营,三类及三类以下书报亭设置定点不小于500米。

阅报栏在广场、居民小区内择点设置,城市一、二类道路无设立阅报栏现象。

报警亭设置经主管部门批准,靠墙设立,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不设报警亭;电话亭设置疏密有序,以壁挂式为主。

经批准设置的棚亭,均需按规定数量、式样和点位设置,配置夜景光源,保持灯饰完好,保证亭体整洁,无未经批准的广告信息,无乱张贴、涂写的各类“野广告”。

第十四条 城市各出入口周边环境日常管理。

城市各出入口环境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建棚亭、乱开店铺、乱摆摊点、兜售物品等现象。

指路牌、标示牌、告示牌设置规范,内容准确,无随意设置标牌行为。

周边绿化带管理到位,无死树枯枝,无盗伐、乱伐现象。

未进行绿化的用地,按规定设置规格统一的实体围墙,无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现象。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及周边环境日常管理。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市场内无占道经营;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收集站点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各摊位配备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市场周边环境整洁,面向街路的门店环境卫生“三包”责任制落实,无出店经营,无占道销售,无垃圾堆积。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城区各旅游景点周边环境日常管理。

党政机关、城区各景点周边环境整洁干净,公共设施齐备,无丢失缺损。

党政机关建筑立面无楼体广告和户外商业广告。

管理人员落实,专人定点值守,对影响环境秩序问题查处及时。

无占道摊点,无流动兜售,无流浪乞讨现象。

周边门店责任落实,建筑物立面整洁,牌匾设置规范,无出店经营现象。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指路牌、导示牌、公交站牌及出租车停靠站点设置管理。

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路名牌、指路牌、指示牌、标识牌、告示牌等设施符合城市规划和行业规范,控制严格,无擅自设置现象。

经批准设置的路名牌、标识牌等按规定点位、数量、规格、式样、材质、要求和设置时间设置;配置夜景光源,灯饰完好,整体清洁,与街景协调,无安全隐患,无占用人行道、盲道设置现象。

公交站牌设置形式规格统一,干净整洁,与周边环境协调,配置夜景照明设施,标识明显,无破损,无浮沉。

出租车停靠点设置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要求,标识明显,通体整洁,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隔离桩、隔离墩、交通护栏、交通附属设施保洁管理。

城市道路隔离桩、隔离墩、交通护栏、交通附属设施设置符合道路通行和城市容貌要求,色彩格调与周边环境协调,无浮尘污渍,无残缺破损,无倾斜歪倒,底座无积泥灰带。

设有护栏的一、二类道路及商业繁华区每周清洗不少于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油饰刷新。

地面交通标线施划符合《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二等管理标准。

一、二类道路及车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交通标线,每年使用热熔标线漆施划一次,其他道路未使用热熔标线漆施划的,每年用常温型标线漆施划两次。

第十九条 占用机动车慢行道、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站点的日常管理。

占用慢行道、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站点设置规范,标志统一,标线明显,有专人管理,有专用设施,着装统一。

站点内环境卫生整洁,即时保洁,无痰迹、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无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行为。

停放站点机动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占用机动车慢行道的停放站点车辆停放无影响非机动车辆行驶现象;占用人行道的停放站点车辆停放无占压盲道及妨碍行人通行现象。

第二十条 城市市政道路路面、井盖、道牙管理。

路面铺设平整密实,与下水井等其他构筑物连接平整,无明显沉陷、网裂,填缝饱满,路面修补形状规则,边线平行或垂直于道路中线,接头平整,线型直顺,无明显错台。

人行道无明显沉陷,拱涨、积水,无缺损、错位、松动,无混凝土残桩、钢筋等施工残留物,无废弃树坑,补换人行道砖的材质、外观、尺寸、色调应与周边地砖基本一致,无明显差异。

按要求配备巡查人员,“三烂”现象查处及时,井盖、水箅丢失、损坏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日修复或补齐;烂道牙及路面破损的,从发现之日起,主干道3日内修复,次干道5日内完成修复,支路及街坊路7日内修复。

 

第三节 城市环境立面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沿街建筑物立面定期清洗、刷新。

沿街建筑物外墙立面色彩符合城市建筑主色调要求,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整洁干净,无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现象,外立面瓷砖贴面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清洗,玻璃幕墙立面每年不少于两次,建筑涂料外立面每年粉刷1次。

第二十二条 沿街建筑物门厅、踏步、橱窗、阳台管理。

临街门厅、踏步、橱窗、阳台、窗台、观景台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堆积杂物、悬挂物,无擅自改建、扩建现象。

责任部门定期巡查,对随意改建、扩建和悬挂物品、晾晒衣物行为查处及时。

鼓励沿街居民绿化、美化临街阳台。

第二十三条 沿街门店门头牌匾日常管理。

沿街门店门头牌匾实行一店一牌,设置位置、高度符合规定,二楼以上无设立门头牌匾现象。

门头牌匾设置要与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无影响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正常使用现象。

所设门头牌匾按规定使用新型材料制作,配置夜景光源,牌匾干净、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无残缺破损,缺字少划,无利用牌匾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或广告的现象。

第二十四条 沿街建筑楼体广告、大型户外广告、悬挂物日常管理。

沿街建筑物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外形完好整洁,无利用建筑物顶部或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现象。

同一住宅楼设置的遮雨、遮阳棚、防盗窗、防盗网规格色彩统一,清洁美观,阳台外无悬挂物。

外置空调外机按规划设计位置安装,无随意变换位置,破坏建筑外墙立面行为。

临街建筑物一楼空调外机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少于2.5米,空调冷凝水统一接入排水管道,无随意排放到建筑外立面和室外地面现象。

第二十五条 各类“野广告”日常管理。

沿街单位、门店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一、二类道路路面、沿街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公共设施上,无随意张贴涂写各类野广告现象。

管理部门责任落实,奖惩措施到位,对发现的喷写张贴野广告行为,查处及时。

一、二类道路24小时之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需覆盖的乱涂写污渍,使用与建筑颜色相同或相近的涂料覆盖,无使用颜色差异较大涂料覆盖现象。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一、二类道路景观围墙设置管理。

城市一、二类道路景观围墙设置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墙体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

鼓励沿街单位设立透景或半透景围墙,保持墙体清洁,无残缺,油漆无脱落,无严重变色;墙内环境整洁,无乱堆物料,无垃圾、废弃物。

实体围墙设置应按所在路段、风格、标准统一,墙面整洁,无乱写乱画;沿街围墙按规定设置文化墙,无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改造归顺架空线缆。

城区内按照城市街景规划,逐步清理归顺架空线缆。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或城区改造地域的架空线缆,实行入地埋设。

暂不能埋设的,实行单向归顺,无交叉布设或利用行道树布设行为。

归顺的架空导线,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保持张弛相对平衡,无松脱、无绞线、无折叠、无硬弯、无断股、无严重氧化,无绝缘破损现象。

单位内部管线设置,无跨越城市道路架设现象。

第四节 沿街建筑物顶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顶部“平改坡”工程。

“平改坡”工程符合《西安市建筑物屋面整治改造管理办法》要求,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保持美观、合理、安全、可靠。

鼓励支持产权单位对低层、多层建筑物顶部实施“平改坡”改造工程。

不宜实施“平改坡”工程的建筑物顶部,采用平坡结合方式进行改造。

符合绿化要求的,按照园林绿化设计规划,实行绿化改造。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顶部乱搭乱建棚亭清理。

建筑物顶部设计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要求,与建筑规划风格相协调,无乱搭乱建棚亭现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顶部形式,增设建(构)筑物。

确需改变的,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部门责任落实,定期巡查,查处及时。

第三十条 建筑物顶部垃圾杂物日常管理。

建筑物顶部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每周清扫1次,保持干净整洁,产生的垃圾杂物随扫随收,无屋顶扫落行为。

定期维护建筑物顶部环境,无物料、杂物堆积。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顶部饲养家禽家畜清理。

建筑物顶部符合《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整洁干净,无利用建筑物顶部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的现象。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顶部设施规范管理。

在建筑物顶部设施符合设计规范,无随意增设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现象。

居民楼顶设置的太阳能面板,排列整齐,定期擦洗,无明显积尘污迹。

一环线内建筑物顶部设施规范,无设立的户外广告;一环至二环线内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须采用透空型霓虹灯形式设置。

城区范围内建筑物顶部,严格控制通信铁塔、电视接收等设施设置。

确需设置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设施设置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五节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沿街两侧主要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标致性建筑点亮。

明城墙、钟楼、鼓楼等名胜古迹和城市主要街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街景要求实施点亮。

主要道路两侧和窗口地区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和市区标志性构筑物设置夜景灯光,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设施完好,修复与更换及时,按规定时间开启灯光设施,无缺失损坏。

楼宇景观照明设施与周围环境和建筑本身特点设置并相协调。

地面景观照明设施不影响驾驶员行车视线。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路灯照明设施设置管理。

城市主干道道路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次干道道路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6%。

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得低于97%。

城市路灯照明发生非正常亮灯、大面积熄灯、倒杆、线路故障及配电设备故障等事故处理率达到100%。

灯具保持整洁,安装稳固,部件完整,连接可行,运行安全,符合设计要求。

灯杆无倾斜、弯曲,连接可行,部件齐全,外观整洁,接地可靠有效,无安全隐患。

直埋电缆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无漏电,无接头过热现象,每月不少于2次绝缘测试。

配电箱平整稳固,箱体外清洁,无异物;标志明显齐全,出入箱导线连接良好,电器导线排列整齐、连接可靠,箱体无碰损。

第三十五条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城市小品点亮设施日常管理。

桥梁景观照明和城市小品点亮符合城市夜景规划,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清洁干净。

维护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开关灯,每日开关灯时间与路灯同步进行,重要节日或特殊情况按要求执行。

维护检修时,不得擅自改变该设施的光源、灯具、灯杆等型号规格,保持与原设计一致。

城市小品景观照明设施符合城市小品自身特点,与周围景观协调;灯具设计简洁、美观、有现代感;所有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选点合理,采用显色系统高的照明光源,无灯具外露及眩光产生现象。

第三十六条 城市霓虹灯广告、户外广告点亮设施日常管理。

经批准设置的城市霓虹灯广告、户外广告按照城市夜景规划,配置夜景光源,无擅自设立现象。

城市霓虹灯广告,户外广告定期检修和维护,保持整体完好,无破损,无显示不全。

维护管理人员责任落实,按规定时间开关夜景设施。

第三十七条 大型电子显示屏日常管理维护。

电子显示屏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安装牢固,连接线无外漏,无安全隐患,定期保养检修,无黑屏,无显示不全;外观干净整洁,无积尘,无污渍,每月清理不少于2次。

第六节 城市环境秩序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非法占道人力资源管理。

充分发挥已设置的室内人力资源市场作用,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满足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需要。

无非法占用城市道路、桥涵设置人力资源市场现象。

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周边城市容貌环境的管控,教育劝阻用工方和求职者不在人力资源市场外进行劳务交易,无影响城市公共秩序和城市容貌的行为。

加强宣传引导,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及个人在合法设立的人力资源市场或者通过合法的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无在非法人力资源市场招工的现象。

责任部门管理措施落实,定期清理非法占道人力资源市场。

第三十九条 各类非法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出店夜市早市和违章占道作业日常管理。

城市一、二类道路管理良好,无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出店夜市早市现象,无沿街兜售小商品和流动散发小广告行为。

三类及三类以下道路无集结性占道现象,单条街路不超过3户。

沿街商业门店按要求施划出店经营警示黄线,无出店经营现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焊接等门店在批准的场所内经营,无违章占道作业现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场站停放,无乱停乱放和侵占人行道行为。

第四十条 临街商业门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宣传咨询站点、促销活动及噪音污染的日常管理。

临街商业门店无擅自占用门前通道或其他城市道路,设立宣传咨询站点或进行促销活动现象,无音响设施悬挂店外行为。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立宣传站点、举办文化商业活动按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公共场所整洁,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无影响环境卫生行为;按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相关活动,无擅自扩大宣传范围现象;使用的音响设备按环保要求设置,无噪音污染现象。

第四十一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党政机关、繁华商业街区、交通要道、各旅游景点、重点广场等区域管理到位,无流浪乞讨人员尾随纠缠、拦截路人车辆乞讨或者强行乞讨现象,

沿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召开会议,统一协调救助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落实,严格按照西政办字〔2007〕8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各司其职,协作密切,无推诿扯皮现象。

城区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对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无拒收现象;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其它危重疾病的无丢弃、拒载、拒绝治疗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力车、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的日常管理。

城区内无人力车、三轮车、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现象。

管理部门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整治,对违反规定、依然从事载客营运的人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依法予以处置,无以罚代管现象。

第四十三条 城市客运站周边运管秩序日常管理。

城区各客运站周边秩序井然,无私自载客运营行为。

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环境卫生“三包”责任制落实,地面无痰迹、纸屑等废弃物,无占道经营摊点。

周边门店管理到位,无出店经营;经营饮食门店卫生状况良好,符合餐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建筑渣土车辆规范管理。

建筑渣土清运车辆驶出工地或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除泥、除污、除尘,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箱密闭无破损,机械性能良好,运输途中无撒落,无超装超载。

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凭证、准运证、培训合格证、GPS证、清运资质证,无违规清运现象。

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倾倒场消纳,无偷倒乱倒现象。

文明驾车,安全行驶,无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市区内乱鸣笛行为。

第七节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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