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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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EDI和因特网的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沈培,2005)。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确立权利、保障权利、激励创造的制度。

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何正贤,2005)。

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与网络的极大普及,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给许多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但是,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冲突。

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以研究,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1.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而网络环境所特有的匿名性与信息的开放性使得网络世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困难。

目前,虽然已经有了一些针对在线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出台来维护互联网的信息产权的安全性,但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然相当普遍。

1.1著作权

著作权的前提是独创性,电子商务中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可通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予以保护。

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务信息的著作权、向公众传播权、复制权、因特网的数据库保护等方面(刘勇,2007)。

著作权的保护的应该是包括表达的形式,而不仅仅是内容。

不论消费者还是商家,都会在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中复制一些相关的数据资料,有的是永久性复制,有的只是暂时复制,这又涉及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复制权问题。

对于数据库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如何既保护权利人权利,又向公众提供充足信息,又是另一个难题。

1.1.1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复制权是著作权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保护著作权的基础(李冬梅,2007)。

电子商务过程中,通常要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从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

由于这种数字化的转换一般由计算机直接自动完成,并没有出现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数字化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并没有作品根本属性的变化。

因此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复制行为,一种侵犯了著作权的行为。

例如今年年初的谷歌“侵权门”,就是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收录中国作家作品,其实就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2)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数字化作品上传后,由于网络的自有的无国界性,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网络下载该作品。

除了自己下载以外,还可以通过电子公告版、电子邮件等传播、交换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在网上盈利。

这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例如今年4月份发生的“XX文库”事件,正是侵犯了网络传播权与著作权,导致贾平凹等作家联名起诉XX。

(3)侵犯数据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数据库是由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他信息材料有序集合而形成的汇编物(王素玉,2006)。

由于数据库信息容量大、容易被复制和传播,侵权行为人往往利用文件传输功能,从数据库中取走作品文件,侵犯组成数据库的作品的著作权。

2005年《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起诉赵萍萍的网站销售数据库论文全文,复制、传播论文题录摘要,就是在起诉赵萍萍侵犯了他们的数据库作品著作权。

1.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王芝英,1998)。

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提出了大量问题。

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

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张绍敏,2001)。

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3商标权

1.3.1电子布告板等平台上的商标侵权

电子布告系统和博客、空间等平台是Internet上一种重要的信息通讯方式,它是网上的一个公共信息交流场所,上有大量的电子信息,包括有企业的广告、标志等。

人们可以自由通过这些平台上载或下载信息,导致企业的商标权易被侵权。

在一个美国判例中,被告的电子布告板系统(BBS)上留有其用户上载的原告电子游戏程序的复制件,被告作为电子布告板系统的经营者,不仅征召用户上载这类游戏程序,而且还对其他用户下载这些软件收费。

在被告的电子布告板系统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词“SEGA”或者“Sega”赫然出现用于标示游戏软件文件的描述符中,以及电子布告板系统上包含游戏软件的文件区域里。

另外,当下载的游戏软件被运行时,原告的商标也会显示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

原告指控电子布告板系统的经营者侵犯了其商标权。

1.3.2链接导致的商标侵权

链接是指通过一定的超文本标记语言将网站中的各个Web聚合在一起,也使用户可以访问存储在世界不同的服务器上的网页,整个网络就像一个巨大的信息资源系统。

如果链接对象为作者自己所有的文件,属于合理使用。

但是如果链接他人所有的文件,则为侵权。

每个企业都会有自己的网站作为对外交流的窗口,网页上有着大量商品信息的介绍和展示,网上订购系统,企业宣传等文本、图片及视频、动画,这些都是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形象标志。

然而有些企业或个人未经允许直接将其他网站上的部分内容通过链接显示在自己的网页中,成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以获得其他网站的有用信息吸引用户浏览,甚至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所以,不合理的链接可严重侵犯企业的商标权。

1.3.3隐形商标侵权

隐形商标侵权是网上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标侵权(王素玉,2006)。

这类商标侵权的主要特征是网页设计者通过安插他人的商标网站的背景中,使得用户在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居搜索结果的前列。

在电子商务中往往有些小企业利用此方法,将知名品牌商标埋置在自己网页的原代码中,从而增加本网站的点击率。

与显形的商标侵权不同,隐形使用他人商标,依靠他人的商业信誉,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页中,即使没有直接在自己的商品上或商品广告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至少淡化了他人的商标,构成了标侵权。

我国已经出现了网络隐形商标侵权案件。

如北京清华通信技术公司诉清华紫光集团(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软件安装、运行界面(包括对话框、标题框和图标)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

尽管该案以调解结束,而没有作出一个判例,但是我们可以依据商标法得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的结论。

1.4域名权

1.4.1域名的特点

域名的特点有:

①唯一性:

域名具有全世界范围内的唯一性,因此如果别人已经注册了您想注册的域名,你就必须换别的域名。

②易实现性:

任何企业或个人只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申请并使用域名,而且其申请过程相对于商标申请简便许多。

③可增值性:

域名的价值属于无形价值,它随着该域名网站访问人数的增加而增长的。

④永久性:

域名申请获得批准成功后,如果交纳足够的使用费用就具有永久的使用权。

1.4.2域名的抢注行为

由于域名具有价值与优点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域名抢注问题愈演愈烈。

域名的抢注方式主要有:

①非故意抢注。

这种方式主要是在早期域名注册中,由于当时申请人较少,很多易记好听的域名大多被抢注。

还有一些注册用户在非故意情况下注册的与他人商号、商标或其缩写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这属于巧合情况。

②恶意抢注。

有某些个人或企业把住一些著名品牌,使自己网站出名,有的甚至高价转卖之以牟取暴利。

还有人抢注与著名域名或商标极其相似的域名,误使用户点击。

2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特点

2.1知识产权客体更多样化

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的新客体有:

域名、计算机软件、网络商业秘密等,以及传统的商标权、著作权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梅绍祖,2000)。

2.2网络侵权更容易且更隐蔽,知识产权变复杂

电子商务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网站的链接问题、域名与商标的冲突问题等不断出现,传统的知识产权冲突管理方式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也很难受到权利人的控制。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刘春田,2000)。

 

2.3数字产品的特性

2.3.1不可破坏性

不可破性是指数字产品磨损难,一经制造,就可以永远存在下去(李蓓,李庆芬,2001)。

尽管一些有形商品的使用寿命很长,但还是可以损坏,最初的产品质量差异会因为消费者的使用而变得更加明显。

而数字产品不管用得多久抑或多频繁,其质量一般不会下降。

数字产品经久耐用,使得生产商不得不同自己已卖出的商品竞争。

对于同一种数字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只可能购买一次;并且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可能又转让给他人使用。

2.3.2可变性

就是指数字产品的内容随时可变,容易被修改。

数字文件一旦被下载,就很难控制用户对内容的完整性。

无论是有意、故意还是欺诈性的修改都是不可避免的。

另外一方面,数字产品提供者不愿意用户能够轻易的修改它们的产品内容,采取一系列的加密技术、合同约束或者其他的措施来控制用户的修改。

由于用户的技能在不断进步,希望完全控制用户修改是困难的。

2.3.3可复制性

任何数字产品都能够丝毫不差的复制。

而且这种复制是低成本、高回报的商业行为。

并且随着技术的进步,复制电子数字产品变得越来越方便与简单,这就给保护电子版权带来了更多的难题。

3.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在全球的迅速发展扩展了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的特性给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两难的境地。

3.1信息数字化导致的难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作品都是以数字化的模式存在。

对一部作品进行单纯的数字化处理,处理过程中没有创造性成分,只是将同一作品用不同的形式呈现而已。

按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著作权指的是人类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结果,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这种创造的能力,而数字化通常由机器完成。

但是,在网络上传输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同样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复制、传播和储存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而使侵权行为非常隐蔽。

这种网络传播所造成的短时间复制对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由于“暂时复制”只是将版权材料存入计算机和网络,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质媒体上,这就增加了对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事实的判定难度(黄京华,1998)。

出现在网上作品很容易被下载,然后以出版发行等方式进行营利。

甚至当人们在浏览这些信息时,计算机会自动的进行暂时的复制与储存。

这给人造成一种任何作品都可以上传到互联网并可以免费使用的错觉。

根据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的规定,将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视为对该作品的复制行为.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复制概念指的是“永久性”的复制。

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要把文献资料转换成数据上传到互联网上,须获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同意。

但是,由于文献资料的信息量大,所以要求网上传播的每一份文献资料都需要取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并不具有实践的可能性。

3.2超链接技术带来的问题

超文本链接,又称超链接,是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的文本文件,通过通用资源定位符指向其他内容,从而在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的形式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陈芳,黄郴,2001)。

超文本链接是网页的组成部分,它允许浏览者从当前的页面跳转至其它页面。

超级链接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当用户点击网页上的链接标志时,该用户的浏览器自动下载并显示所点击的页面,即是明链;另一种是使用链接技术将他人网页的内容自动引入自己的网页,比如图片等,在浏览者看来就是当前所浏览页面的一部分,看不出是来自其他的网站,既是暗链。

利用暗链技术,链接者可以使用被链接者的劳动成果,而不用付出任何费用。

这样不但大大降低了自己收集信息和更新页面等成本,而且还可增加自身流量,这样得结果必然要影响被链接网站的访问量(马剑峰,2006)。

这样设链网站就可能不正当地侵害了被链接网站的利益。

很多搜索引擎,如Google、XX等,它们提供的搜索结果虽然不提供直接资源,但同样对内容提供商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然而对广大用户来说,搜索引擎是在互联网上寻找资源的最快捷的方式。

因此,XX和Google很快发展成互联网世界里的巨人,吸引着网络上的大部分流量,并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

但对很多内容提供商来说,搜索引擎盗走了它们的资源,使它们创造出的赖以盈利的内容在网络上一文不值。

3.3对企业信誉和域名双重保护的冲突

在互联网中,一个拥有网站的经营者实际拥有有形市场法人和网站这两个身份。

因此,企业的实体形象和它的网站有直接的联系。

然而,互联网上的很多网站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纷纷抢注,将其他知名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

还有网络用户恶意抢注以知名企业名称、商标等命名的域名,再将这些域名进行转让,以谋取经济利益。

那些被抢注了域名的企业的网络推广工作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刘卫,2000)。

所以,网络域名对企业来说,重要性和企业名称、商标一样。

然而,由于域名与企业名称、商标的知识产权依附的主体不同,它们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加上域名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使得互联网上抢注域名的行为越来越严重。

3.4电子商务模式的专利保护难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很多在传统市场上难以实现和操作的商业模式大获成功。

然而关于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和方法是否适合成为专利,少数企业独占创新的商业模式是否真的对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现行的专利法是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同样适用,目前都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

对商业模式进行专利保护的确有利于维护其发明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但是,对商业模式授予专利也存在很多缺点。

急剧增长的商业模式专利实际上只是在划分互联网“领土”,很多并不具有创新性的商业方法只是在网络空间中毫无价值(袁俊,2008)。

因为商业模式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检验后才能被证明其实用价值,因此商业模式和方法的专利保护应该以一种不同于其他科技领域的方式进行。

另一方面,很多所谓的新颖的商业模式其实质量并不高,如果对商业模式的专利权授予过于简化和宽泛,就会阻碍网络经济的创新。

再者,专利申请程序相当复杂,使得这样一个系统的弊大于利。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尤其是在网络企业的初期起步阶段,新的商业模式和方法对于一个网站来说是比较大的资产。

如果得不到专利制度的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将会受到极大的打击。

这又是一个电子商务立法的难题。

3.5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带来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打破了地域的界限,使得来自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可以在任何世间任何地点买到所需的其他地区商品。

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中,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很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较为健全,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也比较严厉。

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尚未形成,网络上传播的信息也没有相关法律与制度来保护。

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得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对电子证据等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有关电子商务法律的推行更是举步维艰。

3.6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难题

网络媒介诞生和发展速度极快,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及时出台或修订。

因此,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原创作品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规的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保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一个真空地带。

因此,网民网络知识产权侵害案给侵权案件的审判带来了较大的难题。

其中,最典型的三个难题是调查取证难、判定版权归属与是否侵权难和判定赔偿额度难(刘春田,2000)。

3.6.1调查取证难

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因为网络上的信息不像纸质媒体那样,能够在起诉讼的时候作为“证据”保留。

由于网络具有信息的可删改性,可以让网页和信息内容在瞬间消失掉,信息发布的时间也能够根据需要进行随意修改,因此发生纠纷时,如何取证都是难题。

3.6.2判定版权归属与是否侵权难

网络产品大都是附有高新技术的高科技产品,其研发与制造过程中往往包含了最新的计算机技术,使用了一些专业化的程序,这些技术和程序往往是机密且不容易窃取的,有时候不适于作为法庭的证据。

而在审理软件盗版和抄袭等案件时,都需要对这些技术和程序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就给法官判定带来了很大难题。

3.6.3判定赔偿额度难

大多数网络产品,例如文学件品,软件等,是一种智力产权,比起投资到传统媒介上所得的效率而言,其投资到网上所得到的经济效应要高出不少。

并且,网络是一个开放的环境,在一处实施侵权行为的发生,很有可能在全球各地区都产生损害行为,损害的认定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且损害不仅仅限于网络服务,还往往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损失,其损失多种多样,难以确定。

因此在判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时,法官往往难以判定赔偿金额。

 

4.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4.1完善立法

传统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往往不能很好的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因此制定更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特别重要。

当务之急是将电子商务活动详细地纳入法律管制范畴,并制定专门性电子商务规范性法规,突出强调电子商务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明确界定非法行为等(王林.王伟军,2001)。

英美国等发达国家设立“工业版权”,从而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多领域交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一个较好的方法,能够从法理及实践上解决诸如“工业艺术品”、“域名”、“网络设计”、“电路布图”等对象究竟是属于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还是著作权法律哪个具体单位保护的争论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各种信息都可以被瞬间复制并以极低的成本广泛传播,所以应明确规定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违法的传播,尽量减少原有法律对新形式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不适用。

关于“域名”、“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方法”等到底是属于商标、专利还是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尽量做到详细具体。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成型的国际公约已经制定完成,用来保护国际间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我国也制定了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虽然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的保护电子商务下的知识产权,但是,我们应该相信,随着各种专项法律法规的出台,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保护(李媛,2003)。

4.2加强全球性合作

电子信息的传递非常迅速,而且无形无踪,这就造成了难以取得可靠的电子证据。

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可以触及全球每个角落的市场,然而由于全球各地区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完善程度不一,使得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就变得难上加难。

在欧美发达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较完善,对未授权的使用者惩罚也较严厉。

然而在很多发展中地区,侵权行为非常猖獗,也没有完善的法律进行有效地约束(李卉,2004)。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讲是一个全球性的事业,根据木桶原理,如果有部分国家保护的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就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王林.王伟军,2001)。

因此,各国应该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相互交流经验,效仿成功的案例,使得网上传播信息在世界各地都能得到保护。

4.3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的数据库、运作模式、特有的管理方式等其实都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范畴。

但是,不少企业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些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并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建立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来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小型企业可向知识产权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委托其他机构来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特色管理方案(张艳岩,吕辉,2008)。

4.4加强执法

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授、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追究其与其他人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结束语

由于现实问题的复杂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及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中仍将面临严峻的挑战,WTO已经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给予足够重视,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我们也要结合电子商务的多年的实践经验以及国际国内的立法状况,借助立法、技术等多种手段,来实现知识产权的更好的保护和电子商务的繁荣,从而保证更多的人从中受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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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rapiddevelopmentofe-commercebringsalotofdifficultissuesto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asitiseasytocopyandspreaddigitalinformation,onlinecopyright,patentandotherseverelycompromised.Thispaperanalyzesthestatus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andthespecialproblemsfaced,andthecorresponding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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