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花税那点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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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那点事
关于印花税那点事
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上述所指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是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为: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如果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一)现行印花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
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个类别,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经济合同。
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3.营业账薄。
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两类。
4.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即采用正列举的办法。
(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三)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从1999年10月1日起,合并施行新的合同法。
(四)除了税法列举的以上五大类应税经济凭证外,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税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纳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缴税方式
(一)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即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1、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
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
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
所谓骑缝是指粘贴印花税票与凭证之间的交接处。
2、交纳印花税有四种方法:
(1)贴花法:
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
(2)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
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用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完税,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盖完税戳记代替贴花。
(3)按期汇总缴纳法。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4)代扣代缴法。
另:
(1)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时,要求填写《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SB001(2004年版);缴纳印花税后,将完税凭证和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附在当期已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上,以作备查,不再逐份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项目范围税率纳税义务人说明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立合同人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立据人营业帐薄包括资金帐簿和其他帐簿资金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立帐簿人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
免税规定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由于这种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
但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己贴花的,不再贴花。
9、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0、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11、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3、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14、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花税。
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一)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1、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三)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已贴花的合同期满时,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经约定继续使用,其所载内容、金额没有增加的,不用重新贴花;其所载内容,金额有所增加的,则对增加部分贴花。
(四)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五)计税金额不明确情况下的贴花规定:
1、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3、对只标明租金而没有租赁期限,无法确定租金总额的财产租赁合同,年内继续租用的,先按当年租赁之日起至年末的租金总额计算贴花。
以后年度继续租用的,按当年的租金总额计算补贴花,直到合同结束为止。
(六)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月挂牌的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挂牌兑换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当日公布的买入价。
(七)实行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如果一次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要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的,可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即:
缴纳印花税时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分期摊销已缴纳的印花税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印花税的管辖规定
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征收机关委托银行、海关、保险、建委、房管等单位代征印花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对采取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的,由汇总缴纳税款的业户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