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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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除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外的非学

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规定。

举办面向婴幼儿开展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不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设置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

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

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

币。

2.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

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具有安全性,必须在5层及以下(小学生及幼儿在3层及以下)。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3.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

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4.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

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5.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

(1)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2)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

(3)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6.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职教师。

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或任职条件。

教师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高中段文化培训机构的教师须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7.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8.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培训机构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应冠名为“安吉县XX培训(辅导、业余)学校(中心)”。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县民政局(非营利性)或县市场监管局(营利性)出具的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2.《安吉县民办学校申请登记表》。

3.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

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还须提供居住证,以及居住地派出所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5.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

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6.办学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7.校长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出纳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举办者与上述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

8.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

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9.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内容主要包括:

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10.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新装修的场地还需提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三条县教育局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收到举办者

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县教育局发给审批受理单。

2.审核。

县教育局根据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察看。

3.决定。

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县教育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后,方可招生。

培训机构在完成办理登记手续、刻制式样、开户银行帐号后

15日内,将登记情况、刻制式样、开户银行帐号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分校,如要设置需经县教育局同意后,可在安吉县范围内设点办学,所设教学点场地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配备2名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专职人员,并配有与教学相适应的至少3名高中教师。

同时,符合第八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第6款之规定。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县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全称、学校性质、培训项目、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应遵守和执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举办者投入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

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其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

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专职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和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教育局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督导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第五章变更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

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报县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县教育局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变更前培训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权交割后的验资报

6.修改后的章程;

7.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施设备、师资、教学计划等);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核准后方可变更。

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任校长简历及资格证明;

3.原校长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五)变更注册地址。

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县教育局备案。

经审查并实地察看后,县教育局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会议纪要;

2.拟注册地址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同第八条第2款之规定);

3.修改后的章程;

4.民办学校变更事项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凡变更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向县教育局提供办学许可证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1.将招生、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2.不按规定签订培训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的;

3.收费项目、标准不备案或不向社会公示的;

4.不按规定向学员退费的;

5.发生变更事项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由县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将办学许可证出借、出租、转让给他人或单位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3.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的;

4.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5.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6.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因举办者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举办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审批手续或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吉县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准办有关标准》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吉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安吉县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变更)

登记表

学校名称:

举办者:

申办日期:

年月日

安吉县教育局

1、学校事项

举办者

单位名称

或个人

法人登记号码

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

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举办者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学校法人

身份证号码

重事会成贝

及董事长

学校属性

注册资金

资产来源

举办者投入

办学场地

占地面积

校舍建筑

面积

2、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名称:

姓名

出生

年月

校内职务

董事会

职务

类别

教育教学工

作时间(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注:

1类别填写是举办者或其代表,还是教职工代表。

2、董事会中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管理机构

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工作单位、职务

校长(负责人)

4、办学情况

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

小学

初中

普通咼中

中等职业

教育

幼儿教育

文化补习

自考助学

艺术培训

其它

班人

班人

班人

班人

班人

班人

班人

班人

5、办学条件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M2

活动场地面积

M2

校舍产权

单位

租用(借用)

或自有

借用

合同

期限

年月日

至年月曰

年租金

电脑

图书

册,价值元

实验器材

价值万元

其他

电器万元

6、学校资产

学校实行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使用票据名称

收据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开户

银行

税务登

记证号

学校资产

合计(万元)

国有资产

举办者投入

办学

积累

捐赠

其他

非财政性经费

资产评估投入

固定资产(万元)万元

注:

财务数据截止到年月日

7、师资情况

合计(人)

行政人员

教师

中层及以上领导

职工

专职

兼职

专职

兼职

专职

兼职

专职

兼职

退休

教师

社会

聘用

在职

教师

社会

聘用

&申请变更事项

学校名称

许可证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理由

变更程序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曰

9、举办者(法人)承诺

我作为学校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申明上述各项内容及申请材料中所有内容均为据实填

写。

在今后的办学活动中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接受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个人

(盖章)(签名)

年月日

10、审核、审批事项

举办者上级主管

单位意见

经办人:

盖早:

年月日

乡镇街道意见

盖^早:

年月日

教育局审批意见

盖^早: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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