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员考核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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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员考核条例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员考核条例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员考核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调动教职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教职员队伍,根据我校的实际,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工考核条例(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考核条例。

第二条考核工作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受聘教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第三条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和聘期满考核为主要方式,以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等较为灵活的考核方法为补充,逐步实行考核结果的公示制度,提高考核结论的权威性。

第四条考核工作实行校与院(部)、馆、处、室相结合并以院(部)、馆、处、室为主的考核机制,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五条依据岗位职责,对教学人员、教辅人员、职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

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表现;

能:

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教学科研创新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岗位纪律等情况;

绩: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及取得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服务等。

第六条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聘期满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优秀: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优质、高效或超工作量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四)热心于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

年度考核中,优秀率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良好: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团结他人一道工作;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业务能力强,能够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为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三)教学科研人员完成额定满工作量标准的100%或以上。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合格:

(一)遵纪守法,关心学校的发展,关心学生,热心公益活动;

(二)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教学科研人员完成额定满工作量。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教学评估不合格者;

(二)缺乏敬业精神和责任心,职业道德与综合素质较差,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三次以上旷工记录或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者,一个考核年度被工作投诉三次及以上并被查实者;

(三)教辅人员、职员一个考核年度内有三次及以上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工作规程;或一次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工作规程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者;

(四)由于个人原因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

(五)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者;

(六)严重侵犯学生权益者;

(七)在考核、评定职称等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者;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第三章教师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教师年度考核量化标准包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两个方面。

教授、副教授、讲师年教学工作量均不低于400标准学时;年科研工作量,教授总分值不低于80分,副教授总分值不低于50分,讲师总分值不低于20分,助教总分值不低于10分。

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和考核办法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教师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分值由学生评教、同行评教、督导评教组成,三者所占分值的比例分别为5:

3:

2。

教师年度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等级者,其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必须在优秀和良好以上。

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教师兼管理工作的兼职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为:

院(部)长、常务副院(部)长400学时(每个院<部>限一人享受此减免教学工作量的规定),校部机关正副职领导400学时,总支书记、副院(部)长120学时,兼任总支书记的副院(部)长计200学时。

有1个专业的学院(部),兼做其他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可总共计算兼职工作量260学时(含部门工会负责人的工作量);有2个以上专业的学院(部),兼做其他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可总共计算兼职工作量420学时(含部门工会负责人的工作量);公共课教研部兼做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每个教研部可总共计算兼职工作量160学时(含部门工会负责人的工作量),由学院(部)掌握。

兼职工作量可冲抵教学工作量。

第十四条专职做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副书记,每个学院(部)限一人按满教学工作量计算。

在学校规定配备职数范围内的专职学生辅导员,按满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十五条教师岗位(含享受教师工资待遇的非教学、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无论专兼做任何工作,不得降低,均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执行。

教师年度考核为优秀者,科研考核必须为优秀。

第十六条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期间、法定产假期间的工作量作相应减免。

第四章教辅人员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教辅人员的工作量根据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

具体标准见附件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辅人员考核测评标准》。

第十八条教辅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参照教师科研工作量的标准,正高级年科研总分值不低于80分,副高级年科研总分值不低于50分,中级年科研总分值不低于20分,初级年科研总分值不低于10分.

教辅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者,科研考核必须为优秀。

第十九条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期间、法定产假期间的工作量作相应减免。

第五章职员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职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责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个人述职、群众测评、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具体标准见附件四《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职员考核测评标准》。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同意脱产学习期间、法定产假期间的工作量作相应减免。

第六章考核方法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考核步骤

1.年度考核以教学年度为准,在每个教学年度学年末进行考核。

2.学校组成以主管校长任组长的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人事处组织实施;各院(部、馆)组成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和教研人员参加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本院(部、馆)人员的考核;全校行政职能处室按功能组成若干个跨部门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职员的考核。

3.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年度考核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辅人员年度考核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职员年度考核表》。

4.各考核小组负责发放、回收《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辅人员考核民主测评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职员考核民主测评表》。

《考核民主测评表》发放对象一般应是对被考核人工作情况较为熟悉并有工作接触的校内工作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发放对象,每人回收的有效表格不少于10份。

5.考核小组汇总有关材料,根据考核标准、个人自评和测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6.考核小组填写单位考核意见、结果,并将个人学年度考核情况表、单位考核汇总表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送交人事处备案。

7.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在学校备案,作为聘任、奖惩、晋升、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人员,具有在本岗位续聘资格;并按学校规定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等级,具有在职接受培训、出国进修、学习的资格。

3.年度考核优秀者,单位给予奖励。

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考核优秀者,可以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等级,优先安排在职出国进修学习。

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年度绩效工资或岗位津贴下浮10%发放,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职务,并可予以解聘。

在一个聘期内有两次或二分之一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签原岗位的聘用合同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视为当次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人员考核必须依据工资确定时的相应类别进行,被考核人员不得自行选择考核类别。

第二十五条聘期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由各单位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价是否合格。

第二十六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或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与学校签定“人才引进聘任合同”、“骨干教师聘任合同”或其他专门合同的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标准低于学校同级同类人员的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考核。

第二十八条与学校签定责任书的人员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在考核中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该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各级考核小组成员应公正无私、坚持原则。

凡涉及到考核小组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在评议时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本条例考核标准中未列项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订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生效之后的下一年度教职员按此条例考核,本条例由人事处解释。

附件: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2.《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辅人员考核测评标准》

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辅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职员考核测评标准》

5.《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职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6.《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教师年度考核表》

7.《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辅人员年度考核表》

8.《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职员年度考核表》

附件1: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为学校进行业绩考评、奖惩与晋职提供科研工作方面的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全职在岗的教研人员。

第三条计入科研工作量的科研项目是指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院(部)或校级研究机构名义签订的,在科研处备案且经费划入学校账户的各级各类项目,及校级科研项目。

第四条计入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成果应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的名义正式出版或发表,包括:

论文、被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著作、译著、译文、教材、工具书、论文集;专利、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获得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科研工作量考核遵循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以“分”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考核的时限、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考核的时间范围与学校人事考核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七条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一)科研工作量考核分为合格和优秀两个标准,分别设置总分值和项目分值两个指标,具体见下表。

(单位:

分,此分值为年度考核分值)

岗位级别科研工作任务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合格

总分值

80

50

20

10

其中:

项目分值

32

20

优秀

符合合格条件,总分值超过合格标准的50%

总分值超过合格标准的50%,且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

(二)科研工作考核任务说明

1.科研工作量总分值=科研项目分值+科研成果分值,其中项目分值可抵作成果分值,成果分值不可抵作项目分值。

2.正高级、副高级人员(除体育类、外语类、艺术类职称系列和教辅人员外)的科研工作量需同时达到总分值和项目分值要求。

3.中级和初级职称科研合格只做总分值要求,不做项目分值要求;科研优秀须总分值超过合格标准的50%,且主持或参加科研项目。

4.体育类、外语类、艺术类职称系列和教辅人员科研合格只做总分值要求,不做项目分值要求;科研优秀须总分值超过合格标准的50%。

第八条科研工作量考核按照学校人事考核的步骤进行。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办法

第九条科研项目

(一)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项目级别

项目类型

申请分值

项目分值

附加分值

国家级项目

重点项目

15

2000

除表中所列申请分值和项目分值之外,对经费超过一定额度的项目追加计分。

社会科学类项目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30分/万元计,自然科学类超过2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20分/万元计。

一般项目

1000

省部级项目

重点项目

10

500

一般项目

300

市级项目

重点项目

8

200

一般项目

100

校级项目

重点项目

15

一般项目

10

横向项目

社会科学类项目

20分/万元

自然科学类项目

10分/万元

(二)科研项目成果计分说明

1.纵向项目立项时间和经费以立项书约定为准,横向项目以项目经费打入学校账户的时间及金额为准。

2.科研项目总分包括申请分值、项目分值和附加分值,其中申请分值为支持教师申报项目的鼓励性分值,每个考核年度只可计入一个项目的申请分值。

科研项目分值计算应按年度分值计算。

方法是:

该项目的总分值先除以该项目的研究周期年数。

若为多人合作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得年度总分值的1/2以上,剩余年度分值按下列公式分配:

其中:

S—合作者名次,N—合作者总数,P—(该项目的总分值减去第一作者得分)。

纵向项目参加人员根据项目立项书或合同书确定;横向项目参加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时需提交人员名单及分值分配说明。

3.纵向项目没有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按照该类别一般项目计分;没有经费资助的,按该类别一般项目分值的1/2计分。

4.国家级重点项目主持人可在八年内评定为科研考核优秀,国家级一般项目分值可在六年内由被考核人员分配使用,省部级项目可在四年内由被考核人员分配使用。

市级项目可在两年内由被考核人员分配使用。

横向项目分值可在两年内由被考核人员分配使用。

第十条科研成果

一、论文

(一)论文计分标准

类别

分值

A类

Nature、Science

2000分/篇

B类

SCI、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

1000分/篇

SCIE、EI、ISTP、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文章

600分/篇

C类

CSTPCD(中国科技信息所)、CSCD(中国科学院)、CSSCI、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社科院)、中文核心(北大版)、国家级报纸(《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的学术文章,国际性学术会议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文章,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文章、国(境)外正式期刊(以外文发表)

100分/篇

D类

B、C类之外的省级报刊(含学报)发表的学术文章

25分/篇

市级报刊、增刊、专刊及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文章

10分/篇

E类

被国家级政府机关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

100分/篇

被省级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

80分/篇

被地市级及以下级别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

60分/篇

(二)论文计分标准说明

1.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2.在考核期内,已发表的论文被收入论文集或被其他期刊转载,不累计计算,只计最高分。

3.研究咨询报告须有政府部门开具的采用证明;如研究咨询报告为科研项目的成果,研究报告分值与科研项目分值不累计计算,只计最高分。

4.多人合作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得论文总分1/2以上,其他合作者得分按下式计算。

其中:

S—合作者名次,N—合作者总数,P—(该项成果的总分值减去第一作者得分)。

5.A类论文作者可在八年内评定为科研考核优秀,B类论文分值可在五年内由被考核人员分配使用,C类论文可在两年内由被考核人员分配使用。

二、著作类成果

著作类成果计分标准(单位:

分/万字)

类别

专著

编著

译著

教材

工具书

知识性、普及性、实务性书籍及个人论文集等

分值

20

12

12

10

5

4

1.计入科研工作量的著作类成果的完成人必须注明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人员。

2.学术专著是以本人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学术论著。

编著、译著、教材内容均应与本人研究的学科领域相关。

3.译著指的是在国内首次翻译。

4.专著、教材等书中非作者研究成果的附录部分不计分,各种资料汇编、考试辅导材料、大全类工具书最多按40万字计分,超出部分不予计分。

5.多人合作的著作类成果,主编得总分的1/2以上,或按照下表中的方式分配。

其中,主编另计10分(多位主编分摊分值),副主编另计5分(多位副主编分摊分值):

类别

按照字数分配

平均分配

主编

(Z-10/P*P-5/F*F)*A/B+10/P

(Z-10/P*P-5/F*F)/N+10/P

副主编

(Z-10/P*P-5/F*F)*A/B+5/F

(Z-10/P*P-5/F*F)/N+5/F

个人

(Z-10/P*P-5/F*F)*A/B

(Z-10/P*P-5/F*F)/N

注:

Z为成果总分值,P为主编人数,F为副主编人数,A为个人实际撰写字数,B为总字数,N为总人数。

6.专著和被评为国家或教育部优秀教材的分值可在两个考核期内由被考核者分配使用。

三、获奖科研成果

(一)根据科研成果获奖等级一次性追加科研工作量,标准如下:

类别

国家级奖(分/项)

省部级奖(分/项)

市级(省厅级)(分/项)

著作及科研项目

论文

著作及科研项目

论文

著作及科研项目

论文

一等奖

80

60

60

50

40

40

二等奖

60

50

40

40

30

30

三等奖

40

40

30

30

20

20

优秀奖

30

30

20

20

15

15

(二)获奖科研成果说明

1.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包括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以及国家正式承认的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颁发的社科和科技优秀成果奖,包括各类全国性的一级学科学会、研究会、基金会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市级(省厅级)将指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社科和科技优秀成果奖。

2.同一项成果获得多项奖励,不累计计算,只计最高分。

3.科研成果奖只限于学术类奖项。

4.凡只设优秀奖不分等级的奖项,按三等奖分值计分。

5.多人合作获奖的成果,第一作者得总分的1/2以上,其他作者得分可按下式计算:

其中:

S—合作者名次,N—合作者总数,P—(该项成果的总分值减去第一作者得分)。

四、知识产权类成果

(一)知识产权类成果计算标准:

(单位:

分/项)

类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著作权

(含计算机软件)

分值

150

60

30

100

(二)知识产权类成果说明

1.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多人合作获得专利,第一完成人得总分的1/2以上,其他完成人分可按下式计算得分:

其中:

S—合作者名次,N—合作者总数,P—(该项成果的总分值减去第一作者得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辅人员考核测评标准

等级

项目

A

B

C

D

政治态度思想品德10分

自觉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政治业务学习不缺席(出差除外)

(9.0~10.0分)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参加集体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

 

(7.5~9.0分)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集体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不无故缺席。

(5.0~7.5分)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组织观念较差,有违法乱纪现象,以权谋私。

政治业务学习无故缺席三次以上。

(0.0~5.0分)

学识能力20分

全面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政策观念强,有很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善于与人合作,起草重要文件并实施,撰写的工作报告、总结等符合要求,能完成本职级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

(18.0~20.0分)

比较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政策观念较强,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能与人合作,撰写的工作报告、总结等符合要求,能完成本职级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

(15.0~18.0分)

基本了解本岗位业务知识,有一定政策水平,能够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能撰写工作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能完成本职级规定的科研工作任务。

(10.0~15.0分)

不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政策水平较差,不能撰写工作需要的文字材料,工作随意性较大,有失误。

(0.0~5.0分)

创新意识10分

富有开拓精神,有新见解、新思路,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采取措施。

(9.0~10.0分)

有开拓精神,能提出改进工作的办法。

措施。

 

(7.5~9.0分)

有创新意识,但缺少办法、工作如常。

 

(5.0~7.5分)

工作不思创新,因循守旧。

 

(0.0~5.0分)

工作态度10分

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不分份内份外,勇于承担责任,热心办实事。

(9.0~10.0分)

自觉做好本职工作,责任心较强,热心服务学校师生。

(7.5~9.0分)

有一定的责任心,能完成本职工作,有服务意识。

(5.0~7.5分)

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态度恶劣。

(0.0~5.0分)

工作量

10分

工作量饱满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全年病(事)假<=5(3)天

(9.0~10.0分)

工作量基本饱满(80%以上)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全年病(事)假<=14(10)天

(7.5~9.0分)

工作量不满(60%~80%)

基本做到不迟到、早退。

全年病(事)假<=30(15)天

(5.0~7.5分)

工作量严重不满(60%以下)

劳动纪律差,外出不请假,全年病事假较多,有旷工记录。

(0.0~5.0分)

工作绩效40分

工作规范、严谨,资料完善,办事迅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绩效突出。

(35.0~40.0分)

工作规范,资料较清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达到岗位职责要求。

(28.0~35.0分)

工作较为规范,办事质量、效率一般,基本达到岗位职责要求。

(15.0~28.0分)

工作质量较差,效率低,师生意见较大,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0.0~15.0分)

附件3: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辅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单位:

考核起始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到校时间

职称

任现职时间

自我评价(含师德、政治思想表现、岗位工作、科研及其他工作等方面,200字内)

 

以上由被考核人填写,以下由测评者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辅人员考核测评标准》对被考核者填写分值(每项分值不得超过该项目的满分分值,否则按0分计)

项目

分值

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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