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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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productionmanagement.Safetyandproductionare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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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一、目的

  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内部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改造性大修项目(改造性大修是指改造投资占总投资比重≥30%)、大、中维修项目、环保项目及市政建设项目等。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四)公司发[2003]316号《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长治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考核办法》

  四、职责

  

(一)安环处负责投资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考核;负责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竣工验收。

  

(二)经管中心是(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改造性大修、环保、市政以及计划外(大、中、维修项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三)装备处是大、中维修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内大、中维修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负责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

  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审查。

  (四)技改部是(集团)公司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受(集团)公司委托作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审查和施工安全。

  四、内容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准备工作

  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⒊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现场“三违”行为,应加以制止和劝阻。

  ⒋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

  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⒍施工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级领导、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各

  项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应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施工要求贯彻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中。

  

(二)施工前期安全管理

  ⒈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认定,

  方可承揽(集团)公司工程。

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及相关内容。

  ⒉项目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并到安环处备案。

  ⒊施工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到安环处备案。

  ⒋生产区域投资项目施工,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安排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施工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

  业。

  ⒌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针对工程施工方法、现场实际等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没有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一律不准开工。

  ⒍施工现场如遇与生产单位交叉作业时,由施工单位草拟安全措施,经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协商确认后实施,由生产单位负责落实、监督、检查及考核。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⒈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开工前三通(水通、电通、路通)一平(场地平整)的规定,保证供电、供水设施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施工道路畅通。

  ⒉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

  ⒊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等开挖深度和土质情况,确定边坡度或采用支撑以防土方坍塌。

  ⒋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⒌进入施工现场的大机具,大宗材料、构件、工房等应按施工总平面的设计合理堆放,毒品和危险品要妥善保管;现场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齐和稳固,设备包装拆下后应将钉子拔掉或打弯。

  ⒍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临边(阳台、楼板、层面、基坑、挑平台、雨篷、水塔马道两侧)应设有

  效防护或盖板;竖向洞口采用钢制工具式栅栏开启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标准。

  ⒎变配电源危险处应设置不低于2000mm的隔离栅栏;电闸箱、砼搅拌机、卷扬机、钢木作业区等应按规定搭设防雨棚。

  ⒏施工现场所装设的各种缆风绳不准绑在树木、电杆、临时墙体、轨道或机具上;并按规定设置地锚固定,各种缆风绳不得与电源线交叉,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有效隔离措施。

  ⒐垂直立体交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隔离层并严格控制作业层荷

  载;高层施工作业,应有严格防止物件坠落的安全设施。

  ⒑对需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⒒拆除复杂和危险性的设施,应按拆除方案和有关拆除工程规定进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同时要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⒓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⒔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⒕脚手架安全管理

  ⑴木质脚手架应按规定使用剥皮杉木杆,立杆稍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小横杆直径不得小于80mm;禁止使用杨、柳、椴、油松等料;钢制脚手架应使用直径48--51mm,壁厚3-3.5钢管,弯曲、压扁,

  有裂缝的不得使用,严禁钢、木混用。

  ⑵架子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搭设脚手架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平整场地夯实基础,排好立杆间距,与墙连接点和结构固定部分应安全可靠。

  ⑶(架子的铺设宽度不能小于1.2米,大横杆间距不能小于1.2米)脚手架作业层应铺满架板,并且要铺平、铺严、铺实、两端要固定,不得有探头板,外侧应有安全网防护。

  ⑷脚手架应以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⑸脚手架在使用中严禁超载,砌筑用的承重架不得超过2700N/m2,装修架不得超过2000N/m2,并应经常检查其可靠性和稳定性,严禁乱拆乱改。

  ⑹脚手架拆除时,应由原搭设架子的本工种人员进行,坚持“谁搭设、谁拆除”和“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一步一清”的原则,严禁上下同时拆除作业,严禁乱抛掷。

  ⑺拆下的架料应由作业人员逐次向下传递或用绳、升降机送下,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

  ⒖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⑴工程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施工单位所需相匹配的施工电源;施工单位应按GB50194--9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⑵电工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无证及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⑶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变配电箱、开关箱、高压线路区等均应按电业管理规定挂置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⑷施工现场用电原则上采用三相五线制(即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由于条件限制,也可采用TT系统(即电气设备外壳直接与大地连接),其接地电阻值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⑸所有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应按规定做好接零或接地,严禁串联;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地线。

  ⑹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配电箱、开关箱进线口宜设在箱的下面或侧面、电源的

  引出线应穿管设防水弯头。

  ⑺移动式电工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保证线路绝缘良好,并装有相匹配的漏电保护器。

  ⑻实行“一机一闸”制,逐步实现“一机一闸一保护(漏电保护器)”,严禁一机多闸。

  ⑼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照明灯具应选用防爆型,导线应采用防爆橡胶绝缘线;在潮湿、狭小、低矮、杂乱、设备内部和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等易导电场所施工作业,应使用相应的安全电压。

  ⒗起重吊装安全管理

  ⑴起重吊装作业和吊装指挥人员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⑵各种起重吊装设备(含龙门架)的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

如:

行程限位、高度限位、变幅限位、起重警报器、吊钩保险、卷扬保险、上料口的防护等,龙门架、井字架的使用应按JGJ88--92规范标准进行。

严禁吊运的装置上载人及吊挂通有能源的电力、动力管线。

  ⑶各种设备、构件吊装应按设计规定的吊点进行,无规定吊点,应按方案进行试吊,无问题后再行起吊。

起重吊装的全过程严格执行

  起重吊运作业“十不吊”的规定。

  ⑷较大构件吊装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可行的吊装方案,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⑸吊装设备的拆除要制定方案,确定指挥人员。

拆除前应划定危险区域,要有安全交底,有监护,分工负责,职责明确。

  ⒘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⑵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⑶对准备投入运行的各种大修、改装革新机具,必须应事先经调试运转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⑷各种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装置、运转台(座)的稳固装置、限位、保险装置,应齐全、有效、灵敏、可靠。

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⑸电动机具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正式运转的各种机械应有防雨、防晒措施。

  ⑹严格执行“十字作业法”(作业时,操作人员要站在转动部位旋转离心力的垂直方向上)及机械作业“三不准”(作业时,操作者不得戴围巾或手套;不得伸手或伸头查看转动部位;不得擅自离岗)。

  ⑺各种机械操作人员都应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⑻加强对操作人员管理,严格机组负责制,责任到人。

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⒙五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雷电、防倒塌)安全管理

  ⑴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⑵厂房、办公室、工房、民工住地严禁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

  ⑶厂房、办公室、工房、汽车房、机械车间等重点要害部位,配漆、刷(喷)漆、衬胶等易燃挥发性气体作业现场,要视情况在划定适当范围内严禁烟火。

  ⑷施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开展日常巡检、监督工作。

  ⑸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电炉和用电褥子取暖。

  ⑹新进厂(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有技术资料,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⑺对使用的锅炉,每年应进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⑻司炉人员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遇有锅

  炉超压、缺水、漏水、仪表失灵、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防止意外。

  ⑼对运行的锅炉,设备部门应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及运行记录。

运行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⑽土石方工程爆破、旧建筑物等爆破,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爆破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向持证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⑾施工单位应加强雷管、炸药、导火索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⑿施工单位应使用合格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受压容器。

使用时应检查其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⒀搬运气瓶时不准碰撞,使用时应安放在安全距离之外,禁止空砸、爆晒、油脂污染。

  ⒁大型起重吊装设备、龙门架、井字架、烟囱、水塔、铁塔等应按规定设避雷装置。

  ⒂电气线路应按电业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接地。

  ⒃雷雨天不得露天高空作业,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⒄所有外脚手架、作业平台、梯子、屋面、钢结构架、管道应定期检查,雪后应及时清扫。

坡道、马路应有防滑措施(钉防滑条、撒炉渣、锯末等)。

  ⒅冬季施工水源应常检查维护,一旦发生冻胀、裂水管及水龙头现象,应及时修复。

  ⒆冬季生火取暖工房、民工住地要安排专人看火,炉盖应盖严、烟道要畅通、设置防风罩、留有通气孔、防止煤气中毒发生。

  ⒇因工程需要改动生产单位原有的能源介质管道时,应经有关部门

  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21)在阴沟内防腐作业区或煤气生产作业区作业,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对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测定。

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按规定戴防毒面(罩)具或停止作业。

带气作业时,应随时注意风向变化,施工人员应站在风向的上方操作。

  (22)冬季使用的亚硝酸钠等防冻剂,施工单位建立保管、发放、领用、管理剩余料等管理制度。

  (五)外用工安全管理

  ⒈对外用工的管理应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⒉施工单位在使用本单位以外的临时雇工(民工)之前,应与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注明有效期限、有效范围以及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⒊施工单位的外用工应经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外用工冒名顶替,严禁施工单位私招乱用。

  (六)安全检查

  ⒈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⒉检查内容和标准应按JGJ59-88《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⒊施工单位的安全检查坚持以班组、工号、工地、本单位自查自纠为主,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违章消除隐患。

  ⒋各级安全专(兼)人员有安全检查监督权,对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违章和隐患有停工权。

  ⒌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和隐患,施工单位应及时解决,暂无条件解决的应制定临时措施和整改期限。

对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整改

  不及时导致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应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⒈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⒉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

  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⒍主要伤害事故的防范

  ⑴防物体打击

  ①立体交叉作业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②严格落实防落物的安全措施,搭设的保护棚应可靠、牢固。

  ③高处各层平台应严密,梯子牢固,栏杆下部应设踢脚板。

  ④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切割下来的碎块等应有防坠落的措施,做到人走场地清,以防落物伤人。

  ⑤吊运设备或物件须捆扎牢固,所用吊具合乎标准,吊前检查确认无误,棱角部应加垫。

  ⑵防高空坠落

  ①高空作业者应佩戴合格安全带。

  ②爬高或在高处作业应佩戴垂直或水平安全绳。

  ③高处作业使用的踏板应绑扎牢固,不准设探头板,平台板沿及孔洞要设围栏和明显标志。

  ⑶防触电

  ①施工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有关规定设置。

  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要完好,带电部分不准裸露,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要按标准绞接并包扎。

  ③露天设置的临时用电设施,应有防雨设施、有接零接地保护。

  ④手持照明灯、在金属窗口内部、地下室、潮湿区域设置的临时照

  明采用安全电压。

  ⑤工程指挥部指定产权单位应设停送电负责人,专人联系。

停送

  电应执行工作票制度,停电执行挂牌制度。

  ⑷防有害气体伤害

  ①)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线、阀门处应设明显标志。

  ②施工区域的易燃易爆区的明火作业,应先办理审批动火手续,经

  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

  ③在易中毒区域作业前,应检测作业环境有害气体的浓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⑸防起重伤害

  ①起重设备不能带隐患作业,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②起重作业应由专人指挥、信号要明显准确、标准。

  ③起重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⑹防车辆伤害

  ①不准沿铁路道轨外侧1.5米以内行走,停靠其他车辆或堆放物品,横跨铁路应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

  ②施工区域内铁路线和道口应设专人监护。

  ③机车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应提前减速鸣笛。

  ④汽车、汽车吊等设备需在道轨外1.5米以内作业,应由指挥部报请总调批准,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近邻线路应设专人监护。

  (八)验收

  ⒈劳动安全、消防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⒉项目中涉及到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应经地市或地市以上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或安全合格标志后,方可验收通过。

  ⒊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

  ⒋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组应对项目的安全质量负责。

  (九)考核

  ⒈施工单位资质不全或无相应资质开工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否

  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1%。

  ⒉投资项目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到安环处备案,私自开工的,处以施工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否决项目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0.1%。

  ⒊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处以施工单位未培训人员每人100元的罚款,处以项目责任单位同等金额的罚款。

  ⒋项目责任单位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预评价,采取专项措施,未到安环处备案,处以项目责任单位1000元的罚款。

  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⑵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⑶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⑷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⑸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料的。

  ⑺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⑻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⑼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职工集体宿舍的;

  ⒍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⒎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⑵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⑶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⑸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⑹未对因施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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