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年终绩效考核发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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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年终绩效考核发放方案

 

株洲县2016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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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县2016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严格绩效管理,推动责任落实,促进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6年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的对象分类

纳入全县绩效考核的单位(部门)共有74个。

分为乡镇、党群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六个类别。

分类如下:

(一)乡镇(8个)

龙潭镇、朱亭镇、龙门镇、淦田镇、南洲镇、渌口镇、古岳峰镇、龙船镇。

(二)党群部门(17个)

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委办公室(县接待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办、县委老干部局、县委党校、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文联、县残联、县科协。

(三)经济管理部门(22个)

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渌口经开区、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粮局、县环保局、县供销社、县国资中心、县房产局、县畜牧局、县移民局、县公路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农机局。

(四)社会发展部门(11个)

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文体广新和旅游局、县卫计局、县人防办、县信访局、县“两型”办、县档史局、县电视台、县政务中心。

(五)执法监督部门(10个)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县市场和质监局、县交警大队、县征管办。

(六)垂直管理部门(6个)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供电分公司、县烟草局、地方海事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县人大和县政协委办(党总支)的绩效考核分别委托县人大党组和县政协党组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县管医院、学校的绩效考核由县绩效考核办会同县卫计局、县教育局组织实施。

县城投公司、县国投公司、县交发公司和县园区产业公司等政府投资公司由县国资中心进行考核;二级机构、归口管理事业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指标体系

(一)考核指标的设置原则

1.保持对接性。

将省市绩效考核指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全面对接并分解到县各责任单位,确保省市绩效考核(评估)指标的落实。

2.体现差异性。

充分考虑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强绩效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比性,确保考核的公平合理。

3.注重匹配性。

分值权重和考核细则做到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单个考核指标与整体考核结果的匹配性,避免出现单个指标成绩决定单位排名的现象。

4.突出针对性。

突出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做到既确保全面完成省市目标任务,同时又能够结合实际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考核指标的分值权重

绩效考核采取指标考核、社会公认评估两种方式进行,乡镇总分为1500分,县直部门总分1000分(具体分值权重见附件1、2)。

(三)考核指标的性质区分

考核指标区分为“A、B、C”三种类型,即:

“竞争性指标、达标性指标和限制性指标”。

“竞争性指标”是指需要排出名次的,在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有加分分值。

“达标性指标”是指只要达到要求就可以得满分,没有排名,可以都得满分;没达到要求的按规定扣分,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值。

“限制性指标”是指不允许发生的问题,一旦发生必须按规定扣分,不设定基本分值。

(四)考核指标的主要内容

突出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完全对接省市绩效考核(评估)指标。

其中:

对乡镇的考核分为七大版块,即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经济发展、依法治县与机关管理、社会管理与民生保障、文化建设与生态保护、从严治党、社会公众评估;对县直单位的考核分为四大版块,即重点工作目标、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县、从严治党与机关管理、社会公众评估。

三、考核的组织程序

(一)组织领导

绩效考核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委专职副书记、县人大主任、县政协主席、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绩效考核办”)。

办公室设县委办公室内,县委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委办常务副主任、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县绩效考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纳入绩效考核的考核指标及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二)日常管理

1.督查调度。

县绩效考核办对绩效指标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掌握工作情况;县数据采集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的督查调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日常工作的督查调度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数据采集的依据。

2.跟踪指导。

县绩效考核办对所有考核指标进行实时跟踪,并督促县数据采集单位加强对指标完成情况的跟踪指导。

3.日常考核。

县绩效考核办要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狠抓平时工作的落实,制定日常工作考核细则,将各单位平时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并定期进行通报。

4.自查自评。

10月下旬和12月上旬,各数据采集单位要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别进行季度和年度自评,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分别于10月底和12月10日前将情况报县绩效考核办。

(三)年终验收

12月下旬,由县绩效考核办牵头,组织各数据采集单位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终验收。

凡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项目,各数据采集单位原则上依据日常工作台帐、报表、音像材料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或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年终不得单独组织人员到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确需进行现场考核验收的,由县绩效考核办统一组织。

1.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进行。

通过听取被考核单位绩效情况介绍及意见建议,查阅被考核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察看被考核单位绩效指标完成结果、工作现场,暗访或问卷调查等,核验绩效指标落实的实际情况。

2.社会公众评估。

一是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

由县绩效考核办会同县统计部门组织开展,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具体评估内容、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二是领导评价。

主要是县领导评价。

县领导评价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在职的县级领导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价、评议。

(四)结果汇审

1.数据报送

各数据采集单位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评价被考核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对本单位负责的绩效指标实行一季度一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县绩效考核办,作为年终考评的参考依据。

所有考核数据须数据采集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7年1月30日前报县绩效考核办,具体内容为:

本单位负责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扣分事项详细说明。

2.加分与扣分

(1)加分。

当年综合工作获国家、省(部)、市表彰奖励的,在考核总分中分别加计12、8、6分。

当年单项工作获国家、省(部)、市表彰奖励的,在考核总分中分别加计8、5、3分(此类表彰以正式文件为准,同一工作分别多层次获奖的,不重复加分,只取最高值,同一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当年受表彰的项目申报有效时间截止至次年2月底,逾期的可在次年考核时申报计入次年加分。

(2)追加加分。

在市绩效考核中,竞争性指标排名前3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根据责任分解权重测算到各单位);为我县在市绩效考核争取到加分的指标直接责任单位追加2倍加分(同一指标取高分)。

(3)扣分。

凡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的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或市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在绩效考核总分中每次扣4分或2分,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加倍扣分。

对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构成虚假绩效的,一经查实,在绩效考核总分中扣5分。

(4)追加扣分。

在市绩效考核中被扣分的指标,在县绩效考核中对有关责任单位追加扣分(根据责任分解权重测算到各单位)。

具体扣分标准为:

凡“达标性指标和限制性指标”被扣5分以下(不含5分)的单位,在县绩效考核中2倍追加扣分;被扣5分—10分(不含10分)的单位除2倍扣分外不得评为一等单位;被扣10分以上(含10分)的单位除2倍扣分外直接定为三等单位。

3.审定结果

县绩效考核办汇总绩效考核情况,得分计算方式为:

被考核单位绩效综合得分=指标考核得分+社会公认评估得分+加(减)分。

汇总结果报县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四、考核的等次区分

根据各类别得分高低,分别按30%、60%、10%的比例评定一等、二等、三等。

(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生、安全生产等工作被否决的;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处理的;单位或个人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或系统出现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出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受到查处的,绩效考核不能评定为一等。

“竞争性指标”在市绩效考核中名列县(市)区最后一名且扣分的,不得评为一等单位。

(二)当年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生、安全生产等工作,有两项以上被同时否决的或上一年度被否决的工作本年度再次被否决的单位,绩效考核直接列为三等。

五、考核的结果运用

(一)与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

评优比例为:

一等单位20%,二等单位15%,三等单位10%。

(二)与绩效考核奖金挂钩。

绩效考核奖金按工资来源渠道列支,基数由县委常委会议确定(2016年度奖金基数为13000元/人)。

一等单位奖金标准在基数上增加20%;二等单位不增不减;三等单位扣减20%。

考核奖金分基础奖金(70%)和结构奖金(30%)两部分。

基础奖金部分直接划拨至个人;结构奖金部分划拨至单位,由单位按照内部考核结果统筹发放,并鼓励拉大差距。

结构奖金部分由被考核单位向县绩效考核办提供考核方案及结果,经审定后发放。

(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凡评为三等的单位,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县委、县政府奖励项目的评选,党政正职个人年度考核档次不能评为优秀,主要负责人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

单位连续2年评为三等的,提请县委调整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岗位。

六、考核的纪律监督

(一)在考核工作中,数据采集单位、被考核对象、考核组及有关人员必须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二)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县绩效考核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27618819),接受考核工作咨询,受理举报。

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共株洲县委办公室2016年11月10日印发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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