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通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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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通用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目录

1、通用危化生产企业检查表(第2页)

2、氯碱生产企业检查表(第16页)

3、合成氨生产企业检查表(第23页)

4、氟化氢生产企业检查表(第30页)

5、硫酸生产企业检查表(第34页)

6、制氧生产企业检查表(第37页)

7、乙炔生产企业检查表(第46页)

8、涂料生产企业检查表(第54页)

9、过氧化氢生产企业检查表(第58页)

10、氯酸盐生产企业检查表(第61页)

11、油库安全检查表(第64页)

12、加油站安全检查表(第76页)

13、液氯使用企业检查表(第81页)

14、液氨使用企业检查表(第85页)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通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

企业应当合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范围。

2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按《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配备。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4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5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18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7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

6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7

企业应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课时、课程应符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3号令)

8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9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10

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在相应岗位张贴。

11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12

按规定配备防护用品,并要求员工按要求穿戴。

13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及时修订与备案。

14

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15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有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16

按要求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17

应按规定加强承包商的管理。

18

按《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台帐。

19

建、构筑物防雷(感应雷、直击雷)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0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检测点的设置符合要求;

2.有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点布置图;

3.报警器应设置在24小时有人值守处。

4.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按规定周期进行校准和检定,检定人有效资质证书。

21

应对进入厂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查验,有记录。

22

企业应按照GB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在重大危险源现场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23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24

厂区应设风向标。

25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26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二、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八大场所的距离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3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4

危险化学品装置和罐区,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进入水域的措施。

5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抗震、抗洪、抗地质灾害等设计标准应符合要求。

6

厂区内部建构筑物间距、与厂内道路、围墙间距应符合标准要求。

7

装置区、罐区、仓库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四周是否有环形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8

建、构筑物安全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1.安全通道;

2.安全出口;

3.耐火等级。

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10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应满足:

1.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仓库内容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工艺与设备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进行设置。

3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4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5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6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7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应符合要求。

8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9

转动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1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设施。

12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13

单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

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起跳压力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起跳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1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15

腐蚀、易磨损的容器及管道,应定期测厚和进行状态分析,有监测记录。

16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情况。

17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

18

其他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

19

安全附件定期检验情况。

四、电气

1

供电负荷应符合要求。

2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

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要求

3

重要作业场所如消防泵房及其配电室、控制室、变配电室、需人工操作的泡沫站等场所应设置有事故应急照明

4

企业变配电室设备设施、配电线路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五、危化品管理

1

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2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3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4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6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7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8

危险化学品应按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相互接触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各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9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6条

10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6条

11

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8条

1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宜储藏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储藏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库房内。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第3.2.1条

13

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分别专库储藏。

易燃液体均可同库储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贮存。

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第3.3.2条

14

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需安装防盗报警器,库门装双锁。

《毒害性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第3.2.4条

15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第3.6.11

六、汽车、铁路装卸设施

1

可燃液体、液化烃装卸设施:

1.流速应符合防静电规范要求;

2.甲类、乙A类液体为密闭装车;

3.汽车、火车和船装卸应有静电接地安全装置;

4.装车时采用液下装车。

2

铁路装卸站台应满足:

1.装卸栈台的金属管架接地装置必须完好、牢固,装卸车线路及整个调车作业区采用轨道绝缘线路;

2.栈桥照明灯具、导线、信号联络装置等完好,无断落、破损和短路现象。

配电要符合防爆要求;

3.装油鹤管、管道槽罐必须跨接或接地;

4.消防设施齐全,消防器材的配置符合规定;

5.安全护栏和防滑设施良好;

6.轻油罐车进出栈桥加隔离车;

7.劳保着装、工具等符合安全规定。

3

汽车装卸站台应满足:

1.汽车装卸栈台场地分设出、入口,并设置停车场;

2.液化气装车栈台与灌瓶站分开;

3.装卸栈台与汽车槽罐静电接地良好;

1.装运危险品的汽车必须“三证”(驾驶证、危险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

2.汽车安装阻火器;

3.液化气槽车定位后必须熄火。

充装完毕,确认管线与接头断开后,方能开车;

4.消防设施齐全;

5.劳保着装、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4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5.5条

5

储罐区应符合要求。

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等齐全完好;水封井及排水闸完好可靠;

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

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

喷淋冷却设施齐全好用,切水系统可靠好用;有氮封系统的,氮封系统正常投用、完好;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防雷、防静电设施外观良好。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要求

检查情况

备注

1

安全工艺参数应满足下列指标:

a)进入电解槽盐水无机铵含量≤1mg/L,总铵含量≤4mg/L;

b)氯气总管中含氢≤0.004(体积分数);

c)氯气液化尾气中含氢≤0.04(体积分数);

d)液氯产品纯度≥0.996(质量分数),含水≤0.0004(质量分数),三氯化氮含量≤0.00004(质量分数);。

隔膜电解生产氯中含氢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槽氯中含氢≤1%(体积分数),氯气总管中含氢≤0.4%(体积分数),

2

化盐用水、卤水(井盐)、原盐必须定期或者按批次进行铵含量分析,以确保电解用的盐水中铵含量符合要求。

3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系统必须设置报警联锁装置。

报警联锁装置的设置,应将系统各处氯气压力、氢气压力、槽电压、入槽盐水总管压力、氯气透平压缩机的氯气流量、突然停止交流或直流供电以及重要机械的停机信息输入自动报警和联锁系统,一旦上述指标(或状态)失控,联锁动作,使装置各部机器、设备、各控制阀门都处于安全状态。

4

液氯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

氯气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5

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钢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

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起重机械的卷扬机构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6

充装前应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

充装用的衡器每三个月检验一次,确保准确。

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充装系数为1.25kg/L。

严禁超装。

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

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

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充装前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

7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毒性气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8

液氯储槽,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全容积的80%。

运行中空置一液氯储槽。

9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定期排放三氯化氮,并定期检查。

10

液氯充装站必须根设置可进行置换、解毒、排放或回收处理瓶内液化气体残液的设施。

11

液氯管线、设备上配置的各种压力指示计,其精度不应低于1.5级。

设备及管道系统上安装的压力指示计应采用耐蚀膜片式。

如采用普通式压力表,检验周期不应超过6个月。

12

液氯充装站存放气瓶,应做到:

a)空瓶与实瓶必须分开放置,并设立明显标记。

b)站台上必须留有宽度不小于2m的通道。

13

充装站非自动称衡器的精度应符合JJG1003中规定的准确度等级要求;固定式电子衡器的精度应符合GB7723规定的3级称等级要求。

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所充气瓶实重(包括瓶自重预装液重量)的3倍,且不小于1.5倍。

14

充装站应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

复检与充装的计量衡器应分开使用。

15

液氯充装站,必须配置在充装同时可防止气体逸出的负压操作系统。

16

液氯充装间应设置在气瓶超装时可同时切断气源的联锁装置。

17

液氯贮罐、中间贮罐等,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

18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

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生产、使用、贮存岗位必须配备两套以上的重型防化服和隔离式面具。

操作人员必须每人配备一套过滤式面具,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

19

电解系统的氢气总管应装设压力密封槽(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能确保自动排放。

氢气放空管宜设置两路管线,当一路放空管遭雷击着火时,能切换到另一路放空管道放空。

氢气放空管必须设置阻火器。

凡条件允许,放空管道可与蒸汽或惰性气体管道连接。

20

为防止氯压机或纳氏泵的动力电源断电,造成电解槽氯气外溢,必须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配备电解槽直流电与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的联锁装置。

2.配备氯压机、纳氏泵动力电源断电报警装置。

3.在电解槽与氯压机、纳氏泵之间,装设防止氯气外溢的吸收装置。

电解系统的氯气总管应设置压力密封槽(正压安全水封),以便在非正常状态下,氯气直接排入事故氯气处理装置。

21

在采用氯气透平压缩机场合,电解系统氯气总管还应设置氯气负压密封槽(负压安全水封),在非正常状态下,可自动吸入空气,防止产生大的负压。

22

氯碱生产装置,应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监控设施。

23

厂房内除设置一般机械通风外,还应备有事故排风装置。

对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气体的空气必须进行净化处理。

24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时,应配戴可靠的预防酸碱性灼伤的个体防护装备。

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电槽检修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长袖工作服、工作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电槽操作工和电槽检修人员还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2、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26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宜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电解厂房内应设置氢气检测报警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定期校验,确保仪表保持完好状态。

27

电解系统设置的事故氯气处理装置,必须配置两路独立的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电解系统的阴、阳极液循环泵和盐水供给泵必须配置两路动力电源,并能相互切换。

28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9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及时公布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氯气不超过1毫克/米3

30

生产、使用、贮存现场应备有一定数量药品,吸氯者应迅速撤离现场,严重时及时送医院治疗

检查人员(签字):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合成氨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情况

备注

造气系统

1

应设置原料煤皮带运输机紧急停车设施。

 

 

2

应设置下行煤气阀和吹风阀安全联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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