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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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1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且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

处违法经营额18%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B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16%以上18%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14%以上16%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1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且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

处违法经营额12%以上14%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B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9%以上12%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6%以上9%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

处违法经营额4%以上6%以下的罚款

B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可处违法经营额2%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2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且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9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B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

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2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且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B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B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

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3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且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

处违法经营额18%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以罚款

B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16%以上18%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14%以上16%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3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且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

处违法经营额12%以上14%以下的罚款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以罚款

B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9%以上12%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6%以上9%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3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且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

处违法经营额4%以上6%以下的罚款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以罚款

B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可处违法经营额2%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4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且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9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以罚款

B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

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4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且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以罚款

B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4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且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以罚款

B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经营额

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码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情形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5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且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且不属于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

A

违法经营额25万元以上

处违法经营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B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条款代码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情形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5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且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且不属于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

A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

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B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条款代码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情形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5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且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且不属于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

A

违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

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B

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可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罚款

条款代码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情形

违法情节

罚款幅度

其他处罚

SB-6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且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且不属于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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