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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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复习资料

五、问答题

1、简述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从历史的发展进程看,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类型都是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的,概括为:

 

  ( 1 )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 ( 2 )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 

    ( 3 )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

 

2.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普遍性; 伦理性; 强制性。

 

3.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4.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形式。

 

  (2 )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讲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复,夫死从子。

 

  (3 )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5.简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在总结、修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础上于 1934 年颁布的,适用于全国一切革命根据地。

其主要内容是:

 

  (1 )确定男女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

 

  (2 )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和法权益。

 

  (3 )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它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婚姻法,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革命的开端。

 

6.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

     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 )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 )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7.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从这里可以看出他的两个特征:

其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其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

主要表现在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

 

  (2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

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

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4 )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8.简述重婚的形式和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较重婚。

重婚是违法行为。

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

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

 

  ( 1 )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 2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

    

9.简述亲属的种类。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亲属有不同分类。

旧中国亲属分为:

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外亲,指与女系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妻亲,是指与妻子有关的亲属。

我国现在将亲属划分为三种:

 

  ( 1 )配偶:

即夫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亲生的亲属。

 

  ( 2 )血亲:

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如兄弟姐妹、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 3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0.简述结婚的特点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 )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

 

  (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结婚行为的上述特征,正是与友谊、恋爱、甚至订婚等人们的一般行为的区别。

 

11.简答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

所谓必备条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

主要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的四条规定: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所谓禁止条件是指结婚是应该排除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

 

  

(1)婚姻法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2 )婚姻法规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或遗传,保护子女后代和民族的健康。

 

12.简答结婚的程序。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1)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3. 何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4.简答可撤销婚姻 。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

 

  (2 )申请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5.简答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定亲属所构成的单位。

一定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构成家庭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 )父母子女关系。

 

    (3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16.简答夫妻的人身关系。

 

  

(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任意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上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7.简答夫妻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有三点规定:

 

  (1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双方另有的约定除外。

 

  婚姻法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所谓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它包括: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它包括: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制 

    (4)夫妻双方互相扶养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5)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8.简答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A.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如付给生活费、教育费等,生活上给予帮助。

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

 

  B.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

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

除因某种原因不能独立者外,从出生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C.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A.赡养是指子女在以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

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

 

  B.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

知道父母去世为止。

 

   C.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 )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无论是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发生抚养关系子女,继承权都是相同的。

 

19.简答收养的特征。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从主体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

收养一经成立,就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了依法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由此可见,收养与寄养、立嗣、义亲、干亲是有区别的。

 

20.简答收养成立的条件。

  (1 )收养人必须是有扶养能力的成年人 

  收养人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能够担负起这一责任的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且要具有扶养的经济能力。

一般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A.收养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和无生育能力。

 

  B.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2)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 

  以未成年人为被收养人,既有利建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感情,也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特殊情况也允许收养成年人。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 

  由于收养关系一经成立立即发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双方年龄差距不宜过小。

 

  (4)收养必须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A.收养人同意。

一般要求结婚的承您收养人应夫妻双方同意,如一方同意,另一方未明确同意,但在收养后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了事实收养应认为同意。

如一方始终不同意,只认定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成立。

 

    B.送养人同意。

如送养人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配偶者需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收养不能成立。

 

    C.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

 

21.简述收养的效力和解除收养的后果。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与生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2)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 收养的拟制效力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间也有相应的表现。

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使用有关祖孙间的权利的规定等。

 

   解除收养的形成和后果:

 

  解除收养的形式有两种:

其一,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解除。

其二,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解除收养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其一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其二,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恢复;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恢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22.简答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双方自愿离婚适用行政程序,即双方同意经过登记而离婚的程序。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适用诉讼程序,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诉讼而离婚的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23.简答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婚姻法 33 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2 )关于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离婚的特别程序 

  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 

24.简答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

“ ------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说明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没完全破裂,既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可见,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

 

  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5.简述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

 

  (1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探望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 )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

一是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是哺乳期外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婚姻法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主要注意以下方面:

 

    

(1)法院判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尽了主要家庭义务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补偿。

 

  (2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3 )离婚时所欠债务的处理: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的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

 

26.简答离婚损害赔偿 。

  我国婚姻法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7.简答婚姻法的效力范围 

  (1 )婚姻法的时间效力: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婚姻法的空间效力: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领域之内。

但是法律允许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做一些变通的,补充的规定。

特别行政区使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3 )婚姻法对人的效力: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

 

28.简答我国少数民族婚姻的特点。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个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状况也不一致,风俗习惯都不相同,发展也不平衡,总的说有以下特点:

 

  

(1)等级、门阀之见极深 

  

(2)包办、买卖婚姻盛行 

    (3)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现象任然存在 

   (4)早婚现象严重 

29.简答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家庭问题的补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6 条的规定,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婚姻家庭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目前先后有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四川、云南等六个自治区和省的自治州、县制定了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

主要有:

 

  

(1)在基本原则方面:

“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尊重不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

对执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多妻多夫家庭,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

”在计划生育上,对少数民族掌握较宽。

 

  (2 )在结婚条件方面:

男女双方法定婚龄普遍各降低了 2 周岁,为“男不得早于 20 周岁,女不得早于 18 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 

  (3)在其他方面: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禁止一方面用口头或书面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

”“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结婚登记。

” 

30.简答涉外婚姻的有关问题。

  

(1)涉外婚姻的特点: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的婚姻。

它具有两个特点:

 

  婚姻发生在我国境内 ;婚姻的主体中有一方为外国人。

 

  

(2)涉外婚姻的结婚条件 

  A.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原则,适用我国法律中有关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的规定。

 

  B.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应适当考虑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被本国认为无效。

 

   C.某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①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②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3 )结婚程序 

  A.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 

  B.申请登记双方须持有关证件; 

  C.结婚登记机关对证件审查,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4)离婚问题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适用法院受理的法。

在我国诉讼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

[案情]1

    熊某,男,33岁,从小智力发育不全,人称“阿憨”,始终找不到对象,父母甚为其担心。

恰巧有一位年已26岁的苗某,是一个精神病患者,父母也想给她找个对象,以便丢掉“包袱”。

两家都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一说即合。

双方在1叨6年10月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生了个女儿,是个怪胎,不久夭折。

由于双方不能建立真正感情,常常吵闹打架,女方还摔东西,拿刀动武,闹得双方家长都安不下心,四邻也不安宁。

最终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女方家长也认为这样闹下去,对女儿病情不利。

法院遂判决熊某、苗某离婚。

[问题]

   《婚姻法》对禁止结婚有何规定?

为什么作此规定?

[法律解说]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十条又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当中,法院判决熊某、苗某离婚是不合适的,应直接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予以解除。

    综观世界各国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衰弱等。

    患这类病的人,通常是无行为能力人,既不能独立为财产上的行为,也不能独立为身份上的行为,而且在婚后有将精神方面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

    第二类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婚后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

此外,有些国家规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患麻风病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者结婚。

1980年的《婚姻法》采取了例示性和概括性相结合的立法措施。

属于例示性规定的是“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属于概括性规定的是“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新修订的《婚姻法》,只是简单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可能充分地控制、辨认结婚这一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如果精神病人结婚,不仅有碍于患者本人的身体健康、夫妻和睦,而且还可能遗传给下一代。

世界各国一般都规定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不得结婚。

    第二,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梅毒、淋病等都属于性病的种类之一,为恶性传染病。

性病主要是因为男女性生活接触传染而得名,90%以上的性病为后天性生活所传染。

先天性的传染途径是,在母体内将性病原体通过血液传导给后代。

所以,对性病患者要严格限制其结婚的权利。

    第三,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这类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承担对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责任,而且,具有严重的遗传性。

据统计,2/3的低能儿和痴呆症为遗传所致。

                    

    第四,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等疾病为典型的传染病。

在认定此类疾病时,要有充分可靠的医学依据。

    “生理缺陷”也称为“不能人道”,是指生殖器官先天性缺陷而言,如天阉、石女等。

对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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