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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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加快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靠创新驱动的步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以企业和项目等用人单位为主体,积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鼓励现有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创新创业、现代企业管理、高级技能应用,着力构筑人才集聚高地。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是指座落我区,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我区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适用本办法的项目是指座落我区,依法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重点面向以下领域:

(一)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文化创意等“四大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和项目。

(二)北京路文化核心区、广州健康医疗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流花商圈等“四大主体功能区”辖内的企业和项目。

(三)在推动全区转型升级方面有突出业绩,符合全区总部楼宇经济和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四)同各大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并在区内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和项目。

(五)其他服务于全区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工作大局的企业和项目。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的高层次人才原则上应属于下列人员之一:

(一)注册地在越秀辖区的企业在职人员;

(二)与越秀区内企业达成工作意向或参与越秀区重大项目实施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本办法重点引进和鼓励四类高层次人才。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到我区创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在本学科领域科研水平处于国际领先的专家、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省领军人才、市高层次人才;其他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无知识产权争议及经济纠纷,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我区创办企业、领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二)重点企业高级人才。

在区内重点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相当职务,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经验,具备先进的战略理念和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经济政策,掌握市场法律法规,熟练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并带领企业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管理人才。

(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拥有区内企业项目急需紧缺的关键技术和综合素质,能够促进相关企业项目在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果的拔尖人才;在我区设立和经营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才;其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青年创客新星人才。

年龄不超过40周岁,在区辖内4大主导产业或保险、租赁、中介、设计、信息、旅游、教育、技术交易及专门化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中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创意创造能力,擅于将各类具有变革价值的原始创意通过整合、设计和制造转变为创新生产服务模式和市场消费模式的实际产品,并成功推动其实现产业化的“创客”型人才。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设立越秀区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2000万元,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经费资助。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落户补助。

另设立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我区创办、领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经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通过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跟进投资。

(二)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经评审认定后,视其带领企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得的综合成绩,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鼓励。

(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在管理期内视其在区内相关企业、项目、平台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工作职责、业绩表现,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的薪酬补贴。

(四)青年创客新星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

青年创客新星人才开展的创业项目经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通过后,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跟进投资。

(五)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开展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参加专业研修等学术活动的,视实际成本经费额度,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的学术经费资助。

(六)凡入选且在我区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其所创办企业均可享受区内其他贷款优惠和办公用房租金优惠政策。

第九条 住房保障。

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尚未在广州市内购买住宅的,在管理期内按5000元/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适用)、2500元/月(重点企业高级人才适用)或1500元/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青年创客新星人才适用)额度向其本人发放住房补贴,并可申请租住区人才公寓,由区人才公寓管理办公室(拟设在区房管局)给予合理安排或轮侯。

第十条 落户待遇。

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需在我区落户的,在遵照广州市有关户籍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优先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

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纳入区重点保健对象范围,其中入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亦纳入区重点保健对象范围,可享受由区保健办定期组织安排健康检查,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医疗指引等服务。

第十二条 子女入学。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本区行政所属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的优质学位,为入选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 创业辅导。

完善人才创业辅导机制,为在我区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有关创业指导和服务,同时视人才需要举办创业沙龙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

凡入选的高层次人才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科技、人才项目计划。

(二)我区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高层次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五条 中介引才资助。

设立“越秀区招才引智突出贡献奖”,凡人才中介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区人社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评审资助

第十六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引进、鼓励高层次人才的统筹、协调和资金分配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青年创客新星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审报告;团区委协助区科工信局负责青年创客新星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区商务局负责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区人社局负责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中介引才资助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并向区人才办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区人才办负责汇集各领域高层次人才评审报告,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人才办负责制定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经费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区房管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三条 区人社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落户保障政策及中介引才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区卫计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医疗保健政策。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局负责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人才子女入学政策。

第二十六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设立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种类,会同各有关单位落实创业辅导、项目推荐和资助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同一申报人在同一评选周期内,仅可从高层次人才项目下设的四个领域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在认定前已享受或正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政策,且与本办法中相关政策有重叠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各领域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评定标准及奖励细则由各负责单位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越秀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依照《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紧紧围绕越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原则,引进和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加快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靠创新驱动的步伐。

第三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组织竞争性评选,通过综合评比参评人才的研发能力、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进展情况,评选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作为资助对象。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我区创办企业、领办企业,或带项目、带技术到我区企业工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下列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专家;

(三)教育部“长江学者”;

(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五)在本学科领域科研水平处于国际领先的专家;

(六)广东省领军人才;

(七)广州市高层次人才;

(八)其他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无知识产权争议及经济纠纷,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的科技团队带头人。

第五条适用本细则的企业是指坐落我区,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区的各类企业;适用本细则的项目是指坐落我区,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

重点面向以下领域:

(一)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文化创意等“四大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和项目。

(二)北京路文化核心区、广州健康医疗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流花商圈等“四大主体功能区”辖内的企业和项目。

(三)在推动全区转型升级方面有突出业绩,符合全区总部楼宇经济和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四)与各大公共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并在区内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和项目。

(五)其他服务于全区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工作大局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本细则所指创新领军人才,指受聘于越秀区辖内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管理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越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在商贸业、健康医疗产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有突出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三)具有在世界著名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经历,精通相关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或曾在著名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担任高级职务。

第七条本细则所指创业领军人才,是指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或者在现代服务业领域,创业理念和商业模式具有独创性;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在越秀区创办或领办企业的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带头人,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知识产权清晰无争议,其技术成果国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良好市场潜力;或者在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现代商贸、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和专业服务等领域,具有可预见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广阔;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具备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经历。

(二)创业领军人才所带项目要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越秀区主导产业发展。

2、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人才团队。

(三)创业领军人才所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在越秀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成立年限一般在5年以内(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且领军人才拥有该企业30%以上的股份并在企业担任重要职务。

2.未完成在越秀区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经与区科工信局签署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在越秀区注册企业并约定注册资本金额等相关条件后,申报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

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越秀区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相关人才资助政策待遇。

第八条同等条件下,已获得天使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市场化资金投入的企业,其创业者可优先被评为越秀区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章资助政策

第九条每年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有关资助资金从中列支(项目跟进投资及办公用房租金补贴除外)。

第十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额度最高20万元的落户补助。

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领军人才的创新创业工作。

第十一条由区财政另设立越秀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视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我区创办、领办企业注册资本或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项目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跟进投资。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在管理期内开展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参加专业研修等学术活动的,视实际成本经费额度,给予额度最高2万元/年的学术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以租金补贴形式,为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提供孵化器等创业载体。

补贴标准参照黄花岗科技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入选人才可按照《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及各项配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十五条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科工信局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于评审当年3月开始,7月完成。

第十七条申请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审,需由人才所在企业作为申报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网上预申报,经初审通过后于指定时间内将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区政务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或区科工信局:

(一)创新领军人才提交《越秀区创新领军人才申报表》,创业领军人才提交《越秀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

(二)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及荣誉、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创新领军人才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创新项目报告书和用人单位的机构证明材料,创业领军人才提交创业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等),公司章程,商业计划书,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1年完税证明等。

(四)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八条评审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

由区科工信局牵头,组织行业专家和政府经济部门负责人成立由5-7名评委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

专家评委成员须具有专业和学科的代表性,并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专家评委成员属于被推荐人选或与被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实地考察。

区科工信局组成考察小组对申报人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小组审议。

由区科工信局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和实地考察情况,形成建议人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进行公示。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人选,在区信息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涉密人员除外),公示期为15天。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期2年,管理期内由区科工信局、人才所在企业和人才本人签订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资助协议。

第二十条接受资助的人才违反协议约定,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在人才管理期内需每年向区科工信局提交人才工作情况报告,区科工信局汇总后报区人才办。

第二十二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评选。

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可根据实施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修订。

附件2:

越秀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评审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根据《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紧紧围绕越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思路,坚持“突出重点、项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原则,引进和鼓励重点企业高级人才,加快我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靠创新驱动的步伐。

第三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才,组织竞争性评选,通过综合评比参评人才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评选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作为奖励资助对象。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本实施细则的重点企业是指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区的各类企业,重点面向以下领域:

(一)广州市总部企业或区优质企业。

(二)金融、商贸、健康医疗、文化创意等区“四大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

(三)北京路文化核心区、广州健康医疗中心、黄花岗科技园、流花商圈等“四大主体功能区”辖内的企业。

(四)在推动全区转型升级方面有突出业绩,符合全区总部楼宇经济和创新驱动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

(五)同各大公共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并在区内进行成果转化的企业。

(六)其他服务于全区招商引资、引技、引智工作大局的企业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

第五条适用本实施细则的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是在我区重点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具有先进的战略理念和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经济政策,熟知市场经济规律,熟练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及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

包括:

(一)企业正职:

董事长、总经理、总裁、企业党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二)企业副职: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党委副书记;

(三)()()企业技术类管理正职: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各重点部门总监(或相当级别的外企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资助政策

第六条每年设立不低于200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重点企业高级人才各项资助资金从中列支。

第七条经过评审认定的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按其带领所在企业上一年度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企业上年度在经济贡献(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行业贡献(引领行业发展,行业排名等)、就业贡献(带动本地就业等)、成长性(营收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产负债率等)、诚信建设水平等]分三个层级进行奖励资助:

(一)卓越奖:

从上一年度带领企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著贡献、且综合评分排在全区前十五名的高级管理人才中产生,每人奖励30万元;

(二)精英奖:

从上一年度带领企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综合评分排在全区前三十名的高级管理人才中产生,每人奖励20万元;

(三)优秀奖:

从上一年度带领企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且综合评分排在全区前一百名的高级管理人才中产生,每人奖励10万元。

第八条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在管理期内开展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参加专业研修等学术活动的,由区财政视实际成本经费额度,给予额度最高2万元/年的学术经费资助。

第九条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按照《越秀区关于引进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及各项配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子女教育及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十条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各街道负责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申报受理和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评审工作视实际情况,每年进行1-2次。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评选通知。

由区商务局每年年初制定评选工作方案,在明确评选名额、条件、程序、规则等的基础上,通过区信息网、QQ群和OA等方式向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发布评选通知,各街道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进申报工作。

(二)发动企业申报。

由各街道按照评选通知要求积极发动和推荐街道辖内企业参与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由人才所在的企业作为申报单位,按照评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指定时间内先行办理网上预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盖章报送至企业所属街道,由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拟参与评审的申报人选,在其申报材料上加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收集申报材料。

各街道在指定时间内统一收集汇总拟参与评审的申报人选申报材料后送至区商务局。

第十三条评审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

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织行业专家和政府经济部门负责人成立由7-9名评委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街道上报的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形成入围人选名单。

专家评委成员须具有专业和学科的代表性,并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专家评委成员属于被推荐人选或与被推荐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征求意见。

由区商务局将入围人选名单分别征求纪检监察、公安、综治、计生、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意见。

(三)小组审议。

由区商务局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和部门意见反馈情况,形成建议人选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进行公示。

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人选,在越秀区公众信息网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涉密人员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申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越秀区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申报表》。

(二)被推荐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如有)及曾获得相关荣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

(四)被推荐人才的聘任合同或任职文件。

(五)申报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管理期1年,管理期内由区商务局、企业所在街道、企业、人才本人四方签订重点企业高级人才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接受资助的人才违反协议约定,可依据协议条款撤销或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重点企业高级人才所属企业在人才管理期内需向企业所在街道提交人才工作情况报告,街道汇总后报区商务局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街道应积极做好街内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重点企业高级人才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参与重点企业高级人才评选,再次申报时应以最近一个管理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为申报依据,且每名人才资助累计年限最高不超过5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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