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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招委4号

 

皖招委〔2008〕4号

关于印发2008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2008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组织宣传。

附件:

2008年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抄送:

教育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招委委员,省直有关厅局

2008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07〕23号)执行。

二、考生电子档案

2.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3.省、市、县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制订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

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对电子档案中属于考生个人信息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出售。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7.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市、县招生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组织实施。

8.考生体检工作应在招生工作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体检医生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9.体检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25日前结束,体检结论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供填报志愿时参考。

体检结论如确有误,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论3日内向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经同意后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到指定医院予以复查。

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疑义,由本人申请并经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于5月10日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于5月15—17日安排对其进行终检,逾期不予受理。

10.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1.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12.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3.考试科目为全国统考科目中的“3+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

经教育部授权,我省自行命制语文、数学及外语科目中的英语试题(不含听力部分),其他科目仍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试题。

14.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

日期

科目

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9:

00—11:

30

语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

00—17:

00

数学

外语

15.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文化课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

16.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外语口试。

外语口试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口试以中学外语课本为内容,采用面试的考察形式,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

口试成绩按5、4、3、2、1等级评定,不记入总分,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在录取时参考。

17.全国统考(含我省自行命题)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

18.各市、县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与安徽省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各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9.今年我省普通高考全部科目实行计算机网上评卷,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委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承担相应科目的评卷任务。

负责评卷工作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做好评卷教师的遴选工作,确保评卷教师的质量,认真组织对全体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和评分细则,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确保高考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加强对评卷点的工作指导和服务。

各高校、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评卷教师的选调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20.高考成绩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通知考生。

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至6月28日前到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查分查卷,查卷范围:

主观题部分的错统、漏统、漏改。

需要查分查卷的信息各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查分查卷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统一进行。

六、招生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

21.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软件编制本校的安徽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报送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依据由教育部备案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22.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23.经教育部核准备案且已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

24.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高等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

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备案。

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

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5.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

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等学校应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6.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27.文史、理工类各批次志愿设置另文规定。

28.艺术类志愿设置:

⑴艺术类分五个批次:

第一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的省外院校(含独立学院)本科专业;第二批,使用省专业统考(含省属院校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本科专业;第三批,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独立学院和民办院校本科专业;第四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的省外院校高职(专科)专业;第五批,使用省专业统考(含省属院校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高职(专科)专业。

⑵第一、四批设1个院校志愿,1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⑶第二、三批设1个院校第一志愿、1个院校第二志愿和院校服从,院校志愿栏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⑷第五批设1个院校第一志愿、1个院校第二志愿和1个院校第三志愿,院校志愿栏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29.体育类志愿设置:

⑴体育类分三个批次:

第一批为体育专业院校、重点院校体育专业和安徽师范大学;第二批为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第三批为高职(专科)院校。

⑵第一、二批设1个第一志愿、1个第二志愿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院校志愿栏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⑶第三批设1个第一志愿、1个第二志愿和1个第三院校志愿,院校志愿栏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

30.填报志愿工作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志愿填报时间:

提前批次、艺术、体育类为6月13—14日;文理科第一、二、三批本科院校为6月29日至7月1日;文理科第一、二批高职(专科)院校为7月25—27日。

参加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测试合格的考生于5月10日前填报自主选拔录取志愿表。

31.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有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及专业。

考生的志愿表卡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填内容应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上交。

32.考生在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时间范围内对所填志愿内容予以确认,规定时间内未确认或确认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3.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志愿信息的采集、确认并由市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汇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录取

34.普通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

35.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按适当比例确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6.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文理科共分为六个批次:

提前批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重点院校及参加该批次录取的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民办本科院校及独立学院)、第一批和第二批高职(专科)院校。

37.文史、理工类投档办法另文规定。

38.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各高校和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9.高等学校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主确定,高等学校对退档考生的退档理由须详细注明,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0.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设置情况并结合本校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平等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4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3.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

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⑷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⑸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⑵烈士子女。

4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录取。

⑴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

⑵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49.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同时符合第45—48条多项加分条款的考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予累加。

凡符合第45—4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其档案必须具备原始证书和原始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5月10日前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均须张榜公布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查。

如有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或伪造证明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1.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考生可通过安徽教育网()和安徽招生考试网()以及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2.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本人入学报到时携至有关高等学校。

5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4.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55.录取工作结束后,根据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新生报到流失率情况,如有缺额计划我省将于9月中旬组织高职(专科)层次补录,补录的办法另行制订。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6.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5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59.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组织管理

60.2008年的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巩固“阳光工程”成果,深入开展高校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改革,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促进高校招生改革和管理再上新台阶。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

61.各市、县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之中。

切实做到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处理结果为主要内容的“六个公开”。

积极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考务平台建设,加强和完善网上评卷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机制等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办法,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安全、平稳、顺利。

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秉公办事,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切实做好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电子档案制作、考试、评卷、统分、录取以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等各环节的工作。

62.高等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校招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加强对本校录取工作的管理,培训技术人员,添置必要的设备,保证网上录取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要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规定,自觉接受考生及社会监督;要加强综合治理高校招生环境,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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