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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核算规范

增值税核算规范

为了规范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及应交税费表的增值税部分的填制,现就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规范阐明如下:

一、科目设置及目的

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同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属于借方专栏;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属于贷方专栏。

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增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欠交的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

账务处理时,如果发生某事项的抵减项目,应当用红字登记,例如销售退回发生的销项税额减少,应当在贷方用红字登记而不能用蓝字在借方登记。

这样,在填制报表时,就可直接从账本上取数字,借方专栏统计借方发生额、贷方专栏统计贷方发生额。

二、会计核算

(1)企业上交本月应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用红字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企业缴纳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月份终了,企业应进行应交增值税的结转。

也就是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项下的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者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当月没有缴纳当月增值税金,即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没有发生额时:

A.如果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现借方余额的,将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外的其他明细科目转平,借方余额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为企业的留抵数。

例如,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为0,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80万元,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则结转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借方余额20万元为企业的留抵数,即留待以后月份抵扣的数额。

B.如果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现贷方余额,应将各明细科目全部转平,差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方,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此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为0,反映企业没有留抵数;同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欠交数。

例如,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为0,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100万元,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80万元,则月末结转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0,000

同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0,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0“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20万元为企业的欠交数。

2、企业当月缴纳的增值税金,即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有发生额时:

A.如果剔除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后,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仍然出现借方余额的,应将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同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并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外的科目转平,此时剔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费)”发生额后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上继续保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反映企业的留抵数,同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数。

例如,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为50万元,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80万元,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则月末结转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5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00,000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500,00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月末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20万元为企业的留抵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50万元为企业的多交数,此时,留抵数和多交数应分别核算,不能混淆。

B.如果剔除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后,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现贷方余额,但贷方余额小于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的,应将其差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同时转平各明细科目。

此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为0,反映企业没有留抵数。

同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数。

例如,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为50万元,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100万元,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80万元,则月末结转: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00,000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00,000

月末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为0反映没有留抵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30万元为企业的多交数。

C.如果剔除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后,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现贷方余额,但贷方余额大于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的,应将各明细科目转平,并将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此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为0,反映企业没有留抵数。

同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欠交数。

例如,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为50万元,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100万元,当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40万元,则月末结转: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

同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0,000

月末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为0,反映没有留抵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10万元为企业的欠交数。

(十四)月末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的是留抵数,即留待以后月份抵顶销项的数额。

该明细科目期末结转之后没有贷方余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月末结转之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反映的是欠交或多交数: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上交本月应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缴纳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月末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的是留抵数,即留待以后月份抵顶销项税的数额。

该明细科目期末结转之后没有贷方余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月末结转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反映的是欠交或多交数: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四、核算举例

假定条件:

当年未交增值税年初余额为30,000元,在下述业务发生前本年累计销项税额2,000,000元,进项税转出300,000元,进项税额1,380,000万元,本年度已交税金1,000,000元(全部在未交税金内核算),月初未抵扣余额(反映在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50,000.00元。

1、当月销售产品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

借:

银行存款11,7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

2、当月购入存货,进项税额850,000元

借:

库存商品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

银行存款5,850,000

3、当月应税务局要求,交纳当月增值税100,000元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0,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0

4、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当月应当转出17,000元。

借:

应付职工薪酬17,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5、月底计算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17,000

【如果:

(进项税额+期初未抵扣数+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即期末有未抵扣数,应当将未抵扣数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即上述分录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不再有数字,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上述各项借方和贷方的差额。

6、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17,00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17,000

7、次月交纳1,000,000元增值税,其中交上月欠交717,000元,本月应交增值税283,000元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1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83,000

贷:

银行存款1,000,000

五、应交税费表中有关增值税部分的填报

1、报表式样

应交税费表(增值税部分)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一、增值税

1、应交增值税

(1)年初未抵扣数(以“-”号填列)

1

-50,000

(2)销项税额

2

1,700,000

3,700,000

出口退税

3

进项税额转出

4

17,000

317,000

转出多交增值税

5

(3)进项税额

6

850,000

2,230,000

已交税金

7

100,000

100,000

减免税款

8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税额

9

转出未交增值税

10

717,000

1,687,000

期末未抵扣数(以“-”号填列)

11

2、未交增值税

(1)年初未交数

12

30,000

(2)本年转入数

13

717,000

1,687,000

(3)本年已交数

14

1,000,000

(4)年末未交数

15

717,000

717,000

2、填报原则:

根据“表从账出”的报表编制原则,本表编制所列数据为两类:

(1)以账面的发生额填列的项目: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专栏中有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账中的借方或贷方本期数。

其中上面提到的借方专栏(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用借方发生额填列,贷方专栏(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用贷方发生额填列。

(2)以账面的余额填列的项目: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年初借方余额(反映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负号填“年初未抵扣数”,期末借方余额以负号填“期末未抵扣数”。

以“未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年初、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年初未交数”、“年末未交数”(借方余额以负号填列)。

同时,应当注意,由于本报表有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两列,应当按照严格的会计期间进行区分,在“本月数”一列内,所有涉及的年初、本年、年末概念应当理解为月初、本月、月末。

也就是说,各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在本月数一列内是以月份作为一个会计期间,在本年数一列内,是以年初至今的若干个月作为一个会计期间。

或者说,上述报表上涉及年初、本年、年末的概念理解为期初、本期、期末更为恰当。

另外,本年累计的年初数应当填列1月1日余额。

3、表中主要项目填列说明如下:

(1)第1行“年初未抵扣数”(用负号反映),在下列情况下才有数字填列:

上年度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未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进项税额时;上年度前期销项税额虽大于进项税额,又已缴纳过增值税,但后期进项税额大,未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完进项税额时;开始实行增值税时,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从存货(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分离出来的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尚未扣完时。

除上述情况外,第1行应无数字填写,也绝不能填正数。

   

(2)第4行“进项税额转出”,反映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如,风灾、水灾等损毁原材料报废时,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就要转出。

(3)第5行“转出多交增值税”和第10行“转出未交增值税”,在同一单独增值税纳税主体同期中是不会同时出现的。

单独增值税纳税主体还应将第5行或第10行的数字填入第13行“本期转入数”中。

但对于汇总企业来说,这两行可能都会有数字。

汇总企业“本期转入数”的填列方法是:

将第10行与第5行轧抵后的数字填入第13行。

这时表中的关系是:

13行=10行-5行。

   (4)第6行“进项税额”,反映企业在进货中已经税务局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7行“已交税金”,反映本期交纳的本期实现的税款(必须是在月底以前交纳的),第14行“本期已交数”,反映本期交纳上期的欠税(包括税法允许的本月10日之前交纳属于上月的税款。

因为这部分税款在税法上不作欠税处理,但会计上则作欠税处理)。

对于本期交纳以前的欠税,应该填入第14行“本期已交数”中。

这样,如果要计算企业总共交纳了多少税金,把第7行与第14行的数字加起来即可。

(6)在一般情况下,第1行“年初未抵扣数”和12行“年初未交数”,只能其中一行有数字。

(7)第13行“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号填列),是用第10行“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去第5行“转出多交增值税”的差额填列,若第5行数字大于第12行数字时,则用负号反映。

(9)第15行“期末未交数”,与其他行次间的相互关系是:

15行=12行+13行-14行,即:

期末未交数=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负号计算)+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负号计算)-本期已交数。

“本期转入数”是指本期未交数或本期多交数的转入数。

(10)当月实现增值税(本期应交增值税)=1行+2行+3行+4行-6行-8行-9行-11行,即:

当月实现增值税(本期应交增值税)=期初未抵扣数+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税额-期末未抵扣数(用负数表示)

上例中,当月实现增值税=-50,000+1,700,000+17,000-850,000=817,000。

另外,在满足转出多交增值税为0的前提下,用简便计算方法计算当月实现数,即:

当月实现增值税=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上例中。

当月实现增值税=100,000+717,000=817,000。

(11)本期已交增值税=7行+14行

期末未交增值税=11行+15行

根据“未交增值税=期初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的公式,表中还应满足下列关系:

11行+15行=12行+(1行+2行+3行+4行+5行-6行-8行-9行-10行+13行)-(7行+14行)

注:

为了便于复核报表,向财务中心报送内部使用的报表应当将本月数列的期初数、期末数填上,在向财务中心以外报出时可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填本月数的期初数、期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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