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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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表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填报学校范围

我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学校,即全区城市、县镇和农村所有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办、企业办以及民办中小学校。

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

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等复合办学形式的学校均作为整体填报,不需要将学生、教师和办学条件分开填报。

二、填报要求

(一)学校基本信息、学校详细信息、单体建筑物详细信息等基础数据应根据学校和校舍当前的真实情况填写。

(二)校舍场址安全排查信息表、校舍场址防洪安全排查信息表、校舍建筑安全排查信息、校舍鉴定信息表根据排查鉴定机构出具的校舍安全排查鉴定报告填写。

(三)布局规划调整表、校安工程校园规划信息表、校安工程单体建筑物规划信息表根据排查鉴定结论、本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方案填写。

(四)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信息表、校安工程实施后校园情况信息表根据校舍加固改造施工的实际情况填写。

(五)数据采集表所填报的所有资金数据最多可保留一位小数,其他数据不保留小数,一律取整。

(六)所有信息均应认真核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七)信息采集表用A4纸打印。

三、通用填报内容说明

(一)每张信息采集表分为表头、表体和表脚。

表头用于说明信息采集对象,表体为信息采集对象的具体内容,表脚用于标注填写责任人及审核责任人,其中每张信息采集表中的表脚内容一致。

(二)表头中信息填报要求如下:

1.普通中小学的学校代码:

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教育事业统计编码规则和要求填报。

其中前6位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一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其余为自编码。

解释如下:

第一、第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标识。

第三、第四位为地(市、州、盟)标识。

第五、第六位为县(市、区、旗)标识。

第七位至第九位为乡、镇标识。

第十位至第十二位为学校顺序标识。

第十三位、第十四位为学校类别标识。

第十五位为学校办别标识。

第十六位为学校所在地城乡标识。

2.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学校代码:

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一标准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码,与教育事业统计中4位代码一致,学校不得自行编码。

解释如下:

第一、第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标识。

第三、第四位为地(市、州、盟)标识。

第五、第六位为县(市、区、旗)标识。

第七至位第十位为学校顺序码,与教育事业统计中4位代码一致。

3.学校名称:

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全称进行填报,与公章一致。

4.学校类别:

分类为“11-小学,12-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小学小学,17-一贯制学校小学部,18-小学教学点,19-其他学校附设小学班;21-完全中学,22-高级中学,23-初级中学,24-一贯制学校,29-其他学校附设中学班;31-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完全中学,32-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高级中学,33-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初级中学,34-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一贯制中学;43-职业初中,48-普通中学附设职教班,49-其他单位(学校)举办的职教班;53-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职业初中;71-盲人学校,72-聋人学校,73-弱智学校,74-其他学校(指对两类以上残疾人进行教育的学校),78-小学附设特教班,79-初中附设特教班;81-工读学校;90-调整后中等职业学校,91-中等技术学校,92-中等师范学校,93-成人中等专业学校,94-职业高中学校,99-中等职业教育其他机构。

5.学校办别:

分类为“1-教育部门和集体办;2-社会力量办;3-其他部门办;9-其他”。

6.学校所在地城乡类别:

分类为“1-城市;2-县城;3-乡镇;4-农村”。

7.学校举办者代码:

分类为“1-中央部门;2-地方教育部门;3-地方非教育部门;4-民办”。

注:

中央部门按国家标准部门代码(三位)填报;地方教育部门代码为“9+省码”;地方非教育部门代码为“8+省码”;民办的代码为“999”。

8.建筑物编号:

两位编码,以学校为单位按建筑物依次排序填报。

如01、02、03……以此类推,不得重复,并注意在各表中的一致性。

9.建筑物名称:

指单体建筑物的习惯称谓,名称中应包含该单体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含义,如教室、办公室等,对2层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物一般应命名XX楼,如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具有同一使用功能建筑物有2个以上单体建筑时,应在名称中填加序列数字或其他区别称谓,如教室一,教室二或第一教学楼、第二教学楼或东教学楼、西教学楼;具有2类及以上使用功能的综合用房,在名称中应包含两种主要使用功能含义,如教学实验楼、教学办公楼、办公宿舍楼等。

(三)表脚中信息填报要求如下:

1.填表人:

填表人的中文姓名。

2.填表日期:

填写本表的日期。

年填4位数字、月和日填2位数字,年月日间用“-”分开。

如:

“2009-07-08”。

3.审核人:

表格数据审核人的中文姓名。

4.审核日期:

审核本表的日期。

年份4位数字、月和日填2位数字,年月日间用“-”分开。

如:

“2009-07-08”。

(四)当资料缺失导致数据无法填写时,在表内填“无”。

(五)多校区学校是指学校只有一个代码但拥有2个或2个以上不同地址的校园,不同于有独立学校代码的分校。

(六)分校区:

指多校区学校的一个校区。

(七)分校区名称:

按照学校对校区/教学点的习惯称谓填写。

名称格式为学校名称后加校区名称或教学点,如“XX市XX中学东校区/教学点”或“XX市XX中学第二校区/教学点”。

(八)校园照片:

使用数码设备拍摄,需采集学校当前照片和校安工程实施后的照片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反映校园全貌。

因灾害或工程实施导致校园面貌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照片录入格式为JPG文件,照片容量不大于1M,照片尺寸大小为1024*768像素,分辨率为72像素/英寸。

要记录有关照片的详细说明,例如拍照时间、所拍对象(包括校园大门、教学楼、操场、俯瞰图、标志性建筑物、其他等)、拍摄角度、照片说明性文字,以备今后录入到信息系统中。

校园照片电子文件存储路径:

学校代码\校园照片\,在此路径下存放校园的所有照片,照片命名规则:

学校代码_拍照对象_采集日期(年份4位+月份2位+日2位),如某个学校(代码123456789012),在2009年4月20日采集的校园大门的照片就是“123456789012_校园大门_20090420.jpg”。

(九)建筑物照片:

使用数码设备拍摄,需采集建筑物当前照片和校安工程实施后的照片各4张以上(正立面、背面、左前侧45度和右后侧45度、安全隐患位置照片)。

因灾害或工程实施导致建筑物面貌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照片录入格式为JPG文件,照片容量不大于1M,照片尺寸大小为1024*768像素,分辨率为72像素/英寸。

要记录有关照片的详细说明,例如拍照时间、拍照建筑物名称、建筑物编号、拍摄角度(正立面、背面、左前侧45度和右后侧45度、安全隐患位置)、照片说明性文字,以备今后录入到信息系统中。

建筑物照片电子文件存储路径:

学校代码\建筑物多媒体资料\建筑物编号\照片\,在此路径下存放该建筑物的所有照片,照片命名规则:

学校代码_建筑编号_拍摄角度_采集日期(年份4位+月份2位+日2位).jpg,如某个学校(代码123456789012)在2009年4月20日采集的教学楼(编号为01)正立面照片命名为“123456789012_01_正立面_20090420.jpg”。

(十)校园视频:

使用数码设备拍摄校园当前概况,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校安工程实施后的概况,格式为rm,每次时间不超过5分钟。

因灾害或工程实施导致校园面貌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校园视频电子文件存储路径:

学校代码\校园视频\,在此路径下存放该校园的视频,视频命名规则:

校园视频_学校代码_采集日期(年份4位+月份2位+日2位).rm,如某个学校(代码123456789012)在2009年4月20日采集的校园视频命名为“校园视频_123456789012_20090420.rm”。

(十一)建筑物视频:

使用数码设备拍摄该单体建筑物当前概况,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和校安工程实施后的概况,格式为rm,每次时间不超过2分钟。

因灾害或工程实施导致建筑物面貌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建筑物视频电子文件存储路径:

学校代码\建筑物多媒体资料\建筑物编号\视频\,在此路径下存放该建筑物的视频,视频命名规则:

建筑物视频_学校代码_建筑物编号__采集日期(年份4位+月份2位+日2位).rm,如某个学校(代码123456789012)在2009年4月20日采集的教学楼(代码为01)视频命名为“建筑物视频_123456789012_01_20090420.rm”。

(十二)本填报说明所称项目,是指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等。

(十三)在填写纸质表格时,信息表中附有代码说明,请按照代码说明中的汉字描述准确填写。

如在学校基本信息表中学校类别一栏,如果学校为完全中学,则填写“完全中学”,不要填写代码“21”,也不要填写“21-完全中学”。

四、排查鉴定表具体填报说明

(一)学校基本信息表

1.填报说明

填报单位:

学校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本表以校区为单位,填报方式见通用填报内容中的说明。

2.指标解释

(1)学校代码:

见通用填报内容说明。

(2)组织机构代码:

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机构编码部门统一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

(3)学校名称:

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全称进行填报,与公章一致。

(4)学校主管部门:

指学校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的名称,学校如果是省或市的直属学校,主管部门就是省或市的行政部门。

(5)学校类别:

见通用填报内容说明。

(6)学校办别:

普通中小学填写,见通用填报内容说明。

(7)中职学校举办者类型: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填写,见通用填报内容说明。

(8)学校所在地区类别:

填报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属性,分城市、县城、乡镇和农村四类。

(9)学校地址:

填报学校的详细通信地址。

需把省(区、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场)、乡(镇)、村(街)、号分开填写。

如××省××县××乡(镇)××村××组,城镇填到××路××号等。

(10)邮政编码:

填报学校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11)电子信箱:

填报学校法人(或指定负责人)的工作或个人电子信箱。

(12)校长姓名:

填报学校法人(或指定负责人)的中文姓名。

(13)电话号码:

填报学校的固定办公电话号码(含区号)。

(14)校长手机号码:

填报学校法人(或指定负责人)的手机号码。

(15)传真号码:

填报学校的固定办公传真号码。

(16)学校土地产权:

指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权所属状况,分三类:

1-学校独立产权;2-产权非属学校但独立使用;3-产权非属学校共同使用。

学校独立产权:

指学校现有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

包括已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校园土地。

产权非属学校但独立使用:

指学校现使用的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学校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由学校独立使用。

产权非属学校共同使用:

指学校现使用的校园土地使用权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学校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由学校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使用。

(17)土地证号:

填报学校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号码。

(18)寄宿制形式:

填报学校学生的寄宿情况,分全部寄宿、部分寄宿和无寄宿条件三类。

该指标按照学校拥有的标准寄宿生活设施的数量填报。

能够为所有在校学生提供标准寄宿设施的为全部寄宿;只能为部分学生提供标准寄宿设施的为部分寄宿;不能提供标准寄宿设施的为无寄宿条件(注:

学校有少量寄宿生,但无生活服务设施的也应归入无寄宿条件一类)。

(19)建校年代:

填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有准确记载设立该学校的具体年份。

(20)是否边境学校:

若国境线通过学校所在乡镇,则为边境学校。

(21)是否是分校区:

指一所学校是否有多个(2个及以上)校区或教学点。

(22)分校区名称:

按照学校对校区/教学点的习惯称谓填写。

名称格式为学校名称后加校区名称或教学点,如“XX市XX中学东校区/教学点”或“XX市XX中学第二校区/教学点”。

(二)学校详细信息表

1.填报说明

填报单位:

学校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本表以学校为单位进行填报。

如果属于填报统计范围内的某个学校存在多个校区的,由学校整体填报一份。

2.指标解释

(1)学校占地面积:

指学校校园(含多校园)内的土地面积。

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等土地面积。

不包括校园外学校拥有的农场、林场、勤工俭学基地和校办工厂的土地面积。

学校占地面积的单位为“平方米”。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占地面积包括自有面积和租用面积。

(2)建筑用地面积: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单位为“平方米”。

(3)服务半径:

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填报,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学校招生区域,以学校为圆心,区域内最远点到学校的距离。

单位为“千米”。

(4)覆盖人口:

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填报,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学校划定的招生范围所覆盖的人口数。

单位为“人”。

(5)教学班数:

指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的数量。

单位为“个”。

(6)教职工数:

指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和临时聘任教师)。

单位为“人”。

(7)专任教师:

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抽调帮助做其他工作的属教师编制的人员,不包括调离教学岗位担负行政领导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单位为“人”。

(8)在校学生数:

指统计时点具有学籍的注册学生总数。

单位为“人”。

(9)寄宿生:

指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住宿的学生。

单位为“人”。

(10)农村留守儿童:

指父母(农民身份)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由其他亲属监护并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

单位为“人”。

(11)农村留守儿童中寄宿生:

指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里住宿的农村留守儿童。

单位为“人”。

(12)-(27)指标解释同上。

(28)绿化用地面积:

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植园地等,单位为“平方米”。

(29)绿化覆盖率:

指绿化面积占校园占地总面积的比例。

用百分比表示。

(30)校舍栋数:

指学校目前所有的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行政办公用房以及其他用房(包括传达室)的栋数。

单位为“栋”。

(31)校舍建筑面积:

除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外,“校舍建筑面积”填报产权归学校所有、已经使用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和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包括自有面积和租用面积。

单位为“平方米”。

(32)教学及辅助用房:

包括普通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活动室、其他等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单位为“平方米”。

(33)-(39)按教学及辅助用房具体用途填报。

单位为“平方米”。

(40)生活用房: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厕所、锅炉房(开水房)、浴室、教工宿舍(指学校拥有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用于教职工临时休息或者周转的宿舍用房,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教职工住宅等房屋面积)、其他等生活服务用房。

单位为“平方米”。

(41)-(47)按生活用房的具体用途填报。

单位为“平方米”。

(48)行政办公用房:

包括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和其他行政办公用房等。

单位为“平方米”。

(49)-(51)按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用途填报。

单位为“平方米”。

(52)其他用房:

指除“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以及“行政办公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

单位为“平方米”。

(53)危房面积:

指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前由房屋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学校危险校舍总面积,按房屋危险程度可划分为B、C、D三个等级。

单位为“平方米”。

(54)-(56)按危险校舍的具体用途填报。

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三类。

(57)D级危房面积:

指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前由房屋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的学校D级危险校舍的总面积。

单位为“平方米”。

(58)-(60)按D级危房的原具体用途填报。

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三类。

单位为“平方米”。

(61)运动场地面积:

包括学校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等场地的总面积,含田径场、各种球类场、器件场地、以及课外活动场地,不含体育馆(室),单位为“平方米”。

(62)田径运动场:

填写学校田径运动场的个数。

单位为“个”。

(63)田径运动场类型:

根据学校现状据实选择填报:

“1-200米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2-250米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3-300米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4-400米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5-无田径运动场地;6-其他”。

如果有多个运动场,按最长的跑道填写。

(64)篮球场:

根据学校现状据实填报,单位为“块”。

(65)排球场:

根据学校现状据实填报,单位为“块”。

(66)围墙:

指为维护学校安全,沿学校校园周围用各种材质建造的维护墙体。

单位为“延长米”

(67)护坎(坡):

指因主体建筑地质原因,为保证主体建筑地基安全稳定所做的维护结构。

单位为“立方米”。

(68)勤工俭学基地:

指产权归学校的勤工俭学用地。

如农田、牧场、林场等。

单位为“亩”。

(69)专业实习场所:

指产权归学校所有,能够为学生提供专业实习的场所。

单位为“平方米”。

(70)学校负债:

填写填报时点的学校负债总额,包括银行贷款、施工队垫付工程款、教学仪器设备欠款以及其他向单位和个人借款等。

单位为“万元”。

(71)学校负债中的工程欠款:

填报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所欠款项,包括因基础设施建设向银行贷款、向单位和个人借款和施工队垫付工程款等。

单位为“万元”。

(72)校园照片:

见通用填报内容说明。

(73)平面图:

学校校园当前平面图照片,应为使用制图软件制作的电子图片,或直接拍摄绘制的校园平面图。

格式为dwg文件(CAD格式)或jpg文件。

容量不大于1M,jpg文件尺寸大小最小为1024*768像素,分辨率为72像素/英寸。

信息采集时在采集表(纸)上填写照片张数,留存好电子版文件,以备今后录入到信息系统中。

校园平面图电子文件存储路径:

学校代码\校园平面图\,在此路径下存放校园的平面图,平面图命名规则:

平面图_学校代码_采集日期(年份4位+月份2位+日2位),如某个学校(代码为123456789012)在2009年4月20日采集的平面图就是“平面图_123456789012_20090420.jpg”或者“平面图_123456789012_20090420.dwg”。

(74)视频:

见通用填报内容学校校园视频说明。

(75)备注:

填报上述指标未包含的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3.逻辑关系

01>或=02;01>28;

01>61;

5=12+18+24;

7=13+19+25;

8=14+20+26;

31=32+40+48+52;

32=33+34+35+36+37+38+39;

40=41+42+43+44+45+46+47;

48=49+50+51;

53=54+55+56;

53>或=57;

54>或=58;

55>或=59;

56>或=60;

57=58+59+60;

(三)单体建筑物详细信息表

1.填报说明

填报单位:

学校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

本表填报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前学校单体建筑物的详细情况,每个单体建筑物填写一张。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截止填报时点,已完成校舍安全工程改造的单体建筑物在改造之前的信息填在此表中,改造过程中和改造后的信息应一并填入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信息表中。

2.指标解释

(1)建筑物编号:

见通用填报内容说明。

(2)建筑物用途代码:

按单体建筑物具体用途选择填报,多栋相同用途的建筑物应单独填报,多种用途的建筑物按照主要用途填写。

该指标按以下编码选择填报:

“11-教学楼(含平房,下同)、12-综合楼、13-实验楼、14-图书馆(室)、15-体育活动室、16-礼堂、21-学生宿舍、22-食堂、23-厕所、24-锅炉房(开水房)、25-浴室、26-教工宿舍、31-办公楼、32-卫生保健室,41-其他用房,51-其他配套设施”。

(3)建筑物名称:

见通用填报内容说明。

(4)开工日期:

指该单体建筑物开始建设的年月,应从建筑物基槽开挖当日算起。

(5)竣工日期:

指该单体建筑物按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时间。

(6)结构类型:

指该单体建筑物的结构类型。

该指标按以下编码选择填报:

“1-土木结构、2-砖木结构、3-砖混结构、4-框架结构、5-钢结构、6-其他”。

土木结构:

土木结构是指墙、柱等竖向承重构件采用土建造(如夯土墙、土坯墙等),楼盖和屋盖采用木结构的房屋,称为土木结构。

砖木结构:

砖木结构是指墙、柱等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木、石或砌块砌体建造,楼盖和屋盖等水平承重构件采用木结构的房屋,称为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砖混结构是指墙、柱等竖向承重构件采用砖、木、石或砌块砌体建造,楼盖和屋盖等水平承重构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球网等钢结构屋盖建造的房屋称为砌体结构房屋,也称为砖混结构。

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是指由钢筋混凝土梁和柱组成的能承受垂直和水平荷载的结构称为框架结构。

包括框架-剪力墙结构,即在框架结构的基础上增加了剪力墙,提高结构稳定性,也称框剪结构。

钢结构:

钢结构是指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由钢梁和柱组成的能承受垂直和水平荷载的结构称为钢结构。

包括悬索结构。

其他:

不属于上述结构类型的房屋结构,如窑洞、砖拱结构、竹(木)结构等。

(7)建筑物设计抗震设防烈度:

填报学校单体建筑物的设计抗震设防烈度。

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7月30日发布并实施,)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2001年7月20日发布,2002年1月1日实施,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局部修订)等国家有关抗震标准与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及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分为5度、6度、7度、8度、9度五个等级。

该项指标应按照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说明中的表述或鉴定排查报告填写。

(8)建筑层数:

指建筑物自然层数,即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物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9)建筑物总高度:

指建筑物设计总高度,一般在建筑设计说明及图纸中有明确表述。

当建筑物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眺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0)基础形式:

指建筑物基础采用的形式。

根据建筑施工设计图纸选择填报:

“1-浅基础:

条形基础(包括毛石基础和砖基础等)、筏板基础、独立基础、其他;2-深基础:

桩基础(预制桩、灌注桩)、箱型基础、其他;3-其他基础形式;4-无基础”。

(11)平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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