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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博物馆科技馆合同

GF—1999—0201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博物馆、科技馆

 

工程地点:

中都大道东侧、同乐路和龙蟠大道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说明

一、本合同系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打印;

二、标准文本原文一律用黑体和仿宋字体;

三、填写的内容一律用楷体字并在下面加横杠。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滁州市博物馆、科技馆

工程地点:

中都大道东侧、同乐路和龙蟠路之间

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及普通装饰工程。

总建筑面积36447m2,地下一层,地上三层。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按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博物馆、科技馆施工图纸的所有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玖仟壹佰玖拾捌万壹仟零叁拾陆元陆毛壹分(人民币)

¥:

91981036.61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年4月25日

合同订立地点:

滁州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本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安徽省、滁州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备国内现行适用的标准、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签订合同3日内,提供全套施工图八套(包含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材料的检验、监督权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批准;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变更、签证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的审批权;工程变更、签证的确认权;批准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款的审查权和支付权;特殊及重要施工工艺和材料发包及指定分包权;建筑材料价格的确认权;合同的解释。

7、注册建造师

姓名:

证号:

职务: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注册建造师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技术人员非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⑵将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接点位于辅助用房东南角距施工场地约15米处,承包人自行接入现场。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计算工期前负责公共道路的畅通。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计算工期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现场另行确定。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商处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订协议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约定。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每月15日、30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计划、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甲供材料清单、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享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

(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报监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方无偿提供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及生活用房:

向监理方无偿提供工地办公用房。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要求运输并在指定地点放置。

承包人违反交管、城管、环卫、环保等有关管理的规定,被处以罚款的,由承包人承担。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⑻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订协议。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后一周内提供标后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资料一周内予以确认,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承包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应提供修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相应的措施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非承包人的责任停工的,工期顺延。

当承包人施工进度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注册建造师。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方代表和监理单位参加。

通知应包含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重新验收。

承包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发包人有权清退其出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五、安全施工

1.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⑴方式确定。

⑴采用固定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一律不予调整;风险范围内的单价及有关费用的报价,不再调整,一次性包干。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见合同补充条款。

结算价=中标价±工程量变更×综合单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审定签证综合单价×(中标价/控制价)±措施项目±主要材料(半成品)价格调整±合理工程索赔。

⑵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⑶采用风险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送发包人和监理,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26、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a、按工程形象进度分:

基础、每层结构主体、屋面、楼地面、门窗、内、外装饰、安装等分部付款,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80%付进度款。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二周内付清;b、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按合同规定对乙方的罚款及甲供材料款;c、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发付款证书后甲方方可支付;d、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后,乙方也应及时支付各方工资、费用及材料等款项。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实际供应的材料单价为准。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承包人应准确提供规格和数量,因承包人提供的时间、规格和数量不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按时提供数量、规格后,因发包人临时变更或改变设计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调剂串换。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方负责。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方负责。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协商处理。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给定价格扣除材料款。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双方约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需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场;本工程所需的混凝土必须按规定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需经承包人、监理及发包人及跟踪审计单位签字确认,按量调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免费提供三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

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第26.4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执行,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此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工程应达到发包人要求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如第一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没收承包人50%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没收余下履约保证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投标文件承诺及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2方式解决:

⑴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非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承包人如有违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电梯、弱电系统、暖通系统、消防系统、二次装饰工程等须由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进行二次招标工作,总包服务费按结算总价的5%收取。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法律规定的保险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由乙方投保的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方式为: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10%。

履约保证金在完成基础验收合格7天内返还50%,主题结构验收合格7天内返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返还剩余20%。

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六份

47、补充条款

47.1中标价中所包含的预留金由发包人全权处理。

47.2本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审计师有权:

1、对工程调整及变更、签证部分的造价提出意见,并确定该部分的工程量、材料、价格等,2、参与对甲供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对甲供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对象、材料及设备品种、规格及价格提出意见,,3、对预付工程款及进度款的支付提出审核意见,4、参与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做好相关台帐,5、对完工的单向工程技师开展资料的整理和结算,对结算价格提出审计意见,6、对监理出具的有关单据进行再监督。

47.3合同以外价款调整方法:

47.3.1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的调整内容包括:

工程量、综合单价、主材(半成品)价格、措施项目变更、合理工程索赔。

具体方法如下:

47.3.1.1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47.3.1.1.1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在±3%以上或漏项的;

47.3.1.1.2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

47.3.1.1.3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47.3.1.2综合单价的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47.3.1.2.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

47.3.1.2.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参考安徽省“清单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后乘以相应的投标让利幅度作为结算依据。

(投标让利幅度=中标价/控制价)

(3)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整其综合单价。

47.3.1.3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执行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第23.5条规定。

47.3.1.4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47.3.1.4.1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不予调整。

47.3.1.4.2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的,应扣减相应的原施工技术措施合同价后,按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合同价调整。

47.3.1.5工程索赔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的行为。

索赔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索赔处理的原则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包括索赔事件、索赔理由、索赔费用及有效证据的索赔报告,被索赔方或其委托方应及时对索赔事件、费用、理由、证据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计算,核定索赔费用。

凡索赔成立的,应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调整。

47.3.2所有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经业主认可方为有效。

47.3.3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并且每个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若中标的建造师不到位,即为违约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若技术负责人不到位,即为违约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合同总价30%;施工员、质检员、安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应常驻施工现场,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人次。

48.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由合同签订双方在发生时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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