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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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前言:

我们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关于食品安全查核评价表,1、2018年食品安全查核评价表共443条,其中公司2017年规定的红牌事项16条,黄牌事项29条。

这都是绝对不能犯错的。

涉及法律法规、采购、检验验收、生产、仓储等全过程。

出现一张红牌事项,食品安全评价得零分;出现1张黄牌扣综合2分,累计4张黄牌否决,食品安全评价得零分。

2、问题等级:

红黄牌事项、严重缺陷项(缺陷等级为1,重点关注事项)、一般缺陷项(缺陷等级为2,一般关注事项)、改进事项(缺陷等级为3,管理或设施完善事项)。

每张审计评价表中的子目录中的评价得分低于该子目录总分50%,则判定该子目录的管理为严重缺陷项。

2018年食品安全查核评价表一共9张审计表,每张审计评价表评价得分低于该评价表总分50%,并出现系统风险,经公司食品安全小组评审为黄牌事项的,则判定为该评价表管理为黄牌缺陷事项。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配套的相关公告、通知、复函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等,各省市的地方食品安全规定,如: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术语,食品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术语,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术语和定义,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术语,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术语和定义,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基础术语,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条,目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禁止生产经营法律责任生产许可食品检验标签标识日常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1、禁止生产经营,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在显著标记区域内独立保存,并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前款所称的回收食品,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

(一)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四)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查封、扣押、没收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

但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1、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1、禁止生产经营,目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禁止生产经营法律责任生产许可食品检验标签标识日常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2、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案例。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2、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2、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2、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2、法律责任,目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禁止生产经营法律责任生产许可食品检验标签标识日常监督检查,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3、生产许可,食品安全办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安全办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办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3、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哪些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需要经过许可,由该目录确定。

2013年出台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规定,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5大类114小类产品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对这些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许可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3、生产许可,啤酒生产企业自产自用二氧化碳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3、生产许可,制糖企业自制二氧化碳的规定:

目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禁止生产经营法律责任生产许可食品检验标签标识日常监督检查,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工作原则:

坚持广泛覆盖。

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坚持检管结合。

结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以及法规制度发布、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实施、食品企业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等情况,适时调整抽检任务;针对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领域加大抽检力度。

加强抽检工作与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会诊会商,联管联动。

坚持四级联动。

国家、省、市、县四级紧密协作、合理分工、各有侧重。

统一制定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

鼓励地方在保障抽检计划实施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产业和消费特点安排本地专项抽检任务,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总局工作任务:

1.抽检对象。

主要对规模以上重点食品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的全国性大型批发市场进行抽检。

2.抽检时间和频次。

每月对全部在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抽检,每季度对网络食品、进口食品以及应季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每半年对总局重点抽检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进行抽检。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抽检的时间和频次。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

主要在全国流通环节购买抽检样品。

抽样场所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大型商场等为主,网购食品以大型网络平台为主。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

(二)规范抽检工作。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

抽检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三)依法核查处置。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四)及时公布信息。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审核并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2018年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啤酒3.4.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食品,优先抽取瓶装或听装的啤酒。

根据实际情况,可抽取桶装及其他规格型号的各种啤酒。

3.4.2抽样方法及数量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啤酒抽取样品量至少为3L,且不少于5个单位包装。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2018年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啤酒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3/5为检验样品,2/5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

注:

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份样品。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2018年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啤酒检验项目,3.6判定原则与结论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3.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3.6.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4、食品检验,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2018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219种产品,包括日用及纺织品26种、电子电器产品39种、轻工产品23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31种、农业生产资料17种、机械及安防产品41种、电工及材料产品38种、食品相关产品4种。

在按计划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质检总局也将根据工作实际的需要,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2018年,质检总局将依法履职,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社会公开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并将对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食品相关产品(4种)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目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禁止生产经营法律责任生产许可食品检验标签标识日常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5、标签标识,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4标签4.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

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5、标签标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5、标签标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5、标签标识,案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5、标签标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5、标签标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三级召回: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八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采取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5、标签标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问题12:

新办法实施后,企业库存的大量包装如何处理?

答:

办法实施后,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

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我们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我们鼓励并支持食品生产者尽快淘汰老包装启用新包装。

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

(2015年)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条款分析,5、标签标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7日期标示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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