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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附件2:

200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类金融企业,以及租赁公司填报。

二、报表封面(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单位负责人: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

凡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指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

未设总会计师职务的,由实际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签字盖章。

4、会计机构负责人:

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负责人。

5、填表人:

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负责审计事务所:

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7、签字会计师:

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企业代填。

(二)封面右边

1、企业统一代码: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

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

企业领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隶属关系:

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

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

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省属租赁公司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济南市商业银行填列“370100”。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列。

3、所在地区(国家):

境内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所在的省、市、县(区),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3)填列。

境外企业根据境外企业实际所在的国家,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94)填列。

4、经济类型: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国有绝对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选择国有绝对控股。

(2)国有相对控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

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有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小于50%,且国家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4)其他:

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以外的其他企业。

5、组织形式: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填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类型: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7、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8、新报因素:

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年度会计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会计报表统计范围的新报报表因素,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9、成立年份:

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10、报表类型:

按所列标识码填列,其中:

子公司应选择单户表。

11、备用码:

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资产负债表(银行01表)

(一)本表反映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表内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银行存款也在该项目种填列。

2、“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企业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农信社“专项央行票据”也在该项目列示。

3、“贵金属”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企业为上市交易而持有的贵金属也在此项目填列。

4、“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于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的各种款项。

“系统内资金往来”借方余额,在该项目中反映。

5、“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企业反映存放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6、“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7、“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但衍生金融资产除外。

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项目年初数应以此定义为原则,对上年报表内“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分析,将相对应交易事项的金额加总后填列。

8、“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资产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项目本年年初数应以资产年初的公允价值填列,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等。

9、“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

10、“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除贷款以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扣减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11、“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12、“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临时性应收未收款项、临时性垫付款项等。

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在该项目中填列。

13、“发放贷款和垫款”,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

1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项目年初数应以此定义为原则,对上年报表内“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分析,将相对应交易事项的金额加总后填列。

15、“持有至到期投资”,反映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本项目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项目年初数应以此定义为原则,对上年报表内“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等项目分析,将相对应交易事项的金额加总后填列。

16、“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7、“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金额填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项目年初数应以此定义为原则,对上年报表内“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项目进行分析,将相对应交易事项的金额加总后填列。

18、“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1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20、“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进额的差额。

21、“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扣减累计摊销、无形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2、“商誉”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

本项目应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3、“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抵债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尚未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减去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25、“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6、“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主要包括:

应收股利、存出保证金、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长期应收款”扣减累计减值准备、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净额以及其他未列示的资产。

27、“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款项;农信社“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也在该项目中反映。

28、“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

“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余额,在该项目中反映。

29、“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项目,反映企业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

30、“拆入资金”项目,从境内、境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31、“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但衍生金融负债除外。

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项目年初数应以此定义为原则,对上年报表内“发行短期债券”等项目分析,将相对应交易事项的金额加总后填列。

32、“衍生金融负债”,反映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负债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本项目本年年初数应以负债年初的公允价值填列,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等

3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34、“吸收存款”项目,反映企业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企业收到的存入保证金也在本项目填列。

35、“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36、“应交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包括: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

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项目反映。

37、“应付利息”项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企业发行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债券”项目列示。

38、“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3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收到的需付出的临时性款项、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需在一年(含一年)支付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列示。

40、“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41、“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43、“其他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44、“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其中,“国有资本”和“外商资本”单独列示。

对于上市金融企业,其公开发行且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如果在披露时点能明确界定为国有股或外商持有股份,应填列在“国有资本”或“外商资本”,如果不能明确界定则不需填列。

4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在本项目田填列。

46、“库存股”项目,反映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47、“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48、“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信托投资公司在税后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在该项目中填列。

4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填列。

50、“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5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反映在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部分。

52、“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四、利润表(银行02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情况。

本表填至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实际发生数。

上年度有关项目的名称和数字应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上年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合计金额。

2、“利息净收入”项目,反映“利息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利息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企业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在该项目反映。

4、“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等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也可以在该项目反映。

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反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余额减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后的余额。

6、“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应单独列示。

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合计。

10、“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收益。

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11、“汇兑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为净损失,以“—”号填列。

12、“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13、“营业支出”项目,反映“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等项目的金额合计。

1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15、“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等,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损失”项目,反映企业计提(或恢复后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或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呆账准备金额,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17、“其他业务成本”项目,反映除“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损失”之外的其他业务成本。

18、“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19、“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20、“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1、“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2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部分。

23、“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属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

24、“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按照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计算的金额,本项目仅由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填报。

五、现金流量表(银行03表)

(一)本表反映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

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六、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银行04表)

(一)本表反映年末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无需填报此表。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少数股东权益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七、资产减值损失(呆账准备)明细表(银行05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和“抵债资产跌价准备”项目,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填报。

“其他”,反映除上述各项减值准备以外的其他减值准备。

(三)横向指标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年初余额:

指某项准备金年初结转上年末余额。

2、本年增加数:

指当年累计提取该项减值准备,提取的各类减值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3、冲销/卖出资产:

是指当年各项资产损失得到确认时,使用准备金冲销资产的累计发生额或者卖出资产后应相应减少的准备金。

4、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

是指因资产质量好转或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正常收回,相应减少减值准备而转回的减值准备金额。

5、其他变化:

是指准备金金额由于汇率等因素变动产生的其他变化,其他变化引起准备金增加以负数填报,引起准备金减少以正数填报。

6、年末余额:

指某项准备金年末余额。

八、资产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银行06表)

(一)本表反映贷款质量、表外应收利息及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的情况。

一级分行(分公司)及境外机构只填贷款质量情况及表外应收利息部分。

(二)贷款质量应分别按以下“五级分类”和“四级分类”的要求分析填列。

1、贷款质量(五级分类):

按照国际信贷资产管理惯例,依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1)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4)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5)损失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2、贷款质量(四级分类),本项目仅由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填报。

(1)正常贷款:

反映未超过还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内未发生意外损失的各类贷款总额。

(2)逾期贷款:

反映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滞贷款及呆账贷款。

(3)呆滞贷款:

反映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不能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到90天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该项目不含呆账贷款。

(4)呆账贷款:

反映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三)“表外应收利息”项目,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在当期损益反映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1、年初未收:

根据表外应收利息账户年初余额填列。

2、本年增加:

反映本年按期计提的表外应收利息。

3、本年减少:

反映本年表外应收利息减少情况。

“本年收回”和“本年核销”应分别单独填列。

4、年末未收:

根据表外应收利息账户年末余额填列

(四)非信贷类不良资产分别按“股权”、“债权”和“其他”三类填列,具体要求如下:

1、股权类不良资产,包括股票投资不良资产和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

(1)股票投资不良资产:

按照已退出主板市场的股票投资,以及因各种原因(但上市公司按监管规定正常停牌期间除外)无法按账面价值处置变现的股票投资进行统计。

(2)其他股权投资不良资产:

按照逾期2年(含2年)以上因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而没有分红的法人股投资金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已停业、关闭或破产的投资金额进行统计。

2、债权不良资产,包括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和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

(1)债券投资中的不良资产:

反映发行企业已破产,或虽未破产但已逾期2年(含2年)以上不能兑现本息的企业(公司)债券。

(2)应收款项中的不良资产:

反映账龄2年(含2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及账龄虽然未超过2年(不含2年)但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3、其他类不良资产,反映除“股权”类不良资产和“债权”类不良资产以外,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停建、技术更新、市价大幅下跌等原因导致某项资产预计可回收金额明显低于其账面净值的资产。

(五)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各项指标,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第2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82号)等有关规定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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