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HS注释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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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HS注释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六十八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二十五章的货品;

(二)税号48.10或48.11的经涂布、浸渍或覆盖的纸(例如,用云母粉或石墨涂布的纸、沥青纸);

(三)第五十六章或第五十九章的经涂布、浸渍或包覆的纺织物(例如,用云母粉、沥青涂布或包覆的织物);

(四)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五)第八十二章的工具及其零件;

(六)税号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七)绝缘子(税号85.46)或绝缘材料制的零件(税号85.47);

(八)牙科用磨锉(税号90.18);

(九)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用第九十六章注释二

(二)所述材料制成的税号96.02的物品或税号96.06的物品(例如,钮扣)、税号96.09的物品(例如,石笔)或税号96.10的物品(例如,绘画石板);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税号68.02所称“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仅适用于已加工的税号25.15、25.16的各种石料,也适用于所有经类似加工的其他天然石料(例如,石英岩、燧石、白云石及冻石),但不适用于板岩。

总注释

本章包括:

一、加工程度超出第二十五章注释一所列范围的该章各种产品。

二、第二十五章注释二(五)所列该章不包括的产品。

三、用第五类的矿物原料制成的某些货品。

四、用第二十八章的某些材料制成的货品(例如,人造研磨料)。

上述第三或第四类所述的某些货品可用粘合剂粘聚,也可含有填料或用其他材料加强,对于研磨料或云母,还可用纺织材料、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作衬背或支承。

这些产品和制成品大都是通过加工(例如,成形、模制),改变了原来形状,但没有改变其原料的性质。

有些货品是通过粘聚加工制得的(例如,沥青制品或砂轮等某些物品,砂轮是将粘合材料玻璃化粘聚研磨料而成的);其他一些货品则是在高压釜内硬化而成的(灰砂砖)。

本章还包括经过加工后,原材料起了根本变化的某些货品(例如,经熔炼而成的矿渣棉、熔化玄武岩等)。

泥土经预制成形后烧制而成的物品(即陶瓷制品)通常归入第六十九章,但税号68.04的陶瓷研磨制品除外。

玻璃及玻璃器,包括玻璃陶瓷制品、熔融石英制品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品,应归入第七十章。

除随后各税号注释分别列明不包括的某些货品外,本章还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第七十一章的钻石、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其制品和所有其他物品。

(二)税号84.42的印刷用石板。

(三)经过钻孔或其他加工明显用作控制板的镶板(例如,板岩板、大理石板、石棉水泥板)(税号85.38);及税号85.46或85.47的绝缘子和绝缘零件。

(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五)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第九十五章)。

(六)经加工或制成物品形状的第九十六章注释二

(二)所列的矿物雕刻材料(税号96.02)。

(七)第九十七章的雕塑品原件和收藏家的收藏品和古物。

68.01天然石料(不包括板岩)制的长方砌石、路缘石、扁平石

本税号包括通常用于铺路面、铺路缘、铺人行道及类似用途并且已加工成形的天然石料(例如,砂岩、花岗岩、斑岩),但板岩除外。

这些石料即使可作其他用途的仍应归入本税号。

圆石子、卵石或未经成形加工的类似铺路石料应归入税号25.17。

本税号的产品是用手工或机械将石料切割、粗劈或切成块状制得的。

砌石及扁平石的石面通常是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但扁平石按其长度和宽度之比,厚度要薄些。

砌石略呈立方形或斜截棱锥形。

路缘石可以是直的,也可以是弯的,其横截面通常是矩形(正方形除外)的。

本税号包括形状明显为砌石、路缘石或扁平石的石料,即使它们只是简单地劈成、锯成或粗切成方制成的。

本税号还包括经过修琢、凿毛、砂磨、打磨、圆边、切斜角和制榫的石料及经专门加工适于某些铺路特殊需要的石料(例如,制成适于街道排水或车库出口通道用的特别形状的路缘石)。

本税号不包括用混凝土或人造石制成的路缘石等(税号68.10)及陶瓷制的地砖(第六十九章)。

68.02已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不包括板岩)及其制品,但税号68.01的货品除外;天然石料(包括板岩)制的镶嵌石(马赛克)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有衬背;天然石料(包括板岩)制的人工染色石粒、石片及石粉:

10—砖、瓦、方块及类似品,不论是否为矩形(包括正方形),其最大表面积以可置入边长小于7厘米的方格为限;人工染色的石粒、石片及石粉

—简单切削或锯开并具有一个平面的其他碑石或建筑用石及其制品:

21——大理石、石灰华及蜡石

22——其他石灰石

23——花岗岩

29——其他石

—其他:

91——大理石、石灰华及蜡石

92——其他石灰石

93——花岗岩

99——其他石

本税号包括经加工的天然碑石或建筑用石(不包括板岩),其加工程度超出第二十五章所列正常采石场产品的范围的。

但在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更为具体列名的某些货品不归入本税号,这些物品的具体例子,参见本注释末尾及本章的总注释。

本税号包括的石料,除经劈、锯、粗切成块、片、板状(石面为方形或长方形)以外,还须经过进一步加工。

因此本税号包括石匠、雕刻家等制作的下列形状石料:

一、粗锯坯件;非矩形薄板(具有一个或多个三角形、六角形、梯形、圆形等切面的)。

二、各种形状的石料(包括石块、石板或石片),不论是否已为制成品形状的。

这些石料可经浮饰(即通过磨平边缘,但留下粗糙隆突的石面使其具有岩石表面的一种处理方法),用镐、锤、凿等修琢,用蓖式石凿等开出石沟,刨平、砂磨、打磨、抛光、切斜角、模制、车削、饰面、雕刻等加工。

本税号不仅包括经上述加工的建筑用石料(包括饰面石板),还包括制成品,例如,梯级、挑檐、三角檐饰、栏杆、梁托和支柱;门窗框架及过梁;门槛;壁炉台;窗台;门口石阶;墓碑;界石及里程碑、系缆柱;全景展示板(上釉或未上釉的);护柱及护块;洗涤槽、水槽、喷水池;捣碎机用石球;花盘;圆柱、柱脚及柱头;雕像及其垫座;深或浅浮雕品;十字架;动物雕像;碗、花瓶、杯子;口香片盒;写字用具;烟灰缸;镇纸;人造水果及叶子等。

用石料与其他材料合制的装饰物可作为首饰或仿首饰、金器或银器归类(参见第七十一章的注释);以石料为主要材料制成的其他装饰性货品一般应归入本税号。

制成家具(餐具柜、脸盆架、桌子等)台面的石板,如果与各件家具(不论是否组装)一起报验并明显属于该家具一部分的,应归入第九十四章;但单独报验的仍归入本税号。

经加工的碑石或建筑用石制品通常是用税号25.15或25.16的石料制成的,但也可用除板岩以外的其他任何天然石料(例如,石英岩,白云石,燧石,冻石)制成。

例如,冻石既可用于有耐热和耐化学腐蚀要求的工业建筑工程(如用于同流换热炉),也可用于纸浆制造设备和化工设备。

本税号也包括供各种地板或墙壁铺面用的小块镶嵌砖及类似的大理石砖,无论是否用纸或其他材料作衬背;还包括人工染色的大理石或其他天然石料(包括板岩)的颗粒片屑及粉末(例如,用于商店橱窗展览)。

但未经处埋的卵石、石粒、石片屑和染色的天然砂应归入第二十五章。

用水泥或其他粘合剂(例如,塑料)粘聚天然石料块制成的石板、砖瓦之类的物品及模制和粘聚石粉或石粒制成的小塑像、柱子、杯子等物品,应作为人造石制品归入税号68.10。

本税号不包括:

(一)经加工的板岩和板岩制品,但镶嵌砖及类似品除外(税号68.03、96.09和96.10)。

(二)熔融玄武岩制成的物品(税号68.15)。

(三)用冻石烧制而成的物品(第六十九章或第八十五章)。

(四)仿首饰(税号71.17)。

(五)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和钟壳及其零件)。

(六)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税号94.05)。

(七)石钮扣(税号96.06)及税号95.04或96.09的粉笔。

(八)雕塑品原件(税号97.03)。

68.03已加工的板岩及板岩或粘聚板岩的制品

天然板岩,如果为天然块状,或经劈、锯、粗切制成块、板、片状的,均归入税号25.14。

本税号也包括类似产品,但加工程度更高〔例如,锯或切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以外的形状,打磨、抛光、切斜角、钻孔、涂清漆、涂瓷釉、模制或作其他装饰〕。

本税号主要包括经抛光或其他加工的物品,例如,墙砖、石板(用于铺路、建房、建化学设备等);石槽、石池、石盆、洗涤石槽;石制明沟;壁炉台。

本税号还包括明显用于铺屋顶、贴墙面或作防潮层用的板岩,这些板岩有的是特殊形状(多边形、圆形等)的,有的是矩形(包括正方形)的。

粘聚的板岩制品也包括在本税号内。

本税号不包括:

(一)未经人工染色的板岩粒、屑片及粉末(税号25.14)。

(二)镶嵌砖及类似品,人工染色的板岩粒、屑片及粉末(税号68.02)。

(三)石笔(税号96.09)、书写或绘画用的板岩板,不论是否镶框(税号96.10)。

68.04未装支架的石磨、石碾、砂轮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用于研磨、磨刃、抛光、整形或切割,以及手用磨石、抛光石及其零件,用天然石料、粘聚的天然磨料、人造磨料或陶瓷制成,不论是否装有由其他材料制成的零件:

10—碾磨或磨浆用石磨、石碾

—其他石磨、石碾、砂轮及类似品:

21——粘聚合成或天然金刚石制

22——其他粘聚磨料制或陶瓷制

23——天然石料制

30—手用磨石及抛光石

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通常规格较大的石磨和石碾,用于压碎、磨碎、制浆等〔例如,碾磨谷物(由上下两件构成)、将木料、石棉等物磨成浆状、造纸及混合颜料等用的石碾〕。

二、刀具、工具等磨刃用的磨石,装于手摇、脚踏或电动机器上的。

上述两项所列石磨、石碾和磨石通常是扁平的、圆筒形的或截头圆锥形的。

三、砂轮、磨头、磨盘、磨齿等,装于机床、电动手工工具或气动手动工具上,用于修整、抛光、磨刃、修正,有时也用以切割金属、石料、玻璃、塑料、陶瓷、橡胶、皮革、贝壳、象牙等。

除有些切割磨盘直径较大以外,这些物品通常比前两项所述物品小得多。

它们形状各异(例如,扁平状、锥形、球形、盘形、环形、凹槽形及阶梯形);其边缘可以是平面,也可以是特种形状的。

本税号不仅包括主要由研磨制成的工具,而且还包括在金属柄上只有极小的研磨头的工具和在硬质材料(金属、木、塑料、软木等)芯子上牢固地粘着多层紧密粘聚研磨料的工具(例如,金属等制的切割轮,配有研磨料的轮缘或其轮缘嵌有多组磨头)。

本税号还包括珩磨头用的研磨件,不论其是否装有架座,以便固定在珩磨头上。

必须注意,某些研磨工具不归入本税号,而应归入第八十二章。

第八十二章仅包括当附上磨料后,所具有的切齿、沟、槽等仍保持其原形和功能的工具(即这些工具不同于本税号的货品,即使不附磨料也能使用)。

因此,切齿涂有研磨料的锯子应归入税号82.02。

同样,用以将玻璃片、石英片等切成圆片的顶钻,如果其工作刃未涂研磨料时是光滑的,应归入本税号;如果工作刃口呈锯齿状的(不论是否涂有研磨料),则应归入税号82.07。

四、带柄或不带柄的抛光石、磨刀石、油石及类似品,直接用手来磨尖、磨快、擦亮或抛光金属或其他材料的。

它们具有各种形状(例如,矩形、梯形、扇形或弓形、刀片状、两头尖的椭圆形等),其横截面可以是方的、三角的、圆的或半圆的。

它们也可以是一般由碳化硼粘聚而成的棱形板,作为手工工具用于磨尖、磨快人造磨料制的磨石,有时也附带用于磨快金属工具。

这类磨石主要用以磨快工具和切割工具(例如,刃具、收割机刀片、镰刀、长柄大镰刀、割草机等)或用于磨光金属等。

具有锋利刀口的器具(例如,剃刀或手术刀)是用颗粒特别细腻的石头或板岩制成的油石来磨快,这些磨石在使用前要用水或油湿润。

某些磨石(例如,浮石)也用于盥洗、修指甲、修脚甲,还用于擦净、擦亮金属等。

石磨及砂轮等必须基本上用不论是否粘聚的天然石料(例如,砂岩、花岗石、熔岩、燧石、磨砾石、白云石、石英、粗面岩)、粘聚的天然或人造研磨料(例如,金刚砂、浮石、硅藻土、碎玻璃、刚玉、碳化硅、石榴石、金刚石、碳化硼)或陶土(烧过的泥土、耐火泥土或瓷)制成。

粘聚砂轮等是将磨碎的研磨料、石料与陶瓷材料(例如,粘土粉或高岭土粉,有时加有长石)、水玻璃、水泥(特别是含镁水泥)或刚性较差的粘接材料(例如,橡胶、虫胶或塑料)等粘合剂相互混合制成。

有时还掺入棉花、尼龙、麻等纺织纤维。

然后把上述混合物模制成形,干燥后加热(如以陶瓷作粘合剂的,必要时可加热到玻璃化程度)或熟化(例如,对以橡胶、塑料等作粘合剂的)。

成品最后还要经修整成一定尺寸和形状。

制造某些抛光石(油石)所用的研磨粉是要经过洗涤的。

本税号的石磨,特别是用于磨谷或制纸浆的,它们的表面有时起棱纹。

这些磨石可以是一整块的,也可以由几件组装而成,可装配有承接窝口、内箍、外箍、平衡块或浆孔,还可配有磨轴,但不得装有支架。

装有支架的石磨,如果是手推或脚踏操作的应归入税号82.05;如果是机动的则应归入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

除上述完整的石磨、石碾等以外,本税号还包括明显作为这些物品的坯件;主要由石料、粘聚研磨料或陶瓷制成的上述货品的部分品、成品零件也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税号33.04的制成块、片或类似形状的芳香料浮石。

(二)将天然或人造研磨粉或粒涂在纺织材料、纸、纸板或其他材料上制成的砂纸、砂布及类似品(税号68.05),不论这种砂纸、砂布等是否粘于木轮或木条等支座上(例如,钟、表制造工业、机械工程等用的磨光棒)。

(三)牙科用圆头锉(税号90.18)。

子目注释:

子目号6804.10

本子目的产品是用于磨细物料(例如,谷粒、纸浆、颜料等)的颗粒,而不是对物料进行修整、抛光、磨刃、修正或用其他方法去除部分物料。

碾磨用石磨、石碾

这些产品通常是成对的,有一个圆锥面(一个磨是凹的,另一个是凸的),向着磨心有槽沟,磨碎的谷物可顺磨心流出。

磨浆用石磨、石碾

本品较为大型,一般有好几吨重,用一块石料制成或用几块石料粘合制成,其直径超过1200毫米,厚度超500毫米。

68.05砂布、砂纸及以其他材料为底的类似品,不论是否裁切、缝合或用其他方法加工成形:

10—砂布

20—砂纸

30—其他

本税号包括将粉碎的天然或人造研磨料用胶水或塑料粘于纺织材料、纸、纸板、钢纸、皮革或其他材料之上制成的砂纸、砂布及类似品,成卷、剪切成形(片、带、条、盘、弓形等)、线状或绳状的。

本税号也包括无纺织物制成的类似品,它是将研磨料均匀分布并用粘合物质固定于纺织纤维之上制成的产品。

所用的研磨料包括金刚砂、刚玉、碳化硅、石榴石、浮石、燧石、石英、砂子及玻璃粉。

所制成的带、盘等可以缝合、钉合、胶合或用其他方式拼合。

本税号包括将砂纸或砂布永久固定在木块或木条等上制成的工具等,例如,磨光棒。

但本税号不包括由一个坚实支座(例如,纸板、木、金属制的)及一层密实粘聚研磨料(而不是研磨粉或粒)构成的砂轮,以及类似结构的手工工具(税号68.04)。

本税号的货品主要用于(手工操作或机械操作)金属、木料、软木、玻璃、皮革、橡胶(硬化或非硬化)或塑料的修光或清洁;也用于清漆、真漆表面的磨光;还用于磨尖梳棉机针布。

68.06矿渣棉、岩石棉及类似的矿质棉;页状蛭石、膨胀粘土、泡沫矿渣及类似的膨胀矿物材料;具有隔热、隔音或吸音性能的矿物材料的混合物及制品,但税号68.11、68.12或第六十九章的货品除外:

10—矿渣棉、岩石棉及类似的矿质棉(包括其相互混合物),块状、成片或成卷

20—页状蛭石、膨胀粘土、泡沫矿渣及类似的膨胀矿物材料(包括其相互混合物)

90—其他

矿渣棉及岩石棉(例如,花岗石、玄武石、石灰岩或白云石的矿质棉)是将一种或多种上述石料加以熔化,一般通过离心作用及用水流或气流将熔液流转换成为纤维而制得。

本税号也包括一种名为“陶瓷纤维”的铝硅酸盐。

它由不同比例的矾土和硅石混合熔融后,有时还加入一定量的其他氧化物(例如,氧化锆、氧化铬或氧化硼),通过吹或拉制成纤维。

本税号的矿质棉像税号70.19的玻璃纤维一样,其外表呈羊毛状或纤维状,只是两者的化学成分不同(参见第七十章注释四),矿质棉纤维通常较短,颜色也不够白。

膨胀或页状蛭石是把蛭石(税号25.30)加热,使其极大地膨胀制得,有时加热可使其体积比原来扩大三十五倍。

本税号包括通过类似热处理制得的膨胀珍珠岩、绿泥石、黑曜岩等。

它们一般由质量极轻的球形颗粒构成,经热处理活化的珍珠岩为闪闪发亮的微小层片状白色粉末,它们应归入税号38.02。

膨胀粘土可通过煅烧精选粘土或煅烧粘土与其他材料(例如,亚硫酸盐废液)的混合物制得。

泡沫矿渣是将少量的水加入到熔融矿渣中制成的,切勿将它与密度较高的粒状矿渣相混淆。

粒状矿渣是将熔融矿渣注入水中制成的,应归入税号26.18。

所有上述材料都是不燃物,是极好的隔热、隔音或吸音产品。

散装报验的上述产品也归入本税号。

只要所含石棉不超过一定限量(参见以下规定),本税号还包括散装的隔热、隔音或吸音矿物材料混合物,例如,主要由硅藻土、硅质化石粉、碳酸镁等组成的混合物,常加有熟石膏、矿渣、软木粉、木锯屑或木刨花、纺织纤维等。

上述矿质棉也可作为这种混合物的组成部分,成团的这种混合物常用作包装材料及天花板、屋顶、墙壁等的间隔材料。

本税号包括上述产品或混合物制成的低密度物品(例如,砌块、薄板、砖、瓦、管、气缸壳体、绳索、垫块等),这些物品可以人工本体染色、用防火物质浸渍、表面贴纸或以金属加固。

特别是为了使用上的方便,归入本税号的混合物和物品可含有少量石棉纤维,而石棉所占比例按重量计一般不超过5%。

本税号不包括石棉水泥制品(税号68.11)和以石棉或石棉与碳酸镁为基本材料的混合物(及其制品)(税号68.12)。

本税号也包括锯成块状或其他形状的硅藻土或其他硅质土。

本税号不包括轻质混凝土制成的物品(含页状蛭石、膨胀粘土或类似品作集料的混凝土)(税号68.10)。

烧制的物品归入第六十九章。

68.07沥青或类似原料(例如,石油沥青或煤焦油沥青)的制品:

10—成卷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用天然沥青、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沥青混合物等(参见税号27.08、27.13、27.14及27.15)制成的物品。

这些物品通常含有填料,例如,沙、矿渣、白垩、熟石膏、水泥、滑石,硫磺、石棉纤维、木纤维、锯末、废软木及天然树脂。

凡在使用前须重新熔化的沥青块,不论是否精炼、脱水或与其他物料相混合,均不归入本税号(第二十七章)。

另一方面,归入本税号的货品必须已明显制成物品。

本税号包括:

一、压制或模制而成的板、砖、瓦、扁平石,用于盖屋顶、铺墙面、铺沟渠或铺路面。

二、完全用沥青或类似材料包裹或两面都盖有一层沥青或类似材料的基底材料(例如,纸板、玻璃纤维网或织物、化学纤维织物、黄麻织物或铝箔基底)制成的屋顶板。

三、完全用沥青或类似材料包裹的一层或多层织物或纸制成的建筑板。

四、浇铸或模制的管子及容器。

以金属盖面或加强的沥青管子及容器,应根据赋予货品基本特征的那种材料,作为金属制品或沥青制品归类。

以沥青等涂层的金属管子及容器(例如,铸铁制的或钢制的)仍作为金属制品归类。

本税号不包括:

(一)用焦油或类似材料涂布、浸渍或覆盖的纸,例如,包装纸(税号48.11)。

(二)用沥青等涂布、浸渍或覆盖的纺织物(第五十六章或第五十九章)。

(三)主要用石棉水泥加沥青制成的物品(税号68.11)。

(四)用沥青简单涂布或浸渍的玻璃纤维网式织物等(税号70.19)。

68.08镶板、平板、瓦、砖及类似品,用水泥、石膏及其他矿物粘合材料粘合植物纤维、稻草、刨花、木片屑、木粉、锯末或木废料制成

本税号包括用植物原料(例如,纤维素纤维、木纤维、木丝、木片屑、木刨花或其他木废料、锯末、稻草、芦苇、灯心草、植物鬃等)经矿物粘合材料,例如,水泥(包括氧氯化镁水泥)、石膏、石灰或硅酸钠粘聚或模制而成的建筑用或隔热、隔音、吸音用镶板、平板、瓦、块等,它们也可以含有矿物填料(例如,硅质化石土、菱镁矿、砂、石棉等),还可以用金属加强。

本税号的这些平板、镶板等都比较轻,但很坚硬,植物原料在粘合材料中仍保持其本身特性。

由于它们是以矿物粘合材料粘聚的,所以不应与税号44.10的木质碎料板和税号44.11的木纤维板相混淆,因为后者都是用有机粘合剂粘聚的。

本税号也不包括压制软木(税号45.04)和税号68.11的物品。

68.09石膏制品及以石膏为基本成分的混合材料制品:

—未经装饰的板、片、砖、瓦及类似品:

11——仅用纸、纸板贴面或加强的

19——其他

90—其他制品

本税号包括着色或未着色的石膏或石膏材料制品。

例如,灰泥(与胶水混合的石膏,模制后表面常似大埋石),纤维灰泥(用短麻屑末等加强的石膏,一般与胶水混合)、明矾石膏(又称干固水泥或英国水泥)以及含有纺织纤维、木纤维、锯末、砂、石灰、矿渣、磷酸盐等的以石膏为基料的类似品。

这些物品可以经染色、涂清漆、涂蜡、涂真漆、上古铜色、镀金或镀银(用任何方式均可),有时涂有沥青;它们还可经加强。

本税号也包括用于建筑业的镶板、平板、薄板或瓦,有时还用纸板贴面;以及模制品,例如,镶件、塑像、圆花饰、圆柱、碗、瓶、装饰品、工业用型模等。

本税号不包括:

(一)供零售用的石膏骨折绷带(税号30.05)及石膏骨折夹板(税号90.21)。

(二)税号68.06或68.08的用石膏粘聚制成的镶板等。

(三)税号90.23所列专供示范用的解剖模型、晶体模型、几何模型,立体地及其他模型。

(四)裁缝用的人体模型等(税号96.18)。

(五)雕塑品原件(税号97.03)。

68.10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制品,不论是否加强:

—砖、瓦、扁平石及类似品:

11——建筑用砖及石砌块

19——其他

—其他制品:

91——建筑或土木工程用的预制结构件

99——其他

本税号包括用水泥(包括矿渣水泥)、混凝土或人造石经模制、压制或离心作用制成的物品(例如,某些管子),但税号68.06及68.08的物品(其中水泥仅作为一种粘合剂)或税号68.11的物品(石棉水泥制品)除外。

本税号也包括建筑或土木工程用的预制结构件。

人造石是一种天然石料的仿制品,通常用石灰、水泥或其他粘合剂(例如,塑料)将天然石料(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斑岩、蛇纹石等)的片块或粉末加以粘聚而成。

人造石制品包括“水磨石”、“人造花岗石”等。

本税号还包括矿渣水泥制品。

本税号主要包括砌块、砖、瓦;天花板或墙壁的网格或板条(由金属钢筋架与作为主要材料的混凝土相结合制成);石板;粱;空心铺地板和其他建筑材料;墩、柱、界石;镶边石;管子;楼梯板;栏杆;浴缸、洗涤槽、抽水马桶(便池)、槽,桶、罐;喷水池;墓碑;杆子;铁路轨枕;气垫火车导轨体段;门窗框;壁炉台、窗台,台阶;中楣、上楣;花瓶、花盆、建筑或花园装饰品;人形塑像、动物塑像;装饰品。

本税号也包括用砂、石灰和水的糊状混合物制成的砖、瓦和其他灰砂制品。

这些制品模压后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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