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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技术规范XXXX89

 

施工道路招标文件

技术规X书

 

1一般规定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概况

XX海原县地处XX回族自治区南部山区六盘XX北麓(详见招标文件)

1.2合同项目和工作X围

工作X围:

(见招标文件)

主要工作项目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土方开挖及填筑,主要包括:

清基土方开挖、路堑土方开挖、路堤土方填筑、涵管工程。

2)基底压实处理

3)路面铺设

4)风机平台平整及山皮石铺设。

5)涵管铺设

6)临时工程:

包括道路施工人员的办公及生活设施,以及现场施工辅助用房。

7)其它:

排水沟、边坡等

在上述合同X围内,还包括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主要工作为:

(1)道路的施工、完工、维护和缺陷修复,植被的恢复;

(2)按合同提供工程材料、劳务、施工设备和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

(3)为完成承建工程项目所需的所有临时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拆除、撤离等;

(4)为完成承建工程所有与相邻标段及有关各方的协调配合等工作应包括在上述工作中。

1.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3.1施工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高程。

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人联系,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尺寸及高程实施。

3.合同授理后,监理人(发包人)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

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1.3.2设计修改

(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

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对不属于变更X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1.3.3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2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

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

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1.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4.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材料采购计划的提交时间由监理人确定。

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查验证件:

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

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4)材料验收:

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

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处理。

(4)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和试验报告。

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4.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1.4.2.1一般要求

(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做出保证质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他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3)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2.2规X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X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X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

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X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仍使用规X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

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号、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

没有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

1.5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5.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

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5.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6临时设施

1.6.1施工交通

(1)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他临时道路、桥涵由承包人自行修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其费用记入总报价。

(2)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3)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植被,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4)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

1.6.2施工供电

由承包人根据当地已有供电设施和符合本工程实际的供电方式自行解决,并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

1.6.3施工供水

(1)工程施工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的规定,承包人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的供水系统。

1.6.4施工照明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等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

1.6.5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的其它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储存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和油罐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4)弃渣场的位置由发包人、监理及设计方在现场确定。

1.6.6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承包人自行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生产、生活等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所有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7施工安全保护

1.7.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尘、防火、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等的安全措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

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全面报告。

(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7.2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

1.7.3照明安全

(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表1—1规定。

表1—1最低照明度的规定数值

序号

作业内容和地区

照明度

1

一般施工区、开挖和弃渣区、场内交通道路、堆料场、运输装载平台、临时生活区道路

30

2

加油站、现场保养场

50

3

室内、仓库、走廊、门厅、出口过道

50

4

一般施工辅助工厂

110

1.7.5消防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

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7.6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

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1.7.8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

1.8环境保护

1.8.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8.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8.3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

在退场前应将弃渣表面推平拍实,并将至少30cm有机土壤覆盖在弃渣表面。

1.8.4环境污染的治理

(1)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地下工程施工的噪声、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2)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

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1.8.5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8.6车辆行驶

施工区内承包人的车辆应在规定的X围内行驶,不得占压草场和农田。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赔偿。

1.9现场施工测量

1.9.1测量基准

(1)监理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3)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9.2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

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算付款。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

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10现场试验

1.10.1材料试验

(1)承包人可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1.10.2现场工艺试验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14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11保险

1.11.1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规定投保以下险种:

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设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1.11.2保险责任

(1)工程险

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不列报。

(2)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应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人身意外伤害险

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2工程量计量方法

1.12.1说明

(1)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2)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X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3)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的报表。

1.12.2重量计量的计算

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1.12.3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12.4体积计量的计算

(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的所示轮廊线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2)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

1.12.5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13计量和支付

1.13.1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

1.13.2临时设施建设费

本章第1.9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

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全部费用(不包括临时设施设备的购置费)。

1.13.3保险费

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费,包含在承包人报价中。

1.13.4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项目进行专项列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工作后予以支付。

1.13.5其它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路基

2.1说明

2.1.1X围

本章工作内容包括路基挖方、路基填方和路基整修的施工及其有关的作业。

2.1.2路基土石划分

在公路路基土石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150马力)推土机单齿松土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或用钢楔大锤或用气钻方法开挖的,以及体积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为石方,其余为土方。

2.1.3一般要求

2.1.3.1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进行现场恢复和固定路线。

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的复测,水准点的复测与增设,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等。

(2)承包人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这些资料。

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本及成果资料由承包人的测量员及其主管技术人员共同签字,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

(3)在监理工程师核查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测量成果时,承包人应无偿提供设备及辅助人员。

(4)在监理工程师核准测量成果后,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现场设置路基用地界桩和坡脚、截水沟、边沟、护坡道、取土坑、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标明其轮廓,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5)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公路勘测规X》(JTJ061—99)的要求。

施工放样还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X》(JTJ033—95)的规定。

2.1.3.2调查与试验

(1)路基施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X围内的地质、水文、障碍物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2)承包人应对图纸所示的挖方、借土场的路堤填料取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试验,试验方法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J051—93)执行。

(3)承包人应将调查与试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备案。

如所调查与试验的结果与图纸资料不符时,应提出解决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否则,路基不得施工。

2.1.3.3防水、排水

(1)在路基工程施工期间,为防止工程或附近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受冲刷或造成淤积,应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以保持施工场地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

(2)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

施工场地流水不得污染自然水源,也不应引起淤积、阻塞和冲刷。

(3)施工时,不论挖方或填方,均应做到各施工层表面不积水,因此,各施工层应随时保持一定的泄水横坡或纵向排水通道。

挖方路基顶面或填方基底含水量过大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量。

(4)承包人的临时排水设施及排水方案应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任何因污染、淤积和冲刷遭受的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负担。

承包人因未没有足够的排水设施,使土方工程遭受损坏时,应由承包人自费加以修复。

2.1.3.4冬季施工

在反复冻融地区,当昼夜平均气温连续10天以上在-3℃以下时,或者昼夜平均温度虽然升到-3℃以上,但冻土未完全融化时,承包人进行施工应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X》(JTJ033—95)有关冬季施工的规定执行,并将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1.3.5雨季施工

雨季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可进行雨季施工地段,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X》(JTJ033—95)有关雨季施工的规定执行,并编制雨季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1.3.6排水工程一般要求

(1)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施工方法和施工安排的书面报告,只有在获得的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开工。

(2)承包人应按图纸确定的排水构造物的位置和标高,进行施工放样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3)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底面均应夯实到图纸规定的压实度。

若基槽底面的地质状况与图纸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和加固措施,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地基处理。

(4)为防止排水构造物的基底冲刷,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

若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地形指示增加基底深度,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执行。

(5)所有沙浆砌体应按《公路桥涵技术规X》(JTJ041-2000)第13章第13.6的有关规定进行勾缝及养护。

(6)所有地面以下的隐蔽工程,只有在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掩埋。

(7)由于承包人未执行上述有关规定而导致排水构造物的损坏和缺陷,应有承包人自费拆除重建。

2.1.3.7防护工程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防护工程开工之前对工程所处位置的原地面进行复测,以核实图纸上结构物尺寸,形状和基础标高是否符合实际。

复测结果应做详细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2)所有防护工程及其有关作业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按照图纸所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

(3)有水浸或属风化的岩石边坡,应在土石方施工同时,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及时进行防护工程的施工。

(7)除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允许外,不得在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石料受冻的情况下进行浆砌砌体的施工。

所有混凝土及石砌体应按《公路桥涵技术规X》(JTJ041-2000)有关规定进行养生。

(8)砌体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勾缝,如图纸上无规定,则应采用M7.5水泥沙浆勾凹缝。

砌体勾缝应嵌入砌缝内不小于20mm.

2.1.4计量与支付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费率之中。

2.2场地清理

2.2.1X围

本节为公路用地X围及借土场X围内施工场地的清理、拆除和挖掘,以及必要的平整场地等有关作业。

2.2.2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

并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2)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标高。

并将填挖断面和土石方调配图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2.3施工要求

(1)路基用地X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2)路基用地X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0~300mm内的草皮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堆放在弃土场内。

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3)路基用地X围及取土场X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用地X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

2.2.4计量与支付

2.2.4.1计量

(1)施工场地清理和掘除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的X围(路基X围以外临时工程用地清场等除外),进行验收后现场实地测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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