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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实施细则.docx

成本核算实施细则

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

制度编号:

F3246

制度页数:

共19页

成本核算实施细则

编制人:

武强

审核人:

李艳君

批准人:

迪林

主办单位:

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11年3月1日

生效日期:

2011年3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成本核算工作,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提高核算质量,达到成本数据能客观、准确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成本水平的经营成果,成本信息能满足经营者决策和管理需要的目的,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结合总部下发的《钢铁成本核算办法》、《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及公司生产工艺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合理归集与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并根据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成本报表和有关分析资料。

2、监督成本费用发生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挖掘降低成本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成本核算体制:

根据公司产品生产的特点和成本管理的需要,公司实行成本一级核算二级管理。

即公司财务处负责全公司的成本预算、核算、控制、分析等管理工作;按生产工序,每一生产工序设有专职驻厂成本会计师,负责本工序的成本核算基础数据的统计、汇总以及成本管理工作,并编报分厂考核成本报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成本核算的原则

第五条成本核算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公司核算生产成本,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控股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遵守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

(1)、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

(4)、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5)、各项捐赠、赞助支出;

(6)、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7)、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2、客观性原则

成本核算应以发生生产费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生产费用的归集、计算和分配应该遵循受益原则,能够直接归集或分配的不人为分配,确实无法直接分配的应该根据预先设定的分配标准,做到合理分配。

3、一贯性原则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项具体方法(包括:

材料计价、间接费用分配方法、待摊费用的摊销方式、回收物的成本扣除、完工产品成本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由成本室提出方案及理由,报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施行。

4、实际成本原则

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月末公司成本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成本都应以实际成本列示,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等代替。

但外购物料、接受外委服务、对外销售回收物等确因未取得可靠的价款信息,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存货减值除外。

5、分期核算原则

公司按月计算成本,即每月一日零点到最后一日24点为一成本计算期,按月结算半成品和产成品成本。

计入当月成本的成本要素消耗和产品产量的起止日期须与成本计算期保持一致,不得提前和延后。

6、权责发生制原则

公司按照实际入库的产品产量、实际消耗,以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核算产品成本,凡属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收付,都应全部计入本期产品成本;不应由本期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在本期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产品成本。

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凡是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梳理成本核算流程,编制成本核算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

主要职责是:

1、每月1日负责组织大宗原燃料盘点工作,配合生产处完成半成品、产成品盘点工作。

2、负责原始凭证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相关记账凭证。

3、负责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工作。

4、负责分厂考核成本报表、各工序实际成本报表的编制与报送。

5、负责按成本核算要求提出计量改进需求。

第七条各分厂负责做好本工序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完善包括验收、计量、消耗统计等各种原始记录,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完善计量工具,健全原始记录的统计,保证数据源真实、可靠,不人为调控成本。

2、负责所管辖的原燃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实物管理,并配合财务处、生产处组织的定期、不定期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3、配合财务处根据领料用途将物流系统领料细分至成本子项。

第八条设备处负责大年修及日常维护费用的管控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各工序大年修项目的审核及大年修费用的预算、管控、分析。

2、负责各工序日常维护费用的管控工作。

3、负责修护外协、零星修缮工程费用的管控,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结算制度,配合财务处做好修护外协入账工作。

第九条人资处负责各工序人工成本的核算、管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各工序人工成本的预算、管控、核算、分析工作。

2、配合财务处做好间接人工成本的分摊工作。

3、负责劳务外协费用的管控,配合财务处做好劳务外协入账工作。

第十条生产处负责各工序产量的预算、管控、分析和生产物流费用的管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半成品、产成品盘点,确定各工序产量,每月2日上午12点之前出具核产报告。

2、配合财务处组织的定期大宗原燃料盘点工作。

3、负责生产外协费用的管控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生产外协入账工作。

第十一条能源中心负责各工序能源介质统计、分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月、周能源介质统计、平衡工作。

2、负责提供能源介质月、周消耗报表。

第十二条供应处负责在物流系统中及时下推物料采购合同,生成入库单,确保物料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技术处负责大宗原燃料消耗数据的平衡工作并及时准确出具化验指标,确保大宗原燃料账实相符。

第四章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公司成本核算对象结合生产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主要产品从细、次要产品从简;

2、生产成本及其构成相差较大的从细、生产成本比较接近的从简;

第十五条经公司生产程序生产完成,能够对外销售,且经技术处检验、试验合格放行的产品,应作为产成品单独核算成本。

第十六条为供下一工序继续加工生产,其产出经技术处检验合格的产品,应作为自制半成品单独核算成本。

第十七条产品产出经技术处判定为不合格的,其产出视同回收,依计划价格贷减该产品原料成本。

第十八条不同品种的产品,原则上单独核算成本。

带料加工的产品,应该单独设为成本核算对象。

试制产品,不管是否对外销售、是否试验成功、是否做为正式产品,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成本。

第十九条各工序成本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1、白灰、烧结和球团工序

成本核算对象为白灰、烧结矿和球团矿。

2、炼铁工序

成本核算对象为铁水和生铁块。

3、炼钢工序

成本核算对象为圆坯、方坯和钒渣,圆坯和方坯分钢种核算。

4、轧钢工序

成本核算对象为钢材,分钢种核算。

5、钒制品厂

成本核算对象为五氧化二钒。

6、辅助生产单位

辅助生产单位的成本核算对象分为蒸汽、压缩空气、TRT自发电、新水、净环水、浊环水、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

第五章成本项目及核算范围

第二十条 生产成本是公司为生产产品而付出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代价。

根据公司生产工艺的特点,各工序生产成本设置原材料(分为原主材料和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职工薪酬、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见附件一:

成本计算单)

第二十一条 原主材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构成产品实体和有助于产品形成所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自制半成品或外购半成品等。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废料与回收品一般应在本项目项下作成本扣除处理并分项列示。

在同一成本中心、同一生产过程和同一成本核算对象中直接返回使用的不合格半成品,如返回的烧结矿、浇余钢水、直接入炉的钢渣等,可不作为成本扣除处理;但需经过加工且其产生与使用跨越不同月份的,应该作为成本扣除处理。

回收物价格的确认:

1、主要用于对外销售的,应根据接近该种回收物的可变现价值扣除继续加工费用的余额确定,可变现价值不包括增值税额;

2、主要用于本公司自用的,应统一采用集团确定的预算价格。

第二十二条 辅助材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产品,虽不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如溶剂、耐火材料、轧辊等。

经过生产过程使用后,仍有使用价值或变现价值的辅助材料,以回收价值冲减本项目成本。

第二十三条 燃料及动力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全部能源、动力和类似物质或能量的消耗,包括外购和自制的煤炭、焦炭、煤气、氧气、其他特殊气体、电力、鼓风、蒸汽和工业用水等动力产品。

在生产中回收的焦粉、煤气、蒸汽等,冲减本项目成本。

回收的燃料及动力在本生产环节直接再利用的,如高炉煤气直接用于热风炉,可不按回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列入成本核算的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职工薪酬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从事产品生产的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入制造费用。

直接参加半成品、产成品生产的工人是指直接从事产品和辅助产品生产的全部职工,包括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公司计划和控制下向公司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为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或确认的补偿即职工辞退福利,不计入本项目,而计入管理费。

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公司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公司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为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或确认的补偿即职工辞退福利,不计入本项目,而计入管理费用。

3、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公司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

4、社会保险费,是指公司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及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

5、住房公积金,是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制造费用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间接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公司制造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见附件二:

制造费用汇总)

1、工资:

从事产品生产的管理人员的工资。

2、福利费:

从事产品生产的管理人员实际发生的福利费。

3、工会经费:

按照从事产品生产的管理人员工资计提的工会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

按照从事产品生产的管理人员工资计提的教育经费。

5、社会保险费:

按照从事产品生产的管理人员工资计提的社会保险费。

6、住房公积金:

按照从事产品生产的管理人员工资计提的住房公积金。

7、折旧费:

生产单位为生产和管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所使用的各种房屋、建筑物、机器和设备等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费用,提取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执行控股公司总裁室下发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8、大修理费:

指在年度预算中,列入大修理项目计划的修理费用。

自年初开始,按照年度大中修预算月平均金额,逐月预提大中修费用,计入相应工序费用。

当修护项目完工后,按完工证所列外包修护费用金额及实际领用材料,冲减已提金额。

各工序大年修实际发生金额扣除已提金额后,在当年剩余月份内摊销完毕,不得跨越年度。

9、修理费:

包括计划内的中小修项目,以及计划外的临时检修、抢修等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列入成本。

10、机物料消耗:

指一般性日常维护耗用的各种材料,维护分厂或车间正常运行而耗用的、既不能计入特定产品又不能计入特定作业的消耗性材料。

领用材料计价采用移动加权平均价格。

11、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不构成固定资产,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物品,在领用时直接计入当月成本费用。

12、劳动保护费:

为保障职工生产时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费用,主要是分厂或车间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服、安全帽、防暑降温等支出。

13、运输费:

指生产单位为组织生产使用火车、汽车、板车等所支付的运费,由使用成本中心承担原料、半成品、辅助产品等由发出单位运输至使用单位计量或验收点的运输费用。

14、装卸搬运费:

指生产单位为组织生产使用吊车、装载机等所支付的上料、倒运、卸料、攒堆、吊装等装卸搬运费用。

15、试验检验费:

指生产单位对本环节收到的原料、半成品和发出的产成品等进行化验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16、环境保护费:

是指生产单位发生的、应由生产成本列支的环保费用。

17、安全费:

指各生产单位发生的安全相关费用。

18、租赁费:

指企业自外部经营性租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器具而支付的租金。

19、保险费:

指生产单位固定资产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

20、取暖费:

厂房采暖等

21、办公费:

指生产单位办公用的文具、印刷品、事务用品、邮电、报刊等办公费用。

22、通讯费:

包括电话费,话费补贴等。

23、差旅费:

指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或职工因公外出发生的差旅费。

24、招待费:

指生产单位发生的待客费用。

25、水电费:

指分厂生活用水及照明、办公等用电。

26、外协人工费:

指生产单位聘用劳务工发生的人工费用。

27、计量费:

指分厂发生的计量费用。

28、设计制图费:

指分厂发生的设计制图费用。

29、包装费:

指分厂发生的包装费。

30、新产品试验费:

指无法列入技术开发费的新品种试验,没有产品产出的损失费。

31、其他:

指不能列入上述各项目的其他制造费用。

第六章成本数据的确认及分配

第二十六条各工序生产量计算:

1、执行《建龙钢铁重要指标定义手册(综合分册)》,每月由生产处核产并出具核产报告,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2、半成品、成品的退废与改判:

半成品、成品在本道生产环节出现废品,由生产处组织测算并判定是返回原生产过程再加工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环节或对外销售,直接返回原生产过程再加工的,不计算产量;用于其他生产环节或对外销售的,不计算产量,作为成本回收处理;改判为其他品种的,将其产量、实际成本连同成本项目转入所改判的产品成本。

第二十七条成本核算方法:

公司各工序之间成本核算采用“分步综合结转法”,按各工序步骤分别计算半成品和产成品成本。

各工序成本核算采用“品种法”,铁前及钒化工依产品(含白灰)核算,钢后工序依钢种核算。

第二十八条原材料成本的确认与分配:

1、原材料计量:

(1)、计量基础:

原料验收入库时,均以技术处取样化验的含水量为基础,调整为标准含水量。

(见附件三:

各类原料的标准含水量)

(2)、原料进料计重方式:

均以公司磅秤称重为进料量。

(3)、原料发料计重方式:

a、以领计耗材料以磅秤称重为发料量,发料量即为使用成本中心耗用量;各成本中心的产品之间分配以实际生产记录为准计入生产成本。

(轧钢的轧辊费用,在发生月份计入待摊费用,再按照预计轧辊的服役量计算出比例*当月钢材总产量。

在钢种之间再按照钢种产量比例进行分配。

报废时在报废当月一次摊入成本。

b、以存计耗材料以使用成本中心生产记录表的耗用量为发料量,月底按盘点表对当月耗用量进行平衡,计入使用成本中心耗用量;各成本中心的产品之间分配以实际生产记录为准计入生产成本。

2、原材料计价依据以下原则办理:

(1)、一般原则:

a、原材料其初始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到厂前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

b、原材料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2)、入库材料:

已验收入库,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原料,按合同或约定价格以及预计发生的费用入账。

(3)、出库材料:

发料价格按期初存货及收料的加权平均价格。

(4)、废旧材料:

经过生产过程使用后,仍有使用价值或变现价值的结晶器铜管、废铜套等,按照新品即时库存移动加权平均单价*5%冲减本项目成本。

3、原材料盘点依下列原则办理:

(1)、定期盘点:

由财务处组织每月1日对公司范围内的原材料采用目测法与估算法进行盘点。

盘点表由参与盘点人员签字后交成本室存档。

(见附件四:

大宗材料盘点表模板)

(2)、不定期盘点:

财务处组织采用目测法与估算法进行盘点,盘点表由参与盘点人员签字后交成本室存档。

(3)、原材料盘点盈亏执行控股公司下发的《财产清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燃料及动力成本的确认与分配:

根据能源中心每月统计各生产单位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核算,没有计量仪表的,由能源中心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到各工序、按照产量分配到各产品。

1、自产燃料:

公司内部生产过程回收的自产燃料包括:

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其成本依内部回收价格计算。

2、外购燃料:

外购焦炭、煤、焦粒等处理原则同外购原材料。

3、外购水电:

水、电外购量及成本计算依下列原则办理:

(1)、外购量的计算以能源中心每月最后一天抄表数量为准;

(2)、价格依据电力局售价为基础计算;

(3)、外购水成本由供水成本中心负担,外购电成本由供电成本中心负担。

4、自发电:

包括TRT发电、其发电量由供电成本中心并入外购电力统一输送,自产电量供炼铁工序消耗。

5、自产气体:

包括煤气、蒸汽、压缩空气等,为生产气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直接计入气体成本,各单位实际耗用气体时,其耗用价格按照核算的气体成本转入。

第三十条职工薪酬的确认与分配

1、职工薪酬的确认:

从事直接生产产品人员的职工薪酬。

2、职工薪酬的分配:

(1)、工资的分配:

a、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各生产单位薪资预算表计提分配到各工序、按照产量分配到各产品。

b、在次月实际发放薪资后调整上月工资差额计入到调整当月的各工序成本费用中。

(2)、福利费的分配:

a、实际发生时按工序归集,借记:

“应付职工薪酬—成本中心”,贷记“银行存款”。

b、月末结合公司年度预算、并按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计入到各工序成本。

年末调整差额,余额为零。

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3)、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的分配:

根据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直接人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比例计提计入各工序成本,按照产量分配到各产品。

年末调整差额,余额为零。

(4)、社会保险的分配:

a、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人资处提供社会保险缴纳通知单计提计入到各工序成本,按照产量分配到各产品。

b、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按照年度预算当月预算金额计提计入各工序成本,按照产量分配到各产品。

在年底调整差额,年末余额为零。

c、住房公积金的分配:

按照人资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通知单计提计入各工序成本,按照产量分配到各产品。

第三十一条制造费用的确认与分配:

制造费用是公司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成本,发生时按照成本中心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月终时再按成本中心进行分配,计入各成本计算对象的成本中。

应由一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制造费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按照产量比例分配计入。

第三十二条月末生产成本的计算与结转

月末各成本中心归集分配后,计算出各成本对象的生产成本。

将各成本对象的本月成本,依据成本分配基础向下一个成本中心分配,直至最终的成本计算对象。

借记:

“自制半成品—球团(铁水、铁块、方坯)”等,贷记“生产成本”,借记“库存商品-钢材等”,贷记“生产成本”。

第三十三条 大型备件摊销:

1、大型备件确认:

对各厂支领的单个(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备件、修理修配现有某一套设备领用一批价值60万元以上的备件(有中修计划的、入固定资产的除外),如使用周期达到三个月(含)以上的按三个月受益期摊销(摊销只限于同一会计年度,不跨年摊销)。

2、大型备件摊销流程:

各分厂如有符合摊销条件的大型备件应于每月1日填写待摊销备件清单经分厂厂长确认签字;2日上报设备处审批,设备处经核实无误后由设备处处长签字确认;2日下午下班前送达财务处审核,经财务处处长签字审批后转成本室做备件摊销的账务处理。

(见附件五:

大型备件摊销流程)

3、大型备件如因事故损坏提前报废时,应在损坏月份将余额全部摊销。

余额摊销完毕仍在使用的,停止摊销。

第七章成本报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处按照集团公司统一模板格式按月编制成本报表(成本计算单见附件一,制造费用汇总见附件二)

第三十五条 各工序驻厂核算会计按月编制分厂考核成本报表,反映当月考核成本与计划成本相比较的成本差异额,评价各生产厂成本指标完成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成本计算单

附件二:

制造费用汇总

附件三:

各类原料的标准含水量

附件四:

大宗材料盘点模板

附件五:

大型备件摊销流程

 

附件一:

成本计算单

附件二:

附件三:

各类原料的标准含水量

序号

名称

标准含水量

1

铁精粉、外矿粉

干基

2

外购氧化铁皮

干基

3

返矿、除尘灰、污泥

干基

4

无烟煤

8%

5

烟煤

12%

6

焦炭、焦丁、焦粉、自产氧化铁皮

5%

7

膨润土石灰、白云石粉

干基

 

附件四:

大宗材料盘点表模板

 

附件五:

大型备件摊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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