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索赔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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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索赔汇总》

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在工程承包市场上,一般称工程承包方提出的索赔为施工索赔,即由于业主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承包者在工程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方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通过谈判、诉讼或仲裁,要求业主归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的过程。

二、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

①、工期拖延索赔;

注: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工期延长〔又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要求的无理拒绝,施工单位应及时复文,重申工期延长的理据。

如工期要求再次被全部否认,那么应采取果断措施向建设单位及监理提出因此而停工的通知,并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防止整个工程完工后〔实际已造成工期违约时〕才对导致超期完工原因的责任归属进行争论的被动局面的出现。

②、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

③、工程变更索赔;

注:

对于一些设计变更及修改较多的工程,如果合同中无条款明确对每份变更提交影响工期及增加造价报告的时间限制,施工单位也应定期〔每季〕对其进行整理、汇总并编制变更、修改工程的预算,及时送出给监理及建设单位予以签认。

这样做好处有二:

首先可防止因修改变更过多,到工程完工结算时才对其进行整理,会遭遇收集不齐全的问题,而使施工单位蒙受经济损失;其次是可使施工单位对工程本钱支出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对每季统计出的设计变更及修改工程量进行汇总,可清楚地知道其引致的工程造价变化是否到达调整合同工程款拨付比例及方式的限度〔如果施工合同有约定因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造价一定比例,付款方式及比例另行调整的话〕,如果到达调整条件,施工单位还可及时提出申请,减少施工单位资金的压力。

此外,不断的设计变更和修改对工期的影响也不可无视。

对于手续完备〔注意:

由工程设计人签字盖章,同时经建设单位盖章认可的变更、修改方为手续完备,仅上述其中一方认可的不可作为有效的变更、修改文件〕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其作出工期延误程度的评估,在编制定期变更、修改工程预算的同时,提出合理、明确的工期顺延要求。

因为阶段性地解决问题,有利于施工单位把握建设单位的意图,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防止问题的长期积累,且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造成施工单位在谈判上处于相对劣势的被动局面。

④、工程中止索赔;

⑤、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注: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符合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文规定的条件下,应及时取得监理工程师对支付条件已经满足确实认,并开具支付证明书以便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

在此,要特别注意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明书〞所签具的满足支付条件的日期,因为此日期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工程款合理期间的起算点,超出此期间支付的,根据?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工程款拖欠严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甚至可明确知会建设和监理单位:

如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未收到施工单位按合同应收的工程款,将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实施停工。

需注意,当真的发生停工情况,应做好开始停工日期确实认,并提交因停工而造成的窝工人数和机械呆置的清单等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表给监理工程师签认,如遇监理工程师不肯签认的情况,那么施工单位须求诸于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利日后作为索赔的依据。

2按合同类型分类:

①、合同规定的索赔;

注:

施工合同的签订只是说明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而使合同成立,但并不意味合同立即生效。

②、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③、道义索赔

3按索赔要求分类:

①、工期索赔;

注: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等造成停工的情况〕,“根据?

合同法?

关于合同协作履行的原那么:

1〕当事人之间要互通情况,互相照顾,及时向对方介绍履行的进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问题;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双方都应采取措施加以补救,尽量减少损失。

〞⑤施工单位事先应提醒建设单位及监理注意此情况,当现实问题出现后,要让其确认此事实同时作出工期延长申请,如遇建设单位对此拒不签认延长工期的情况,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以后的工期索赔提供证据,施工单位可向公证机构提出对此事实及因此而影响的具体时间作出公证申请,并办理公证。

此工期延迟事实消除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列清单,知会并尽力使建设单位及监理予以确认。

因为?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②、费用索赔等。

4按索赔起因分类:

①、建设单位违约索赔;

注:

一般情况下,造成工程迟迟未能正式开工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办理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手续未能完善等原因造成的,而通常这种局面是因为一些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全〔如因建设用地开发商改变而引致的土地产权转移手续未办好等〕造成的。

施工单位在此段时间发生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进驻人员的工资费用也是一笔不少的数目。

对于此类因建设单位造成的非正常支出,施工单位应把每天的费用开支清单详细列出,并发文建设单位予以确认〔注意这里只是对每天的费用予以确认,至于计费的时限就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场地移交书的日期开始至本工程开工报告正式签定日期为止〕。

②、合同错误索赔;

③、合同变更索赔;

注: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建设单位指令增加附加工程工程,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合同以外的效劳工程时,“由于合同中有索赔有效期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甚至先进行索赔谈判,待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④、工程环境变化索赔;

注:

因自然灾害影响或业主方面的原因导致没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进行施工的现场,承包商可以提出将工期顺延的工期索赔或由于窝工而直接提出经济索赔。

例如:

甲方提供的施工场地条件与合同条款约定出入较大,使乙方重新布置施工平面,场地的变化改变了原提供的施工运输通道,新提供的运输通道需要搭设设45米隔离栏档板,以保证学校学生及居民的平安,甲方应承该项措施费用。

⑤、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注:

不可抗力发生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这种证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工程索赔依据

?

民法通那么?

、?

合同法?

以及?

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机制实施方法?

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1、?

民法通那么?

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

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

根据民事责任原那么,在?

民法通那么?

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的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的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成心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2、?

合同法?

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这种要求即为索赔。

另外,?

合同法?

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

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风格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经贸办发布的?

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构实施方法?

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家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

〞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缺乏,物资供给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

〞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有企业与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那么,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

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

〞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四、施工索赔的时机

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巧,是承包商保护自己并获取利益的手段。

承包商在事业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

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时机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的捕捉潜在的索赔时机。

实际上,施工索赔时机存在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时机。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

注:

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图纸或工程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施工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这些错误包括:

  ①、设计图纸与工程量表中的要求不符;

定额外用工用料,如在墙壁和楼板上人工凿洞等均不包括在施工图预算内,可计算现场签证费用;

当地定额站公布的材料市场预算价格,是否已包含安装费、管理费等费用;

工完场清是指的垃圾清理,即垃圾堆放甲方指定地点,不包括垃圾外运。

对地方矛盾协调费、技术措施费、抢工费等一般以实际发生签证计;下浮比例一般以招投标定的比例计。

  ②、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量增加了工程量;

  ③、纯粹的工程量错误。

④、图纸中疏漏、错误、不明、不祥、不符合实际、各专业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不增加费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承包商认为这图纸不明确,属于设计变更,应该费用增加。

通常采取原图纸完善、变更或干脆取消。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方承当量的风险,承包商承当价的风险,漏项归根结底也是量的风险,所以漏项问题看似建设方的责任。

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结合使用,清单的量的风险实际也是由承包商承当。

清单计价标准中说明: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局部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局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注: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驻施工现场时,建设单位是否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条件,否那么,施工单位有权拒绝进驻。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去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

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注:

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末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末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给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当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注:

此时承包商不仅要求支付应得款项,而且还有权索赔利息,因为业主对应支付款的拖延将影响到承包商的资金周转。

14、业主要求赶工;

注:

当工程遇到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发生,或改变了局部工程的施工内容而必须拖延工期时,业主基于某种考虑如为了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投产指标坚持不予展延,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在施工现场不合理的投入较多的机械和劳务,虽然总进度上可能加快,但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机械和人工可能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率而导致本钱的增加。

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外,还可以提出对赶工措施费、降效损失费、新增设备租赁费等方面的补偿要求。

15、业主提前占用局部永久工程;

注:

工程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从经济效益方面考虑将局部单项工程提前使用,或从其他方面考虑提前占用局部分项工程。

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提前占用局部工程,而又对提前占用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考虑不周,将会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赔。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方案,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业主供给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注:

第17~19条,地下结构必须外放2021等。

如:

某工程设计交底时要求钻孔灌注桩超灌,入岩m,施工企业投标报价为综合单价,当地定额中钻孔灌注桩工程量规定为设计桩长另加一个桩径,已考虑了超灌的素砼因素。

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地下室根底超灌高度的另行计算,增加费用。

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例1:

设计图纸标准用m厚钢筋混凝土楼板,已能满足荷载要求,现施工企业提出水电埋管难度较大,为便于施工,要求设计变更为12021厚楼板;原设计为C25级混凝土,施工企业为提前拆模加快进度,要求改用C30级混凝土。

设计单位仅从设计角度考虑,同意将板厚100mm改为12021厚,C25改用C30建设单位认为设计已认可不会有问题,也表示签章。

这样其楼板增厚2021和C30与C25级混凝土的差价均由建设单位承当,工程造价无形提高。

施工单位也到达了创利目的。

其实楼板增厚2021和改用C30级混凝土的问题属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措施,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都有方法处理此事,改厚楼板或代用高级别混凝土,其差价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消化,不予调整。

可让设计出变更通知,此费用就合理地转嫁至建设单位。

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注:

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或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某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此时为本着节约本钱和改善建筑品质的宗旨,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提出采用局部“四新技术〞,如使用清水模板代替天棚抹灰,因此而节约的本钱甲乙双方共享。

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施工,没有相应预算定额计价时,应收集有关造价信息或征询有关造价部门意见,作好结算依据的准备。

〔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索赔时机。

l、合同条款规定用语模糊、不够准确;

例:

某二类工程的施工合同,由于业主签订合同时疏忽实质上对合同条文涵义似懂非懂,土方外运费单价包干40元/立方,后面未明确注明“税前计取〞四字。

承包商编报工程结算时,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可以单价45元/立方进直接费,计取综合费率后该工程综合费率%,其单价内涵实际己变为元/立方,再税前扣除5元/立方。

从现象上土方外运费单价的相对数仍为45-5=40元/立方,但实际上土方外运费结算单价是=元/立方,结算单价高出了包干单价元/立方。

以该工程发生2万立方土方量计算,那么业主需多支付万元。

某施工合同注明开办费为零。

从字面理解“开办费为零〞,即合同总价中无开办费。

实际有两层涵义:

一是施工方报价中标价中,已将原开办费假设干元,经优惠后降至为零,说明合同总价中尽管形式上未有开办费的数额,但实际内涵已包含了开办费。

二是施工方报价时确实未考虑开办费,即合同总价中形式和内涵均未包含开办费。

由于“开办费为零〞是个不确定因素,属于日后索赔的伏笔。

造价咨询机构分别向业主和施工方了解,得知该“开办费为零〞性质属于第一种。

造价工程师及时撰写了合理化建议,向业主说明此类问题严重性,同时提出弥补的方法和步骤。

业主高度重视,并立即按造价咨询所示方法,先发函至施工方补充注明开办费是报价优惠后为零的真实情况。

然后,由造价工程师组织业主和施工方会商,以纪要形式明确该合同“开办费为零〞的定义,彻底消除了索赔的隐患,仅此项业主节约了数十万元费用。

因此前施工方已将属于开办费的内容和费用,以签证的形式正式申报,业主且同意受理。

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注:

合同是在投标后通过双方协商修改最后确定的,双方签字的合同协议书中说明业主已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标书,即接受了投标书的内容和标价,如果未注意到投标书中某处附有说明的条件,这些说明就有可能被视为索赔的依据。

例如,承包商的报价单中钢材项注明是采用当地的某一型号钢材,在施工中由于钢材质量问题被监理工程师拒绝使用,承包商不得不买进更高质量的钢材,因出现了钢材差价,承包商会提出索赔。

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比方,合同中有关甲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在合同当中,只能找到甲方的权利,对于甲方的义务,几乎是只字不提。

而相反的,乙方也只有义务可言,没有权利的表达。

注:

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有几条应值得特别留意:

  1、合同中第5条对“工程师〞的职权要有详细规定,以防以后发生纠纷时,双方对相关资料签字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2、合同中第8条“发包人工作〞和合同中第9条“承包人工作〞对双方的工作内容应约定详细,对施工现场的描述要准确以便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相符时提出必要的索赔。

  3、合同中第10条“进度方案〞要与投标时编制的进度方案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且要尽量细化,以便发生变更或其它事故后施工单位才能依据经工程师审核过的进度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工期的索赔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而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索赔。

  4、合同中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是合同订立时应重点留意的地方。

应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有必要,应将风险范围内及风险范围外的计算方法尽量描述详细,以便对实施中的风险事件做出明确责任判定。

  5、合同中第27条“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条款应尽量按通用条款执行,但第条“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应详细约定,以备结算抵扣时发生纠纷。

  6、合同中“竣工验收与结算〞的详细规定应尽量参照通用条款执行,防止由此造成在工程完工后结算和付款受到拖延。

如果有多个工程,应在条款中约定具体单个工程的结算和付款期限,以免将单个工程的结算拖延至整个工程完以后才进行。

  7、合同中第35条“违约〞的约定应尽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其中对工期延误或提前的奖惩约定,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力来定夺,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大局部工程的工期都或多或少有一些延误,因此在延误赔偿约定中应尽量控制。

8、合同中第47条“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中未约定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补充条款〞往往才是合同签订的关键所在,因为在“补充条款〞里往往会带有一些特殊的条款约定,因此,谨慎把握好“补充条款〞的内容十分重要。

9、由于意外情况或风险造成的损失十分严重,在各方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不得不终止合同,这种合同终止,其双方应通过讨论、协商作出合理安排并对承包商的损失进行补偿。

10、合同签定考前须知

①、合同〔标准合同文本〕空白的地方都填上:

见补充合同。

②、合同中写明一条条款:

签证按照建筑法签证条款执行。

〔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时机。

1、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平安防护。

劳动保建等费用;

注:

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4、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方案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注:

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

①、因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会造成土石成分的变化,根底的超深或减少,依据实际收方量及时提出索赔。

  ②、地质情况发生急剧恶化,此时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此时,施工单位应请求甲方敦促设计院尽快拿出设计更改方案或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但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应趋向在投标报价时考虑的有利报价子目,并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及时提出相关的工期及经济索赔书面报告。

  ③、实际地质情况较甲方提供的地质情况好,此时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求设计院更改局部设计,因此而减少或取消工程量清单中报价较低的子目。

并提出合理且经济的更改建议,充分利用现场条件,以期获得较好技术经济效果。

〔六〕、国家法规的变更潜在着索赔时机。

l、投标时的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认;

2、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5、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6、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工程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注:

新劳动法的实施,工作时间由每周工作6天改为每周工作5天,对加班时间有限制,大量提高了加班费用使承包人认为新工时制和加班的限制缩短了投标书中方案的工作时间,影响了工程方案和进度,使承包人增加了施工人员和设施,保持原方案的工作目标不变,发包方和工程师同意补偿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费用。

  税制在工程施工相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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