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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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的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评审,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审计,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方式核准。

会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等各部门的招标投标工作实行集中监督管理,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本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二)审查建设单位经立项的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勘探等前期资料,审查、备案工程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

(三)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指导,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发布相关公告,收集有关部门相关的评标资料。

(四)受理利害相关人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队伍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收集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并按相关细则进行考核。

(六)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七)监督鉴证承包合同的签订。

(八)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会审、工程量增加的计量签证。

(九)监督建设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建立相关工程资料电子档案。

第八条市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相关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依法行使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能;

(二)负责起草本行业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并按程序报批;

(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计划,并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受理招标、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本行业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六)办理合同备案。

第九条市审计局负责对全市的政府投资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除外)费用的预算执行和结算审计。

第十条市监察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下设的二级机构,是全市集中进行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的有形市场。

(一)负责收集、存贮、发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政府采购等项目招标投标交易信息;

(二)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三)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服务;

(四)为有关行政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场地和相关条件。

第三章招标前期监管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立项审批制度。

凡需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审批,取得立项批准文件;

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招标。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概算制度。

各类需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形成论证结论。

市财政局依据经论证后的设计方案和图纸,编制工程预算,确定招标上限价格。

没有通过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编制预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招标。

第十四条严格核准招标方案。

各类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先经发展和改革局或财政局对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后方可实施。

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邀请招标法定条件的,必须公开招标;

确需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发改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组织招标。

第四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及监管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流程:

(一)入场交易登记;

(二)选择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上限价并公示;

(三)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开标、评标时间;

(四)发布招标公告;

(五)接受投标报名;

(六)确定入围队伍;

(七)接收投标文件;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

(十)评标及定标;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提交备案资料;

(十四)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凡使用政府性资金(资产)或公益性资金建设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中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由市财政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采取随机遴选方式确定招标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考核,优胜劣汰。

第十八条公开透明发布招标公告。

凡核准为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以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都必须按规定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政府采购网、浏阳市人民政府网、浏阳市招标投标监管网上予以发布和公示。

第十九条公平确定投标入围队伍。

所有的工程项目,凡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严防严查围标、串标、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须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书面诚信保证合同,缴纳不高于工程招标价格10%的诚信保证金,开标后按规定退还。

实行投标单位法人现场承诺制,投标时,长株潭范围内的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到场,其他地区或省外企业可以委派长株潭地区分公司负责人持授权委托书到场,并签署投标承诺书。

实行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押证制度,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期间,须将其本人的建造师等相关证件押放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保证金与诚信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代收代退,投标人必须通过其公司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与退还,并以此账户用于中标后工程款项的支付。

实行查处围标串标联动制,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联合办案,对被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列为黑名单并取消其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

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在现有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按照分专业的原则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职称等条件,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只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业主评委必须熟悉工程项目情况且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专家评委从浏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专业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聘请省、市专家的,其专家评委从湖南省长沙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推行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

简易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或者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评标;

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

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经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可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

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投标上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

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实行专账管理。

第五章中标后续监管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合同签订的监管。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不得先进场再签合同;

(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签订并备案,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投标文件内容相背离;

(三)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另行签订与经备案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工程量、增加工程造价;

(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包括工程量增加、项目内容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必须先报批,后实施(具体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执行);

(三)变更方案审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中心、审计专业中心(限跟踪项目)共同审定、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参与监督,并录制音影资料予以存档。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竣工结算的监督。

(一)建设过程中对涉及合同中需要计量的,或经批准可变更且增加合同造价的工程部分,在该工程完工时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专业中心(限跟踪项目)进行集体现场验收签证,严禁单个单位个别签证或事后补签;

(二)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派人参与结算的现场监督,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采取抽签的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凭签证齐全的验收资料报审计专业中心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四)工程结算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将审计结算报告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资金支付的监管。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设单位须将项目建设资金缴存到财政设立的专户,由财政局实行统一集中支付;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财政局必须严格根据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和签署的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工程竣工后,凭审计结算中心的资料进行结算和固定资产决算,支付扣除相关质量保证金后剩余的应付工程款项。

工程款接收账户必须与投标时交纳有关保证金账户一致,且为单位基本账户。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依法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肢解招标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通过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活动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擅自组织招标的;

(三)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四)不按规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

(五)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或不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的;

(六)违规支付工程款项的。

第二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局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依法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核准为邀请招标的;

(二)不按规定实施立项审批,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依法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核准采购方式的;

(二)工程项目造价预(概)算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结算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依法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招标前期资料收集不齐,程序性把关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不遵守保密纪律,导致秘密资料信息泄露,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后续监管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依法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招标投标工作不接受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管,擅自组织招标活动的;

(二)对应招标项目未通过招标即实施施工许可的;

(三)对本行业的工程项目出现转包、分包等影响招标投标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局在结算审计中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由市监察局依法对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受贿赂的,由市监察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造价、工程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等中介机构不遵守本行业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计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或与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害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影响招标投标结果公正的,实行过错淘汰。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消其一年以上投标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行贿、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第三十八条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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