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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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管理制度

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管理制度

第壹章

总则

第壹条

为加强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设备(以下简称“仪表设备”)管理工作,提高仪表设备管理水平,保障仪表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关联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设备管理制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仪表设备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对仪表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管理,使仪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仪表设备是指于我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类检测仪表、自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分析仪器仪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其辅助单元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仪表设备由机动处负责归口管理。

各单位于设备管理部门应设相应岗位和专职技术人员。

机动处于主管设备管理的副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仪表设备的管理。

第六条

机动处仪表设备管理职责:

(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程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

(三)检查各单位执行仪表管理制度、规程、标准和规定的情况。

(四)参和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措等重点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等前期管理工作。

(五)负责审批公司各单位上报的仪表设备零购、更新计划,汇总到供销部采购,负责审批公司各部上报的仪表设备报废、仪表检修计划。

(六)负责审查或制定公司各单位仪表设备及其系统的技改技措项目计划。

(七)负责公司仪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按时汇总、上报自动化仪表技术情况表。

(八)负责审核公司重要仪表设备的检修项目及方案,参和重要仪表项目验收工作。

(九)负责组织仪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的交流及管理经验交流。

(十)参加公司仪表设备的重大事故调查和分析。

及时上报仪表设备事故分析方案,督促所属各单位及时上报仪表设备事故分析方案。

(十壹)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仪表设备台帐及档案。

第七条

检维修部仪表设备管理职责

(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表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司仪表设备管理制度、规程和规定。

(二)参和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措等重点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等前期管理工作。

(三)上报仪表设备零购、更新、报废及检修计划到机动处。

(四)参加仪表设备及其系统的技改技措项目。

(五)负责仪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六)参加运行部重要仪表设备的检修项目及方案,参和运行部重要仪表项目验收工作。

(七)组织参加仪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的交流及管理经验交流。

(八)参加仪表设备的重大事故调查和分析。

及时上报仪表设备事故分析方案到机动处。

(九)建立健全仪表设备台帐及档案。

(十)制定仪表设备零购、更新、报废及检修计划。

第三章

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八条

仪表设备的前期管理是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竣工、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仪表设备规划主要依据企业的生产运营发展方向、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需要、仪表设备发展动态等因素。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仪表设备规划。

第十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和新建、改扩建等项目中仪表设备的设计审查,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壹条

仪表设备购置要坚持质量第壹、性能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

第十二条

于新建、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仪表设备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1999)进行。

第十三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和或负责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调试、竣工资料移交等方面的工作。

施工单位于移交时,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02)、《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1999)进行,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接。

要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

(壹)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

(二)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三)隐患工程资料和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四)仪表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

(五)电缆绝缘测试记录;

(七)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

(八)仪表设备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九)仪表校验和试验记录;

(十)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十壹)仪表设备交接清单;

(十二)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

(十三)智能仪表、DCS、SIS、PLC组态记录工作单;

(十四)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

第十四条

仪表设备投用前,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关联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四章

仪表设备分类

第十五条

仪表设备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

(壹)过程控制系统;

(二)检测仪表;

(三)控制仪表;

(四)联锁回路仪表;

(五)于线分析仪表;

(六)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七)特殊仪表;

(八)其它仪表。

第五章

常规仪表管理

第十六条

常规仪表是指壹般情况下通用的检测仪器仪表、控制监视仪表、执行器、辅助单元及其附件、化验分析仪器仪表等。

第十七条

常规仪表选型应考虑以下原则

(壹)于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仪表选型应综合考虑其安全可靠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

(二)选用的仪表应是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优先选用经GB/T19000或ISO9000标准认证的产品或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

于工程设计中不得采用未经工业鉴定的试制仪表。

(三)仪表选型应考虑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规划,主流机种力求统壹。

(四)仪表选型应有利于全厂或区域性的集中控制和集中管理,有利于系统集成、信息集成、功能集成,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

(五)对于新建或改造装置的常规仪表配置、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1999)之规定,各企业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和或组织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防爆型仪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危险场所使用的仪表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

防爆型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危险场所仪表的安装,配线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的技术要求。

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

于危险场所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于危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它仪表防爆等级。

第十九条

放射性仪表现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安置使用应符合国家规范。

第二十条

常规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要求。

(壹)检维部应建立和健全常规仪表运行、维护、校验、检修等各种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仪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特殊仪表的维护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才能进行仪表的维护调校工作;放射性仪表应指定专职维护人员,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严格执行仪表设备的定期检查、强制保养制度,搞好计划检修工作。

备用仪表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五)仪表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且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六)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

(七)当对参加联锁的常规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要求进行。

(八)常规仪表的检修壹般随装置停工检修进行,于检修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修计划,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检修材料、工具和标准仪器,且制定切实可行的检修网络图。

需要外委的检修项目应办理外委审批手续。

(九)仪表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1~07008-2004)要求进行;于每个检修周期内,应对每台仪表进行检查校验。

(十)仪表单机校验后应进行回路联校,参加联锁的仪表仍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

第二十壹条

压力表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于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或最低压力的红线,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

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不应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

第六章

控制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集散控制系统(DCS)、安全仪表系统(SIS)、可编程控制器(PLC)、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IPC)以及于先进过程控制(APC)和优化过程控制(OPC)系统中使用的上位计算机等。

第二十三条

机动处、仪表队应参和公司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或改造装置控制系统的规划和选型或于原有控制系统进行开发升级改造,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对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控制系统的配置、选型,既要保证满足装置生产控制的要求,又要具有较高的技术先进性。

第二十五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控制系统,如果生产工艺要求改变控制方案,或增加仪表回路,应由装置提出,运行部到生产处办理审批手续后到机动处,由机动处负责安排仪表人员实施,且做好关联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控制系统机房的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壹)机房必须定专人管理。

(二)机房环境必须满足控制系统设计规定的要求。

(三)机房内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于机房内堆放杂物,机柜上禁放任何物品。

(四)机房内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五)机房电缆通道要有防鼠设施,以防鼠害。

第二十七条

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达到以下要求:

(壹)备品配件要有专门的帐卡,要随时掌握备件配件的储备情况,保持壹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以保证控制系统的稳定运行。

(二)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必须符合要求的保管条件。

(三)于装置停工检修期间,要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备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为防止病毒感染,严禁于控制系统上使用无关的软件,也不得进行和控制系统软件组态无关的作业。

做备份用的移动硬盘、光盘等不准另作他用,也不准于其他计算机上使用。

控制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范外来计算机病毒侵害控制系统,增加信息管理系统必须打方案到机动处,机动处报到公司主管仪表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安排施工。

第二十九条

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管理。

(壹)每日应定时检查主机、外围设备硬件的完好和运行情况。

保证环境条件满足控制系统正常运行要求;供电及接地系统符合标准;按规定周期做好设备的清洁工作。

(二)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且妥善保管;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键锁开关的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且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操作内容;系统软件和主要应用软件修改应经主管部门、公司主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且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

(三)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且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四)控制系统的检测原则上随装置停工大修同步进行。

大修时要对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且对联锁系统进行确认;大修期间仍要对系统外围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

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8-2004)要求进行。

(五)加强控制系统故障管理,制定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六)于对系统进行维修操作前,必须做好技术准备工作,杜绝盲目操作。

(七)于检修前必须检查且记录其属性设置、跳线或开关的位置;拔下的卡件必须立即放到防静

(八)电塑料袋中,不得随意摆放。

第三十条

检维部必须建立系统硬件设备档案、软件档案,建立必要的台帐,建立《操作日志》和《维修记录》,必须建立健全网络结构示意图,硬件配件清单和I/O分配表。

第七章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第三十壹条

联锁分为工艺联锁和设备联锁,根据其重要性,分成A、B俩类。

其中关键、重要的工艺系统联锁和可能涉及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联锁划为A类联锁。

第三十二条

运行部根据上述定义将所管装置内的联锁进行分类,汇编整理为联锁分类壹览表,报公司机动处。

由机动处负责会同生产处进行审核后,上报到公司办公室;经公司主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联锁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原理等的变更)、解除、恢复、取消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由申请方办理审批单,交机动处或生产处审核。

机动处负责设备联锁,生产处负责工艺联锁。

于审批单上应写明原因、实施方案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联锁的解除和恢复由运行部或检修部提出申请,联锁的变更或取消由运行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B类联锁的解除由技术助理之上人员提出,装置主管工程师之上人员签字同意,部副主任之上人员批准。

A类联锁保护系统解除由装置主管工程师提出,部副主任之上人员签字同意,公司生产处或机动处负责人批准。

对涉及装置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联锁的解除,机动处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公司主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六条

联锁变更、取消由装置主管工程师提出,部主任之上人员同意,申请提交机动处上报公司总经办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联锁恢复由技术助理之上人员提出,装置主管工程师之上人员签字同意,部副主任工程师之上人员批准。

第三十八条

于获准同意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变更、解除、恢复、取消后,实施前必须到机动处办理联锁工作票,票上详细注明作业依据、作业执行人及作业监护人、作业内容和作业时间等。

第三十九条

为杜绝误操作,必须采用双人操作的方式,壹人操作、壹人现场监护。

操作前应细检查核对联锁情况,于操作过程中应和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和监护人必须于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录作业内容且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联锁的解除期限最长为6个月。

超过6个月仍不能投用的联锁必须重新办理审批单。

具备投用条件的联锁,应及时办理恢复投用手续,及时恢复投用。

第四十壹条

新装置投料试车前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联校。

新装置的联锁检查试验由工程处牵头,组织关联单位于中交前完成,且按试验结果填写联锁试验单,由参加联锁检查的人员签字后作为中交资料交给机动处保存。

装置修理后联锁试验由装置技术人员向机动处提出,由机动处组织机、电、仪专业人员会同工艺人员壹同进行试验,按试验结果填写试验单,参加联锁试验的人员要于联锁试验单上签字。

联锁试验单壹式三份,机动处、检维修部、运行部各保存壹份。

第四十二条

重要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有明显标识。

第四十三条

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

第四十四条联锁保护系统的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

第四十五条

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由操作人员负责操作,盘后开关、按钮由仪表人员负责操作。

仪表人员于处理联锁系统时,如果需要操作盘前开关、按钮等,必须事先和工艺负责人联系,获准后由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人员,由操作人员确认工艺情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

第四十六条

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壹次检测元件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等应按各自规定的校验标定周期进行校验和标定,通常可借装置停车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标定。

新更换的元件、仪表和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和标定合格后方可装入系统。

第四十七条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7-2004)要求进行。

第四十八条

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其种类和数量根据储备标准和备品配件管理制度贮备。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运行部,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机动处

第八章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

第五十壹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仍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五十二条

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规定。

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且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二)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四)当使用场所存于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砷、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五)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且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第五十三条

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壹)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二)检测器宜安装于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三)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四)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

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于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五)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且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壹)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于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于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二)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防止检测元件浸水受潮后影响其工作性能。

(三)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每年不少于壹次,由机动处统壹安排。

根据环境条件和仪表工作情况,仪表队每三个月通气壹次,检查和试验报警仪是否正常,填写关联纪录。

检定、校准人员应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五十五条

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壹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5-2004)要求进行。

第五十六条

可燃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且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第五十七条

可燃气体报警器需停运、拆除、增加,由运行部申请,安环处批准后由机动处安排具体施工、作业等。

第九章

于线分析仪表管理

第五十八条

于线分析仪表的配置、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3005-1999),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和于线分析仪表的选用和配置。

于线分析仪表选型应考虑以下原则:

(壹)选用的于线分析仪表应技术成熟、性能可靠,操作、维修简便。

(二)选用的分析仪表技术应满足被分析介质的操作温度、压力和物料性质的要求;仪表的各种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工艺流程要求。

(三)用于腐蚀性介质测量或安装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于线分析仪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用于控制系统的分析仪表,其线性范围和响应时间须满足控制系统的要求。

(五)当于线分析仪表需要和DCS进行数据通信时,应有通用的通信接口,其通信协议、通信速率应和DCS系统壹致。

第五十九条

于线分析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的管理。

(壹)于线分析仪表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严格执行于线分析仪表有关定期检查,定期校验制度,搞好计划检修工作。

于线分析仪表的维护、检修及校验应根据《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5-2004)的要求及相应于线分析仪表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

(三)于线分析仪表运行时如发现示值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且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四)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

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且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五)对参加联锁的于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要求进行。

(六)对防爆型于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第十八条的要求执行。

(七)于线分析仪表的的大修随装置停工大修进行;大修期间要对于线分析仪表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

参加联锁的于线分析仪表仍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

第六十条

于线分析仪表样品预处理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管理。

(壹)严格执行样品预处理装置定期检查制度,每日对样品预处理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待测样品温度、压力、流量等指标满足于线分析仪表技术要求。

(二)样品预处理装置运行时如发现异常和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且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三)样品预处理装置的维护、检修应根据制定的规程及样品预处理装置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

(四)装置停工检修时,应对于线分析仪表的样品预处理装置进行检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和系统调试、诊断、维护工作。

第十章

基础资料管理

第六十壹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属各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建立和完善仪表设备台帐、档案和基础资料。

第六十二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至少应建立仪表专业管理制度、DCS、PLC等控制系统台帐、关键设备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台帐及其统计表、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台帐、重大缺陷记录、自动化仪表技术情况表、专业检查记录等。

第六十三条

检维修部至少建立健全如下资料台帐:

(壹)仪表专业管理制度、检维修规程等

(二)DCS、SIS、PLC等控制系统台帐、系统验收记录、系统点检及故障处理记录、系统修改记录;系统设计资料、说明书、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备份盘等。

(三)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台帐、联锁原理图/逻辑图、联锁系统统计表等。

(四)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台帐、检测点分布图、仪表说明书、回路图、校验记录等资料。

(五)所有仪表的设计资料、图纸,选型资料、说明书、随机资料、配套仪表及其它设备资料和关联图纸,安装调试记录、验收记录、检修校验记录等。

(六)自动化仪表技术情况表。

(七)仪表设备故障及缺陷记录、仪表事故台帐等。

(八)自控设备壹览表。

(九)于线分析仪表台帐。

(十)月备品备件台帐。

第十壹章

仪表电源、气源管理

第六十四条

仪表气源管理:

(壹)净化后的气体中不应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于操作压力下的气源露点,应比工作环境或历史上当地年极端最低温度至少低10℃。

(二)控制室内应设供气系统压力的监视和报警。

(三)每日对供气系统(风罐、阀门、管线、过滤器、减压阀、压力表等)巡回检查壹次。

(四)每周至少壹次对于用的过滤器进行排空(视仪表供气品质及安装地点可适当增加排空次数)。

定期对装置最低点处的排污阀进行排空。

第六十五条

仪表电源管理:

(壹)定期对供电系统的各部位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电源箱、电源分配器、各开关、熔断器等部件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

(二)对且联使用的电源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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