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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Xx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公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一)职业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xx

副组长:

xxxxxx

成员:

xxxxxx

(二)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机构

组长:

xx

成员:

xxxxxx

(三)领导小组和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1、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3、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9、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经常听取各部门、分厂、班组长、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4、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1、企管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二)现场告知

1、在生产分厂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监督落实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培训

职业健康危害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出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从业人员权利

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机构职责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机电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申报程序

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以书面形式,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培训与宣传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二)建档与分级管理

企管部和安全机电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对象及内容

1.宣传:

利用公示(公告)栏、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培训对象: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新工人由公司企管部委托安全机电部组织进行厂级安全生产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培训记录建档保存。

(3)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由单位每年对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3.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的使用防护用品;

(四)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发放资料等形式。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由使用单位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进行。

4.安全机电部应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使用单位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安全机电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6.安全机电部每月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7.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8.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人员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交与生产单位使用。

七、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防护用品是无偿发给劳动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在生产过程中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以实物形式发放,不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实际需要,参照工种相应条件发放。

3.当更换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回原岗位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现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4.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再从事生产工作,需退回劳动防护用品或不再发放。

5.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定期进行品质检查和保养。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发现有磨损、疵点的特种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所采购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八、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由安全机电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分厂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3.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安全机电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评价。

5.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7.检测或者评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

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10.安全机电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机电部根据单位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由安全机电部和企管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企管部通知安全机电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对体检中发现在职业禁忌症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进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造受者可能造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安全机电部应做好个防护工作并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8.企管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9.企业不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作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粉尘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安全机电部负责本单位粉尘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3.公司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证生产分厂粉尘吸收装置的良好运行,督促员工正确佩戴防尘口罩,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5.生产分厂应保持好的通风,在易扬尘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企业对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对生产过程,应逐步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减少粉尘的产生。

8.粉尘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9.单位应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单位应安排接触粉尘作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噪声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的噪声要符合标准规定,超过标准要限期整改。

5.对易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技术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6.当班工人每天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检测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7.新、改、扩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及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噪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危害“三同时”评查,没有评查或评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8.对于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生产分厂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

在无法彻底消除噪音的情况下,必须给员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减少或减轻对员工的听力损害。

9.单位应安排接触噪音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三)高温作业防护管理

1.高温作业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安全机电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分厂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

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14.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休息室。

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十一、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全机电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4.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往篇,安全机电部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6.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安全机电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12个月内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当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项目部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机电部应委托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安全机电部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竣工验收中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9.安全机电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机电部移交给设计单位和项目部,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11.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每年公司将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单位总结、评比。

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工作区域内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害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3.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二)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记录的。

6.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职责

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应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汇报。

3.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

防止事故扩大。

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门的指导。

4.对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三)公司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四)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要根据安全目标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帐,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四、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

根据本公司分厂岗位存在的噪声及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性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机电部。

由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任副总指挥。

当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

可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两种。

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

可因分厂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未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控制。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坏及人员伤害事故。

(五)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安全机电部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源。

2.安全机电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指挥部成员到达职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

如职业病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1)在主管安全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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