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底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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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纪要
广卫—上水岸项目工程
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纪要
四川省达州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卫—上水岸项目监理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纪要
达州市广卫—上水岸工程监理工作交底会,于2010年8月24日在现场监理部办公室召开,会议由本工程项目总监王政海同志主持,参加会议的有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的领导和参加本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及工程技术人员(详会议签到册),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授予监理的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第三十二条明确: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
[1995]737号文件第五章指出: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的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在受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订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中也明确: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五方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1、五方责任主体关系图
2、五方责任主体文件传递路径
1)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不直接发生文件往来关系,对需要设计单位处理的文件,监理单位通过业主、施工单位通过监理单位再通过业主传递给设计单位处理。
2)施工单位需要业主处理的文件,通过监理单位传递给业主处理。
3)设计单位文件传递给业主,业主传递给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发施工单位。
4)各方文件的传递,必须建立收发文簿,并履行签字手续,收发文簿上内容填写要具体。
3、组织协调
1)监理负责近内层的协调:
主要指工程建设项目内部的协调,它包括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组织管理、施工管理、施工质量、进度计划、安全生产等的协调;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设计单位现场代表、业主、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主要通过会议进行协调。
2)业主负责远外层的协调:
主要指与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如;质监站、公安、交通、环保、银行、税务等、还有社会团体、周边单位、居民及设计单位的协调。
三、工程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关系
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职能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它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它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针对工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
2)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主要是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其他涉及安全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验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总之,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是纵向的、宏观的、强制性的、执法性的,是侧重于行政上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能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是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它将依据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技术法规、工程承包合同等,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措施等手段对所监理的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等目标及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控制,使项目达到优质、低耗,如期建成的目的。
监理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是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
故它对项目的管理是横向的、微观的(具体的)、全面的、公正的、科学的。
是采取组织管理和多方面采取措施控制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监理委托合同中所确定的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和监理与业主应履行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1、监理工作范围
本工程根据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单位承担的范围:
土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电梯、室外建筑环境等。
2、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内容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确,概括起来是对本工程的施工阶段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四大目标控制、合同管理和近内层的组织协调。
3、监理与业主应履行的责、权、利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如下: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若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告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和各种费用支出。
五、监理工作的依据:
国家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制订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和图纸,各类合同及其组成的附件,均为监理工作的有效依据。
六、监理的工作目标:
对本工程项目监理的目标是以四川省广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与四川省达州市建筑总公司(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期540天,质量等级为合格,投资在3836.393万元之内的合同目标为控制目标。
安全控制目标为: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岗位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总监代表岗位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的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监理员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八、监理的工作方法: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理活动。
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验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对于施工现场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工序过程或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方法有三类:
目测法、检测工具量测法,试验法。
目测法。
即凭借感官进行检查,也可以叫做感觉性检验。
主要是根据质量要求,采用看、摸、敲、照等手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看”就是根据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外观检查;例如清水墙表面是否洁净,喷涂的密实度和颜色是否良好,均匀,工人的施工操作是否正常,混凝土振捣是否符合要求等。
所谓“摸”,就是通过触摸手感进行检查、鉴别,例如油漆的光滑度,浆活是否牢固、不掉粉等。
所谓“敲”,就是运用敲击方法进行音感检查;例如,对拼镶木地板、墙面瓷砖、大理石镶贴、地砖铺砌等的质量均可通过敲击检查,根据声音虚实、脆闷判断有无空鼓等质量问题。
所谓“照”就是通过人工光源或反射光照射,仔细检查难以看清的部位。
量测法。
就是利用量测工具或计量仪表,通过实际量测结果与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相对照,从而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量测的手法可归纳为:
靠、吊、量、套。
所谓“靠”,是用直尺、塞尺检查诸如地面、墙面的平整度等。
所谓“吊”是指用托线板线锤检查垂直度。
“量”是指用量测工具或计量仪表等检测断面尺寸、轴线、标高、温度、湿度等数值并确定其偏差,例如大理石板微缝尺寸与数量,摊铺沥青拌和料的温度等。
所谓“套”,是指以方尺套方辅以塞尺,检查诸如踏角线的垂度、预制构件的方正,门窗口及构件的对角线等。
试验法。
指通过进行现场度验或试验室试验等理化试验手段,取得数据,分析判断质量情况(此方法一般是,委托当地有相应资质的质检试验室进行试验)。
包括:
1)理化试验、工程中常用的理化试验包括各种物理力学性能方面的检验和化学成分及含量的测定等两个方面。
2)无损测试或检验、借助专门的仪器、仪表等手段探测结构物或材料、设备内部组织结构或损伤状态。
九、监理的措施
为了取得目标控制的理想成果,应当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实施控制,目标控制的综合性措施有:
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组织措施建立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责任。
技术措施掌握技术和要求,审核审查技术方案,搞好科学管理。
经济措施收集、加工、整理工程经济信息和数据,分析情况,审核工程付款凭证,实行“奖优惩劣”。
合同措施熟悉撑握相关合同,应用合同条款,公正地处理问题,按合同要求进行目标控制。
1、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的原则
a工程质量是整个建设监理工作的核心,与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相制约;
b坚持“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c遵循“预防为主、动态管理、跟踪监控”,实现工程质量总目标。
2)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3)质量控制措施
a一条原则。
工程质量控制是整个监理工作的重点,与进度计划和工程计量相互制约,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是监理工作的原则。
b两个重点
①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
重要的分部工程是:
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装饰工程。
重要的分项工程是:
钢筋、混凝土、砖砌体、防水(浴厕间、屋面、水池及地下室),避雷针(网)及接地装置安装。
关键部位:
测量放线,基础持力层的验收和岩芯试验,梁柱节点,钢筋加密区,钢筋焊接和接头位置,搭接锚固长度,砼浇筑,施工缝的留设和位置,配合比的试配。
砖砌体留搓、预应力空心板的安装、水平标高的控制、屋面的防水处理、跃层式标高主控点的设置、圈梁与梁、门洞过梁的搭接要求。
水暖通安装:
管件和水泵及阀门等设备质量、管道安装倒坡、接口渗漏。
电气安装:
配管除锈、接口毛刺打磨、配管弯径、盒座跨接地线、高低压配电柜和电线电缆及电工产品的质量控制。
c三个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
审查施工单位配备人力、材料、机械设备是否合理,审查拟定施工方案、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原材料检验。
审批的配合比是否合乎要求,签署审查意见。
施工阶段:
检查施工工艺是否按规范和经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抽查。
成品验收阶段:
通过检测和验评该分项或分部已完工程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误差允许范围。
d六个手段
①旁站监理:
在施工过程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对下列部位的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在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包括:
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②检查:
施工过程中对重点的项目和部位实施必要的跟踪检查,检查施工过程中材料及混合料与批准的是否符合;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方案、技术规范施工。
③测量:
监理工程师对完成的工程的几何尺寸进行实测实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修或要求返工。
④试验:
对各种材料、混合料配比、混凝土、砂浆等级等,监理人员可随机抽样试验,施工单位要提供条件。
⑤指令性文件;承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往来,必须以文字为准,监理工程师通过书面指令和文字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控制。
用以指出施工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提请承包单位加以重视或修改。
⑥利用支付工程款控制手段:
对承包单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均需由总监理工程师开具支付证明,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否则拒绝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e质量控制点设置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我们将下列工序和部位作为质量控制点,见证点和停止点:
见证点:
定位轴线、标高、预留洞口、预埋件位置,模板内清理及润湿情况,水泥品种强度等的砂石质量,砼配合比,钢筋品种规格、尺寸、搭接长度、钢筋焊接、原材料验收。
停止点:
标准轴线桩,标高±000,桩挖孔桩持力层验收,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现浇楼梯,悬挑构件、屋面、卫生间有防水要求的施工等部位。
凡列为质量控制点的工序或部位:
承包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并应在到达该点之前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将到达该点准备施工的日期与时间,请监理人员届时到达到场进行检查验收或监控、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单位的检查通知单后,应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且在规定的时间到现场检查验收或监控,检查验收后应签署检查验收意见,列为停止点的工序(部位)如监理方如未在约定的时间到现场检查验收或监督,承包单位不能越过该点继续施工,否则一切责任概由承包单位负责。
f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首先停止继续施工,责令其施工单位分析原因。
根据事故的不同情况、不同性质、不同程度提出处理办法,并写出书面报告。
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部及各地区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规定,参加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对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合同条款由责任方承担。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GB50300-2001的规定进行处理:
①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
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②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认为通过验收。
③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
④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⑤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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