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气体充装氧氮氩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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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气体充装氧氮氩等

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专业检查表(气体充装-氧、氮、氩等)

序号

标准要求

检查依据

1

选址、布置与建筑

1.1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第3.0.12条

1.2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

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第3.0.13条

1.3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2012第3.0.14条

1.4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应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发布,第79号修订))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下列敏感目标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否可接受: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5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4的规定。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4条

1.6

氧气站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与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3.0.4对其他各类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5条

1.7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除外)、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0.4对室外变、配电站之间规定的间距。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6条

1.8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9条

1.9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不少于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10条

1.10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11条

1.11

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用户厂房毗连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无门、窗、洞的隔墙与该厂房隔开。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12条

1.12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的可燃气体供气装置或供气站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13条

1.13

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不应铺设沥青路面,在机动输送液氧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14条

1.14

氧气站的乙类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GB50030-2013第3.0.15条

1.15

液氧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室外布置,它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0.4的规定,当液氧贮罐的容积不超过3m3时,与所有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为10m。

当液氧贮罐、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贮罐的总几何容积不得超过10m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与使用建筑一侧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贮罐间内,且一面贴邻使用建筑物外墙时,应采用无门、窗、洞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3.0.16条

1.16

液氧贮罐和汽化器的周围宜设围墙或栅栏,并应设明显的禁火标志。

GB50030-2013第3.0.17条

1.17

氧气站内建筑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A氧气站内各类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站房,房间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最低耐火等级

制氧站房、制氧间、气化站房

乙类

二级

液氧系统设施

乙类

二级

液氮、液氩系统设施

戊类

四级

氧气调节阀组的调压阀室

乙类

二级

氧气灌瓶站房

乙类

二级

氧气压缩机间

乙类

二级

氮气、氩气灌瓶间

戊类

四级

氮气、氩气压缩机间

戊类

四级

氩气净化间等(加氢催化)

甲类

二级

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贮罐间

乙类

二级

氮气、氩气汇流排间、氮气贮罐间

戊类

三、四级

水泵间、水处理间、维修间

戊类

三、四级

润滑油间

丙类

二级

氧气站专用变配电站

丙类

二级

油浸变压器室

丙类

二级

注:

1)液氧系统设施包括液氧贮罐、液氧泵、汽化器和阀门室;

2)氧气灌瓶站房包括氧气灌瓶间,氧气空、实瓶间以及相应辅助生产间;

3)氮气、氩气灌瓶间包括氮气和氩气空、实瓶间以及相应辅助生产间;

4)氧气贮罐间包括气态氧压力贮罐或液氧贮罐;

5)氮气贮罐间包括气态氮压力贮罐或液氮贮罐。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0.3条

1.18

氧气站的生产性站房宜为单层建筑物。

GB50030-2013第7.0.1条

1.19

当制氧站房或液氧系统设施和灌氧站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通。

GB50030-2013第7.0.3条

1.20

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罐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压阀间等房间相互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7.0.4条

1.21

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罐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压阀间等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7.0.5条

1.22

氧气站的主要生产间,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采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

GB50030-2013第7.0.6条

1.23

灌瓶间、实瓶间、汇流排间和贮气囊间的窗玻璃宜采用磨砂玻璃或涂白漆等措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7.0.7条

1.24

灌瓶间的充灌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厚度大于或等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7.0.8条

1.25

灌瓶间、汇流排间、空瓶间、实瓶间的地坪应平整、耐磨和防滑。

GB50030-2013第7.0.9条

1.26

氧气站内的氢气瓶间应设置在靠外墙,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的专用房间内,氢气瓶间与相邻的房间应采用不低于2.0h耐火极限的无门、窗、洞的不燃烧体墙体分隔。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7.0.11条

1.27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0.0.1条

1.28

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用途的气态乙炔站或乙炔汇流排间,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护墙相互隔开。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机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4条

1.29

灌氧(氮、氩、氢)站房充装台应设高不低于2m、厚不小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GB16912-2008第4.6.5条

1.30

氢气瓶间、储罐间、低温液体储槽间、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GB16912-2008第4.6.13条

1.31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GB16912-2008第4.4.1条

2

工艺系统与设备设施

2.1

低温液体加压用的低温液体泵应设置人口过滤器、轴封气和加温气体人口,以及低温液体泵出口设压力报警装置、轴承温度过高报警装置。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4.0.18条

2.2

低温液体产品采用水浴式汽化器时,应设置水温调节装置和出口气体温度过低报警装置。

GB50030-2013第4.0.19条

2.3

氧气、氮气、氩气钢瓶的灌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态气体的灌装宜采用高压气体压缩机和充装台或钢瓶集装格灌装;

2液态气体的灌装宜采用低温液体泵一汽化器一充装台灌装;

3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

GB50030-2013第4.0.21条

2.4

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

2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3应设有分组切断阀、防错装接头等;

4应设有灌装气体压力和钢瓶内余气压力的测试仪表。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4.0.23条

2.5

氧气站中氧气、氮气设备和管道中有冷凝水时,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排至室外。

GB50030-2013第4.0.24条

2.6

灌装用充装台不应少于两组,其中一组充装时,另一组倒换钢瓶。

每组钢瓶的数量应按充装用气体压缩机的排气量和充装时间确定。

当确定有困难时,宜按用户一昼夜用气瓶数的3倍确定。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

第5.0.9,5.0.11条

2.7

独立氧气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氧气灌装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

独立氧气瓶库的最大贮量不应超过表6.0.6的规定。

建筑物耐火等级

每座库房

每个防火分区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6条

一、二级

13600

3400

三级

4500

1500

2.8

氧气站的氧气、氮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4.5m。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13条

2.9

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

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

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

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11条

2.10

灌瓶间的充灌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m、厚度大于或等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7.0.8条

2.11

氧气站内的各种气体压缩机应根据其振动特性、允许振幅等要求,除合理进行设备及管道布置外,应采取防振、隔振措施。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6.0.18条

2.12

氧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

当架空敷设有困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

GB50030-2013第11.0.1条

2.13

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

2)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外,其他导电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3)当沿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上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并应是与氧气生产或使用有关的车间建筑物;

4)氧气管道、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等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氧气管道与其他气体、液体管道共架敷设时,宜布置在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燃油管道的上面。

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6)氧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设置操作平台;

7)寒冷地区的含湿气体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

第11.0.2条

2.14

厂区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或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严禁埋设在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烟道;

2)氧气管道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侵入的不燃烧体盖板;严禁氧气管道与油品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各种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地沟内,并不得与该类管线地沟相通;

3)直接埋地或不通行地沟敷设的氧气管道上不应装设阀门或法兰连接点,当必须设阀门时,应设独立阀门井,

4)氧气管道不应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当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燃气管道同沟敷设时,沟内应填满沙子,并严禁与其他地沟直接相通;

5)埋地深度应根据地面上的荷载决定。

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7m;含湿气体管道应敷设在冻土层以下,并应在最低点设排水装置。

管道穿过铁路和道路时应设套管,其交叉角不宜小于45°;

6)氧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7)直接埋地管道应根据埋设地带土壤的腐蚀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8)当氧气管道与其他不燃气体或水管同沟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上面,地沟应能排除积水。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1.0.2条

2.15

车间内氧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2)车间内氧气管道宜沿墙、柱或专设的支架架空敷设,其高度应不妨碍交通和便于检修;

3)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共架敷设时,宜布置在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燃油管道的上面。

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4)当不能架空敷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但应符合:

①氧气管道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侵入的不燃烧体盖板;严禁氧气管道与油品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各种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地沟内,并不得与该类管线地沟相通;②氧气管道不应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当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燃气管道同沟敷设时,沟内应填满沙子,并严禁与其他地沟直接相通;③当氧气管道与其他不燃气体或水管同沟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布置在上面,地沟应能排除积水。

5)进入用户车间的氧气主管应在车间入口处装设切断阀、压力表,并宜在适当位置设放散管;

6)氧气管道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高出附近操作面4m以上的无明火场所;

7)氧气管道不得穿过高温作业及火焰区域。

当必须穿过时,应在该管段增设隔热措施,其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

8)穿过墙壁、楼板的氧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不得有焊缝,管子与套管间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的软质材料填实;

9)氧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

当必须通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时,其在房间内的管段上不得设有阀门、法兰和螺纹连接,并应采取防止氧气泄漏的措施;

10)供切割、焊接用氧的管道与切割、焊接工具或设备用软管连接时,供氧嘴头及切断阀应设置在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箱内。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1.0.4条

2.16

通往氧气压缩机的氧气管道以及装有压力、流量调节阀的氧气管道上,应在靠近机器入口处或压力、流量调节阀的上游侧装设过滤器,过滤器的材料应为不锈钢、镍铜合金、铜、铜基合金。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1.0.5条

2.17

氧气、氮气、氩气管道敷设在通行地沟或半通行地沟时,必须设有可靠的通风安全措施。

GB50030-2013第11.0.7条

2.18

氧气(包括液氧)设备、管道、阀门上的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处,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

GB16912-2008第4.7.4条

2.19

氧气管道必须架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

GB16912-2008第8.1.1条

2.20

氧气管道的阀门应选用专用氧气阀门。

GB16912-2008第8.5.1条

2.21

灌氧站房、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GB16912-2008第4.6.14

2.22

容器的充满率不得大于0.95,严禁过量充装。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第4.4.1条

3

公用工程

3.1

有爆炸危险、火灾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液氧系统设施,氧气灌瓶间、氧气贮罐间等应为2区。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8.0.2条

3.2

设有高压油开关的房间内,其贮油量不应大于25Kg。

GB50030-2013第8.0.4条

3.3

积聚液氧、液体空气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GB50030-2013第8.0.4条

3.4

氧气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在分岔处或无分支管道每隔80m-100m处,以及与架空电力电缆交叉处应设接地装置;

2)进、出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

3)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

4)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应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

5)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0.03欧姆。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

第11.0.7条

3.5

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

GB50030-2013第8.0.7条

3.6

氧气站应根据气体生产、储存、输送和灌装的需要设置下列分析仪器:

氮气贮罐间、氮气灌瓶间等的空气中氧含量定期检测。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8.0.10条

3.7

低温液体汽化器的气体出口温度不低于-20℃。

JB/T6898-2015第4.4.1条

3.8

所用压力表必须是禁油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装置的材质应选用不锈钢、铜或铝,并必须脱脂去油。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第4.4.2条

3.9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1条

3.10

乙类单层厂房耐火等级为二级时,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000m2

GB50016-2014第3.3.1条

3.11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GB50016-2014第6.0.9条

3.12

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满足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2条

3.13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2条

3.14

室外消防给水网应布置成环状。

GB50016-2014第8.2.7条

3.15

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2.3条

3.16

除无可燃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GB50016-2014第8.4.3.1条

3.17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3条、第8.4.3.5条

3.18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GB50016-2014第8.4.3.7条

3.19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相应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20

化工企业设置专职消防站,也可与地方消防站联合设置,当区域联合消防时,消防车队必须在报警后五分钟内到达火灾现场。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6.4.2条

3.21

氧气站设备的给水和排水系统应能放尽存水。

GB50030-2013第9.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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